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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時期
武警部隊主要擔負固定目標執勤、處置突發事件、反恐怖任務,並支援國傢經濟建設。固定目標執勤,主要是擔負警衛、守衛、守護、看押、看守和巡邏等勤務。具體負責國傢列名警衛對象和來訪重要外賓,省級以上黨政領導機關和各國駐華使、領館,國際性、全國性重要會議和大型文體活動現場的安全警衛;對監獄和看守所實施外圍武裝警戒;對重要機場、電臺和國傢經濟、國防建設等重要部門的機密要害單位或要害部位實施武裝防守保衛;對鐵路主要幹綫上的重要橋梁、隧道和特定的大型公路橋梁實施武裝防守保護;對國傢規定的大中城市或特定地區實施武裝巡查警戒。
處置突發事件
主要是對突然發生的危害國傢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違法事件依法實施處置,包括處置叛亂事件、騷亂及暴亂事件、群體性治安、械鬥事件等。反恐怖,主要是反襲擊、反劫持、反爆炸。支援國傢經濟建設,主要有黃金地質勘察、森林防火滅火,參加國傢能源、交通重點項目建設,遇有嚴重災害時,參加搶險救災。
戰時
協助人民解放軍進行防衛作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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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部隊擁有三大類八個警種的部隊。其中,三大類為:一、內衛部隊;二列入武警序列受國務院有關業務部門和武警總部雙重領導的部隊,即黃金、水電、森林、交通部隊;三、列入武警序列由公安部門管理的部隊,即邊防、消防、警衛部隊。可謂‘金木水火土’五行俱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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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內衛部隊是武警部隊主要組成部分,受武警總部的直接領導管理。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武警總隊、機動師和總部直屬單位。其主要任務:一是承擔固定目標執勤和城市武裝巡邏任務,保障國傢重要目標的安全;二是處置各種突發事件,維護國傢安全與社會穩定;三是支援國傢經濟建設和執行搶險救災任務。
黃金部隊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黃金部隊主要擔負黃金地質勘察、黃金生産任務,武警總部設黃金指揮部,下轄有黃金第一總隊等部隊。
森林部隊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森林部隊主要擔負東北、內蒙古、雲南森林的防火滅火任務以及維護林區治安、保護森林資源的任務,武警總部設森林指揮部,下轄有內蒙古、遼寧、吉林、黑竜江、雲南森林總隊等部隊。
水電部隊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水電部隊主要承擔國傢能源重點建設項目,包括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以及其他建設任務,武警總部設水電指揮部,下轄有水電第一、第二、第三總隊等部隊。
交通部隊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交通部隊主要擔負公路、港口及城建等施工任務,武警總部設交通指揮部,下轄有交通第一、第二總隊等部隊。
公安邊防部隊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邊防部隊主要擔負邊境檢查、邊境治安管理和部分地段的邊界巡邏、打擊偷渡以及海上緝私。邊防部隊由公安部邊防管理局管理,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竜江、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河南、湖北、廣東、廣西、海南、四川、雲南、西藏、甘肅、新疆等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設有公安邊防總隊(公安邊防局)。
消防部隊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消防部隊主要擔負防火滅火任務、在非暴力意外事件中救援平民。消防部隊由公安部消防局管理,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設有公安消防總隊(公安消防局)。
警衛部隊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警衛部隊主要擔負黨和國傢領導人、省市主要領導及重要來訪外賓警衛任務。警衛部隊由公安部警衛局管理,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公安廳(局)設有警衛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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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8月,武警部隊的前身中國人民公安中央縱隊在北京成立,擔負中共中央、中央各機關、首長和首都北京的警衛任務,並配合部隊完成了第一屆政協會議和開國大典的警衛任務。
1951年9月稱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部隊。
1955年7月稱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軍。
1957年9月稱中國人民公安部隊。
1958年12月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1963年2月恢復中國人民公安部隊。
1966年7月撤銷公安部隊這個兵種,部隊統一整編為中國人民解放軍,劃歸各省軍區領導管理。
1973年6月將軍分區縣市中隊劃歸公安部門管理。
1982年6月19日,中共中央决定將中國人民解放軍擔負內衛執勤任務的部隊同裧義務兵役製的武裝、邊防、消防警察統一組建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作為國傢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受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統一領導。
1983年1月25日,國務院任命了武警部隊領導人,武警總部機關在北京開始辦公。4月5日正式宣佈成立。此時武警部隊的領導體製簡稱為“一統二分”。即由國務院、中央軍委統一領導,各地公安機關分級管理、指揮,但以“兩分”為主。
1985年1月1日,原屬基建工程兵的水電(成立於1966年8月)、交通(成立於1966年8月)、黃金(成立於1979年3月)部隊列入武警部隊序列,在武警總部設立水電、交通、黃金指揮部。
1985年8月,公安部先後發出《關於改善和調整邊防體製的通知》和《關於改進和加強消防部隊領導管理的幾項規定》的通知,分別將全國邊防武裝警察和消防武裝警察從武警總部劃出,歸各級公安部門領導。
1988年2月4日,黑竜江、吉林、內蒙古的武裝森林警察(始建於1948年,時稱武裝護林隊,1954年改編為護林警察大隊,1956年除黑竜江省保留森警處建製,其他省、區護林警察大隊撤銷,改為營林員,1962年黑竜江省森警處改為森警支隊,吉林省恢復組建森警大隊,1963年內蒙古自治區恢復森警支隊,吉林省森警大隊改為支隊。森警部隊戰士於1978年起裧義務兵役製,連、排職幹部從1980年12月起按軍隊現役幹部管理。1988年1月13日起森警部隊全部實行現役製。)也列入武警部隊序列,在林業部設立森林警察辦公室。
1995年3月,國務院、中央軍委再次對武警部隊領導管理體製作了重大調整,將原來“一統二分”的體製改為“兩統一分”,即由國務院、中央軍委統一領導、統一管理與各級公安機關分級指揮相結合的體製。這一調整,使中央軍委進一步加強了對武警部隊的領導。
1996年12月,根據武警部隊編製人數較多、地理位置特殊、任務較重等特點,中央軍委决定將武警部隊總部由副大軍區級升格為正大軍區級,並於1995年至1999年先後將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隊升格為副軍級。
1999年,原武警北京市第一總隊(1993年升格為副軍級)和第二總隊合併,重新組建武警北京市總隊(正軍級,下轄第1、第2師及若幹直屬支隊)。
1996年10月,中央軍委先後將解放軍陸軍部隊的14個步兵師轉隸武警部隊序列,直屬武警總部領導管理,作為武警內衛部隊的機動部隊。
1999年初,又將原列入在武警部隊序列,隸屬於國傢有關部委領導的水電、黃金、交通、森林部隊,明確交由武警總部領導。
1999年7月組建武警總部森林指揮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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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總部現設司令部(副大軍區級)、政治部(副大軍區級)、後勤部(正軍級)和各專業警種指揮部(正軍級)。
武警總部是武警部隊的領導指揮機關,領導管理武警內衛部隊和黃金、森林、水電、交通部隊。在中國各級行政區劃內,省級設武警總隊,地區級設武警支隊,縣級設武警中隊。
武警部隊由國務院、中央軍委雙重領導,實行統一領導管理與分級指揮相結合的體製,設總部、指揮部(軍)、總隊(師)、支隊(團)三級領導機關。
武警部隊的組織、指揮層次一般為:總隊(師,正軍級至正師級)、支隊(團,副師級至正團級)、大隊(營)、中隊(連)、排。
各省(市、區)設有武警總隊(師級),各地(市、州、盟)設有武警支隊(團級),各縣(市)、鎮設有武警大隊(營級)或中隊(連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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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同中國人民解放軍一樣,都是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國傢武裝力量,遵守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條令條例。我國《兵役法》規定:我國的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預備役組成。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服役的成為現役軍人,享受人民解放軍的同等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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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部隊的性質,也就說明了部隊必須有和解放軍部隊的不同之處,主要就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軍事性、地方性、公安性,也是說,必須要能讓地方政府以及公安機關能夠調得動、用得上,所以武警部隊黨委,就必須在地方政府和公安機關領導下,才能夠便於完成工作。
警察是國傢公務人員,而在武警部隊中服役的是現役軍人,不屬於公務員。武警部隊除由公安部門領導的邊防、消防、警衛部隊外,和公安部門沒有直接關係,衹是配合公安機關行動。公安人員來源現在來說主要有三個方面:第一各方面,從警校直接錄入:第二,從退伍軍人中錄用:第三,全國每年各地都要舉行招警考試,從考試中錄用。而軍人除了到入伍時間錄用之外,還有讀軍校和特招入伍兩種了。第四,公安幹警在違反了國傢法律時,按照法律對國傢公務人員犯罪進行處理;而武警官兵違反法律時,要按照軍人違法犯罪進行處理,送交軍事法庭。軍隊的職責除了保傢衛國之外,還有維護社會治安的任務,在我國而言,解放軍對外,武警部隊履行對內職責。而對於警察來說,他們的職責就是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
在執行公安任務和相關業務建設方面,武警部隊接受同級公安部門的領導和指揮。
公安部長、各地公安局長仍然兼任武警部隊的第一政委,各地武警部隊的第一政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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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銜,稱呼改為警銜。如解放軍上校軍官,武警則稱上校警官。
武警07式服裝與解放軍陸軍07式服裝整體係統一樣;主要顔色為橄欖緑色;服飾標志配有肩章、級別資歷章、軍種胸標、臂章、姓名牌或國防服役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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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上車牌為天津市的武警車牌以WJ01-00000牌號為例(這個牌子是武警部隊司令員的車牌號):
第一部分WJ代表“武警部隊”
第二部分兩位數為省市區代碼:
01――武警總部
02――河北省
03――內蒙古自治區
04――山西省
05――遼寧省
06――吉林省
07――黑竜江省
08――上海市
09――江蘇省
10――浙江省
11――安徽省
12――江西省
13――福建省
14――山東省
15――廣東省
16――廣西壯族自治區
17――湖北省
18――湖南省
19――河南省
20――四川省
21――雲南省
22――貴州省
23――陝西省
24――甘肅省
25――青海省
26――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27――寧夏回族自治區
28――天津市
29――西藏自治區
30――海南省
31――北京市
32――重慶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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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同為軍事院校
部分大學專業招收武警國防生
註:同軍事院校,武警院校、國防生衹招收應屆普通高中畢業生
學校列表
1.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河北廊坊)
1981年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專科)創建
1990年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專科)升格為武裝警察部隊學院
2. 武警工程學院(陝西西安)
1983年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技術學院創建
1998年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技術學院更名為武警工程學院
3. 武警指揮學院(天津)
1980年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創建
1984年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升格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專科學校(山西夏縣)
1998年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專科學校升格武警指揮學院(天津)
4. 武警醫學院(天津)
1980年武警衛生學校創建
1993年武警衛生學校升格武警醫學院
5. 武警特種警察學院(北京)
1980年武警特種警察學校創建
2000年武警特種警察學校升格武警特種警察學院
6. 武警警種指揮學院(北京)
2006年武警森林部隊指揮學校(含武警指揮學院森林部隊分院)、武警黃金技術學校、武警水電技術學校合併升格為武警警種指揮學院
武警森林部隊指揮學校創建
武警指揮學院(森林部隊分院)創建(合署)
武警黃金技術學校創建
武警水電技術學校創建
7.武警上海政治學院
1984年武警上海總隊教導大隊升格為武警上海指揮學校
2000年武警上海指揮學校升格為武警上海指揮學院
2006年武警上海指揮學院更名為武警上海政治學院
8.武警北京指揮學院
1984年武警北京總隊教導大隊升格為武警北京指揮學校
2000年武警北京指揮學校升格為武警北京指揮學院
9.武警瀋陽指揮學院
1984年武警瀋陽總隊教導大隊升格為武警瀋陽指揮學校創建
2000年武警瀋陽指揮學校升格為武警瀋陽指揮學院
10.武警廣州指揮學院
1984年武警廣東總隊教導大隊升格為武警廣州指揮學校
2000年武警廣州指揮學校升格為武警廣州指揮學院
11.武警西安指揮學院
1984年武警陝西總隊教導大隊升格為武警西安指揮學校
2000年武警西安指揮學校升格為武警西安指揮學院
12.武警成都指揮學院
1984年武警四川總隊教導大隊升格為武警成都指揮學校創建
2000年武警成都指揮學校升格為武警成都指揮學院
13.武警哈爾濱指揮學院
1984年武警黑竜江總隊教導大隊升格為武警哈爾濱指揮學校創建
武警指揮學院(哈爾濱分院)創建(合署)
2006年升格為武警哈爾濱指揮學院
14.武警長沙指揮學院
1984年武警湖南總隊教導大隊升格為武警長沙指揮學校創建
2004年武警指揮學院(長沙分院)創建(合署)
2006年升格為武警長沙指揮學院
15.武警杭州指揮學院
1984年武警浙江總隊教導大隊升格為武警杭州指揮學校創建
2004年武警指揮學院(杭州分院)創建(合署)
2006年升格為武警杭州指揮學院
16.武警合肥指揮學院
1984年武警安徽總隊教導大隊升格為武警合肥指揮學校
2004年武警指揮學院(合肥分院)創建(合署)
2006年升格為武警合肥指揮學院
17.武警昆明指揮學院
1983年武警雲南總隊教導大隊升格為武警昆明指揮學校
2004年武警指揮學院(昆明分院)創建(合署)
2006年升格為武警昆明指揮學院
18.武警拉薩指揮學院
1984年武警西藏總隊教導大隊升格為升格為武警拉薩指揮學校
2004年武警指揮學院(拉薩分院)創建(合署)
2006年升格為武警拉薩指揮學院
19.武警太原指揮學院
1985年武警山西總隊教導大隊升格為武警太原指揮學校
2004年武警指揮學院(太原分院)創建(合署)
2006年升格為武警太原指揮學院
20.武警烏魯木齊指揮學院
1983年武警新疆總隊教導大隊升格為武警烏魯木齊指揮學校
2004年武警指揮學院(烏魯木齊分院)創建(合署)
2006年升格為武警烏魯木齊指揮學院
21.武警武漢指揮學院
1990年武警湖北總隊教導大隊升格為武警武漢指揮學校
2004年武警指揮學院(武漢分院)創建(合署)
2006年升格為武警武漢指揮學院
22.武警石傢莊指揮學院
1983年武警河北總隊教導大隊升格為武警石傢莊指揮學校
2004年武警指揮學院(石傢莊分院)創建(合署)
2006年升格為武警石傢莊指揮學院
23.武警呼和浩特指揮學院
1983年武警內蒙古總隊教導大隊升格為武警呼和浩特指揮學校
2004年武警指揮學院(呼和浩特分院)創建(合署)
2006年升格為武警呼和浩特指揮學院
24.武警南京指揮學院
1990年武警江蘇總隊教導大隊升格為武警南京指揮學校
2004年武警指揮學院(南京分院)創建(合署)
2006年升格為武警南京指揮學院
25.武警福州指揮學院
1985年武警福建總隊教導大隊升格為武警福州指揮學校
2004年武警指揮學院(福州分院)創建(合署)
2006年升格為武警福州指揮學院
26.武警鄭州指揮學院
1983年武警河南總隊教導大隊升格為武警鄭州指揮學校
2004年武警指揮學院(鄭州分院)創建(合署)
2006年升格為武警鄭州指揮學院
27.武警濟南指揮學院
1984年武警山東總隊教導大隊升格為武警濟南指揮學校
2004年武警指揮學院(濟南分院)創建(合署)
2006年升格為武警濟南指揮學院
28.武警西寧指揮學院
1984年武警青海總隊教導大隊升格為武警西寧指揮學校
2004年武警指揮學院(西寧分院)創建(合署)
2006年升格為武警西寧指揮學院
註.已撤消的院校
武警南昌指揮學校--2006年7月撤銷
武警南寧指揮學校--2006年9月撤消
武警蘭州指揮學校--2006年1月撤銷
武警天津指揮學校--2006年10月撤銷
武警長春指揮學校--2006年7月撤銷
武警貴陽指揮學校--2006年12月撤銷
招收武警國防生的院校
中國人民大學
中國政法大學
中國地質大學
復旦大學
中山大學
西南財經大學
華東政法大學
遼寧大學
雲南大學
北京林業大學
長安大學
湖南師範大學
特殊說明
武警工程學院為武警最高學府 含碩士點
少部分武警部隊學院屬公安部院校 含碩士點
武警福州指揮學院特色開設武警指揮(炮兵)、武警指揮(工兵)、武警指揮(防化)專業
報考條件/方法
一、部隊考生
義務兵第二年、一級士官第一年纔可以參加考試
二、高中應屆考生
在高考志願填報時,在提前批次(零批次)院校內填寫
畢業去嚮
軍校的分配原則為“計劃分配、揮需補充、面嚮基層、專業對口、合理使用”。學員到部隊後一般從事與所學專業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指揮類院校畢業的學員,一般到基層部隊排長或相當於排長的位置上見習,見習期滿後,即可任命相應的職務;專業技術類別的畢業生,一般到相應的技術崗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培養院校還可在政策允許的範圍內適當選擇畢業生留校。
一般情況下,分配到基層部隊的被任命為現役軍官;分配到院校、科研等單位並從事教學、醫療、科研工作的,大部分被任命為文職幹部。
初級指揮專業畢業的學員,專科畢業定正排職,授少尉軍銜,特別優秀的可授中尉軍銜;本科畢業定副連職,授中尉軍銜。工程技術專業的畢業學員,專科定為專業技術14級,授專業技術少尉軍銜,特別優秀的可授予專業技術中尉軍銜;本科定為專業技術13級,授專業技術中尉軍銜。工程技術專業的畢業學員,因工作需要,由組織决定調整到基層指揮崗位者,定職、授銜和確定職務薪津標準,與初級指揮院校畢業的學員相同。分配到文職幹部崗位的,其技術等級的確定與專業技術軍官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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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27日,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
中國最高立法機關表决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首次對武裝警察的任務、職責、義務和權利等,通過法律形式予以明確和規範。
《人民武裝警察法》表决通過,中國首次立法規範武警權責。武警部隊執行包括“參加處置暴亂、騷亂、嚴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襲擊事件和其他社會安全事件”等在內的安全保衛任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規定調動、使用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09年8月27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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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ngguo Renmin Wuzhuang Jingcha Budui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Chinese People’s Armed Police Forces
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中擔負國內安全保衛任務的武裝組織。基本使命是維護國傢主權和尊嚴,維護社會治安,保衛黨和國傢的重要目標,保衛人民生命財産的安全。屬公安係統。在公安部直接領導下,設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總部。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編有總隊,下轄支隊、大隊、中隊和站、所,受上級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領導,並接受當地中國共産黨委員會、政府和公安部門的領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從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統一領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條令條例,結合本部隊的特點進行建設。這支部隊對於健全民主和法製,鞏固和加強人民民主專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各個革命戰爭時期,為了適應對敵鬥爭和鞏固人民革命政權的需要,許多革命根據地、抗日民主根據地和解放區建立過名稱不一的執行公安、保衛任務的武裝部隊,如1938年5月~1947年3月在延安建立的警察隊。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50年在中國人民解放軍部分陸軍部隊的基礎上,組建了中國人民公安部隊。以後,經過多次整編,使用過“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部隊”、“公安軍”、“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等名稱。1983年 4月,重新組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譚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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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Chinese People's Armed Police Fo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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