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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
jiānchá
[supervise;control] 用于对机关或工作人员的监督考察及检举。如果面对的目标是环境、仪表等,用监测、监视、监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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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
起15日内向作出建议的监察机关提出,监察机关应当在15日内
给予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
上一级监察机关处理。⑥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
任命的其他人员对其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
向同级监察机关申诉。申诉人对同级监察机关的复审决定仍不服
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
察机关受理的申诉,参照该规定办理。对监察决定不服和对主管部
门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在申诉复
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
或者监察部的复核决定为最终的决定。监察机关建立案件移送制
度。接受移送的单位应将处理结果告知监察机关。对于构成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监察监视、督察和考核。通常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履行职责所进行的监督、纠举和惩戒。对监察并不存在通用一致
的看法,大致三种:一种指具有法定监督权的主体依照法定程序,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的总称,包括立法机关的监
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等。另一种指由依法设
立的专司监察职能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进行的监督,如英国、瑞典等国通过设立在议会的行政监察
专员、议会司法专员对行政活动进行的监督;波兰设立的最高监察
院对行政活动进行的监督等。再一种指依法设置在政府系统内的
专司监督职能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如奥地利
政府各部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美国政府各部监察长办事处、中国的
监察机关对行政活动的监督等。
职能又称监察功能是由监察工作的性质和目的决定的。根
据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监察的职能作用主要有两个
方面:一是通过监察活动.监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少、员和行政机关
任命的其他人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促进和保证政府机关实现廉
政;二是通过监察活动.监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
命的其他人员,不断改善和强化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实现勤
政。为了保证行政监察机关履行监察职能,中国明确规定了监察机
关履行监察职能的三种方式:①一般检查。监察机关依照国家的法
律、法规和政策,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列席或者召集会议、听取工
作汇报、实地搔查或调查、调阅、审查文件和资料等方法,对被监
察部门或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
况所进行的综合检查。一般检查是行政监察机关所作的事前监督
检查。②专项检查。监察机关根据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部
署,或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工作需要,在一定时期内,组织专门力
量对行政机关特定的、具体的工作事项进行的集中检查。③立案调
查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对一般检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单位或者
个人检举、控告的,以及本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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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nspection, monitoring
- n.: supervise, cont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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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surveiller, inspec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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