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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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審程序的慨念
  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身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它是刑事訴訟中一個獨立的訴訟階段。
提出上訴的方式
  提出上訴的方式:上訴可以上訴狀提出,也可以口頭提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4條規定,上訴人上訴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嚮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
  提出抗訴的方式:《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决、裁定確有錯誤而决定抗訴時,必須製作抗訴書。抗訴書應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交,同時還應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法院接到抗訴書後,應將抗訴書連同案捲、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由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真審核後决定是否應當抗訴。
二審審理方式
  二審審理方式:《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1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捲,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二審當中全面審理的原則
  二審當中全面審理的原則:《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决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製。共同犯罪的案件衹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並處理。
二審以後的處理
  二審以後的處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9條至191條的規定,第二審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决的上訴、抗訴案件進行審理後,應按先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1、原判决認定事實正確,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抗訴,維持原判。2、原判决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第二審法院應當撤銷原判,重新判决,並在判决中闡明改判的根據和理由。3、原判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由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4、發現一審法院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1)違反法律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2)違反回避制度的。(3)剝奪或者限製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上訴不加刑原則:我國的上訴不加刑原則,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罰的一項審判原則。《刑事訴訟法》第190條第1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英文解釋
  1. :  Appeal Trial procee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