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见奴隶阶级”。 ◎ 奴隶 núlì 为奴隶 主劳动而没有人身自由的人,可以被奴隶 主杀死或买卖 完全听命于某种具有支配力量的影响的人;不能自主的人 为奴隶 主无偿劳动而没有人身自由的人,常被奴隶 主任意买卖或杀害。《后汉书·西羌传》:“ 羌无弋爰劒 者, 秦厉公 时为 秦 所拘执,以为奴隶 。”《新唐书·魏元忠传》:“阉竖者,给宫掖扫除事,古以奴隶 畜之。” 宋 司马光 《涑水记闻》卷十三:“汝曹降贼,必驱汝为奴隶 ,负担归其巢穴。” 引申为被奴役被压迫的人。 毛泽东 《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无数万成群的奴隶 --农民,在那里打翻他们的吃人的仇敌。” 婢仆。 北齐 颜之推 《颜氏家训·勉学》:“爰及农商工贾,厮役奴隶 ,钓鱼屠肉,饭牛牧羊,皆有先达,可为师表。” 唐 柳宗元 《段太尉逸事状》:“汝将何以视天地,尚不愧奴隶 耶?” 宋 苏洵 《广士》:“虽奴隶 之所耻,而往往登之朝廷,坐之郡国,而不以为怍。” 清 纪昀 《阅微草堂笔记·滦阳消夏录三》:“但自有婢媪,不用 张 之奴隶 耳。” 巴金 《灭亡》第十章:“然而我底母亲因为没有了人间的爱死去了,我底表妹被人强迫做奴隶 去了。” 奴役,役使。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续黄梁》:“荼毒人民,奴隶 官府,扈从所临,野无青草。” 孙中山 《香港兴中会宣言》:“庶我子子孙孙,或免奴隶 於他族。” 奴隶 ,既无自己的土地,又无自由,其他大部分权利也没有,是属于主人的“物品”,主人有权处置奴隶 。
奴隶 一般来源于战俘、被占领地区原住民、负债者和罪犯,也有从非洲等地方拐卖到奴隶 市场的人。奴隶 制一般出现在农业社会里。
世界很多不同地方以及历史上很多不同时期都有奴隶 。今天,北非一些地方仍有奴隶 存在。还有巴西至今仍存在着奴隶 。
主要的奴隶 是黑奴。
第一章黑奴贸易的盛行
非洲是人类的起源地之一。在古代文明发展的多极世界中,非洲占有一
席之地。尼罗河流域孕育了埃及古代文明。北非沿海曾经是地中海古代文明
圈的一个组成部分。公元7世纪以后,伊斯兰文化在北非、东非沿海及西苏
丹等地的传播,使这些地区经济文化出现了新的繁荣。在广大撒哈拉以南地
区,经过长期稳定的发展,形成了具有独特风格的黑人文化。到16世纪以前,
非洲跟欧亚大陆一样,已处于前资本主义发展的各个阶段。如果没有殖民主
义者的入侵,非洲社会将循着自己的轨迹向前演化发展。
在古代和中世纪,黑人就经由撒哈拉商道、尼罗河及印度洋贩卖到南欧、
阿拉伯世界、波斯、南亚等地。在那个时代,由于生产力太低,奴隶 买卖是
普遍现象,而不是黑人所特有的,也有白人被卖给黑人为奴。奴隶 贸易为西
欧资本家带来了巨额利润,成为资本原始积累的重要来源。
但是,近代殖民主义的入侵打乱了非洲正常的社会发展进程。随着资本
主义的兴起,非洲变成商业性猎获黑人的场所。黑奴贸易发展成为一个专门
的行业,成为一种特殊的历史现象。数以千万计的非洲黑人背井离乡,漂洋
过海,被贩卖到美洲以及印度洋、亚洲由殖民者开办的种植园和矿井中工作,
另一些黑人在捕奴、掠奴战争及贩运途中死去。非洲人民及其社会经济生活
受到空前浩劫。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而万恶的殖民主义、资本主义制度却
随着贩卖和奴役非洲黑人而兴盛起来。马克思曾指出,非洲变成商业性猎获
黑人的场所,是资本原始积累的主要因素之一,标志着资本主义生产时代的
曙光。后来,黑奴贸易以及美洲的黑人奴隶 制又为工业革命积累了资金。因
此可以说,资本主义从头到脚沾满了非洲人民的鲜血。
黑奴贸易大约经历了四个世纪。除奥地利、波兰和俄国等少数国家外,
几乎所有的欧洲国家以及美国都先后参与了这一罪恶活动。综观黑奴贸易的
发展过程,大体可以分成三个时期:15世纪中叶至17世纪中叶为第一时期;
17世纪中叶至19世纪初为第二时期,由于美洲种植园的发展,黑奴贸易在
这一时期走向高潮;1807—1808年英、美两国通过禁止奴隶 贸易的法案以
后,黑奴贸易进入第三时期。这时奴隶 贸易在法律上已被禁止,但黑奴走私
贸易却兴盛起来。直至1890年7月布鲁塞尔会议作出废除非洲奴隶 贸易的决
议,黑奴贸易才算正式终止。
如果按照早期资本主义发展的不同阶段而决定的不同贸易性质来划分,
那末整个黑奴贸易史也可分成三个阶段:15至17世纪,西班牙、葡萄牙的
封建王室及随后荷兰、英国、法国等以特许公司为代表的商业资本占统治地
位,黑奴贸易实行的是垄断贸易;18世纪,工业资本冲破了商业资本的垄断,
黑奴贸易进入自由贸易阶段;工业革命以后,由于近代大工业的出现而在法
律上废除了奴隶 贸易,19世纪黑奴走私贸易盛行。
本章叙述16世纪至19世纪初300年间黑奴贸易的盛行,及其对世界和
非洲历史发展所产生的影响。
一、十六世纪及十七世纪上半叶的黑奴贸易
1441年,由安陶·贡萨尔维斯和努诺·特里斯陶率领的一支葡萄牙探险
队,在布朗角附近沿海劫掠了10名非洲黑人,带回里斯本出售,是为黑奴贸
易的开始。在15世纪后半叶,葡萄牙人从西非沿海贩运黑奴去本国充当家务和农业劳动力,或贩运至马德拉群岛、加那利群岛和佛得角群岛等大西洋岛屿新辟的甘蔗种植园中工作,每年贩奴大约500—1000名。但是,直到16世纪初,葡萄牙人在西非的黑奴贸易,其价值远远赶不上黄金、象牙、胡椒等非洲产品的贸易。1494年西班牙和葡萄牙签订的托德西拉斯条约是列强第一个瓜分世界的条约,它确定以佛得角以西370里格为西、葡两国势力范围的分界线,两国在美洲的势力范围以西经46度为界。从此,非洲、亚洲及巴西归属葡萄牙,美洲其他地区归属西班牙。
16世纪,西班牙人在向西印度群岛及美洲大陆进行扩张掠夺的过程中,对土著印第安人进行了灭绝人性的屠杀,并企图奴役印第安人,但没有成功。西班牙人发现,印第安人不适宜于繁重的田间劳动,一个黑人奴隶 顶得上四个印第安人。为了满足那里发展热带作物种植园及开发矿藏对劳动力的需求,他们决定从非洲运进黑人。1501年,即哥伦布发现新大陆后不到10年,伊斯帕尼奥拉岛就从葡萄牙运进了第一批黑奴。这是向美洲贩卖奴隶 的滥
觞,也是美洲实行黑人奴隶 制的开端。1518年,第一艘来自非洲的贩奴船到
达西印度,开始了非洲与美洲之间直接的黑奴贸易。到1540年,西班牙美洲殖民地每年运进的黑奴可能已达1万人。
16世纪葡萄牙人在非洲西海岸的贩奴活动主要在两个地区:一个是上几
内亚,即从佛得角群岛到塞拉利昂沿海。佛得角群岛的最大岛屿圣地亚哥岛
曾经是经营上几内亚贸易的中心。一些原在佛得角群岛定居的欧洲人陆续移
居到上几内亚沿海,甚至溯冈比亚河而上,在这一带建立了许多小据点,从
事贩奴及其他商业活动。另一个是刚果河口及其以南地区。16世纪初,不仅
葡萄牙商人,而且应刚果国王阿方索之邀派去的葡萄牙传教士、教师、工匠
(裁缝、制鞋匠、泥瓦匠、制砖工)等,都以帮助刚果发展经济为名而行贩
奴活动之实。到1526年,刚果国内局势变得很糟,以至阿方索写信给葡萄牙
国王诉说:“这个国家每个角落都有许多商人。他们将毁灭这个国家。人们
每天在遭受奴役和劫掠,甚至贵族和王族成员也不能幸免。”圣多美岛在16世纪成为几内亚湾及刚果至安哥拉沿海的贩奴基地。1493年,欧洲人开始在该岛定居;1499年,建立了第一个甘蔗种植园。16世纪上半叶,这里成为欧洲蔗糖的主要来源。16世纪20年代起,圣多美和普林西比的葡萄牙商人深入圣萨尔瓦多内地,可能远至扎伊尔河上的马莱博湖
及在南方的恩东戈,从事贩奴活动。从贝宁湾、刚果、安哥拉等地运来的黑奴,或留在当地种植园工作,或被转运去黄金海岸、马德拉群岛、佛得角群岛和葡萄牙本土,16世纪30年代开始又直接转运去美洲,16世纪中叶成为非洲向美洲贩运黑奴的主要转运站。圣多美岛在1530—1560年间达到繁荣的顶点,是当时葡萄牙主要的海外领地之一。奴隶 和甘蔗是其两大财富。柯廷引用n·迪尔的估计数认为,在整个黑奴贸易期间,圣多美运进了10万名奴隶 。
1576年葡萄牙人在罗安达湾建立了圣米格尔堡作为基地,从此刚果河口以南的黑奴直接从这里贩运去美洲,而不再经由圣多美岛转运。这里逐步发展成为安哥拉和刚果的奴隶 贸易中心之一。到16世纪最后25年,从非洲直接向西印度诸岛及美洲大陆输出奴隶 的
南大西洋贸易体系已经确立起来。向欧洲及大西洋诸岛(马德拉、加那利和佛得角诸群岛)输出的奴隶 仅占非洲输出总数的17%。1600年以后输往欧洲的奴隶 ,大部分也是转运去西印度的。同时,从16世纪末17世纪初起,美洲奴隶 来源从西非迅速转向刚果安哥拉地区。其中至少有两个因素值得提及:第一,圣多美的甘蔗种植园面临巴西的竞争,到16世纪末17世纪初逐步衰落,这意味着几内亚湾本身对刚果安哥拉奴隶 的需求减少了;第二,从17世纪初起,葡萄牙人开始在罗安达内地诉诸军事行动,或通过直接掠夺,
或通过同当地非洲人的贸易而获得了新的奴隶 来源。但是,直至17世纪中
叶,美洲对非洲黑奴劳动力的需求量以及因此而形成的贩奴的数量毕竟有
限。
二、十七世纪中叶以后黑奴贸易兴盛的原因
在早期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上,美洲的直接奴隶 制曾经是欧洲资产阶级
工业的基础。17世纪中叶起,欧洲由于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的发展以及人们
生活习惯的改变(例如,咖啡成为主要饮料、蔗糖消耗量激增等),对热带
产品的需求量与日俱增,从而促使西印度及美洲大陆生产热带产品的奴隶 种
植园获得巨大发展。这成为黑奴贸易兴盛的原因。
1625年第一批英国移民来到巴巴多斯,种植烟草、棉花、蓝靛等作物。
1641年首次引种甘蔗,巴巴多斯因而被称为“西印度糖岛之母”。这里运进黑奴数量便由此成倍增长。以后,甘蔗种植迅速推广到背风群岛及牙买加、安提瓜等岛屿。在甘蔗引进英属西印度殖民地后的二十多年,蔗糖占到伦敦从殖民地种植园进口总值的将近一半,超过了烟草。17世纪末18世纪初,牙买加种植园的发展逐渐取代巴巴多斯的地位,其运进黑奴的数量也超过巴巴多斯,奴隶 与白人的比例高达10比1。在法属西印度,1635年瓜德罗普岛先引种烟草,17世纪中叶以后又陆续引进甘蔗、咖啡等热带作物。17世纪
末,种植园奴隶 制已经成为西印度群岛的经济基础。因此,仅在17世纪后半
叶的50年间,非洲大西洋沿岸卖给欧洲人的奴隶 数量就超过以前200年的总数.
奴隶 贸易发生在资本主义进行原始积累的时候。资本主义的发展,使资产阶级需要大批的廉价劳动力和巨额的财富或货币资本。要达到这个目的,资本家除了残酷压榨、剥削工人外,就是掠夺海外殖民地的大量财产。后来,美洲被发现,英国等殖民主义国家又把美洲作为巨额财富的来源地。大量土著居民如印第安人被成批地赶往矿井,当他们被榨干最后一滴血汗时,他们又被成批成批地埋于废弃的矿井之中。就这样,他们在用生命为资本家积累着一枚枚硬币。 奴隶
先秦时期人身完全为主人(包括公家)所占有的服役者。通称“臣妾”。男为臣,女为妾(不包括与君主、贵族有臣属或婚姻关系的臣、妾)。又称“虏”、“仆”、“奴”、“隶”、”婢”、“臧获”、“僮”(亦作“童”)、“竖”、“奚”(一种女奴)等。大约在战国晚期,出现了“仆妾”、“奴妾”等与“臣妾”同义的名称。汉代,“奴婢”取代“臣妾”而成为奴隶 的通称。虽然“奴”和“隶”这两种奴隶 名称在先秦时代都已存在,“奴隶 ”一词却是在汉代之后的著作里才出现的。
奴隶 的来源基本上来自下列四种人:
①战俘、被掠取者、被征服者。
特别是商和西周的奴隶 ,大概绝大多数都来自这些人。从殷墟甲骨文和西周铜器铭文可以看出,无论是商、周王朝或是其敌对的方国、部落,都力争在军事行动中擒获战俘并掠取对方人口。商代贵族获得的大量俘虏,如羌人、夷人等,一部分用作人殉人祭,一部分则沦为奴隶 。西周时期,杀人祭祀的现象大大减少,俘虏用作奴隶 的比例大幅度上升。在西周前期的小盂鼎铭文所记的征伐某个方国的战争中,周人斩获了三千八百多个首级,还俘获万三千八十一人。《左传》中关于春秋时期俘虏的记载很多。战国时战败国的青壮年大批战死,《尉缭子·武议》就指责用兵攻人者“杀人之父兄,利人之货财,臣妾人之子女”。时人亦常把奴隶 称为“虏”。不过在战国时期,其他来源的奴隶 急剧增加,俘虏作为奴隶 来源的重要性不如过去突出。
征服者对被征服的国家或部落的处理方法比较复杂。从西周春秋时代史料看,统治者往往使被征服者中原来有射御等作战技术的人充当在军事上为他们服役的“臣”、“仆”,使原来从事农业劳动的人成为为他们耕种土地的“庸”;同时不仅允许这种臣、仆或庸有家庭,而且还让他们大批聚居在一起。他们究竟是否应该看作奴隶 ,尚有待讨论。
②罪人及其家属。
商以来,就有把一部分罪犯(通常是所犯之罪既不轻但又不够处死刑的人)以及犯死罪和其他较重之罪者的家属罚为官奴的制度。西周罪犯家属没为官奴者(或谓指盗贼罚为官奴的),男子成为司隶所掌管的罪隶,女子从事舂米等劳动。战国时,各国都有大量因犯罪而受刑(如去须鬓的耐刑,去发的髡刑以及鲸、劓、刖、宫等肉刑)并被罚为公家服役的刑徒如秦国的刑徒有隶臣、隶妾、鬼薪、白粲、城旦、舂等名目。过去一般认为刑徒服役都有期限,因此有些人怀疑是否能把他们看作官奴。据近来有些学者的研究,隶臣妾等刑徒在汉文帝实施罪人“有年而免”之制前,是无限期服役的(但秦律提到的“更隶妾”,可能只以一部分时间为公家服役,情况比较特殊)。无期限的刑徒无疑应该看作国家的奴隶 。但春秋以前的罪奴,由于原来身分以及成为罪奴后的工作的不同,具体情况可以有很大差别。例如春秋时有些贵族因有罪而“降在皂隶”,他们一般都有自己的家庭和世守的职务,地位近于低级的吏,是否应该看作奴隶 ,也是有讨论余地的。
③被家长出卖的妻儿及自卖为奴者。
自战国始,贫民或其他破产者出卖妻子、儿女为奴的现象大量出现。有时他们采取赘的方式,即以妻儿作为债务抵押,过期不能偿债就被债主没为奴隶 。作为抵押的赘子如被债主家招为女婿,就成为赘婿。战国时赘婿的地位极低,跟奴隶 相似。自卖为奴的现象在战国时期也已存在。上述奴隶 ,基本上可以看作债务奴隶 。
④奴隶 的子女。奴隶 的子女在一般情况下仍是奴隶 ,即《汉书·陈胜传》所谓“人奴产子”。
此外,强抑、诱拐以至掠卖人为奴等现象也是存在的。
奴隶 的转移其方式主要为:
①赠赐。春秋以前,王、侯或其他大贵族赏赐臣下以奴隶 比较常见。战国时,国家曾把奴隶 赏赐给有功者。私人间也馈赠奴奴隶 市场隶。秦简《法律答问》部分曾提到“妻媵臣妾”,即娘家陪嫁的奴隶 。国家间有时也馈赠奴隶 。如《左传》成公二年记鲁国赂入侵楚军以“执■、执针、织纴”各一百人。
②买卖。西周时期的曶鼎铭有用马和丝等物赎回五个奴隶 的记载,这还不能算真正的奴隶 买卖。真正的奴隶 买卖的出现大概不会早于春秋时期。战国之际,“卖仆妾售于闾巷者,良仆妾也”,反映出奴隶 买卖已极其普遍。公家、私家之间也进行奴隶 买卖。《国语·吴语》记越王勾践在伐吴前下令说,军士因不听命被斩者的妻儿要没为奴隶 卖给私家。秦简《封诊式》的“告臣”爰书说,士伍甲由于其臣“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谒卖公,斩以为城旦,受价钱”。可见私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把奴隶 卖给公家。
此外,如国家没收犯罪者的奴隶 、私人用奴隶 为官奴赎身、国家间或私家间掠夺奴隶 、占有他人的逃亡奴隶 等等,也都会使奴隶 变换主人。
春秋以前,奴隶 基本上掌握在大夫以上的贵族手中。到战国时,由于旧制度的崩溃和奴隶 买卖的发达等原因,占有奴隶 者的范围扩大。从秦简《封诊式》的“封守”爰书看,一个并不富有的无爵的士伍也占有着一臣一妾。上引“告臣”爰书所说的奴隶 主也是一个士伍。
奴隶 身分的解脱在一般情况下,奴隶 身分是终身不变的,而且还要传给子孙。
解脱奴隶 身分的途径主要有下述几种:
①逃亡。殷墟甲骨文中有不少讲到奴隶 逃亡的卜辞。《尚书》、《左传》、《墨子》及云梦秦简中的《日书》等,都记有奴隶 逃亡的史实或“逃臣”一类的词语。为了巩固自身统治,先秦时期的统治者对奴隶 逃亡问题非常重视。周文王有“有亡荒阅”之法,规定如有奴隶 逃亡,就要进行大搜查。战国时卫嗣君为了显示法令的尊严,甘愿用一个叫左氏的邑去换回一个逃亡到魏国的胥靡。可见奴隶 逃亡要获得成功并不容易。
②赎身。指有关的人或公家把奴隶 赎为庶人。《吕氏春秋·察微》说:“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指其他诸侯正在作坊的古代奴隶 国),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其他国家不知是否有类似规定。秦律允许人以爵级或用“丁粼”(不知是否为丁壮之意)男子赎取隶臣妾。一般隶臣用两人赎取,达到“免老”年龄的老隶臣和高五尺以下的小隶臣以及隶妾,用一人赎取。用来赎取的人则成为隶臣。估计一般被用来赎取隶臣妾的人都是私家奴隶 。此外,秦律还允许百姓以“戍边五岁”而不抵消应服之役的条件,赎取当隶妾的母亲或姐妹一人为庶人。
③立功。为奴隶 主或国家立功,也是免除奴隶 身分的一个途径。晋国栾氏??条件,取得执政者焚烧“丹书”(用朱砂书写的奴籍)免除其奴隶 身分的允诺。在晋国贵族赵氏与范氏、中行氏的斗争中,赵简子也曾在一次战斗前提出“克敌者……人臣隶圉免”的允诺,来激励属下奴隶 们的斗志。从秦国的《军爵律》可以知道,隶臣斩得敌首就可免除奴隶 身分(一般人斩一首获爵一级,隶臣应是斩一首获免,斩二首始获公士爵)。
此外,奴隶 身分的免除还有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例如战国晚期秦国取得新领土后,有时把奴隶 免为庶人迁居到那里去。 奴隶 ,既无自己的36177.htm>土地,又无9261.htm>自由,其他大部分64422.htm>权利也没有,是属于主人的“241785.htm>物品”,主人有权处置奴隶 。 奴隶 一般来源于33804.htm>战俘、被占领地区原住民、负债者和526813.htm>罪犯,也有从6546.htm>非洲等地方678734.htm>拐卖到奴隶 市场的人。40830.htm>奴隶 制一般出现在农业社会里。 nuli
奴隶
先秦时期人身完全为主人(包括公家)所占有的服役者。通称“臣妾”。男为臣,女为妾(不包括与君主、贵族有臣属或婚姻关系的臣、妾)。又称“虏”、“仆”、“奴”、“隶”、“婢”、“臧获”、“僮”(亦作“童”)、“竖”、“奚”(一种女奴)等。大约在战国晚期,出现了“仆妾”、“奴妾”等与“臣妾”同义的名称。汉代,“奴婢”取代“臣妾”而成为奴隶 的通称。虽然“奴”和“隶”这两种奴隶 名称在先秦时代都已存在,“奴隶 ”一词却是在汉代之后的著作里才出现的。
奴隶 的来源 基本上来自下列四种人:
① 战俘、被掠取者、被征服者。特别是商和西周的奴隶 ,大概绝大多数都来自这些人。从殷墟甲骨文和西周铜器铭文可以看出,无论是商、周王朝或是其敌对的方国、部落,都力争在军事行动中擒获战俘并掠取对方人口。商代贵族获得的大量俘虏,如羌人、夷人等,一部分用作人殉人祭,一部分则沦为奴隶 。西周时期,杀人祭祀的现象大大减少,俘虏用作奴隶 的比例大幅度上升。在西周前期的小盂鼎铭文所记的征伐某个方国的战争中,周人斩获了三千八百多个首级,还俘获万三千八十一人。《左传》中关于春秋时期俘虏的记载很多。战国时战败国的青壮年大批战死,《尉缭子·武议》就指责用兵攻人者“杀人之父兄,利人之货财,臣妾人之子女”。时人亦常把奴隶 称为“虏”。不过在战国时期,其他来源的奴隶 急剧增加,俘虏作为奴隶 来源的重要性不如过去突出。
征服者对被征服的国家或部落的处理方法比较复杂。从西周春秋时代史料看,统治者往往使被征服者中原来有射御等作战技术的人充当在军事上为他们服役的“臣”、“仆”,使原来从事农业劳动的人成为为他们耕种土地的“庸”;同时不仅允许这种臣、仆或庸有家庭,而且还让他们大批聚居在一起。他们究竟是否应该看作奴隶 ,尚有待讨论。
② 罪人及其家属。商以来,就有把一部分罪犯(通常是所犯之罪既不轻但又不够处死刑的人)以及犯死罪和其他较重之罪者的家属罚为官奴的制度。西周罪犯家属没为官奴者(或谓指盗贼罚为官奴的),男子成为司隶所掌管的罪隶,女子从事舂米等劳动。战国时,各国都有大量因犯罪而受刑(如去须鬓的耐刑,去发的髡刑以及鲸、劓、刖、宫等肉刑)并被罚为公家服役的刑徒如秦国的刑徒有隶臣、隶妾、鬼薪、白粲、城旦、舂等名目。过去一般认为刑徒服役都有期限,因此有些人怀疑是否能把他们看作官奴。据近来有些学者的研究,隶臣妾等刑徒在汉文帝实施罪人“有年而免”之制前,是无限期服役的(但秦律提到的“更隶妾”,可能只以一部分时间为公家服役,情况比较特殊)。无期限的刑徒无疑应该看作国家的奴隶 。但春秋以前的罪奴,由于原来身分以及成为罪奴后的工作的不同,具体情况可以有很大差别。例如春秋时有些贵族因有罪而“降在皂隶”,他们一般都有自己的家庭和世守的职务,地位近于低级的吏,是否应该看作奴隶 ,也是有讨论余地的。
③ 被家长出卖的妻儿及自卖为奴者。自战国始,贫民或其他破产者出卖妻子、儿女为奴的现象大量出现。有时他们采取赘的方式,即以妻儿作为债务抵押,过期不能偿债就被债主没为奴隶 。作为抵押的赘子如被债主家招为女婿,就成为赘婿。战国时赘婿的地位极低,跟奴隶 相似。自卖为奴的现象在战国时期也已存在。上述奴隶 ,基本上可以看作债务奴隶 。
④ 奴隶 的子女。奴隶 的子女在一般情况下仍是奴隶 ,即《汉书·陈胜传》所谓“人奴产子”。
此外,强抑、诱拐以至掠卖人为奴等现象也是存在的。
奴隶 的转移 其方式主要为:
① 赠赐。春秋以前 n.: bond, bondage, bondman, bondsman, chattel, helot, helotry, mameluke, serf, servant, servility, slave, vassal, person who is the property of another and is forced to work for him vt.: enfranchise n. esclave 奴隶阶级 人物 历史人物 历史 殖民 百科辞典 奴隶社会 原始社会 家长 家庭制度 革命 战争 起义 女性 职业 社会阶层 考古 文物 陶塑 百科大全 释义 文化 名词 社会学 社会 身份 道德 社会形态 物理百科 更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