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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起徵點
1980年9月10日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稅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以來頒布的第一部個人所得稅法。1986年9月25日,國務院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自1987年1月1日起,把對中國國內公民的個人所得徵收的個人所得稅改為徵收個人收入調節稅,從此,個人所得稅成為對在中國有所得的外籍人員徵收的一種涉外稅收。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於1993年10月31日審議通過公佈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稅法)的决定》,國務院於1994年1月28日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稅法實施細則》,從1994年1月1日起施行。這次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將個人所得稅、個人收入調節稅和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合併為統一的個人所得稅,結束了我國個人所得稅稅製不統一的局面,使我國個人所得稅製步人統一、規範與符合國際慣例的軌道。
對我國居民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每月定額扣除800元.
第一次修訂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05年10月27日下午高票表决通過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决定,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此次個人所得稅法,在兩處進行了修改。其中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工資、薪金所得,以每個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一千六百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同時,對“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的附註作相應修改。這即意味着個人所得稅的起徵點正式由現行的八百元,提高至一千六百元。
定為1600元是基於三點考慮
(1)是不是基本的支出部分,就是費用的扣除額已經涵蓋了,我們測算是不涵蓋的。按照全國的人均家庭費用的支出標準大概是1100元,如果扣除到1500元是不行的。當然一個家庭衹有一個人工作,那麽承擔三口人生活就會出現問題,這是稅率上存在的非限定性的因素。
(2)扣除標準設定以後,中低收入者要減得多,高收入者減得很少。在這種實際情況下,原來是800元,後來提出草案之後是1500元,就從60%左右的工薪所得要交稅降到30%。納稅人的人數大致就減少了一半。另外,人數減少了,中低收入者的納稅額也減少了很多。總的來說,考慮到中低收入者收益,不管是從減稅面和減稅額來說都是這樣的。
(3)考慮到地區間的差異問題,目前稅收,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40%大部分收入來自東部,中西部的比較少。中央收到60%,按照現在的制度規定是給地方,主要是用於地方財政支付的。因此,這個費用的扣除額,我們要考慮減收。如果減收以後,就要按照制度規定,必須要給地方轉移支付的。減得多了,我們的財政承受是一個問題,另外對於地區的轉移支付來說,中西部的轉移支付力度可能就會稍微減弱一些。
個人所得稅法還特別加強了對高收入者的稅收徵管。新法第八條修改為:“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傢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傢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第二次修訂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29日上午表决通過了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决定。個人所得稅起徵點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解讀 吳邦國說,會議作出的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决定,是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對修改這部法律作出决定,2005年10月的修改,主要是將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從800元提高到1600元。今年6月的修改,是就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稅調整問題授權國務院作出規定,為國務院决定減徵或停徵利息稅提供法律依據。這次修改,又將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從1600元提高到2000元。這三次修改,適應了居民基本生活消費支出增長的新情況,減輕了中低收入者的納稅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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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05年10月27日下午高票表决通過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决定,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此次個人所得稅法,在兩處進行了修改。其中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工資、薪金所得,以每個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一千六百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同時,對“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的附註作相應修改。這即意味着個人所得稅的起徵點正式由現行的八百元,提高至一千六百元。
定為1600元是基於三點考慮:
(1)是不是基本的支出部分,就是費用的扣除額已經涵蓋了,我們測算是不涵蓋的。按照全國的人均家庭費用的支出標準大概是1100元,如果扣除到1500元是不行的。當然一個家庭衹有一個人工作,那麽承擔三口人生活就會出現問題,這是稅率上存在的非限定性的因素。
(2)扣除標準設定以後,中低收入者要減得多,高收入者減得很少。在這種實際情況下,原來是800元,後來提出草案之後是1500元,就從60%左右的工薪所得要交稅降到30%。納稅人的人數大致就減少了一半。另外,人數減少了,中低收入者的納稅額也減少了很多。總的來說,考慮到中低收入者收益,不管是從減稅面和減稅額來說都是這樣的。
(3)考慮到地區間的差異問題,目前稅收,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40%大部分收入來自東部,中西部的比較少。中央收到60%,按照現在的制度規定是給地方,主要是用於地方財政支付的。因此,這個費用的扣除額,我們要考慮減收。如果減收以後,就要按照制度規定,必須要給地方轉移支付的。減得多了,我們的財政承受是一個問題,另外對於地區的轉移支付來說,中西部的轉移支付力度可能就會稍微減弱一些。
個人所得稅法還特別加強了對高收入者的稅收徵管。新法第八條修改為:“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傢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傢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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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29日上午表决通過了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决定。個人所得稅起徵點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解讀 吳邦國說,會議作出的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决定,是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對修改這部法律作出决定,2005年10月的修改,主要是將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從800元提高到1600元。今年6月的修改,是就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稅調整問題授權國務院作出規定,為國務院决定減徵或停徵利息稅提供法律依據。這次修改,又將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從1600元提高到2000元。這三次修改,適應了居民基本生活消費支出增長的新情況,減輕了中低收入者的納稅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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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衆對“起徵點”存在誤解。正確的說法應該是“個人所得稅免徵額”。“起徵點”與“免徵額”有着嚴格的區別。
在財政學中,起徵點與免徵額是不同的兩個概念,不能混用,否則無法區分稅法中的一些規定。
所謂起徵點,是徵稅對象達到徵稅數額開始徵稅的界限。徵稅對象的數額未達到起徵點時不徵稅。一旦徵稅對象的數額達到或超過起徵點時,則要就其全部的數額徵稅,而不是僅對其超過起徵點的部分徵稅。
所謂免徵額是在徵稅對象總額中免予徵稅的數額。它是按照一定標準從徵稅對象總額中預先減除的數額。免徵額部分不徵稅,衹對超過免徵額部分徵稅。
二者的區別是:假設數字為2000,你當月工資是2001,如果是免徵額,2000就免了,衹就超出的1塊錢繳稅,如果是起徵點,則是不夠2000的不用交稅,超出2000的全額繳稅,即以2001元為基數繳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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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9月10日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稅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以來頒布的第一部個人所得稅法。1986年9月25日,國務院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自1987年1月1日起,把對中國國內公民的個人所得徵收的個人所得稅改為徵收個人收入調節稅,從此,個人所得稅成為對在中國有所得的外籍人員徵收的一種涉外稅收。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於1993年10月31日審議通過公佈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稅法)的决定》,國務院於1994年1月28日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稅法實施細則》,從1994年1月1日起施行。這次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將個人所得稅、個人收入調節稅和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合併為統一的個人所得稅,結束了我國個人所得稅稅製不統一的局面,使我國個人所得稅製步入統一、規範與符合國際慣例的軌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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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個稅徵管方式比提高起徵點更重要
政策的修訂和出臺本身需要一個過程,在目前物價上漲情形下,有可能調整個稅起徵點的步伐還趕不上物價上漲的步伐。而短時間內頻繁調整起徵點,其變革成本也是驚人的。由於中國的經濟發展程度的不均衡,1600元起徵點在貴州可能是合理的,但在上海就變成了“人頭稅”。因此,最需要反思的是“一刀切”的徵管方式本身,這個總體性問題應該優先於具體性問題。搞“一刀切”的起徵點,無論數字本身被調到再高,也難言公平。比提高個稅起徵點更迫切的,就是建立以家庭為單位的綜合徵稅體製。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2008年),廣東省政協委員陳開枝舉例說:兩對夫婦,總收入都是3000元,一對夫婦,妻子失業,丈夫月收入3000元,如果扣除1600元的免徵額,另外1400元要繳個稅;而另一對夫婦各收入1500元,兩人的收入都達不到個稅起徵點,他們則不需要繳稅。同樣收入的納稅人家庭,交納的所得稅數額卻不相同,這樣一來,以稅收調節社會分配,縮小貧富差距,體現社會公平的作用很難充分體現。
在個稅徵管方式上應建立係統和人性化的制度
常規個人所得稅的起徵點應隨納稅人申報狀態、家庭結構及個人情況的不同而不同,不應有統一的標準。比如美國,有單身申報、夫妻聯合申報、喪偶家庭申報、夫妻單獨申報及戶主申報5種申報狀態,納稅人可根據各自不同的申報狀態和個人情況,計算出起徵點。這種徵稅方式盡可能兼顧了公平正義,因為納稅多的都是真正的高收入者,不會“傷及無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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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05年10月27日下午高票表决通過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决定,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此次個人所得稅法,在兩處進行了修改。其中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工資、薪金所得,以每個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一千六百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同時,對“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的附註作相應修改。這即意味着個人所得稅的起徵點正式由現行的八百元,提高至一千六百元。
另外,新的個人所得稅法還特別加強了對高收入者的稅收徵管。新法第八條修改為:“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傢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傢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