第 一 條
中國國民黨(以下簡稱本黨)為民主的、公義的、創新的全民政黨。本黨基於三民主義的理念,建設臺灣地區為人本、安全、優質的社會,實現中華民國為自由、民主、均富和統一的國傢。
第 二 條
本黨結合全國及海外信仰三民主義之同胞為黨員,恪遵 總理 總裁與蔣故主席 經國先生之遺教,融閤族群,團结全民,復興中華文化,實行民主憲政,反對共産主義,反對分裂國土,共同為中華民族之整體利益而奮鬥。
第 三 條
本黨之組織原則,以黨員為黨的主體,以幹部為組織的骨幹,結合廣大民衆,貫徹民主精神,以實現有組織的民主,有紀律的自由。
第 四 條
本黨之領導方式,以民主建立共識,以思想結合同志,以組織凝聚力量,以政策主導政治,以行動貫徹使命。
第 五 條
本黨之黨政運作,依主義製訂政策,以政策决定人事,以組織結合從政黨員,黨之决策,經民主程序决定後,責成從政黨員貫徹實施。
第 六 條
本黨之社會關係,應永遠與民衆在一起,掌握社會脈動,瞭解民衆意願,增進社會公義,使黨的决策與民衆利益密切結合。
第 七 條
凡信仰三民主義,願遵行本黨黨章及黨員守則者,得依規定申請入黨,經本黨許可後為本黨黨員,黨員入黨辦法另定之。大陸地區反對共産制度,認同三民主義,志願與本黨共同致力國傢統一者,均視為本黨之精神黨員,精神黨員有嚮組織提出興革意見之權。
第 八 條
黨員有左列之權利:
一、在黨的會議中,有發言權、提案權、表决權。
二、在黨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三、經本黨提名或許可參加各種競選者,有受黨的
支持之權。
四、有嚮組織提出黨政興革意見之權。
五、因致力黨的工作而傷亡之黨員,黨應予撫恤,
其本人或遺族對此並有申請之權。
六、因致力黨的工作而遭遇睏難、失業或疾病無助之
黨員,黨應主動予以扶助。
七、年老貧睏或遭受重大危難或災害之黨員,黨應予
以照顧。
第 九 條
黨員有下列之義務:
一、宣揚三民主義,貫徹本黨主張,支持本黨政策綱
領。
二、出席黨的會議,參加黨的活動,認繳黨費。
三、實行黨的决議,服從黨的領導,遵守黨的紀律。
四、參與社會活動,努力為民服務。
五、積極結合黨友。
六、介紹優秀人士入黨。
七、支持本黨對各種選舉提名的候選人。
第 十 條
為加強黨的組織,應每二年舉行黨籍校正,每四年舉行黨籍總檢查,必要時得舉行黨員總登記,其辦法均由中央委員會定之。
第 十一 條
本黨組織係統及權力機關如左:
一、中央 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為中央委員會。
二、直轄市、縣(市)級 直轄市、縣(市)級代
表大會,閉會期間為直轄市、縣(市)級委員會。
三、區級 區黨部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為
區黨部委員會。區分部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
閉會期間為區分部委員會。區分部委員會下得
設小組。
本黨除依地區建立各級黨部外,得酌設專業黨部,
其組織係統由中央委員會定之。
第 十二 條
本黨在海外地區之組織,由中央委員會定之。
第 十三 條
本黨在大陸地區之組織,由中央委員會定之。
第 十四 條
本黨為執行重要任務,對各種黨部應統合運用,並視工作需要,得於各種團體機構設置黨團,其辦法均由中央委員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黨以創行三民主義五權憲法之孫先生為總理。
第 十六 條
黨員須服從總理之指導以努力於主義之推行。
第 十七 條
總理為全國代表大會之主席。
第 十八 條
總理為中央執行委員會之主席。
第 十九 條
總理對於全國代表大會之决議有交復議之權。
第 二十 條
總理對於中央執行委員會之决議有最後决定之權。
附 註:總理已於民國十四年三月十二日逝世,十五年一月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接受 總理遺囑,並努力實行之,保存此章,以為本黨永久之紀念。
第 二十一 條
本黨設總裁,由全國代表大會選舉之,行使第四章所規定總理之職權。
附 註:總裁蔣先生繼承總理領導革命,垂五十年,不幸於民國六十四年四月五日逝世。第十屆中央委員會於同年四月二十八日舉行臨時全體會議,决議接受 總裁遺囑,並建議保存此章,經六十五年十一月第十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作為永久紀念。
第 二十二 條
本黨置主席一人,由全體黨員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
主席之選舉,應於任滿當年應召開之全國代表大會舉行之三個月前,與全國代表大會代表之選舉同時辦理。
本黨置副主席若幹人,由主席提名,經全國代表大會同意任命之。
主席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副主席之任期至次任主席就職之時止。
新當選主席於全國代表大會召開之日就職,原任主席之任期同時屆滿。
主席綜理全黨黨務,為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央常務委員會)之主席;副主席襄贊主席處理黨務,為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及中央常務委員會議當然之出席人。
主席缺位時,由副主席依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之順位代理之,並於三個月內按第一項規定選舉新主席,補足原任所遺任期。補選之新主席應提名副主席若幹人,經中央常務委員會同意任命,不受第三項規定之限製。
主席缺位而所遺任期不足一年時,由副主席依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之順位代理至次任主席就職之時止。
副主席缺位時,於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得由主席另行提名,經中央常務委員會同意任命,並於全國代表大會召開時,提請追認,不受第三項規定之限製。
主席選舉辦法及副主席同意任命辦法另定之。
第 二十三 條
全國代表大會為本黨最高權力機關,每二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之。全國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四年,其組成如左:
一、由各級黨部選舉之代表。
二、中央委員。
三、中央常務委員會核定之代表。
前項第一款選出之代表,青年、婦女及弱勢團體黨員之當選名額應不低於代表總名額百分之四十;其中青年、勞工、農民、漁民、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應至少各有五人;婦女當選名額應不低於代表總名額四分之一。其他各級委員會委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除青年、勞工、農(漁)民、原住民、身心障礙者當選名額應至少一人外,餘比照前述保障名額規定辦理。前項二、三兩款代表人數不得超過代表總名額的三分之一。
全國代表大會開會日期及重要議題,須於兩個月前通告全體黨員。中央委員會認為必要或有直轄市及縣(市)級黨部半數以上請求時,得召集臨時全國代表大會。
第 二十四 條
全國代表大會之主要職權如左:
一、修改黨章。
二、决定政策綱領。
三、檢討中央委員會之工作。
四、討論黨務與政治議題。
五、同意任命本黨主席提名之副主席。
六、通過或追認本黨主席提名之中央評議委員。
七、選舉中央委員會委員。
八、通過本黨提名之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執行職務,並對其負責。
第 二十五 條
中央委員會置委員二一○人、候補委員一○五人,由全國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産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前項中央委員,青年、婦女、海外地區及弱勢團體之黨員當選名額,應不低於中央委員總名額百分之四十;其中青年、勞工、農民、漁民、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應至少各有三人;婦女當選名額應不低於中央委員總名額四分之一。
直轄市及縣市級委員會委員選舉,除青年、勞工、農(漁)民、原住民、身心障礙者當選名額應至少一人外,餘比照前述保障名額規定辦理。
海外地區黨員當選中央委員之名額,應不低於中央委員總名額百分之四。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常務委員會召集之,中央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中央委員半數以上請求時,得召集中央委員會臨時全體會議。
中央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定之。
第二十三條及本條第三項有關各級委員會委員及代表大會代表之選舉,於直轄市及未設山地鄉之縣(市),如其轄區內原住民人口未達一定標準者,及於縣(市)其轄區內身心障礙者人口未達一定標準者,得免置原住民及身心障礙者保障名額。前述人口標準由中央常務委員會定之。
第 二十六 條
中央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執行全國代表大會之决議,並對外代表本黨。
二、討論及處理黨務與政治事項。
三、選舉中央常務委員。
四、組織各級黨部並指揮之。
五、培養並管理黨的幹部。
六、執行黨的紀律。
七、籌集並支配黨務經費。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中央常務委員會執行職務,並對其負責。
第 二十七 條
中央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十一人,由中央委員會委員互相票選之,青年、婦女及弱勢團體之當選名額應不低於中央常務委員總名額百分之四十;其中青年、勞工、農(漁)民、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應至少各有一人;婦女當選名額應不低於中央常務委員總名額四分之一。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第 二十八 條
中央委員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三人 ;中央委員會組織設政策、組織發展、文化傳播及行政管理四個委員會及國傢發展研究院、考核紀律委員會、投資事業管理委員會三個直屬單位。各委員會(院)各置主管一人,其任命方式,均以中央委員會組織規程定之。
第 二十九 條
中央置評議委員若幹人,經 總裁聘任者繼續連任,餘由本黨主席聘請,提經全國代表大會通過或追認之,其職權如下:
一、關於黨政重要興革之評議及建議事項。
二、關於本黨黨員之政治言行是否合於本黨主義、政策綱領之
監察事項。
三、關於重大紀律案件之監察事項。
四、本黨主席諮商事項。
五、黨務經費及黨營事業之監督事項。
中央評議委員以會議方式行使職權;其决議事項由本黨主席
交中央委員會處理之。
中央評議委員會議,置主席團主席若幹人,主持會議,其人
選由本黨主席提出,經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之。
中央評議委員會議規程由中央委員會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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