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許可貿易,又稱專利許可證貿易,是指專利權人依據專利法及其他法律的規定,采取與被許可方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形式,允許被許可方在合同約定的條件和範圍內實施其專利技術的一種貿易行為。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嚮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
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註意以下幾點:
1.專利權應當有效
專利權期限屆滿後,將成為社會自由使用的技術,任何人都可以不支付專利使用費。因此首先在合同簽訂時,專利權應當是有效的。即該專利權在當時沒有被宣告無效,也未被終止。
其次,合同期限應當在專利權保護期限內。應當明確約定合同期限,並確定合同期限不得超過專利權保護期限。
第三,合同可以約定在專利權被終止後,合同也同時終止。如果專利權人沒有繳納專利年費,或者專利權人放棄專利權的,專利權被終止,不再受到法律保護。專利權被終止後,被許可人也就無須再支付今後的專利使用費。
2.合同可以約定由專利權人嚮被許可人提供、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除專利說明書披露的技術信息外,專利權人往往還保留了一些技術資料沒有完全公開。因此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由專利權人提供其他必需的資料,並進行必要的技術指導。
3.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專利權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
如果合同涉及的專利技術在權利上存在瑕疵,就可能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糾葛,合同可以約定專利權人確保自己是技術的合法擁有着,否則由其承擔相應的責任。
履行和實施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還應當註意:
根據專利法規定,宣告專利權無效的决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因此必須註意不應在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再支付專利使用費。
應當明確的是,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僅賦予被許可人實施專利技術的權利,而非轉讓專利權的歸屬。因此除非合同另有規定,被許可人不得再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技術。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訂立應當讓公衆知曉,因此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嚮國傢知識産權局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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