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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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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已经一九九三
  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
  发布,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总 理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应税?品)的单位和个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应税?品的资源状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四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不同税目应税?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第五条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第六条 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应税?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课税数量。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应税?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课税数量。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於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应税?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专案。
  第八条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专案,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九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自用应税?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移送使用的当天。
  第十条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徵收。
  第十一条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品的开采或者生?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应税?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於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资源税的徵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包含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