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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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的目的是促进社会稳定和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保护企业经营者和
  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仲裁依循以下原则,即:着重调解,及时受理,查清事实,依法处理;
  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内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的投诉时效为: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
  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自08年5月1日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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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处理的一个程序。由仲裁机构
  (或仲裁人员)依据法律以第三者身份对劳动争议事项居中进行调
  解或作出裁决。
  现代西方国家的仲裁制度不尽相同口有的国家不存在一般性
  的仲裁制度,裁定也不能强制性执行。有的国家则颁布了统一的仲
  裁法,根据双方的仲裁协议实行强制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可强制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1993年7月6日国务院颁
  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在县、市、市辖
  区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和政府指定
  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人员是单数,实行少数服从多数
  的原则。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中
  国劳动争议仲裁的一般程序为:①申请仲裁。当事人从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②受理。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做出受理
  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
  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说
  明理由。③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首光是进行调解,在查明事
  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
  庭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④仲裁。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
  裁庭应及时裁决。作出裁决后,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⑤
  执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巧日内·可
  以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
  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包含词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实用手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部分成员的通知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习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