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协议》(agreement on rules of origin)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它由前言、四部分9条和2个附件组成。主要条款包括:定义与范围,实施原产地规则的纪律,通知、审议、磋商和争端解决的程序安排,原产地规则的协调等内容。协议制订了各成员应遵守的行为准则,以及过渡规定。协议适用于所有用于非优惠性商业政策措施的原产地规则,包括实行关贸总协定有关条款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要求,任何歧视性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以及政府采购其他成员的货物和贸易统计等使用的原产地规则,协议不适用于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协议的宗旨是规范各成员实施原产地规则的行为,进行除关税优惠之外的原产地规则的长期协调,保证这些规则本身不构成不必要的贸易壁垒,使原产地规则以一种公正的、透明的、可预见的、一致的和无歧视的方式制订并实施,避免原产地规则成为阻碍国际贸易的一种壁垒。协议的附件1为《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规定了技术委员会的职责、代表、会议、程序等。附件2为《关于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用于处理符合优惠关税待遇要求产品的原产地规则的运作。其内容与非优惠原产地过渡期的纪律基本相同,除了不要求不能将原产地规则作为实现贸易目标的工具,不要求以最惠国待遇和无歧视地实施原产地规则。
根据协议规定,设立原产地规则委员会。
经济百科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Agreement on Rules of Origin),由4个部分、9个条款、2个附件组成。涉及使用范围、约束原产地规则实施的规定、通知、审评、磋商和争端解决的程序、原产地规则的直辖市等内容。该协议规定了各缔约方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如对进口商品和出口商品实施的原产地规定不得比国内产品实施的原产地规定更加严格,原产地规定的实施应该始终如一、公正合理等,并规定了在过渡期间原产地规定不得用来影响贸易或造成贸易的扭曲或对贸易进行限制,缔约方至少在60天前公面它们对原产地规定所作的改变,然后才能付诸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