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 > 不平等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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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
  訂約雙方(或幾方)在權利義務上不平等的條約。特指侵略國強迫別國訂立的破壞別國主權﹑損害別國利益的條約。
概念
  不平等條約的概念最先在1920年代由中國國民黨提出:
  1. 1923年1月1日,孫中山發表《中國國民黨宣言》,其中有“與各國立不平等之條約。至今清廷雖覆,而我竟陷於為列強殖民地之地位矣。”
  2. 1924年1月,在廣州召開的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製訂了政綱,在對對外政策方面,提出了“廢除不平等條約,償還外債”的政策。
  3. 1924年8月,中國共産黨發表《第四次對於時局的主張》,提出了“廢除一切不平等條約”的主張。
  4. 1924年9月18日,發表《中國國民黨北伐宣言》,其中包括“要求從新審訂一切不平等之條約”。
性質
  不平等條約是與平等條約相對而言。 平等條約一般是指簽約各主權國傢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自願商定的權利義務對等的條約。而不平等條約是指最後締結的條約,對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並不對等。最常見造成這情況的原因是其中一方(或多方)使用了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強壓另外一方(即強加條約)。但亦有人認為,不平等條約的締結不一定牽涉武力,衹要是條約內容是對各方並不對等即可。在這擴大的定義之下,不平等條約可以包括以下各種情況:
  1. 條約內容本來對雙方平等;但由於未能預見的改變,造成實際執行上雙方義務出現不平等
  2. 條約內容本來對雙方並不平等;而無論實際效果如何
  3. 使用或威脅使用經濟壓力或武力來達至第一種情況
  4. 使用或威脅使用經濟壓力或武力來達至第二種情況
  5. 條約內容平等,但是使用經濟壓力達成
  6. 條約內容平等,但是使用武力達成
  從此定義來看,許多20世紀前歐、美國傢與其亞、非國傢簽署的條約都符合不平等條約的概念。而且歐、美國傢內部戰爭後的許多和約(比如普法戰爭後的法蘭剋福條約、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凡爾賽條約),也可以看作是不平等條約。而現代某些協定,雖然沒有在武力下簽署,亦可被解釋為不平等。
  在習慣上,不平等條約往往是指西方列強(後來也包括日本)在十八世紀及十九世紀初與亞洲國傢之間簽署,帶有帝國主義色彩的條約。
  近代部分多民族統一的國傢在其內部的構成民族之間曾經簽訂的武力強加條約,因為不屬主權國傢之間的問題,被認為是民族之間的內部事務而不屬於不平等條約
與強加條約的分辨
  不平等條約(Unequal Treaty)和強加條約(Imposed Treaty)是兩個類似的概念,都是關於在武力脅迫下簽署的條約的名詞。強加條約的概念出現較早,西方的法學自十八、十九世紀即開始出現類似的概念。不平等條約的稱謂則是中國國民黨於1920年代提出的,最初用來指西方與滿清及北洋政府所薟署的一係列條約。後來不平等條約的概念逐漸發展,在國際上亦有被其他國傢使用。但現在法學上對何謂不平等條約還是沒有很明確的定論。有些人認為不平等是指締造條約的手段使用了武力或脅迫而造成不平等。這種定義下,不平等條約基本上是等同強加條約。但亦有些意見認為不平等條約是指條約的性質屬於不平等,因此可能是在更多不同的情況下造成,而涵蓋亦更廣泛。
  常見內容
  各國簽署的不平等條約,內容經常包括:
  1. 戰爭賠款
  2. 割地
  3. 租界
  4. 單邊治外法權(包括領事裁判權)
  5. 通商,開通通商口岸
  6. 提供片面最惠國待遇。
  7. 協定關稅
  8. 劃定勢力範圍
  這些不平等條約有如下幾個特點:
  (1) 無論條約對締約一方的主權傷害有多少,大多在締約時遵循自近代外交學不斷發展而産生的“遊戲規則”(即便是形式上的遵循),即由兩方的談判代表先進行談判磋商,對條約的文本進行確定,體現出條約本身是雙方正式談判的結果。
  (2) 條約一般都會涉及主權、和戰、貿易(或其他形式的)賠款,其中條約簽訂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服務於本國貿易發展。有時也是作為大國之間的交易犧牲品,原宗主國(或對該國有相當影響力的國傢)將從屬於自己的國傢的利益出讓給第三方,藉以換取本國的利益。
十九世紀亞洲、非洲的不平等條約
  習慣上,不平等條約一詞經常是指西方列強(後來也包括日本)在十八世紀及十九世紀初與亞洲、非洲等國傢間簽署,帶有帝國主義、殖民主義色彩的條約。 事實上,這些時期亦是出現了最多具有不平等內容的條約。(詳見下文各國的不平等條約
  影響
  這些條約主要影響有:
  1.打開了閉關鎖國的大門:
  不平等條約中包含了許多貿易條款,包括通商,通商口岸的設立,最惠國待遇等等,使得閉關鎖國的政府被迫打開了國門。
  對於19世紀以來世界經濟市場一體化的形成而言,不平等條約大多體現了當時自由資本主義的理念——盡可能的開拓海外市場,並將利益最大化。這並不等同於現在的市場經濟理念:因為自由主義者的競爭往往不遵從法製和平等的理念,而代之以各種手段如傾銷貿易競爭。雖然絶大部分經過工業革命而形成的工業化國傢都會采用開放市場、 嚮世界競爭的貿易手段。但對於一些不發達國傢或者貿易保護主義傾嚮嚴重的國傢,大國往往利用強加的不平等條約,破壞阻礙自由競爭的因素。對於亞、非洲的國 傢而言,這種在存在經濟實力巨大差距的自由競爭將不可避免的摧毀本國的獨立經濟,使本國經濟開始逐漸受製於其他國傢。
  2.半殖民地國傢:
  對於被強加不平等條約的弱小國傢而言,簽訂不平等條約對本國經濟的發展是具有驚人影響的,強國的商品輸出會對本國簡單的手工業生産帶來致命的打擊:在自然經濟為主的社會,手工業的生産力遠不及資本主義國傢機械生産的能力。資本主義國傢的經濟手段導致本國市場打破自然壟斷,促使市場融 入世界,使本國經濟日趨殖民地化;文化上輸出被美國、歐洲所崇尚的價值觀與道德觀,造成對其他國傢傳統文化的衝擊,西方宗教與科技的傳入一方面促使有識之 士對時局展開深入研究,但更多的是對廣大民衆的精神麻痹。這些現象使被迫簽署不平等條約的國傢逐步淪落為半殖民地國傢,有的國傢甚至在政治上完全喪失了主 權領導,成為徹底的殖民地。
  3.經濟畸形發展:
  這是不平等條約帶來的結果之一。本國尚不發達的資本主義工業很難同英、美等強國在市場上相競爭,沒有利潤的本國工業自然很難發展。這導致國傢開始經 濟殖民化。而殖民地對於他們的宗主國而言,就是廉價原料、勞動力和廣阔市場的代言詞。這樣,受製於不平等條約的國傢衹能是輸出初級産品,而工業領域則近乎 空白。20世紀50年代後世界範圍的殖民體係雖然不斷解體。但對於這些新興的獨立國傢而言,其經濟發展仍然是初級産品出口,進口工業成品的發展態勢。經濟 命脈仍就由那些有能力控製貿易品價格經濟強國所掌控。這種不平衡的發展對於部分國傢(主要是非洲國傢)直至現在依然沒有改變,也成為這些國傢獨立幾十年來 經濟未見好轉的主要原因之一。
  4.領土損失
時代終結的開始
  這段時期的終結是由一次大戰之後開始。隨着“亞洲的覺醒”時期到來,包括中國在內的原殖民地雖然未能夠甩掉“三等國傢”的矮帽子,但國際獨立地位開始不斷上升。歐洲各國此時又忙於應付第一次世界大戰,戰爭瘡痍尚未痊愈,又添經濟危機帶來的巨大創傷。在中國,中華民國國民政府開始實現關稅自主與租界回收(詳見下文的中國近代史不平等條約)。
  但在歐洲地區同盟國就沒有那麽幸運了:戰後德國喪失了本就不多的海外殖民地,又需要賠付高達200億金馬剋的賠款;昔日橫跨歐、亞、非的帝國奧斯曼土耳其被《摩德洛斯協定》奪走了70%以上的國土,《色佛爾條約》則幾乎將這個擁有400餘年歷史的國傢徹底淪為殖民地。奧匈帝國也瓦解了。中國作為戰勝國,《凡爾賽和約》卻把之前被德國侵占的中國山東半島主權出讓給了日本。由於《凡爾賽條約》對弱小國傢內政的肆意干涉,被認為是世界史上牽涉國傢最多的不平等條約。在1917年,國土面積最大的俄羅斯建立了社會主義制度,領導人列寧宣佈廢除同各國簽定的不平等條約(既包括對其他國傢不平等的條約,也包括俄國自己受到的不平等條約),雖然這個聲明並沒有百分百實行,但這件事情極大鼓舞了殖民地、半殖民地國傢反對不平等條約努力的熱情。 一戰後的世界格局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原來極具霸主氣質的德國現在被協約國踩在腳下,短時間內沒有爭霸世界的實力;美日在太平洋利益衝突成為世界不安定格局的中心。為了調和各方(也包括英、法、意等國)在內的利益,華盛頓會議應運而生。不願看到日本獨占中國帶來的利益,以《九國公約》大幅削減日本的在華權利,為中國收回自民四條約喪失的部分主權提供了契機。
  隨着一戰後各資本主義國傢實力的減弱,一些具有強烈救國意識的國傢開始藉着這樣的機會發動權利收回的行動,但這些國傢既不敢公開廢除不平等條約,各 資本主義國傢也畏懼各國廣大人民的力量,采用了秘密協定與偷換概念的方式,一方面廢除一些已經沒有多大用途的不平等協定,又采用新名詞取代“最惠國”等具 有強烈殖民色彩的權利。比如《中美新約》的美國國務院經濟顧問就曾說:“1928年七月間的一個問題是如何想辦法不使用中國所反對的‘最惠國’字樣而保持美國的權利。我們在國務院想到這個和以後的條約中使用‘待遇不得有所差別’這一字句的方法。”,可見這些改定新約運動並沒能真正觸及不平等條約體係的核心。
  對於自道威斯計劃後迅速崛起的德國而言,凡爾賽和約不啻為德意志民族的最大屈辱,在這種情況下上臺的希特勒利用這一難得的機遇,極力煽動民族情緒,利用民衆對《凡爾賽和約》的不滿,建立自己的獨裁勢力,發動德國政府撕毀一戰後簽定的大量限製德國軍事的不平等條約,與奧地利合併。面對着凡爾賽體係的破壞,英、法采用了綏靖政策,對德國的行為妥協,並希望藉助德國再度強大的力量進攻蘇聯(但是,這一舉動反而促使了蘇德互不侵犯條約的簽訂)。在這種情況下的德國提出了“最後一項領土要求”:取得捷剋斯洛伐剋的蘇臺德區。英法一廂情願地認為,德國將會在滿足這個要求後與蘇聯决裂,便由英、法、德、意四國召開了慕尼黑會議來討論這個問題。這次會議連帶事後簽定的不平等條約——慕尼黑協定被統稱為“慕尼黑陰謀”。二戰後捷剋斯洛伐剋與90年代後的捷剋一直認為這個條約是大國之間擅自决定的,犧牲小國利益而滿足自身要求的赤裸裸的不平等協定。
  遠在亞洲的日本也為了履行大陸政策,展開東北侵略(參見九一八事變),當時的國民政府采用了嚮國際聯盟申請仲裁的方式回應日本的侵略,國聯則判定東北應該以“國際合作為最善之解决”,令東北反而成為“國際公認”、名副其實的國際殖民地。
  此後不久,影響到世界不平等條約體係世界史上最大規模的戰爭——第二次世界大戰全面爆發。反法西斯同盟不承認與軸心國簽訂的不平等條約,並在同盟內部展開對各國不平等條約的再修訂,一些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國傢取得了部分在條約中失去的權利,為身處亞、非、拉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國傢帶來了極大的振奮,對戰後各國民族解放事業起到的推動作用。
  二戰後,亞、非兩洲原先的殖民地國傢開始了其民族獨立運動,以獨立國傢的身份收回失去的主權;戰後原先強大的英、法、德等國失去了足夠強大的實力去維持在海外的殖民統治。廢除不平等條約成為國傢取得獨立身份的要求之一。其中在非洲的獨立運動十分廣泛,1960年有17個非洲國傢宣佈獨立,對非洲不平等條約體係産生極大衝擊;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49年在其臨時憲法《共同綱領》中宣佈審查並廢除自清末民初強加於中國的不平等條約。1977年巴拿馬與美國簽訂協議,廢除《美巴條約》,代之以《巴拿馬運河新條約》:取消美國永久占領巴拿馬運河區的特權,1999年12月31日中午期滿後,運河及運河區的主權及管理權將全部交還巴拿馬,由巴拿馬確保運河的中立地位。
  為防止強國將廢除的不平等條約再度加之於獨立國傢之上,1954年12月亞、非新興獨立國傢在印度尼西亞的萬隆召開會議,為防止不平等條約的再度蔓延,維護獨立主權,發表了《亞非會議最後公告》。經過一段時間後,形式上強加於原殖民地半殖民地的不平等條約及其特權在世界範圍內基本上被廢除。
各國的不平等條約
  (一)中國
  自1840年鴉片戰爭以來中國與其他國傢簽訂了一係列的條約,一般認為其中絶大部分都是不平等的。
  從條約的簽訂上看,是經過雙方的交涉談判、共同宣佈的平等協定,但實際上兩國的談判總是經過了一場戰爭——早已腐朽沒落的清帝國在 對外經濟與國防上不是近代帝國主義國傢的對手,一場戰爭下來中國政府很少能從戰爭中占到什麽“便宜”,反而讓其他國傢取得戰爭的主動,迫使中國政府以談判 為手段以避免更大的損失;中國政府的代理人往往在談判時衹有“接受”與“不接受”這樣的選擇,這些代理人作為一個專製帝王派來的代表,衹能為了皇族的利益 去簽訂這些條約。
  目前,中國的史學界大多將自1949年以前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劃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840年—1860年)
  這一階段既是中國由君主專製社會走嚮半殖民社會的開端,也是列強在中國建立殖民體係的形成階段。在這一階段中,《南京條約》的簽定標志着中國不平等條約體係的建立與初步形成。《南京條約》又與《望廈條約》、《黃埔條約》構成了中國不平等條約體係中最重要的奠基石。通過這三個不平等條約,當時世界上最強大的三個資本主義國傢:美、英、法三國在中國取得了如下權利:
  1. 取得自由對外貿易的通商權與片面最惠國待遇。
  2. 取得協定關稅的權利。
  3. 取得取得在華傳教、租地建房的權利。
  4. 取得領事裁判權。
  5. 取得部分中國領土的占有權。
  這些不平等權利構成了中國最早的不平等條約體係,無論是今後的租界、內河巡航、高額賠款都不過是上述權利的延續、發展與補充。
  1853年在上海的一場小刀會起義令英國人取得了控製中國海關的絶佳機會;第一次鴉片戰爭後14年,英法為擴大在華權益再度挑起第二次鴉片戰爭,這場持續4年的戰爭帶來了一係列新的條約:
  • 中英、中法、中俄《天津條約》、中俄《璦琿條約》(1858年)
  • 中英、中美、中法、中俄《北京條約》(1860年)
  這次戰爭帶來的新的不平等條約加深了中國半殖民地化的程度,歐美各國又取得了一些新的條約特權:
  1. 胃口大開的領土要求。
  2. 擴大對外貿易窗口的要求。
  3. 內河航運權。
  4. 鴉片貿易合法權。
  5. 內地自由行動權。
  6. 勞工出國權。
  這一時期的不平等條約大多圍繞着貿易而進行,對於當時的資本主義國傢而言,工業革命後生産力的提高帶來了大量的商品,在本國市場銷售商品取得利潤不能完全滿足資本傢的欲望,因而就要開闢新的海外市場。所以各國采用的都是自由貿易的經濟方針,政府製定的對外政策無不以擴大貿易對象,實現商品輸出為主要目的。打開中國的大門,建立殖民地,要求五口通商、協定關稅都是這一方針的具體體現。面對頑固不願開放的清朝政府,各國就采用了先以武力手段迫使中國政府談判,再取得交易特權與商品市場。
  第二階段(1860年—1919年)
  漫畫中,世界強權正在分割中國這塊大餅在《北京條約》簽訂之後,清帝國進行了一場洋務運動的變革;在1860以後的一段時期內,清政府“內外祥和”,稱之為“同治中興”。但是,好景不長,西方資本主義國傢相繼進入帝國主義階段。1876年因馬嘉理案簽訂煙臺條約。1883年,法國為侵略越南而挑起戰爭。在這場被稱為中法戰爭的戰爭中,清軍於馬尾海戰大敗後在陸地戰場上取得了决定性勝利,此時清政府卻主張趁勝求和。1885年李鴻章和法國公使巴德諾簽訂了喪權辱國的《中法新約》。這場戰爭顯示了洋務運動的成績,更暴露了洋務運動的嚴重不足。
  此時,日本正處於明治維新時期;他們製定了入侵中國的“大陸政策”,並通過不斷擴軍備戰一步步實施他們的計劃。在一切就緒之後,1894年,日本發動了日本稱為日清戰爭的甲午中日戰爭。由於清政府的腐朽,戰爭迅速失敗。1895年李鴻章和伊藤博文在日本馬關春帆樓簽訂了《馬關條約》
  此後,列強在中國大肆劃分勢力範圍,強占租藉地,中華民族同外國矛盾日趨激化。以“扶清滅洋”為口號的義和團運動迅速在中國北方興起(南方也有類似性質的運動,規模較小)。義和團運動在反侵略也極端排外,仇視一切外來事物;在華北四處殺害外國人與信仰基督教的中國人,燒毀教堂、鐵路等 一切跟外國有關的事物。外國人紛躲入使館避難。列強以保護僑民為名,英法美俄德日意奧八國聯合起來,組成聯軍進入中國,在天津登陸後嚮北京進發。清政府則 以“義和團可用”,讓義和團及清兵在北京圍攻外國使館,並嚮十一國宣戰。八國聯軍攻入北京後,清皇室倉皇離開;並以政府之前是被義和團脅持為名,由李鴻章 出面跟列強求和。義和團則被中外聯合剿殺。同時俄國更乘機占領中國東北。1901年,李鴻章代表清政府同11國簽訂了《辛醜條約》。因為列強之間的矛盾,中國免於被瓜分。但條約對中國處以懲罰性的條款,包括容許外國在北京至天津駐兵,並對各國賠償大額軍費。李鴻章不久病死。這個條約進一步削弱清政府的統治。
  第三階段(1919年—1949年)
  《辛醜條約》簽定時的合影。在這一階段,在中國植根近80年的不平等條約體係開始遭到動搖:早先蘇聯宣佈廢除沙皇俄國與中國簽訂的不平等條約(歷來傳聞如此,但是沒有證據證明蘇聯做到了這點,或者作出過這個聲明。);國內民主意識與救亡圖存觀念日益上漲,大規模的群衆集會此起彼伏。令當時的北洋政府受到極大壓力。1919年爆發的五四運動展現出中華民族不甘於受人宰割的决心,其結果是遠在法國召開的巴黎和會上,中國代表沒有在破壞中國權益的《凡爾賽和約》上簽字。此後不久,隨着聯俄容共的實現,中國國民黨領導進行北伐。自1927年中華民國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中國大陸上出現了持續不斷的權力收回與“改訂新約”運動,使得中國的民族自尊心得到極大滿足。
  這一時期掌握國傢政權的政府雖不敢徹底廢除所有的不平等條約,但已經對部分國傢主權展開收回行動。其主要活動為:
  國民革命軍接管英國租界1. 收回租界:包括1927年1月國民政府下令收回發生一三慘案事端的漢口、九江的英國租界;1930年10月1日收回英國占領的威海衛;1931年1月15日收回比利時在華租界。
  2. 收回關稅主權:改訂新約運動的成果之一;1933年國民政府實行新稅則,標志着中國基本實現了關稅自主。
  3. 廢除領事裁判權與最惠國待遇。
  但這一係列的活動並沒有徹底讓中國擺脫半殖民半封建社會的狀況,這是由於當時的中國國力依然不足以與世界強國對抗,政府害怕面對廢除不平等條約後各 國可能做出的強烈反應甚至是動用武力;國民政府需要有外國的經濟、外交上的支持,不可能接受被國際孤立的形勢。因而在20世紀30年代後,不平等條約的體 係反而再次加強,但各國也已經不再采用武力威脅的手段,轉而以一定的經濟利益或一些對中國而言無關大局的利益來換取特權,或者先製造輿論優勢渲染簽訂條約 的利益。如何梅協定就是日本先製造“華北獨立”的事端,再通過輿論嚮外界詮釋華北不設防帶來的好處,最終使國民政府接受協定。
  不久,第二次世界大戰全面爆發,由於中國與意、日為交戰方,因此廢除了在華的不平等條約。為了維持反法西斯同盟的穩定,1943年1月11日美國和英國分別與中華民國簽署《中美新約》、《中英新約》,自願放棄在同盟國中國的特權。
  1949年9月,在北平召開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了《共同綱領》,其第55條公開宣佈“對於國民黨所訂的各項條約和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應加以審查,按其內容,分別予以承認,或廢除,或修改,或重訂。”
  一覽表
  下面列出了部分中國政府或大多數中國人認為是不平等的條約。
  1. 中俄蒙協約(民國4年(1915年)6月7日,中國與俄國,簽約地點:外蒙古,恰剋圖)
  2. 民四條約(二十一條)(民國4年(1915年)5月25日,中國與日本,簽約地點:北京)
  3. 滿洲裏界約(1911年(宣統3年)12月20日,中國與俄國,簽約地點:滿洲裏)
  4. 中英續訂藏印條約(1906年(光緒32年)4月27日,簽約地點:北京)
  5. 中日會議東三省事宜正約(1905年(光緒31年)12月22日,簽約地點:北京)
  6. 辛醜條約(1901年(光緒27年)9月7日,簽約地點:北京)
  7. 廣州灣租界條約(時間:1899年(光緒25年)11月16日;簽約地點:廣州灣;中國與法國)
  8. 訂租威海衛專條(時間:1898年(光緒24年)7月1日;簽約地點:北京;中國與英國)
  9. 展拓香港界址專條(時間:1898年(光緒24年)6月9日;簽約地點:北京;中國與英國)
  10. 中俄旅大租地條約(1898年(光緒24年)3月27日,簽約地點:北京。1898年5月7日在俄國彼得堡簽訂了《續訂旅大租地條約》)
  11. 中德膠澳租界條約(1898年(光緒24年)3月6日,北京;中國與德國)
  12. 中日通商行船條約(1896年(光緒22年)7月21日,簽訂於北京)
  13. 中俄密約(1896年(光緒22年)6月3日,莫斯科)
  14. 馬關條約(1895年(光緒21年)4月17日,馬關,與日本)
  15. 中英會議藏印條款(1890年(光緒16年)3月17日,印度加爾各答;補充修訂:1893年12月5日,大吉嶺)
  16.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1887年(光緒13年)12月1日,與葡萄牙,北京)
  17. 中英煙臺條約(1876年(光緒2年)煙臺;中國與英國)
  18. 中日北京專條(1874年(同治13年)10月31日)
  19. 中俄勘分西北界約記(1864年(同治3年)10月7日,塔爾巴哈臺)
  20. 中德通商條約(1861年(鹹豐11年)9月2日,天津)
  21. 北京條約
  a) 中俄北京條約(1860年(鹹豐10年)11月14日,北京)
  b) 中法北京條約(1860年(鹹豐10年)10月25日,北京)
  c) 中英北京條約(1860年(鹹豐10年)10月24日,北京)
  22. 天津條約
  a) 中法天津條約(1858年(鹹豐8年)6月27日,天津)
  b) 中英天津條約(1858年(鹹豐8年)6月26日,天津)
  c) 中美天津條約(1858年(鹹豐8年)6月18日,天津)
  d) 中俄天津條約(1858年(鹹豐8年)6月13日,天津)
  23. 中俄璦琿條約(1858年(鹹豐8年)5月28日,璦琿)
  24. 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1854年(鹹豐4年)7月5日,上海)
  25. 中俄伊犁塔爾巴哈臺通商章程(1851年(鹹豐元年)8月6日,伊犁)
  26. 黃埔條約(1844年(道光24年)10月24日,與法國,黃埔)
  27. 望廈條約(1844年(道光24年)7月3日,與美國,望廈)
  28. 虎門條約(1843年(道光23年)10月8日,與英國,虎門)
  29. 南京條約(1842年(道光22年)8月29日,與英國,南京)
  1917年,德國和奧匈帝國因第一次世界大戰中成為中國的敵對國,而被廢除不平等條約。1917年蘇聯自願放棄其在中國的特權(事後未完全兌現,亦無退還條約中獲得的領土)。1943年,美國和英國自願放棄其在中國的特權。意大利和日本因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成為中國的敵對國失去他們的特殊地位。1946年,法國放棄其在中國的特權。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立後,不承認以前簽訂的所有不平等條約
  (二)日本
  1. 日美親善條約(神奈川條約) 1854年 日本,美國
  2. 日美修好通商條約 1858年 日本,美國
  3. 日俄和親通好條約 (下田條約)1855年 日本,俄國
  (三)朝鮮
  1. 江華條約(日朝友好條約) 1876年,朝鮮,日本
  2. 濟物浦條約1882年 朝鮮,日本
  3. 日韓議定書 1904年 朝鮮,日本
  4. 日韓新協約 1904年 朝鮮,日本
  5. 日韓保護協約 1905年 朝鮮,日本
  6. 第三次日韓協約 1907年 朝鮮,日本
  7. 日韓合併條約 1910年 朝鮮,日本
  8. 朝美修好條約 1882年,朝鮮 美國
  9. 駐韓美軍地位協定 韓國 美國
  (四)土耳其
  1. 色佛爾條約
  2. 摩德洛斯停戰協定
  (五)埃及
  1. 英埃條約 1936年 埃及,英國
  (六)其他國傢
  1. 維持現狀協定 1947年 錫金 印度
  2. 特裏亞農條約 1920年 匈牙利 協約國
  3. 美巴條約 1903年 巴拿馬 美國
英文解釋
  1. n.:  an unequal treaty,  unequal treaty
法文解釋
  1. n.  traité inégal
相關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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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詞
中國近代不平等條約中外不平等條約概論崔志德編王云五校上海商務印書館影印
後隨着一係列不平等條約的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