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軍事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軍事制度是指國傢武裝力量統帥權、指揮權的歸屬,國傢武裝力量結構,以及兵役制度。
一、武裝力量統率權、指揮權的歸屬
(一)中國共産黨對軍隊的領導
中國共産黨堅持對人民解放軍和其他人民武裝力量的領導;
軍隊中班有中共黨員,排建有黨小組,在基層連隊設立黨支部,在團以上單位設立黨委。
在軍隊中設立的各級黨委是軍隊中的統一領導和團结的核心:黨委對所屬部隊的一切組織、一切部門、一切人員、一切工作實行統一領導,部隊的一切重大問題,除緊急情況下可以由首長臨機處置外,都必須先由黨委作出决定。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黨組織,根據中共中央的指示進行工作。
未經中共中央、中共中央軍委的授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插手、過問或處理軍隊問題,更不允許擅自調動和指揮軍隊。
中國共産黨禁止除共青團之外的其他任何黨派、政治團體、政治組織在軍隊中建立組織和發展成員;其他組織和團體的成員如果參加軍隊,必須與原來的組織脫離關係;軍隊中,未經黨組織的批準,不允許建立任何性質和形式的小團體、小組織;衹有中國共産黨的組織才能委派軍隊中的各級領導幹部,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允許嚮軍隊委派幹部。
(二)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中央軍事委員會是全國武裝力量的最高軍事統率機構。
中央軍事委員會組成人員由中共中央委員會决定;
國傢中央軍事委員會與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是同一機構;
國傢軍事委員會是並列於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最高國傢機構之一。
國傢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産生。
根據國傢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决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提名,决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國傢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若幹人,委員若幹人組成。
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委員可連選連任。
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沒有任職資格的限製。
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製。
二、武裝力量的構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它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禦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傢建設事業,努力為人民服務。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是國傢的常備軍,主要擔負防衛作戰任務,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協助維護社會秩序;預備役部隊平時按照規定進行訓練,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戰時根據國傢發佈的動員令轉為現役部隊。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擔負國傢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維護社會秩序。
民兵在軍事機關的指揮下,擔負戰備勤務、防衛作戰任務,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三、軍事領導指揮體製
在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人民解放軍設有總部、軍種、兵種、軍區等領導機關;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設有總隊機關。
(一)人民解放軍的領導指揮體製
人民解放軍實行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的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體製。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和總裝備部,既是中央軍委的工作機關,又是全軍軍事、政治、後勤、技術裝備工作的領導機關。基本任務是:保障中央軍委關於作戰和建軍的戰略决策和各項方針、政策的實現。
1、人民解放軍的總部機關
(1)總參謀部
總參謀部是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軍事工作機關,是全國武裝力量軍事工作的領導機關,在中央軍委領導下負責組織領導全國武裝力量的軍事建設和組織指揮全國武裝力量的軍事行動,設有作戰部、情報部、通信部、軍訓部、軍務部、兵種部等。
主要任務是:擬訂和組織實施戰略戰役計劃和動員計劃,指揮和實施各軍種、戰區的作戰行動;擬訂和組織實施人民武裝力量建設計劃,掌握軍隊的組織建設、軍事訓練、裝備計劃和行政管理事務。
(2)總政治部
總政治部是管理全軍黨的工作,組織政治工作的最高領導機關,設有組織部、幹部部、宣傳部、保衛部、文化部、聯絡
部、軍事法庭、軍事檢察院和解放軍報社等,轄有中國人民革命軍事博物館、八一電影製片廠等單位。
總政治部的基本任務是:遵照中共中央、中央軍委的决議和指示,確定全軍政治工作的方針任務,並指導下級機關執行,保證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賦予軍隊的各項任務的完成。
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政治工作機關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總政治部負責管理軍隊中黨的工作和政治工作。軍隊中黨的組織體製和機構,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作出規定。
(3)總後勤部
總後勤部是負責軍隊物資、衛生、技術、運輸等方面供給的機關。
設有司令部、政治部、財務部、軍需部、衛生部、軍械部、車船部、油料部、基建營房部、軍事交通部、軍需生産部等;轄有20多個部隊、院校、物資供應和科研等各類性質的直屬單位。
總後勤部的基本任務是:計劃和實施全軍後勤工作,製定並監督貫徹後勤工作條令與規章制度,組織全軍後勤教育訓練和科學研究。
(4)總裝備部
總裝備部負責組織領導全軍的武器裝備建設工作,設有政治部、科技委員會、綜合計劃、軍兵種裝備、陸軍裝備科研訂購、通用裝備保障、電子信息基礎、裝備技術合作等部門。
2、軍種、軍區領導機關
(1)軍種領導機關
海軍、空軍領導機關是中央軍委領導管理海、空軍的業務部門和海、空部隊的領導機關。基本任務:遵照中央軍委關於海空建設和作戰的方針原則,領導部隊建設和戰備工作。
海軍領導機關
編有司令部、政治部、後勤部、裝備修理部,各戰備海區設艦隊。
航空兵部單設。
空軍領導機關
空軍領導機關編有司令部、政治部、後勤部、航空工程部。
各軍區設空軍機關,受軍區和空軍雙重領導。
(2)軍區領導機關
軍區是按戰略區域設立的軍隊組織。設司令部、政治部、後勤部和聯勤部等領導機關,並下轄一定數量的部隊。
軍區主要負責轄區內諸軍、兵種部隊合同作戰的指揮和所屬部隊的軍事訓練、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後勤技術保障,領導轄區內的民兵、兵役、動員工作和戰場建設。
軍區按照所轄軍事區域的大小,分為大軍區,省、自治區軍區,軍分區和人民武裝部。
大軍區
大軍區直屬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轄一定數量的部隊、省軍區(也稱小軍區)和軍事院校。
目前有:瀋陽、北京、濟南、蘭州、成都、廣州、南京7個軍區。
省軍區
省軍區受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共黨委的雙重領導。負責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軍事工作,主要是領導預備役、民兵、兵役和動員工作,有的擔負邊防、海防任務。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別設立省軍區、衛戍區和警備區。
全國共有27個省軍區,1個衛戍區(北京),3個警備區(天津、上海、重慶)。
軍分區
軍分區是在地級行政區域內設立的軍隊一級組織。屬省軍區領導,受省軍區和中共地(省轄市、自治州、盟)委署的雙重領導,負責所在地區的軍事工作,主要是民兵、兵役和動員工作。
人民武裝部
在縣(旗)、大城市的區、部分縣級市設人民武裝部。
人民武裝部屬於地方建製,實行地方和軍隊雙重領導。
少數邊疆地區的人民武裝部屬軍隊建製,由現役軍人組成。
(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領導指揮體製
1、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領導指揮關係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隸屬於國傢公安係統。受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雙重領導。
各級武警內衛部隊受當地政府和上級武警領導機關領導。
武警邊防部隊、消防部隊和警衛部隊,歸公安部門領導。
武警水電部隊、黃金部隊和交通部隊,業務上分別歸公安部和國土資源部、國傢冶金管理總局、交通部領導。
武警森林部隊實行林業部門和公安部門雙重領導以林業部門為主、中央和地方領導以地方為主的管理體製。
邊防、消防、警衛、水電、黃金、交通和森林武警部隊的軍事、政治、後勤工作,均接受武警總部的指導,編製序列與內衛部隊大體相同。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自己的服裝式樣、識別標志和軍銜等級,其內務制度、紀律要求、隊列基礎訓練和政治思想工作等則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有關條令、條例和規定。
2、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總部機關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領導機關是武警總部。
總部編司令部、政治部和後勤部。
3、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地方機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武警總隊,地區(地級市、州、盟)設支隊,縣(旗、縣級市)設中隊或大隊、站、所。有的總隊還編有直屬支隊,按支隊、大隊、中隊、排、班的序列編製。
四、兵役制度
兵役制度,是國傢關於公民參加武裝組織或在武裝組織之外承擔軍事任務、接受軍事訓練的制度。
中國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一)義務兵和志願兵制度
公民有義務服兵役。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徵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徵集的,在22歲以前,仍可以被徵集服現役。
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照上述規定徵集女性公民服現役。
義務兵在部隊服役,是為國傢盡義務。
國傢對義務兵傢屬實行優待政策。
義務兵服現役的期限為2年。
義務兵服現役期滿,可以改為志願兵。
(二)民兵和預備役制度
民兵是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是人民解放軍的助手和後備力量。
預備役是公民在軍隊外所服的兵役。
義務兵和志願兵退出現役時,符合預備役條件的,由部隊確定服士兵預備役;經過考核,適合擔任軍官職務的,服軍官預備役。
28歲以下的退出現役的士兵和經過軍事訓練的人員,以及參加軍事訓練的人員,編為基幹民兵;其餘18歲至35歲符合服兵役條件的男性公民,編為普通民兵。
(三)軍事訓練制度
未服過現役的基幹民兵,18-20歲間,應參加30-40天軍訓;專業技術民兵訓練時間按照實際需要適當延長。
預備役士兵的軍事訓練,在民兵組織中進行,或者單獨進行。
預備役軍官在服預備役期間,應當參加3-6個月軍事訓練。
高等院校和高級中學學生必須接受基本軍事訓練。
五、國防部
國防部是國務院的軍事工作部門。它的基本職能是:統一管理全國武裝力量的建設工作,如人民武裝力量的徵集、編製、裝備、訓練、軍事科研以及軍人銜級、薪給等。
國防部的工作由解放軍總部機關分別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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