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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维埃”一词是俄文“COBET”的汉语音译(英文为 Soviet ),意即“代表会议”或“会议”。苏维埃制度是苏联的政治基础,是俄国劳动人民在反对沙皇专制统治的革命斗争过程中创造出来的政权组织形式。列宁称之为“革命政权的萌芽”。十月革命胜利的当天,《告俄国公民书》庄严宣告:“国家权力全部归苏维埃”。这样,苏维埃就成为新型的国家政权。从此,苏联——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联盟诞生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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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7年二月革命时期,俄国各地成立了工人士兵代表苏维埃和农民代表苏维埃,作为劳动人民的政权机关,与当时的临时政府并存。
1917年11月7日(俄历10月25日),俄国人民在B.И.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党领导下,推翻了地主资产阶级政权,取得了十月革命的胜利。胜利的当天即召开了全俄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列宁起草的《告工人、士兵和农民书》,宣布全部政权归苏维埃。从此,苏维埃成为俄国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十月革命胜利后,合并为工农兵苏维埃,成为各级国家的权力机关。1934年改称劳动者代表苏维埃。
1917年11月~1918年3月,全国各地相继建立了苏维埃政权。1918年1月25日全俄苏维埃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宣布俄国为工兵农代表苏维埃共和国。同年7月10日,全俄苏维埃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简称苏俄宪法),确立了以苏维埃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
1922年12月30日,苏联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了《联盟条约》和《联盟成立宣言》,宣告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1924年1月31日,苏联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简称苏联宪法),确认苏联为统一的苏维埃社会主义的联盟国家。1934年苏联宣布剥削阶级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已占统治地位。
1936年12月5日苏联苏维埃第八次非常代表大会通过的苏联宪法,进一步完善了苏维埃制度。
1977年10月7日第九届最高苏维埃第七次非常会议通过苏联宪法。该宪法继承前三部苏联宪法的思想和原则,宣布苏联已经建成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宪法以专章规定了苏联的政治制度,宣布苏联是社会主义全民国家,代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国内各族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规定苏联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苏维埃,并规定苏联共产党是苏联政治制度的核心。(注:苏联最高苏维埃是苏联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构是最高苏维埃主席团。
1988年12月以后,苏联多次修改宪法,其政治体制不断变化,1989年,最高苏维埃改作人民代表大会,由大会选举了第一任总统。直至1991年底苏联解体,苏联解体后,苏维埃这个权力机构已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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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wei’ai
苏维埃
Soviet
俄文Совет的音译,意即代表会议或会议,是苏联无产阶级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苏联1936年宪法规定,苏联最高苏维埃是苏联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苏维埃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它是议行合一的国家权力机关。
历史发展 最初是工人代表苏维埃,即各工厂工人代表组成的会议。它是1905~1907年俄国革命时期工人群众创造的政治组织形式。开始是罢工斗争组织的工人代表苏维埃,后来成为武装起义的机关和革命政权机关的萌芽。在1917年2月俄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各地建立了工兵代表苏维埃,其中的士兵代表主要是被征召参战的农民,工兵代表苏维埃是反对沙皇政权的工农联盟的政权机关,具有工农专政的性质。列宁总结了1871年巴黎公社的经验和俄国1905~1907年、1917年二月革命的经验,指出不同于议会制共和国的苏维埃共和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最好形式。但是在二月革命时期苏维埃受孟什维克和社会革命党人的影响,把政权交给了资产阶级临时政府,形成了资产阶级临时政府和工兵代表苏维埃两个政权并存的局面。1917年 4月布尔什维克提出了“全部政权归苏维埃”的口号,并在苏维埃中逐步争得多数群众的支持。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时,召开了全俄苏维埃第2次代表大会,宣布全部政权归苏维埃,成立了第1届苏维埃政府,即人民委员会,通过了《和平法令》和《土地法令》。列宁被选为第 1届人民委员会主席。从此,苏维埃就正式成为俄国的国家政权组织的新形式。1918年工兵代表苏维埃和农民代表苏维埃合并,建立了工兵农代表苏维埃。从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到1936年,苏联的政治、经济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苏联1936年宪法又将工兵农代表苏维埃改为劳动者代表苏维埃。规定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为苏联最高苏维埃。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的最高苏维埃。边区、省、自治省、州、区、城市及乡村的国家权力机关为劳动者代表苏维埃。劳动者代表苏维埃和工兵农代表苏维埃的主要区别是:后者由不完全普遍的、不完全平等的、多级的选举产生。前者由普遍的、平等的、直接的和秘密的选举产生。
苏联最高苏维埃 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联盟院和民族院构成。根据苏联1936年宪法的规定,联盟院由苏联公民按选区选举,每30万人口选举代表1名。民族院由苏联公民按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自治省及民族州选举,每一加盟共和国选举代表25名,每一自治共和国选举代表11名,每一自治省选举代表5名,每一民族州选举代表1名。苏联最高苏维埃任期4年,两院权利平等,有同等制定法律的权利,法律由两院中每院的过半数通过,两院的会期同时开始,同时终止。两院分别选出主席和副主席,由主席主持本院会议,掌理院内事务。两院联席会议由两院主席轮流主持。苏联最高苏维埃常会每年举行两次,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负责召集。苏联最高苏维埃在两院联席会议上选出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其中包括主席1人、副主席16人、主席团秘书1人、主席团委员15人。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对苏联最高苏维埃报告工作。1936年宪法第14条、第31条及第32条规定,苏联最高苏维埃的职权主要是制定法律,代表苏联与外国发生国际关系,接收新共和国加入苏联,监督苏联宪法的实施,保证加盟共和国宪法与苏联宪法相适合,批准各加盟共和国疆界的变更,选举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组织苏联部长会议,选举苏联最高法院,任命苏联总检察长,决定国内的其他重大问题等。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职权主要是:召集苏联最高苏维埃会议;颁布法令;解释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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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sovi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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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sovi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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