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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的百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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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村民都跑出来迎接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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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居民。 清 纪昀 《阅微草堂笔记·槐西杂志一》:“有旗人赴 任丘 催租,适村民夜演剧,观至二鼓乃散。” 柳青 《种谷记》四:“会议确定第二天黑夜召集村民大会以后,便宣布散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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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 cūnmín :英文名,villager,乡村的百姓,也就是居住在村一级行政区划内的公民。据我国《大百科全书》的解释:村民是“居住在一国境内,受该国管辖的自然人”,对乡村的解释是“也称农村,是区别于城镇的一类居民点的总称”。在《现代汉语辞典》的解释:村民是“乡村居民”,对居民的解释是“固定住在某一地方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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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对“村民”这一概念的理解与界定一直处在模糊不清的现状。2000年7月25日在北京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上,委员们在审议有关法规草案时,提出法规的制定应多考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探讨什么样的人是“村民”时,给村民概念下了一个定义:认为凡18岁以上且具有某村农业户口就应该为该村村民,村民的配偶、户口未迁入,但在本村居住的也是本村村民。对这个界定,当时暂时解决了以往界限不清,难以操作,给基层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带来了麻烦。避免了很多人为矛盾的产生。内蒙古自治区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导换届选举工作的《选举手册》中,对选民资格的界定必备的三个条件:即凡居住在农村牧区,具有农业户籍的人都是村民,凡居住在本村具有本村农业户籍,并与本村集体经济有一定联系的村民都是本村村民。这可以看出是该地对村民这一概念的界定。
但是现实情况如何呢?社会学家、三农评论家、《工会博览》杂志副主编艾君认为,这些定义也只是计划经济条件下以“户籍”为主要依据的一种翻版,即“户籍定村民、户籍定农民”。但其根本的一点就是忽略了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户籍人员算不算“村民”。那么何谓“村民”呢?据《中国大百科全书》的解释:村民是“居住在一国境内,受该国管辖的自然人”,对乡村的解释是“也称农村,是区别于城镇的一类居民点的总称”。在《现代汉语辞典》的解释:村民是“乡村居民”,对居民的解释是“固定住在某一地方的人”。可见尽管各种辞书对“村民”这个概念的表达不同,但含义是基本一致的,也是合理的,从没有把其与户籍制度相关联。我国《宪法》对居住在城市和农村的人则一律称居民,也从没有把户籍制度作为分水岭。他认为,我们从历史的渊源看,村民是村落居民的简称,而村落则是一个地域。这种地域绝非随意而定,是根据农业生产需要与从农业生产中获得和满足基本生活需要而出现的。支撑起村落的则是生产生活在这里的具有一定数量的定居者,没有定居者就没有村落。村落是为群居者提供生活条件的场所,群居者则是在村落进行生活与生育的村民。只要在这里居住并在这里生活,实际就取得了村民的资格。可见,村民是由一个群体组成的,一个人不能成为村民(称之为隐居者)。村民的居群性是村民的另一特征。群居者出于安全与交往的需要,便会形成一个中心,而且总是由中心向四周成扇形排开,不会超过安全心理的半径需要,一旦超过这个半径,便会觉得生存上的不安全和交往上的不便利。村庄,准确意义上讲是由人们地缘心理确立的以群居为基础的群落,包含若干个村落,并非仅仅是个别村落。村庄的生成具有历史性和自然性,不管作何种行政手段的调整,村民的归属意识并不会随之而改变,其地缘心理具有永久性,这是传统意义上乡村的特点。他指出,改革开放后。我国部分发达地区的村庄政治结构、经济结构、从业结构和户籍成分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外商企业、土地租赁、城乡贸易等等,村民的属性也已经发生了实质的变化。“村民”实际上已经可以简单理解成“在一定地域或者村庄里取得居住资格的居民”。这为村民赋予了具有世居性、永居性、常居性和临时性四个特征。
也有学者指出,法律上的对“村民”的概念与现实生活中的“村民”概念在上限上是等同的,不可能大于,法律上下限只能小于,即法律上的村民概念源于现实生活中的村民概念,任何法律都不能对这个概念任意扩大或延伸,也不能在这个概念之外再寻找其他可以扩充或缩小其内涵的依据。可见,长期以来,我国政策和法律对“村民”这个概念没有清楚界定。使用文案用词不规范、同一部法律却出现不同的理解,反映了一些起草者对概念认识的模糊缺陷和缺少严谨性。因此,有必要对“村民”这个概念在全国的范围内有一个统一的界定,界定准确村民这个概念的内涵。
如何界定村民呢?艾君认为,现阶段的村民应该应包括居住在农村、户口在当地的农业户籍人员和城镇户籍人员,也包括户籍不在当地,但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了村民义务的其他长住人员。这样才能保证每个长期居住在某地、并为当地做出了贡献的公民能为选择管理自己社会事务人而行使权利。他给“村民”定义为,即,村民是在一定时期内,居住在某一乡村区域或村庄内,受某一区域或村庄组织领导管理的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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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君认为,现实生活里存在的村民,“村民”的主业已经不都是农业。“村民”的属性已经不是“乡下人”,乡、城两栖的“村民”有相当数量。乡村与城市是相呼应的,村民与市民是相呼应的;从一定意义和大的方面看,农民对应的是工人。而从法律和严格意义上讲:农民、工人、知识分子等等都是劳动者,只是分工不同、从事的行业不同。在实行城乡一体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中,只有把农民当作职业而不是身份,才好解释和界定村民的概念。如果农民界定为身份,村民则无法界定,因为村民不可能界定为职业,而村民是与居住的环境场所相关联,是与户籍登记相联系的,也可以理解为身份。
村民是在一定时期内,居住在某一乡村区域或村庄内,受某一区域或村庄组织领导管理的自然人。居住是他的第一要素,也是不可缺的要素;而农民作为参加农业劳动的劳动者,是与就业、劳动相联系。在乡村居住、生活但不从事农业劳动只能是村民但不能称之为农民。在某村居住的村民不等于就是农民,它可能是该村教师、手工业者、本村合资企业的员工或者是失业者。在该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他或许不是村民,它可能是城里的市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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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village, villager, village peo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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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农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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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 | 名人 | 共产党员 | 人大代表 | 成员 | 浙江 | 景宁 | 妃子 | 贵妃 | 崇祯 | 道德模范候选人 | 委员会 | 选举 | 办法 | 吉林省 | 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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