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收养的法律解释:收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收养人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养女。收养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收养行为是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它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收养这一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使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拟制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一般说来,送养人为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收养人为养父和养母(单方收养时是养父或者养母),被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收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便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由于收养法律行为可以导致当事人人身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的变化,所以法律对于收养行为一般均规定比较严格的条件,其中包括对收养人条件的规定,对被收养人条件的规定以及对被收养人的送养人条件的规定等。符合这些条件的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主管机关进行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便产生法律效力。
收养不同于寄养,寄养是父母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委托代理行为。寄养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被寄养儿童与受托人之间不产生父母子女的法律关系。
收养不同于抚养和赡养,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抚养是父母照顾、养育其子女的一种法定义务;赡养是成年(孙子女,子女)照顾、关怀其父母或者祖父母的法定义务。无论抚养还是赡养,都不引起人身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的变更,都不是变更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公民非因法定义务而自愿抚养他人子女也不属于收养的行为。
国内收养法律知识问答
1、收养和寄养的区别?
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基本相同,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寄养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一种委托代养行为。寄养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
2、哪些人可以被收养?
我国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是指由于特殊的原因无法和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具体包括: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那些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收养法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
4、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要提供哪些证明?
a)收养人的收养申请;
b)收养人所在单位的证明,证明有收入,有经济条件收养;
c)收养人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是当地居民,有收养要求;
d)收养人的体检,证明身体健康,有条件抚养孩子;
e)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f)收养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收养人无犯罪记录;
g)如果收养福利院的孩子,需要给福利院交一定的孩子抚养费。
5、收养法对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有何特殊要求?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
6、收养人能否收养成年子女?
收养法对亲属间收养成年子女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7、由哪个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百科大全 Wikipedia Encyclopedia | shouyang
收养
adoption
根据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行为。收养人称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养子、养女。双方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由收养的法律效力而确定。
收养制度在父系氏族社会中就已为习惯所确认,后又为阶级社会的成文法律所肯定。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规定,自由民得收养被遗弃的幼儿为子。罗马法将收养分为自权人收养和他权人收养,后者又分为完全收养和不完全收养。盛行于欧洲中世纪初期的日耳曼习惯法(见日耳曼法)认为,被收养是加入另一个血族团体的重要方法。从中世纪到近、现代,世界各国立法中大多设有收养制度。英国自1926年颁行《儿童收养法》后,已由不承认转为承认。1918年《俄罗斯联邦户籍登记、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曾废止收养制度,1926年法典又重新恢复。
在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下,立嗣是收养的一种特殊形式。择立嗣子目的在于继承宗祧。只有男子无子才能立嗣,也只有同宗辈分相当的男性成员才能被立为嗣子。被继承人生前可以立嗣,死后,其妻或其父母等尊长也可代其立嗣。嗣子取得嫡子身份和继承家产的权利,地位远较其他养子为高。中国早期的封建法律严禁收养异姓男子,唐律始规定可以收养3岁以下被遗弃的异姓小儿,但异姓养子不得立为嗣子。
从当代多数国家的立法例来看,收养关系成立的要件是:①当事人的合意(被收养人如为未成年人,应有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②收养人须为成年。③有配偶者须共同收养子女。④一人不得同时为二人或多人的养子女。⑤有配偶者被收养时须得其配偶的同意。有些法律还规定,被收养人以未成年者为限;收养人须大于被收养人若干岁;双方如为亲属,须辈分相当。对于收养的方式、效力、撤销和解除的原因、程序等,许多国家的立法也作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第20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按照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成立收养关系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履行一定的程序,收养人必须是能够承担养父母责任的成年人。被收养人一般是未成年人。收养子女时须在收养人和送养人(生父母、法定代理人或收容、教养孤儿的机构)之间达成同意收养的协议。被收养人已有识别能力时,还须取得本人同意。然后,再经公证机关或基层政权机关等办理收养手续,进行户籍登记。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收养关系可以依法解除。既可依当事人间的协议而解除,也可依生父母、养父母、养子女的要求经诉讼程序而解除。对于解除收养关系的纠纷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经济纠纷,一般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再予以判决。
(杨大文)
| | - : adopt
- n.: adoption, fosterage, adopting or being adopted
| | - v. adopter
| | 确认, 确定, 认可, 答应, 同意, 接受, 过继, 挑选, 采纳, 采取, 采用, 认为, 弄清, 查明, 接收, 收养某人, 指定, 无疑, 证实, 指令, 强行规定, 官方的指示, 正式的指示, 决定, 选定, 决定要某人, 调查, 详细研究, 探测, 探查, 证明, 验证, 验算, 接待, 接纳, 探讨, 研究, 规定, 预先安排, 建立, 讲明, 学习, 研读, 攻读, 用事实支持, 决心, 肯定, 决定要做的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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