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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述
  專利代理是指在申請專利、進行專利許可證貿易或者解决專利糾紛的過程中,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委派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的在專利局正式授權的專利代理機構中工作的人員,作為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權限內,以委托人的名義,按照專利法的規定嚮專利局辦理專利申請或其它專利事務所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專利代理還包括,專利代理人接受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人的委托,作為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權限內,以委托人的名義,按照專利法的規定嚮專利復審委員會辦理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相關事宜。專利代理人資格是經特定考核後取得的,任何其他機構和個人無權接受委托,不能從事專利代理工作。
  專利代理機構可以承辦專利咨詢、代寫專利申請文件、辦理專利申請、請求實質審查或者復審的有關事務、請求撤銷專利權、宣告專利權無效等有關事務、辦理專利權的轉讓、解决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歸屬糾紛等事務。專利代理工作在整個專利工作體係中是不可缺少的一環。專利代理工作對推動專利制度的建設和發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産生緣由
  專利申請的最終目的是獲得專利權,一旦發生專利侵權或者其他專利訴訟,可以嚮專利管理機關或者嚮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調查處理。審批專利或者解决專利糾紛的是具有法律意義的專利申請文件,尤其是權利要求書的內容。這些文件要求寫得周密細緻,無懈可擊,既要使發明技術特徵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又不至於侵犯他人的權利,或者保護公知的技術特徵。許多發明人、設計人特別是初次申請發明專利的申請人,由於對《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缺乏瞭解,即使搞出了優秀的發明創造,但是不知道如何進行申請或者進行充分有效的法律保護。由於專利申請手續繁瑣,申請過程中要按期完成許多事務性工作,往往從事發明創造的人,多數不擅長從事這些工作,這就要通過專利代理來解决。
  我國的專利代理制度是伴隨着專利制度的誕生而出現的,還比較年輕,尚待規範和完善。
主要優點
  1.有利於專利申請人
  首先,保證發明人或者合法受讓人正確地辦理取得和維持專利權的各種法定手續。因為一項專利的獲得需要經過許許多多的手續,包括提交專利申請、編寫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氣力要求書等。說明書中公開的技術和權利要求書中請求保護的範圍必須協調一致,未公開的技術內容不能請求保護,雖然公開但是未能恰當地請求保護也得不到相應的權利。
  撰寫權利要求必須用專門的法律語言,準確地限定保護範圍。在整個專利申請中,還要註意遵守引起不利法律後果的各種限製。如果違反國傢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能提出申請;缺乏應當具有的專利條件,也不能提出申請;還包括對公開專利提出的異議的及時答辯,宣告專利無效或者撤銷及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嚮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和為了維持專利權按時如數繳納專利年費等。要及時正確地完成法律規定的撰寫手續和要求,就需要懂得有關發明的技術知識,掌握專利法的規定和實質,熟悉專利業務,具備專門從事這些工作的時間和精力,而專利代理人則可以幫助發明人圓滿地完成這些必要的工作。其次,可以維護發明人或者合法受讓人的利益。專利代理不僅需要及時正確地代理他方取得和維持專利權的各種法定手續和要求,而且更重要的是,要通過實施這些法律行為切實為被代理人謀取利益。
  2.有利於提高專利審查機關的工作效率
  專利審查機關受禮申請、審批、頒布專利等工作效率,除了與本機關的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等條件有關外,還與專利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文件的質量有關。因為,一件申請文件不合乎要求,就要修改、補正。就會給審查工作帶來睏難,拖延審批時間,有的還會給以後發生專利糾紛留下隱患,所以,專利代理人出色、有效的工作,是專利審查機關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因素之一。
  3.有利於維護國傢的法律秩序
  專利制度的核心是《專利法》。《專利法》的貫徹執行是國傢法製建設的重要方面。專利代理人擔負着宣傳執行《專利法》的光榮任務。由於專利代理人是由經過專門法律培訓的專業人員來擔任,因此,在辦理專利申請、異議、無效宣告和專利許可證貿易等項事務時,可以盡量使之符合《專利法》和國傢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以避免違法和盡量減少各種不必要的糾紛。
  在發生專利糾紛時,引起糾紛的侵權新聞大都涉及到復雜的技術問題。一般司法人員往往因此而感到棘手。在着種情況下,專利代理人就可以發揮既懂法律又懂技術的有有利條件,協助司法人員弄清事實,使得專利糾紛得以正確解决。專利代理人還可以幫助專利權人瞭解和掌握侵權行為的發生,利用全國的專利代理聯繫網有效地進行監督,有益於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
  4.有利於開展技術貿易,租金專利的實施
  專利代理人又是專利實施係統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於專利代理人參與了專利的申請、審查和批準等各階段的全部事務,因此,就獲得了對專利的技術細節和技術指標、功能、用途及其法律狀態的深入瞭解。同時,專利代理人又與專利情報係統有着密切的聯繫,通過各種渠道掌握大量的技術市場信息。
  因而,對於開展以專利許可證貿易為主要內容的技術貿易,專利代理人就成為發明人與技術應用方之間理想的中介人,起到溝通兩者之間信息聯繫的橋梁作用。專利代理對各種法律有着較為全面的掌握,在開展技術貿易進行洽談和簽訂合同的過程中,可以充當法律顧問,對合同中各種條款的設定進行指導。使合同的訂立更加正確、嚴謹、清楚並符合國傢法律規定。
  5.嚮外國申請專利必須通過專利代理
  我國《專利法》第二十條規定:“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在國內完成的發明創造嚮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首先嚮專利局申請專利,並且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後,委托國務院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基本職責
  根據專利申請案的各個階段,專利代理的職責大致可以分為三個方面:
  1.在提出申請以前,為發明人提供是否申請專利的咨詢
  專利代理在為發明人提供申請專利的代理服務之前,針對發明提供的發明創造的內容,應該首先為發明人提供是否能夠申請專利或者是否值得申請專利的咨詢意見。
  (1)專利代理人應當首先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判斷該發明創造內容是否違反國傢法律、社會功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另外,對於屬於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五規定的不授予專利權的技術領域的發明創造,也不能申請專利。專利代理人的任務在於嚮發明人解釋《專利法》的有關規定,對於發明創造是否屬於不授予專利的技術領域,應該慎重處理判斷。
  (2)對該發明創造,是爭取專利保護,還是采取對發明創造保密的辦法,專利代理應當根據技術經濟的客觀勢態,權衡利弊,嚮發明人提供切實可行的抉擇意見。
  (3)要切實把握專利的技術價值,是否具備《專利法》所規定的新穎性、實用性和創造性的要求。必要時要進行新穎性檢索,瞭解這一新發明技術是否較現有技術水平新近,是否能夠實施。否則,專利代理人就必須發明人的利益着想,勸告其不要申請專利,以免浪費金錢和時間。
  (4)要充分註意發明創造的經濟效益。如果某項發明創造雖然具有專利性,但是其應用範圍很狹窄,不可能成批生産進入市場,不能夠取得商業上的成功,專利代理人就應該建議當事人放棄專利申請。因為申請一項專利,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專利申請專利權獲得幾專利實施的結果,必須以專利權人獲得最高經濟效益為前提。出來對申請人、發明人、專利權人提出咨詢服務以外,專利代理人也可以對其他可能介入的當事人,如果異議人、參與專利訴訟人及許可貿易當事人提供咨詢服務。
  需要註意的是,在咨詢過程中,需要防止被忽悠。
  當前,常見的被忽悠的情況比如:1. 不管咨詢什麽,甚至不等你介紹自己的技術,就肯定的告訴你可以申請專利,甚至會打包票保授權。2. 回避從事專利代理需要具備代理資質的事實,在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情況下,承接相關代理業務。
  2.撰寫各種專利文件,辦理各種專利手續
  由於各種專利文件法律性強,技術要求高,一般發明人不容易完成或者不願意從事這項工作。而專利代理人的責任就是準確無誤地把各種專利文件撰寫好。各種專利文件主要是發明說明書,權利要求書等申請文件,以及為各種當事人撰寫關於復審、異議專利權無效宣告、專利實施的強製許可、侵權訴訟等方面的文件。
  撰寫專利文件必須細緻嚴謹,發明書和權利要求寫得好壞,不僅對申請人的利益具有决定的意義,而且對第三人也有極大的影響;如果延誤專利申請時機,將給予發明人帶來無法彌補的損失;如果權利要求書寫得使保護的範圍寬或者過窄,如果說明書中發明創造的技術實質不能充分公開,都將給專利申請帶來不良後果。辦理各種專利手續,主要是為申請人辦理提出異議的手續;為無效請求人辦理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的手續;為專利權人辦理專利註册登記、專利權的轉讓、專利侵權訴訟的手續等。
  需要註意的是,申請人在委托代理的過程中,一定要積極配合代理人的工作,積極提供相應技術資料和技術支持。切忌在委托代理以後就不聞不問,仿佛這個事已經不是自己的了一樣。要知道,專利申請是否能獲得批準,以及所批準的權利範圍的大小,都是與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的人利益密切相關的。而且是禁止翻悔的,也就是說,一開始做不好,以後基本就沒有機會來彌補了,比如,在已經提交專利局之後想再補充資料是不被允許的。
  3.促進專利技術實施,開展專利許可貿易
  實施是把專利發明創造轉化為生産力。在申請人取得專利權後,專利代理人的主要任務是專利權的保護及專利技術的實施。在專利糾紛案件中,當事人可以委托專利代理人尋求解决糾紛的方案;在進行許可貿易時,專利代理人應當根據市場需求、技術接受方的技術水平和生産能力等因素,幫助當事人確定許可條件,並且可以代理參加談判,起草專利許可貿易合同等。
管理辦法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完善專利代理制度,維護專利代理行業的正常秩序,保障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依法執業,根據《專利法》和《專利代理條例》以及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傢知識産權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産權局依照《專利法》、《專利代理條例》和本辦法對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人進行管理和監督。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應組織、引導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模範執行《專利法》、《專利代理條例》和本辦法,規範執業行為、嚴格行業自律、不斷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第二章 專利代理機構及其辦事機構的設立、變更、停業和撤銷
  第三條 專利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為合夥製專利代理機構或者有限責任製專利代理機構。
  合夥製專利代理機構應當由3名以上合夥人共同出資發起,有限責任製專利代理機構應當由5名以上股東共同出資發起。
  合夥製專利代理機構的合夥人對該專利代理機構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責任製專利代理機構以該機構的全部資産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條 設立專利代理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機構名稱;
  (二)具有合夥協議書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合夥人或者股東;
  (四)具有必要的資金。設立合夥製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具有不低於5萬元人民幣的資金;設立有限責任製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具有不低於10萬元人民幣的資金;
  (五)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工作設施。
  律師事務所申請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的,在該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專職律師中應當有3名以上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
  第五條 專利代理機構的合夥人或者股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專利代理機構執業的經歷;
  (三)能夠專職從事專利代理業務;
  (四)申請設立專利代理機構時的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五)品行良好。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專利代理機構的合夥人或股東: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在國傢機關或企、事業單位工作,尚未正式辦理辭職、解聘或離休、退休手續的;
  (三)作為另一專利代理機構的合夥人或者股東不滿2年的;
  (四)受到《專利代理懲戒規則(試行)》第五條規定的通報批評或者收回專利代理人執業證的懲戒不滿3年的;
  (五)受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除外)。
  第七條 專利代理機構衹能享有和使用一個名稱。
  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應當由該機構所在城市名稱、字號、"專利代理事務所"、"專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識産權代理事務所”、“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組成。其字號不得在全國範圍內與正在使用或者已經使用過的專利代理機構的字號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師事務所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的,可以使用該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第八條 設立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設立專利代理機構申請表;
  (二)專利代理機構的合夥協議書或者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專利代理人資格證和身份證的復印件;
  (五)人員簡歷及人事檔案存放證明和離退休證件復印件;
  (六)辦公場所和工作設施的證明;
  (七)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律師事務所申請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申請表;
  (二)主管該律師事務所的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同意其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的函件;
  (三)律師事務所合夥協議書或者章程;
  (四)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復印件和資金證明;
  (五)專利代理人的律師執業證、專利代理人資格證和身份證的復印件;
  (六)辦公場所和工作設施的證明;
  (七)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上述證明材料應當是在申請設立專利代理機構或開辦專利代理業務之前的6個月內出具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 設立專利代理機構的審批程序如下:
  (一)申請設立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嚮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産權局提出申請。經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産權局認為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上報國傢知識産權局批準;認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國傢知識産權局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應當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决定,通知上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産權局,並嚮新設立的機構頒發專利代理機構註册證和機構代碼;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應當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通知上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産權局重新進行審查。
  律師事務所申請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的,參照上述規定進行審批。
  第十條 專利代理機構變更名稱、地址、章程、合夥人或者股東等註册事項的,應當嚮國傢知識産權局申請,同時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産權局。變更經國傢知識産權局批準後生效。
  第十一條 專利代理機構停業或者撤銷的,應當在妥善處理各種尚未辦結的事項後,嚮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知識産權局申請。經審查同意的,應當將專利代理機構註册證及標識牌交回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産權局,並嚮國傢知識産權局辦理停業或撤銷手續。
  第十二條 專利代理機構在本省內設立辦事機構的,應當嚮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産權局申請。經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 市知識産權局報國傢知識産權局備案。
  專利代理機構跨省設立辦事機構的,應當在獲得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産權局同意後,嚮辦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産權局申請。經批準的,由辦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産權局報國傢知識産權局備案。
  第十三條 申請設立辦事機構的專利代理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設立時間滿2年以上;
  (二)具有10名以上專利代理人;
  (三)通過上一年度年檢。
  第十四條 專利代理機構的辦事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2名以上由專利代理機構派駐或者聘用的專職專利代理人;
  (二)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資金;
  (三)辦事機構的名稱由專利代理機構全名稱、辦事機構所在城市名稱和"辦事處"組成。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産權局可以附加規定專利代理機構在其行政區域內設立辦事機構的其他條件和程序,並將有關規定報國傢知識産權局備案。
  第十六條 專利代理機構的辦事機構不得以其單獨名義辦理專利代理業務,其人事、財務、業務等由其所屬專利代理機構統一管理。專利代理機構應當對其辦事機構的業務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專利代理機構跨省設立辦事機構的,其辦事機構應當接受辦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産權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七條 辦事機構停業或者撤銷的,應當在妥善處理各種尚未辦結的事項後,嚮辦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産權局申請。經批準的,由該知識産權局報國傢知識産權局備案,同時抄報專利代理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産權局。
  專利代理機構停業或者撤銷的,其辦事機構應當同時終止。
  第三章 專利代理人的執業
  第十八條 專利代理人執業應當接受批準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的聘請任用,並持有專利代理人執業證。
  第十九條 專利代理機構聘用專利代理人應當按照自願和協商一致的原則與受聘的專利代理人訂立聘用協議。訂立聘用協議的雙方應當遵守並履行協議。
  第二十條 頒發專利代理人執業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
  (二)能夠專職從事專利代理業務;
  (三)不具有專利代理或專利審查經歷的人員在專利代理機構中連續實習滿1年,並參加上崗培訓;
  (四)由專利代理機構聘用;
  (五)頒發時的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六)品行良好。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專利代理人執業證: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前在另一專利代理機構執業,尚未被該專利代理機構解聘並未辦理專利代理人執業證註銷手續的;
  (三)領取專利代理執業證後不滿1年又轉換專利代理機構的;
  (四)受到《專利代理懲戒規則(試行)》第五條規定的收回專利代理人執業證的懲戒不滿3年的;
  (五)受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除外)。
  第二十二條 申請頒發專利代理人執業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專利代理人執業證申請表;
  (二)專利代理人資格證和身份證的復印件;
  (三)人事檔案存放證明或者離、退休證件復印件;
  (四)專利代理機構出具的聘用協議;
  (五)申請前在另一專利代理機構執業的,應提交該專利代理機構的解聘證明;
  (六)首次申請頒發專利代理執業證的,應提交其實習所在專利代理機構出具的實習證明和參加上崗培訓的證明。
  第二十三條 國傢知識産權局委托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負責頒發、變更以及註銷專利代理人執業證的具體事宜。
  第二十四條 經審核,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認為專利代理人執業證的頒發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的15日內頒發專利代理人執業證;認為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的1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專利代理機構辭退專利代理人的,應當提前30日通知該專利代理人;專利代理人辭職的,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所在的專利代理機構。
  專利代理機構與專利代理人解除聘用關係的,應當由專利代理機構收回其專利代理人執業證,出具解聘證明,並在出具解聘證明之日起的10日內嚮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辦理專利代理人執業證註銷手續。
  第二十六條 專利代理機構停業或者撤銷的,應當在獲得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産權局審查同意之日起的10日內,收回其全部專利代理人執業證並嚮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辦理專利代理人執業證註銷手續。
  第二十七條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應當在頒發、變更或者註銷專利代理人執業證之日起的5日內嚮國傢知識産權局備案並上報有關材料,同時抄送專利代理機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産權局。
  第二十八條 未持有專利代理人執業證的人員不得以專利代理人的名義,為牟取經濟利益從事專利代理業務。
  第二十九條 專利代理人承辦專利代理業務應當以所在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義接受委托,與委托人訂立書面委托合同,統一收取費用並如實入帳。專利代理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辦理專利代理業務並收取費用。
  第四章 專利代理機構及專利代理人的年檢
  第三十條 國傢知識産權局負責組織、指導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的年檢,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産權局以及國防專利局具體實施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的年檢。
  凡經批準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以及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的律師事務所均應當參加年檢。專利代理機構的辦事機構應當隨其專利代理機構參加年檢,有關材料同時抄報辦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産權局。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配合參與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的年檢。
  第三十一條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的年檢每年進行一次,時間為9月1日至10月31日。
  第三十二條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的年檢內容包括:
  (一)專利代理機構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設立條件;
  (二)專利代理機構的合夥人或者股東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三)在專利代理機構中執業的專利代理人是否持有專利代理人執業證,是否按照要求參加執業培訓;
  (四)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是否有《專利代理懲戒規則(試行)》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列出的違法違紀行為;
  (五)專利代理機構自前次年檢完畢以來的專利代理業務數量;
  (六)專利代理機構的財務情況;
  (七)應當予以年檢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三條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提交下列年檢材料:
  (一)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年檢登記表;
  (二)專利代理機構的工作報告;
  (三)專利代理機構註册證副本;
  (四)專利代理人執業證;
  (五)財務報表;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
  專利代理機構的工作報告應當全面反映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各項內容。
  第三十四條 經年檢發現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産權局應當責令其在指定期限內予以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給予年檢不合格的結論。
  經年檢發現專利代理機構或者專利代理人有《專利代理懲戒規則(試行)》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列出的違法違紀行為的,可以提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代理懲戒委員會給予懲戒。
  第三十五條 年檢合格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産權局在專利代理機構的註册證以及該機構中執業的專利代理人執業證上加蓋該年度年檢合格的印章;年檢不合格的,加蓋年檢不合格的印章。
  未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專利代理機構,在下次年檢合格之前不得在國傢知識産權局和各地知識産權局辦理新的專利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産權局應當在完成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的年檢之日起的10日內將年檢情況總結和年檢登記表報國傢知識産權局備案,並將專利代理人執業證的年檢結果送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備案。
  國傢知識産權局將嚮社會公佈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的年檢結果。
  第三十七條 國傢知識産權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産權局和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專利代理機構年檢中不予公開的內容保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傢知識産權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年檢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專利代理機構的管理,規範專利代理行為,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引導專利代理行業健康有序地發展,根據《專利代理條例》及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專利局對專利代理機構的執業資格、業務狀況和執業紀律等事項進行年檢。
  專利管理機關和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依本辦法做好相應工作。
  第三條 凡經中國專利局批準設立或開辦業務的專利代理機構均應參加年檢。
  中國專利局對通過年檢的專利代理機構予以年檢註册。
  第四條 專利代理機構年檢內容包括:
  (一)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資格及主要登記事項;
  (二)專利代理機構業務開展情況;
  (三)專利代理機構執業紀律情況;
  (四)專利代理機構財務審計情況;
  (五)專利代理人情況;
  (六)專利代理人培訓情況;
  (七)應當年檢的其他內容。
  第五條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提交下列年檢材料:
  (一)專利代理機構年檢登記表;
  (二)專利代理機構工作報告;
  (三)專利代理機構註册證副本;
  (四)專利代理人工作證;
  (五)審計報告;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六條 專利代理機構工作報告應當全面反映兩年內專利代理機構的業務活動、執業紀律、內部管理以及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地方專利管理機關)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落實專利代理機構年檢工作。
  第八條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認真填寫《專利代理機構年檢登記表》並備齊有關材料,負責人應對材料內容予以審查並作出機構自檢鑒定,及時報送地方專利管理機關。
  第九條 涉外專利代理機構的年檢材料直接報送中國專利局。
  第十條 地方專利管理機關對專利代理機構的年檢材料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也可以根據需要對材料內容進行核實。簽署意見後的年檢材料應當及時上報中國專利局。
  第十一條 中國專利局委托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對專利代理人的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業務培訓等事項進行年檢。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對通過年檢的專利代理人的工作證加蓋“年檢”章,並將專利代理人年檢情況報中國專利局。
  第十二條 中國專利局對上報的專利代理機構年檢材料按照規定進行審查。必要時,中國專利局可以對專利代理機構進行核查。通過年檢的專利代理機構由中國專利局在專利代理機構註册證副本上加蓋“年檢”章。
  第十三條 未通過年檢的專利代理機構由中國專利局根據情況作出警告、撤銷的處罰。
  第十四條 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參加年檢的專利代理機構視為未通過年檢。
  第十五條 首次參加年檢的專利代理機構,通過年檢後領取專利代理機構註册證副本和專利代理機構標識牌。
  第十六條 對專利代理機構年檢每兩年一次。年檢時間為年檢年度的2月1日至6月30日。
  第十七條 中國專利局應當將專利代理機構年檢結果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專利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英文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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