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互联网条约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目的是为了在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领域更充分地保护版权人的利益。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目的是为了在数字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领域更好地保护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国际互联网条约”,并于2002年生效。目前有近60个国家批准或者加入。 该条约在中国于2007年6月9日正式生效。
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标准越来越趋向于国际性协调规范,以国际条约为主导的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已经势不可挡。世界各国大都已经着手或将继续在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及其他知识产权国际新条约的大构架下修改和完善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以共同建设21世纪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大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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