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與國際關係 >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
目錄
背景
  1959年和1961年,聯合國大會先後通過愛爾蘭提出的要求有核武器國傢不嚮無核國傢提供核武器和“防止核武器更大範圍擴散”的議案,這兩項議案是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雛形。
  1960年和1964年,法國和中國先後成功地爆炸了核裝置,美蘇極為擔心將會有更多的國傢擁有核武器。美國於1965年8月嚮日內瓦18國裁軍委員會提出一項防止核武器擴散條約草案。同年9月,蘇聯也嚮聯大提出一項條約草案。1966年秋天,蘇美兩國開始秘密談判並於1967年8月24日嚮18國裁軍委員會提出了“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聯合草案,1968年3月11日美蘇又提出聯合修正案。1968年6月12日,聯大核準該條約草案。
簽定意義
  考慮到一場核戰爭將使全人類遭受浩劫,因而需要竭盡全力避免發生這種戰爭的危險並采取措施以保障各國人民的安全。
  認為擴散核武器將使發生核戰爭的危險嚴重增加。根據聯合祠大會要求締結一項防止更廣泛地擴散核武器的協定的各項决議,承諾進行合作為應用國際原子能機構對和平核活動的各種保障措施提供便利,表示支持進行研究、發展和其他努力,以促進在國際原子能機構保障制度範圍內應用下述原則,即通過在一定戰略地點使用儀器和其他技術有效地保障原料和特殊裂變物質的流動。
  確認下述原則:一切締約國,不論是有核武器國傢或無核武器國傢,均能為和平目的而獲得和平應用核技術的利益,包活有核武器國傢由於發展核爆炸裝置而可能得到的任何技術副産品,深信在促進此項原則時,所有締約國均有權參加盡可能充分的科學情報交換,以促進為和平目的而應用原子能的發展,並且單獨地或與其他國傢合作,對促進這種發展作出貢獻,宣佈它們的意圖是盡早實現停止核軍備競賽和着手采取以核裁軍為目標的有效措施。
  敦促所有國傢為達列這個目標而進行合作,回顧到一九六三年禁止在大氣層、外層空間和水下進行核武器試驗條約的各締約國在該條約序言中所表示的謀求達到永遠停止一切核武器爆炸試驗並為此目的繼續進行談判的决心。
  願意促進國際緊張局勢的緩和以及各國間信任的加強,以利於按照在嚴格和有效的國際監督下的全面徹底裁軍條約停止製造核武器、清除其現有全部儲存並從國傢武庫中取消核武器及其運載工具,回顧到按照聯合國憲章,各國在其國際關係中不得使用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或以不符合聯合國宗旨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任何國傢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並且.回顧到要盡量減少把世界人力及經濟資源用於軍備,以促進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建立與維護。
主要內容
  該條約有11條規定,主要內容是:核國傢保證不直接或間接地把核武器轉讓給非核國傢,不援助非核國傢製造核武器;非核國傢保證不製造核武器,不直接或間接地接受其他國傢的核武器轉讓,不尋求或接受製造核武器的援助,也不嚮別國提供這種援助;停止核軍備競賽,推動核裁軍;把和平核設施置於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國際保障之下,並在和平使用核能方面提供技術合作。
  根據有關規定,條約有效期25年,其間每5年舉行一次審議會議,審議條約的執行情況。
  中國於1991年12月29日决定加入該公約,1992年3月9日遞交加入書,同時對中國生效。
  1992年1月27日,法國决定簽署不擴散核武器條約。8月3日正式把參加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批準文件遞交美、英、俄3個簽字國。
  1992年12月根據47屆聯大决議成立1995年《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審議和延長大會籌備委員會。1993年5月─1995年1月共舉行了4次會議。籌備委員會為大會準備了臨時議程和程序規則草案。根據籌委會的建議,會議期間將成立3個主要委員會,第一委員會將集中討論條約中有關不擴散核武器、裁軍和國際和平與安全(包括安全保障)條款的執行情況;第二委員會的工作是討論不擴散核武器、保證措施和無核區條款的執行情況;第三委員會將討論關於條約國傢不受歧視地發展、研究、生産及使用和平核能條款的執行情況。
  由於德國、意大利、日本和瑞典的反對,條約在1970年生效時,衹有25年的期限,25年後是否繼續延長,如何延長則要根據多數會員國的意見决定。反對無限期延長的主要是“不結盟”國傢和其它一些無核國傢,如埃及、印度尼西亞、伊朗、墨西哥、尼日利亞、泰國、委內瑞拉等。這些國傢認為核國傢沒有履行條約裏的一些重要條款,例如全面禁止核試驗,停止生産可製造核武器的裂變材料,對無核國傢承擔安全保證,允許無核國傢獲取和平核能技術等。這些國傢認為,如果無限期延長,就會使核國傢放鬆核裁軍的努力,使事實上的“有核與無核”成為永久不可改變的、不合理的分配格局。德、意、日、瑞等原先反對永久性條約的4個國傢,由於放棄發展核武器後,在獲取和平核能技術方面得到保障,已轉而支持無限期延長條約。
  1995年5月11日,在聯合國《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審議和延長大會上,178個締約國以協商一致方式决定無限期延長該條約。大會還通過了兩個决議:核不擴散和裁軍的原則和目標;加強《條約》審議機製。締約國同時决定在5年之後舉行審議大會,並在1997、1998和1999年舉行三次預備會議。但代表們未能就一份關於該條約過去5年所起作用的最後報告達成一致意見。會議主席賈揚塔·達納帕拉在閉幕詞中說:“這次會議沒有勝者,沒有敗者。獲勝的是條約本身。”
  1997年4月7日,條約締約國在聯合國總部舉行1997年預備會議,會議審議了核不擴散與核裁軍領域工作的進展情況。中國、法國、俄羅斯、英國和美國的代表發表聯合聲明,重申支持《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全面執行包括裁軍在內的各項條款。
  1999年5月10日,2000年審議大會第三次籌委會會議在聯合國舉行。中國代表團團長沙祖康參加了會議並發言指出,國際社會必須努力建立公正、合理的國際政治和經濟新秩序,堅决反對和徹底摒棄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唯有這樣,每個國傢纔會有安全感,才能保證核裁軍和防止核武器擴散取得成功。
  2000年4月25日,2000年審議大會在紐約舉行。大會的主要議題有:《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普遍性;核不擴散和核裁軍以及無核區。
附加議定書
  為了更有效地防止核擴散,1997年5月15日,國際原子能機構理事會核準了保障協定附加議定書。這是自1970年通過第一批依照《不擴散核武器條約》與無核武器國傢締結的全面保障協定實施細則以來,對機構保障體係所作的最重要修訂。附加議定書的標準文本由序言、18條正文和2個附件組成,內容包括:有關國傢提供有關核燃料循環的一切信息,以及視察員進入這些場所的權利;有關一國核場址上的一切建築物的信息及視察員臨時通知進入這些建築物的權利;改進視察員指派過程的行政安排,發放多次入境簽證和國際原子能機構利用現代通信手段的權利;國際原子能機構遵守實施的衛生、安全、實物和其他保安方面的規定及尊重個人權利,並采取一切預防措施保護由此得知的商業、技術和工業秘密及其他機密信息等。
  中國於1998年12月31日簽署了附加議定書。截至2001年11月,簽署附加議定書的國傢有57個。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全則
  第一條
  每個有核武器的締約國承諾不直接或間接嚮任何接受國轉讓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或對這種武器或爆炸裝置的控製權;並不以任何方式協助、鼓勵或引導任何無核武器國傢製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或對這種武器或爆炸裝置的控製權。
  第二條
  每個無核武器的締約國承諾不直接或間接從任何讓與國接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或對這種武器或爆炸裝置的控製權的轉讓;不製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也不尋求或接受在製造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方面的任何協助。
  第三條
  1、每個無核武器的締約國承諾接受按照國際原子能機構規約及該機構的保障制度與該機構談判締結的協定中所規定的各項保障措施,其目的專為核查本國根據本條約所承擔的義務的履行情況,以防止將核能從和平用途轉用於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原料或特殊裂變物質,無論是正在任何主要核設施內生産、處理或使用,或在任何這種設施之外,均應遵從本條所要求的保障措施的程序。本條所要求的各種保障措施應適用於在該國領土之內、在其管轄之下或在其控製之下的任何地方進行的一切和平核活動中的一切原料或特殊裂變物質。
  2、每個締約國承諾不將(a)原料或特殊裂變物質,或(b)特別為處理、使用或生産特殊裂變物質而設計或配備的設備或材料,提供給任何無核武器國傢,以用於和平的目的,除非這種原料或特殊裂變物質受本條所要求的各種保障措施的約束。
  3、本條所要求的各種保障措施的實施,應符合本條約第四條,並應避免妨礙各締約國的經濟和技術發展或和平核活動領域中的國際合作,包括按照本條的規定和在本條約序言中闡明的保障原則,為和平目的在國際上交換核材料和處理、使用或生産核材料的設備。
  4、無核武器的締約國應單獨地或會同其他國傢,按照國際原子能機構規約與國際原子能機構訂立協定,以適應本條的要求。這類協定的談判應自本條約最初生效後一百八十天內開始進行。在上述一百八十天期限屆滿後交存其批準書或加入書的各國,至遲應自交存之日開始進行這類協定的談判。這類協定的生效應不遲於談判開始之日起十八個月。
  第四條
  1、本條約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影響所有締約國不受歧視地並按照本條約第一條及第二條的規定開展為和平目的而研究、生産和使用核能的不容剝奪的權利。
  2、所有締約國承諾促進並有權參加在最大可能範圍內為和平利用核能而交換設備、材料和科學技術情報。有條件參加這種交換的各締約國還應單獨地或會同其他國傢或國際組織,在進一步發展為和平目的而應用核能方面,特別是在無核武器的各締約國領土上發展為和平目的應用核能方面,進行合作以作出貢獻,對於世界上發展中地區的需要應給予應有的考慮。
  第五條
  每個締約國承諾采取適當措施以保證按照本條約,在適當國際觀察下並通過適當國際程序,使無核武器的締約國能在不受歧視的基礎上獲得對核爆炸的任何和平應用的潛在利益,對這些締約國在使用爆炸裝置方面的收費應盡可能低廉,並免收研究和發展方面的任何費用。無核武器的締約國得根據一項或幾項特別國際協定,通過各無核武器國傢具有充分代表權的適當國際機構,獲得這種利益。就此問題的談判應在條約生效後盡速開始進行。具有這種願望的無核武器的締約國也可以根據雙邊協定獲得這種利益。
  第六條
  每個締約國承諾就及早停止核軍備競賽和核裁軍方面的有效措施,以及就一項在嚴格和有效國際監督下的全面徹底裁軍條約,真誠地進行談判。
  第七條
  本條約的任何規定均不影響任何國傢集團為了保證其各自領土上完全沒有核武器而締結區域性條約的權利。
  第八條
  1、任何締約國得對本條約提出修正案。提出的任何修正案應提交各保存國政府,由各保存國政府分發給所有締約國。隨後如經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締約國請求,各保存國政府應召集會議,邀請所有締約國參加,以審議這項修正案。
  2、本條約的任何修正案須經所有締約國的多數票通過,多數票中應包括所有有核武器的締約國以及在分發修正案之日係國際原子能機構理事會理事國的所有其他締約國的票數。該修正案對於每個交存其對該修正案的批準書的締約國,應於所有締約國的過半數國傢,其中包括所有有核武器國傢以及在分發修正案之日係國際原子能機構理事會理事國的所有其他締約國,交存其對修正案的批準書時起生效。此後,該修正案對於任何其他締約國應在其交存修正案批準書時開始生效。
  3、本條約生效後五年,應在瑞士日內瓦舉行締約國會議,審查本條約的實施情況,以保證本條約序言的宗旨和本條約的各項條款正在得到實現。此後,每隔五年,經超過半數締約國嚮各保存國政府提出以上內容的建議,得另行召集為審查本條約實施情況這一相同目的的會議。
  第九條
  1、本條約應開放供所有國傢簽署。凡未在本條約按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生效前在本條約上簽字的國傢,得隨時加入本條約。
  2、本條約須經簽署國批準。批準書和加入書應交經指定為保存國政府的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蘇维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和美利堅合衆國三國政府保存。
  3、本條約應在指定為條約保存國政府的各國和本條約的其他四十個簽署國批準本條約並交存其批準書後生效。本條約所稱有核武器國傢係指在1967年1月1日前製造並爆炸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的國傢。
  4、對於在本條約生效後交存其批準書或加入書的國傢,本條約應自各該國交存其批準書或加入書之日起生效。
  5、各保存國政府應將每一簽字的日期、每份批準書或加入書的交存日期、本條約的生效日期、收到關於召集會議的任何請求的日期以及其他通知事項,迅速告知所有簽署國和加入國。
  6、本條約應由各保存國政府遵照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二條辦理登記。
  第十條
  1、每個締約國如果斷定與本條約主題有關的非常事件已危及其國傢的最高利益,為行使其國傢主權,應有權退出本條約。該國應在退出前三個月將此事通知所有其他締約國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這項通知應包括關於該國認為已危及其最高利益的非常事件的說明。
  2、本條約生效後二十五年應舉行一次會議,以决定本條約是否應無限期地繼續有效或應延長一段確定的時期。這種决定應由過半數締約國作出。
  第十一條
  本條約的英文、俄文、法文、西班牙文和中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條約應保存在各保存國政府的檔案庫內。各保存國政府應將經正式核證的本條約副本分送各簽署國和加入國政府。
  下列簽署人,經正式授權,在本條約上簽字,以資證明。
  1968年7月1日訂於倫敦、莫斯科和華盛頓,一式三份。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
  Treaty on the Non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
  國傢轉讓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不協助、鼓勵理
  導無核武器國傢獲取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J
  部和平核活動接受國際原子能機構的保障監督;畢
  約國承諾促進和平核活動,並就早日停止核軍備多
  和核裁軍的有效措施及締結一項全面徹底裁軍條鄉
  行談判。
  《條約》是關於裁軍和軍控領域中具有普遍性白
  際條約,在防止核武器擴散方面起了重要作用,有牙
  維護世界的和平與穩定。同時《條約》也存在一些擊
  和不足,主要表現在,對有核武器國傢和無核武器匡
  規定的義務不平衡,未禁止在無核武器國傢領土」
  署核武器,但總的看來,《條約》具有積極意義。
  中國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91左
  月29日的决定,於1992年3月9日正式加人《不擴散衣
  器條約》,並同時聲明中國關於全面禁止和徹底銷皇
  武器,以及對核不擴散的原則立場,並指出《條約
  進的方向等。同時,鑒於臺灣當局曾以中國名義分另
  1968年7月1日和1970年1月27日非法簽署和批準
  約》,中國在加人書中還聲明,臺灣當局盜用中國榮
  對《條約》的簽署和批準是非法和無效的。
  1995年4月17日~5月12日聯合國大會經過24夕
  商,由178個簽約國傢和地區一致通過了無限期支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决定。
  (李東暉
  引全締賽進
  什人於兒、乙4協︼己‘月︸
  國於陷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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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武核改於條義
  廣卜卜轉人幾又鄉““切“存叭護習
  乏磋
  至長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Treaty on the
  proliferationofNuelear weapons)防止
  器擴散的國際條約。於1968年7月l日簽訂,1970年
  日生效,截至1993年底共有162個締約國。
  《條約》的主要規定是:有核武器締約國不嚮
  介武紮何
英文解釋
  1. :  Treaty on the Non-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  NPT
  2. n.:  Treaty on the Non-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 NPT
相關詞
核武器原子彈軍事熱核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