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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land for construction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是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
付出一定投资(土地开发建设费用),通过工程手段,为各项建设提供的土地。是利用土地的承载能力或建筑空间,不以取得生物产品为主要目的的用地。
建设用地按其使用土地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农业建设用地和非农业建设用地;按其土地权属、建设内容不同,又分为国家建设用地、乡(镇)建设用地、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按其工程投资和用地规模不同,还分为大型建设项目用地、中型建设项目用地和小型建设项目用地。
为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建设范围内占用土地的一般程序为:①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②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项目分别供地。
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包括建设用地的管理、定额、审批、和许可等几方面的规定。政府职能部门运用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和技术的综合手段,来配置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各用地单元的用地关系,保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基本需要,严格控制农业用地向非农业用地转变而采取的各项管理措施,是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中建设用地管理的主要工作是:①研究编制各类建设用地的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并监督实施;②依法办理土地的征用、划拨,城镇国有土地的出让工作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监督管理;③清查处理违法用地和违章用地;④制定、完善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类规章制度;⑤组织制定国家建设项目和乡镇用地定额指标的编制和实施。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一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来执行。
中国的建设用地供应,分为存量和增量两部分。增量部分,主要通过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供应,即所谓“一级市场”;存量部分即通过现有土地使用者之间的交易的供应,即所谓“二级市场”。
存量土地实际被现有土地使用者控制。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表2.0.5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R11
R12
R13
R14
一类居住用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
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
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
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
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R21
R22
R23
R24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
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
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
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
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3
R31
R32
三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
混合交叉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
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
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R33
R34
道路用地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
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4
R41
R42
R43
R44
四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
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
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
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
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
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C11
C12
行政办公用地
市属办公用地
非市属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
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C21
C22
C23
C24
C25
C26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用地
金融保险业用地
贸易咨询用地
服务业用地
旅馆业用地
市场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
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
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3
C31
C32
C33
C34
C35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广播电视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影剧院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
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C C36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
地
C4
C41
C42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用地
体育训练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
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
业余体校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C51
C52
C53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用地
卫生防疫用地
休疗养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
肿瘤医院等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
入居住用地(R)
C6
C61
C62
C63
C64
C65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
用地
成人与业余学
校用地
特殊学校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
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
职业高中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
心等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
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
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8 其他公共设施
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
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
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
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
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
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W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
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T2
T21
T22
T23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
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高速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T4
T41
T42
港口用地
海港用地
河港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
制范围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S11
S12
S13
S19
道路用地
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支路用地
其他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
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S2
S1
S2
广场用地
交通广场用地
游憩集会广场
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
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
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S
S31
S32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
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U11
U12
U13
U14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用地
供电用地
供燃气用地
供热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
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2
U21
U22
U29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用地
货运交通用地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
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
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U4
U41
U42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
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
施等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9 其他市政公用
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G 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
地和林地
G1
G11
G12
公共绿地
公园
街头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
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
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G G2
G21
G2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
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
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村镇其他用地 水域和其他用
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
的水域
E2
E21
E22
E29
耕地
菜地
灌溉水田
其他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
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3 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E4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E5 牧草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E6
E61
E62
E63
E69
村镇建设用地
村镇居住用地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其他用地
E7 弃置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
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R8 露天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楼 主] | Posted: 2007-01-24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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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读本贴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3.0.1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
3.0.2.1 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他用地不参与平衡,《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
3.1.3 村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小类
R
居住建筑用地
各类居住建筑及其间距和内部小路场地绿化等用地不包括中面宽度
等于和大于3.5m的道路用地
R1
R2
R3
村民住宅用地
居民住宅用地
其他居住用地
村民户独家使用的住房和附属设施及其户间间距用地进户小路用地
不包括自留地及其他生产性用地
居民户的住宅庭院及其间距用地
属于R1、R2以外的居住用地如单身宿舍敬老院等用地
C
C1
C2
C3
C4
C5
C6
公共建筑用地
行政管理用地
教育机构用地
文体科技用地
医疗保健用地
商业金融用地
集贸设施用地
各类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政府团体经济贸易管理机构等用地
幼儿园托儿所小学中学及各类高中级专业学校成人学校等用地
文化图书科技展览娱乐体育文物宗教等用地
医疗防疫保健休养和疗养等机构用地
各类商业服务业的店铺银行信用保险等机构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集市贸易的专用建筑和场地不包括临时占用街道广场等设摊用地
M
生产建筑用地
独立设置的各种所有制的生产性建筑及其设施和内部道路场地绿化
等用地
M1
M2
M3
M4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缝纫电子工艺品等工
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纺织食品小型机械等
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采矿冶金化学造纸
制革建材大中型机械制造等工业用地
各类农业建筑如打谷场饲养场农机站育秧房兽医站等及其附属设
施用地不包括农林种植地牧草地养殖水域
W 仓储用地
物资的中转仓库专业收购和储存建筑及其附属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W1
W2 普通仓储用地
危险品仓储用地
存放一般物品的仓储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村镇对外交通的各种设施用地
T1
T2 普通仓储用地
危险品仓储用地
存放一般物品的仓储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等设施用地
S1 道路用地
规划范围内宽度等于和大于3.5m以上的各种道路及交叉口等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停车场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场地
U 公用工程设施用地
各类公用工程和环卫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
等用地
U1
U2 公用工程用地
环卫设施用地
给水排水供电邮电供气供热殡葬防灾和能源等工程设施用地
公厕垃圾站粪便和垃圾处理设施等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小类
G 绿化用地
各类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绿地
G1
G2
公共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
面向公众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如公园街巷中的绿地路旁或临水
宽度等于和大于5m的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花卉的圃地以及用于安全卫生防风等的防护林带和
绿地
E
水域和其他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水域农林种植地牧草地闲置地和特殊用地
E1
E2 水域
农林种植地
江河湖泊水库沟渠池塘滩涂等水域不包括公园绿地中的水面
以生产为目的农林种植地如农田菜地园地林地等
E
E3
E4
E5
牧草地
闲置地
特殊用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尚未使用的土地
军事外事保安等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公安消防机构等用地
5.0.1 村民宅基地和居民住宅用地的规模,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用地面积指标进行确定。
7.0.1.3 三类工业用地应按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选址,并严禁在该地段内布置居住建筑。
7.0.1.4 对已造成污染的二类、三类工业,必须治理或调整。
4.0.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4.0.2 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4.1.1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表4.1.1
指标级别 用地指标人(m2/人)
I 60.1~75.0
II 75.1~90.0
III 90.1~105.0
IV 105.1~120.0
4.1.3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4.1.3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表4.1.3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
水平人(vm2/人) 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 允许调整幅度
人(m2/人)
指标级别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人(m2/人)
≤60.0 I 60.1~75.0 +0.1~+25.0
60.1~75.0 I 60.1~75.0 >0
II 75.1~90.0 +0.1~+20.0
75.1~90.0 II 75.1~90.0 不限
III 90.1~105.0 +0.1~+15.0
90.1~105.0 II 75~1~90.0 -15.0~0
III 90.1~105.0 不限
IV 105.1~120.0 +0.1~+15.0
105.1~120.0 III 90.1~105.0 -20.0~0
IV 105.1~120.0 不限
≥120.0 III 90.1~105.0 <0
IV 105.1~120.0 <0
4.1.5 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得大于人150.m2/人。
4.2.1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4.2.1
类别名称 用地指标人(m2/人)
居住用地 18~28.0
工业用地 10~25.0
道路广场用地 7.0~15.0
绿地
其中:公共绿地 ≥9.0
≥7.0
4.3.1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表4.3.1
类别名称 占建设用地的比例(%)
居住用地 20~32
工业用地 15~25
道路广场用地 8~15
绿地 8~1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 93
3.0.2.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表3.0.2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1、住宅用地(R01) 4~60 55~65 60~75
2、公建用地(R02) 20~32 18~27 6~18
3、道路用地(R03) 8~15 7~13 5~12
4、公共绿地(R04) 7.5~15 5~12 3~8
居住区用地(R) 100 100 100
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3规定。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
居住规模 层数 大城市 中等城市 小城市
居住区 多层 16~21 16~22 16~25
多层、中高层 14~18 15~20 15~20
多、中高、高层 12.5~17 13~17 13~17
多层、高层 12.5~16 13~16 13~16
小区 低层 20~25 20~25 20~30
多层 15~19 15~20 15~22
多层、中高层 14~18 10~24 14~20
中高层 13~14 13~15 13~15
多层、高层 11~14 12.5~15 —
高层 10~12 10~13 —
组团 低层 18~20 20~23 20~25
多层 14~15 14~16 14~20
多层、中高层 12.5~15 12.5~15 12.5~15
中高层 12.5~14 12.5~14 12.5~15
多层、高层 10~13 10~13 —
高层 7~10 8~13 —
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5人计算.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4.1.3 村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4.2.1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4.2.1的规定分为五级。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表4.3.1
级别 一 二 三 四 五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m2/人) >50
≤60 >60
≤80 >80
≤100 >100
≤120 >120
≤150
4.2.3 对已有的村镇进行规划时,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以现状建设用地的人均水平为基础,根据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并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表4.2.3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m2/人)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 允许调整幅度(m2/人)
≤50 一、二 应增5~120
50.1~60 一、二 可增0~50
60.1~80 二、三 可增0~10
80.1~100 二、三、四 可增、减0~10
100.1~120 三、四 可减0~15
120.1~150 四、五 可减0~20
>150 五 应减至150以内
4.2.3.2 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村镇,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2 楼] | Posted: 2007-01-24 17: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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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黔蕊糕彝凑纂瑟
以取得生物产品为主要目的的用地。建设用地
按土地权属、建设内容不同,可分为国家建设
用地、乡镇建设用地、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和其
他建设用地;按使用土地性质的不同可分农业
建设用地和非农业建设用地;按其用地规模和
工程投资的不同,可分为大型建设项目用地、
中型建设项目用地和小型建设项目用地。建设
用地包括:1。占用和正在占用的土地;2.建
筑工程实体隶属单位使用的土地;3.建筑工
程实体需要配套备用的土地。具体地说,它包
括城镇、村庄、工矿、交通(公路、铁路、桥
梁、机场、码头)、军事、水利、市政基础设
施(变电站、排污站、自来水厂、电视发射塔
等)等各项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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