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識産權組織版權條約》(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copyright treaty,wct),簡稱《wipo版權條約》,是1996年12月20日由世界知識産權組織主持,有120多個國傢代表參加的外交會議上締結的,主要為解决國際互聯網絡環境下應用數字技術而産生的版權保護新問題。截止2004年12月31日,《wipo版權條約》的締約方總數為50個國傢。
《wipo版權條約》由25條組成,第1-14條係實體條款,15-25條係行政管理條款。此外還附有“議定聲明”9條,對條約中一些可能發生歧義的問題作進一步解釋。《wipo版權條約》第1條規定,該條約是《伯爾尼公約》第20條意義下的專門協定,締約各方應適用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實體條款。其中,第2條有關版權保護範圍、第4條計算機程序保護、第5條數據匯編(數據庫)的保護以及第10條有關限製與例外,基本與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定》規定相一致。《wipo版權條約》是對《伯爾尼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定》的發展與補充,主要內容有:
1、關於保護客體。《wipo版權條約》版權保護的客體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計算機程序;二是數據或數據庫編程。
2、關於權利。《wipo版權條約》新增加了嚮公衆傳播的權利,作者有權許可將其作品以有綫或無綫方式嚮公衆傳播,包括將其作品嚮公衆提供,使公衆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可獲得這些作品。
3、關於技術措施的義務。《wipo版權條約》要求締約各方應在法律中規定,未經權利人許可或法律准許,規避(包括破解)由權利人為實現版權保護而采取的技術措施為侵權行為。
4、關於權利管理信息的義務。《wipo版權條約》規定,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去除權利管理的電子信息屬侵權行為;未經許可發行、廣播、嚮公衆傳播明知已被未經許可去除或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或復製品也屬於侵權行為。“權利管理信息”包括:識別作品、作品的作者、權利所有人信息、作品使用條件以及相應數字或代碼等。條約規定必須對技術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加以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