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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
  yèzhǔ
  業主是指房屋物業的産權人,他具備房屋的是使用權、所有權,但是不具備土地的所有權。業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可以是本國公民或組織,也可以是外國公民或組織。
  物業與建築上講的業主本質上是一致的.都是指物業(産權)所有者.房屋租賃人不是業主.
  但是必須區別:建築市場上房屋開發商.投資商不一定是業主,理由是:
  1他們不是最終的産權所有人;
  2他們充當甲方角色是以産權轉換贏得利益.
  因此,建築施工合同中使用發包人(甲方)而不使用"業主",正是基於此.
  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規定: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製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决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國傢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書籍:《業主
  作者:明毅
  簡介:金海市長樂花園的一群業主,不信世上的姦商會突然良心發現立地成佛而大發慈悲,也不奢望那些貪官會舉起正義之劍,更不祈求天上會掉下餡餅,他們自發奮起維權,通過民主程序選出了能夠維護自己權益的代言人——業主委員會。 自從有了這個業主委員會,地處東海之濱的長樂花園起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發生了下面值得記載的故事…… 長樂花園的業主委員會和業主代表們,為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為了公平與正義,為了文明與和諧,與開發商進行了一係列不屈不撓的鬥爭……
  商務印書館《英漢證券投資詞典》解釋:業主 homeowner。亦作:房主。擁有自己住房的人,尤指擁有物業權益的人。住房是個人財産中比重最大的資産,同時也是投資理財的重要工具和對象。
英文解釋
  1. n.:  owner,  Proprietor,  home owner,  owner; proprietor
法文解釋
  1. n.  propriéta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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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詞
業主權小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