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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當保證責任,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是指與主債務並無連帶關係的保證債務。一般保證具有補充性,當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産先為執行並且無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時,保證人有權拒絶,這種權利稱為先訴抗辯權。先訴抗辯權在以下情況之下不得行使:一是,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睏難;二是,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産案件,中止執行程序;三是,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上述權利。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為一般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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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證
I一般保證】
1.一般保證的概念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約定,在債務人不能
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一種保證
方式。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是在債務人不能履行
債務時纔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的構成應具
備以下兩個條件:第一,必須有當事人的約
定,即保證人與債權人必須在保證合同中明確
規定保證的方式為一般保證。沒有約定或者約
定不明的,不能視為一般保證成立。第二,必
須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才承擔保
證責任。所謂“不能履行債務”是指債權人和
債務人的主合同糾紛經過了人民法院的審理或
者仲裁機構的仲裁,並且人民法院依法對債務
人的財産執行後,仍然不能清償債務時,保證
人才對未受清償的部分承擔保證責任。
2.一般保證方式中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是指當債權人嚮保證人請求履
行保證債務時,保證人有權要求債權人先就主
債務人的財産訴請強製執行,否則保證人有權
拒絶承擔保證責任的一種權利。
先訴抗辯權是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依法享有
的權利。先訴抗辯權的産生是基於保證合同相
對於主合同的從屬性質以及對主債務的補充性
質。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就可以在債權人要
求其履行債務時提出抗辯,要求債權人先就主
債務人的財産進行訴訟或者仲裁並強製執行。
保證人衹有在債權人已依法對主債務人的財産
訴請執行後仍不能清償債務時,纔不得拒絶債
權人的清償要求,因此,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是對抗債權人的一種權利,是保證人自我保護
的一種權利。
需要註意的是,先訴抗辯權衹有一般保證
的保證人才能行使。在主合同糾紛經過審判或
仲裁,就債務人的財産依法強製執行後仍不能
履行債務時,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失效,應嚮
債權人承擔應負的保證責任。
3.對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的限製
我國擔保法對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規定
了三種限製性情形,凡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
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l)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
履行債務發生重大睏難的;
住所是法律確認的民事主體的中心活動場
所,債務人住所變更,使債權人無法找到債務
人讓其履行債務,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就可
以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以保障其債
權的實現。此時,保證人應當應債權人的要求
對債務承擔保證責任,而不得再以行使先訴抗
辯權為由,拒絶承擔保證責任。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産案件,中止
執行程序的;
人民法院受理了債務人的破産案件後,應
當依法中止執行程序。在這種情況下,債務人
的財産實際上處於凍結狀況,債權人無法立即
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債權人衹能通過嚮清算
組申報債權,等待分配破産財産的途徑來主張
債權。由於破産財産的清償,往往不能使債權
人的債權全部得到實現。所以,如果破産的偵
務人有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