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 : 法学 > 留置
目录
liú zhì liú zhì
  留下来
No. 2
  留置部分兵力
犹放置,布置 Still be placed, arranged
  犹放置,布置。 唐 李华 《杭州馀姚县龙泉寺大律师碑》:“惟铜瓶锡杖留置左右。” 毛泽东 《抗日游击战争的战略问题》第四章:“集中兵力并不是说绝对的集中,集中主力使用于某一重要方面,对其他方面则留置或派出部分兵力,为箝制、扰乱、破坏等用,或作民众运动。”
No. 4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根据《担保法》第82条的规定,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只适用于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合同。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No. 5
  liú zhì
  犹放置,布置。 唐 李华 《杭州馀姚县龙泉寺大律师碑》:“惟铜瓶锡杖留置左右。” 毛泽东 《抗日游击战争的战略问题》第四章:“集中兵力并不是说绝对的集中,集中主力使用于某一重要方面,对其他方面则留置或派出部分兵力,为箝制、扰乱、破坏等用,或作民众运动。”
  [retain;leave (a person or thing) in a certain place] 留下来
  留置部分兵力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的特征
  留置权除具有担保物权的共有属性外,其独特属性表现如下:
  1、留置权人事先占有留置
  2、留置权只能是动产
  3、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4、留置权具有留置和担保双重效力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须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
  3、须债权的发生与占有该留置动产有直接的牵连关系
  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留置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1、留置标的物
  2、收取孳息
  3、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人负有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留置
  2、返还留置
  根据《担保法》第82条的规定,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只适用于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合同。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合同: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合同的承揽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的保管人,行纪合同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拥有留置权。
英文解释
  1. n.:  detention,  retain,  leave (a person or thing) in a certain place
  2. vt.:  park
相关词
抵押民法质押担保物权留置权
包含词
留置权留置针留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