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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縮寫 trips)簡稱《知識産權協定》,是世界貿易組織管轄的一項多邊貿易協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定》有七個部分,共73條。主要條款有:一般規定和基本原則,關於知識産權的效力、範圍及使用標準,知識産權的執法,知識産權的獲得、維護及相關程序,爭端的防止和解决,過渡安排,機構安排、最後條款等。協定的主要內容是:提出和重申了保護知識産權的基本原則,確立了知識産權協定與其他知識産權國際公約的基本關係。協議保護的範圍包括:版權及相關權、商標、地域標識、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未公開的信息包括商業秘密等七種知識産權,規定了最低保護要求;並涉及對限製競爭行為的控製問題,規定和強化了知識産權執法程序,有條件地將不同類型的成員加以區別對待。該協定宗旨是促進對知識産權在國際貿易範圍內更充分、有效的保護,以使權利人能夠從其創造發明中獲益,受到激勵,繼續在創造發明方面的努力;減少知識産權保護對國際貿易的扭麯與阻礙,確保知識産權協定的實施及程序不對合法貿易構成壁壘。
2003年8月30日,世貿組織全體成員就修改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定,就發生公共健康危機時,發展中國傢和最不發達國傢可對專利藥品實行強製許可達成共識,作為臨時性措施實施。2005年12月6日通過將該修正納入《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定》的决定,以幫助發展中成員和最不發達成員解决公共健康問題。在世貿組織2/3的成員批準這項修正後,它將正式生效。世貿組織成員將各自立法機構批準該修正的最後期限設為2007年12月1日。
根據該修正文件,發展中成員和最不發達成員可以在國內因艾滋病、瘧疾、肺結核和其他流行疾病而發生公共健康危機時,在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在國內實施專利強製許可制度,生産、使用、銷售或從其他實施強製許可制度的成員進口有關治療上述疾病的專利藥品。這不僅能大大降低相關專利藥品的市場價格,而且有利於更迅速和有效地控製、緩解公共健康危機。
根據協定的規定,wto成立了知識産權理事會,負責協定的實施。
<補充>該協議的三特點
在1883年之前,知識産權的國際保護主要是通過雙邊國際條約的締結來實現。1883年《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問世後,《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商標國際註册馬德裏協定》等相繼締結。在一個世紀左右的時間裏,世界各國主要靠這些多邊國際條約來協調各國之間差距很大的知識産權制度,減少國際交往中的知識産權糾紛。
世界貿易組織的trips協議是1994年與世界貿易組織所有其他協議一並締結的,它是迄今為止對各國知識産權法律和制度影響最大的國際條約。與過去的知識産權國際條約相比,該協議具有三個突出特點:
第一,它是第一個涵蓋了絶大多數類型知識産權類型的多邊條約,既包括實體性規定,也包括程序性規定。這些規定構成了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必須達到的最低標準,除了在個別問題上允許最不發達國傢延緩施行之外,所有成員均不得有任何保留。這樣,該協議就全方位地提高了全世界知識産權保護的水準。
第二,它是第一個對知識産權執法標準及執法程序作出規範的條約,對侵犯知識産權行為的民事責任、刑事責任以及保護知識産權的邊境措施、臨時措施等都作了明確規定。
第三,它引入了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决機製,用於解决各成員之間産生的知識産權糾紛。過去的知識産權國際條約對參加國在立法或執法上違反條約並無相應的製裁條款,trips協議則將違反協議規定直接與單邊及多邊經濟製裁挂鈎。
<補充>2005年對trips協議的修改
trips協議強製性地規定各成員均必須對藥品授予專利權,這給廣大發展中國傢的民衆以能夠支付得起的價格獲得治療各種流行疾病的藥品帶來了負面影響。在發展中國傢的大力推動下,2001年在多哈召開的世界貿易組織部長級會議通過了《關於知識産權協議與公共健康的宣言》。該宣言承認許多發展中國傢所面臨公共健康問題的嚴重性,強調需要將trips協議的相應修改作為國際社會解决公共健康問題舉措中的一部分。依照該宣言的要求,世界貿易組織總理事會於2003年通過了落實多哈宣言的决議,並在2005年於香港召開世界貿易組織部長級會議之前通過了對trips協議的相應修改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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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定》(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縮寫TRIPs)簡稱《知識産權協定》,是世界貿易組織管轄的一項多邊貿易協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定》有七個部分,共73條。主要條款有:一般規定和基本原則,關於知識産權的效力、範圍及使用標準,知識産權的執法,知識産權的獲得、維護及相關程序,爭端的防止和解决,過渡安排,機構安排、最後條款等。協定的主要內容是:提出和重申了保護知識産權的基本原則,確立了知識産權協定與其他知識産權國際公約的基本關係。協議保護的範圍包括:版權及相關權、商標、地域標識、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未公開的信息包括商業秘密等七種知識産權,規定了最低保護要求;並涉及對限製競爭行為的控製問題,規定和強化了知識産權執法程序,有條件地將不同類型的成員加以區別對待。該協定宗旨是促進對知識産權在國際貿易範圍內更充分、有效的保護,以使權利人能夠從其創造發明中獲益,受到激勵,繼續在創造發明方面的努力;減少知識産權保護對國際貿易的扭麯與阻礙,確保知識産權協定的實施及程序不對合法貿易構成壁壘。
2003年8月30日,世貿組織全體成員就修改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定,就發生公共健康危機時,發展中國傢和最不發達國傢可對專利藥品實行強製許可達成共識,作為臨時性措施實施。2005年12月6日通過將該修正納入《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定》的决定,以幫助發展中成員和最不發達成員解决公共健康問題。在世貿組織2/3的成員批準這項修正後,它將正式生效。世貿組織成員將各自立法機構批準該修正的最後期限設為2007年12月1日。
根據該修正文件,發展中成員和最不發達成員可以在國內因艾滋病、瘧疾、肺結核和其他流行疾病而發生公共健康危機時,在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在國內實施專利強製許可制度,生産、使用、銷售或從其他實施強製許可制度的成員進口有關治療上述疾病的專利藥品。這不僅能大大降低相關專利藥品的市場價格,而且有利於更迅速和有效地控製、緩解公共健康危機。
根據協定的規定,WTO成立了知識産權理事會,負責協定的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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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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