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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社会现象在较长时期内各期(年)平均增长程度的相对数。以倍数或百分数表示。它等于平均发展速度减1(或100%)。
我国计算平均增长速度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习惯上经常使用的“水平法”,又称几何平均法,是以间隔期最后一年的水平同基期水平对比来计算平均每年增长(或下降)速度;另一种是“累计法”,又称代数平均法或方程法,是以间隔期内各年水平的总和同基期水平对比来计算平均每年增长(或下降)速度。在一般正常情况下,两种方法计算的平均每年增长速度比较接近;但在经济发展不平衡、出现大起大落时,两种方法计算的结果差别较大。
除固定资产投资用“累计法”计算外,其余均用“水平法”计算。从某年到某年平均增长速度的年份,均不包括基期年在内。如建国四十三年的平均增长速度是以1949年为基期计算的,则写为1950-1992年平均增长速度,其余类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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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增长速度
【平均增长速度】环比增长速度的平均值。
它说明某种客观现象在一个较长时期内逐年平
均增长的一般水平。平均增长速度不能由增长
量和增
长速度直接计算,而只能由平均发展速度
减1去求得。即:
平均增长速度=平均发展速度一1(或
100%)
当平均发展速度大于1时,平均增长速度
为正值,表明所研究现象在一定发展阶段内逐
期平均递增的程度;当平均发展速度小于1
时,平均增长速度为负值,表明其逐期递减的
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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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verage velocity of incr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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