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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令第138號發佈)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土地、房地産市場交易秩序,合理調節土地增值收益,維護國傢權益,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産)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三條 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産所取得的增值額和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稅率計算徵收。
  第四條 納稅人轉讓房地産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餘額,為增值額。
  第五條 納稅人轉讓房地産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條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轉讓房地産有關的稅金;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第七條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纍進稅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一)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
  (二)因國傢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産。
  第九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産評估價格計算徵收:
  (一)隱瞞、虛報房地産成交價格的;
  (二)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
  (三)轉讓房地産的成交價格低於房地産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條 納稅人應當自轉讓房地産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嚮房地産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十一條 土地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徵收。土地管理部門、房産管理部門應當嚮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並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徵收土地增值稅。
  第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産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有關的權屬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土地增值稅的徵收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製定。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區的土地增值費徵收辦法,與本條例相抵觸的,同時停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13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已經1993年11月26日國務院第十二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佈,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
  總理 李鵬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land appreciation tax
  zhonghuo renmin gongh叩uo tudi zengzhishui zan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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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provi-
  sion目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5 Republic of Chinaon
  b舊daPp找犯iationtax)中國徵收土地增值稅的行政法
  規。國務院l卯3年12月13日發佈,自1望辮年l月1日起施
  行。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
  着物産權(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産)的單位或個人,就其取得的土
  地增值額徵收的一種稅。它的作用是規範土地、房地産市場交
  易秩序,合理調節土地增值收益,維護國傢權益。該條例的主
  要內容包括:①凡轉讓房地産並取得收人的單位和個人均是土
  地增值稅的納稅人。②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轉讓房地産取得
  的收人減除規定的房地産開發成本、費用等支出(稅法上稱之
  為扣除項目金額)後的餘額,即增值額為計稅依據,並按增值額
  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分段確定稅率。比例未超過50%的
  部分,稅率為30%;超過50%未超過100%的部分,稅率為
  40%;超過100%未超過麽刃%的部分,稅率為50%;超過2(X)%
  的部分.稅率為印%。③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
  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以及國傢建設需要依法徵用、
  收回的房地産,免徵土地增值稅。(袁澤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