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也叫出口信贷保险,是各国政府为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制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特殊的政策性支持措施,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商的收汇安全和银行的信贷安全而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盈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一种间接调控手段和补充。通过国家设立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承保企业的收汇风险、补偿企业的收汇损失,可以保障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使企业可以运用更加灵活的贸易手段参与国际竞争,不断开拓新客户、占领新市场。出口信用保险的运营原则包括:最大诚信原则,即投保人必须如实提供项目情况,不得隐瞒和虚报;风险共担原则,其赔偿比率一般为90%左右;事先投保原则,即保险必须在实际风险有可能发生之前办妥。出口信用保险是世界贸易组织(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原则上允许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手段。目前,全球贸易倾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有的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的各种出口信用保险保额甚至超过其本国当年出口总额的三分之一。
什么是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出口信用保险按出口合同对进口方的信用放帐期长短不同,出口信用保险是一国为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营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为了分担中国出口企业从事对外贸易的风险,让其开拓国际市场、在贸易领域中更具竞争力,中国信保提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和担保业务。
出口信用保险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其中,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贸易合同中规定的放帐期不超过一年的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贸易或信贷的信用期限在1年至10年的出口信用保险。经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评估同意,放帐期可进一步延长。
出口信用保险的对象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对象是出口企业的应收帐款,承保的风险主要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商业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买方因破产而无力支付债务、买方收货后超过付款期限四个月以上仍未支付货款、买方因自身原因而拒绝收货及付款。
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因买方所在国禁止或限制汇兑、实施进口管制、撤销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叛乱等卖方、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买方无法支付货款。而以上这些风险,是无法预计、难以计算发生概率的,因此也是商业保险无法承受的。
国际贸易中商业性保险承保的对象一般是出口商品,承保的风险主要是因自然原因在运输、装卸过程中造成的对商品数量、质量的损害。有的商业保险也承保人为原因造成的风险,但也仅限于对商品本身的损害。而这些风险可以计算发生概率,根据概率制定保费以确保盈利。
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
出口企业为防范出口信用方面的风险,可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填写投保单、申请买方信用限额,并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批准后支付保费,保险责任即成立。
企业按时申报适保范围内的全部出口,如发生保单所列的风险,企业可按规定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索赔。根据支付方式、信用期限和出口国别的不同,保费从 0.23%至2.81%不等,平均为0.7%左右。买家拒收的,赔付比例为实际损失的80%;买方破产、拖欠和政治风险的,赔付比例为90%。保险公司在赔付后向买家追讨的受益,按比例再分配给投保企业。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确保收汇的安全性,扩大企业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面(如l/c外还可采用t/t、dp、da等),从而增加出口成交机会。同时,投保后可提高出口企业信用等级,有利于获得银行打包贷款、托收押汇、保理等金融支持,加快资金周转。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可为企业提供客户信用调查、帐款追讨等其它业务。
--买方利用国际贸易进行欺诈,侵吞货款;
--买方因自身财务问题而拖欠货款,甚至破产倒闭而无力偿还债务;
--买方因市场问题,以各种理由中止合同、拒收货物,或拒付货款、要求降价等;
--因买方国家市场制度不健全,有关单证与货物。
同时,发生贸易纠纷时解决争议的成本也较高。一旦发生无法收汇的情况,会给企业带来较大损失。
通过支付相对有限、固定的保险费,企业将不可预计的风险锁定为企业固定的税前财务成本支出,从而可以做到稳定经营。 |
|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对象是出口企业的应收帐款,承保的风险主要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商业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买方因破产而无力支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因自身原因而拒绝收货及付款等。
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因买方所在国禁止或限制汇兑、实施进口管制、撤销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暴乱等卖方、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买方无法支付货款。而以上这些风险,是无法预计、难以计算发生概率的,因此也是商业保险无法承受的。 |
|
出口信用保险诞生于19世纪末的欧洲,最早在英国和德国等地萌芽。1919年,英国建立了出口信用制度,成立了第一家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担保机构——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ECGD)。紧随其后,比利时于1921年成立出口信用保险局(ONDD),荷兰政府于1925年建立国家出口信用担保机制,挪威政府于1929年建立出口信用担保公司,西班牙、瑞典、美国、加拿大和法国分别于1929、1933、1934、1944和1946年相继建立了以政府为背景的出口信用保险和担保机构,专门从事对本国的出口和海外投资的政策支持。
二战后,世界各国政府普遍把扩大出口和资本输出作为本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战略,而对作为支持出口和海外投资的出口信用保险也一直持官方支持的态度,将其作为国家政策性金融工具大力扶持。1950年,日本政府在通产省设立贸易保险课,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60年代以后,众多发展中国家纷纷建立自己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
中国于1988年创办信用保险制度,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立出口信用保险部,专门负责出口信用保险的推广和管理。1994年,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其业务中也包括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2001年,在中国加入WTO的大背景下,国务院批准成立专门的国家信用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信保),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自代办的信用保险业务合并而成。 |
|
最大诚信原则,即投保人必须如实提供项目情况,不得隐瞒和虚报;
风险共担原则,其赔偿比率一般为90%左右;
事先投保原则,即保险必须在实际风险有可能发生之前办妥。 |
|
1. 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扩大贸易规模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使企业能够采纳灵活的结算方式,接受银行信用方式之外的商业信用方式(如D/P,D/A,OA等)。使企业给予其买家更低的交易成本,从而在竞争中最大程度抓住贸易机会,提高销售企业的竞争能力,扩大贸易规模。
2. 提升债权信用等级,获得融资便利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企业应收帐款来自国外进口商的风险,从而变应收帐款为安全性和流动性都比较高的资产,成为出口企业融资时对银行的一项有价值的“抵押品”,因此银行可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降低企业融资门槛。
3.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规避应收帐款风险
借助专业的信用保险机构防范风险,可以获得单个企业无法实现的风险识别、判断能力,并获得改进内部风险管理流程的协助。另外,交易双方均无法控制的政治风险可以通过出口信用保险加以规避。
4. 通过损失补偿,确保经营安全
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机构将按合同规定在风险发生时对投保企业进行赔付,有效弥补企业财务损失,保障企业经营安全。同时,专业的信用保险机构能够通过其追偿能力实现企业无法实现的追偿效果。 |
|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从开办到现在,已经走过了20年历程。经过这20年的探索,出口信用保险有力地支持了大陆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商品的出口,在保证企业安全收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初步统计,到1998年11月,大陆出口信用保险金额约24亿美元,从2001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信保)成立到2008年底,中国信保承保金额已累计高达1748亿美元。
目前,中国大陆的出口信用保险由中国信保一家经营。保险按付款期限长短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短期险又分为综合保险、统保保险、信用证保险、特定买方保险、买方违约保险和特定合同保险六种。中长期险分为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和再融资保险三种。
2007年,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贸易额占一般贸易总额的7%。而全世界范围内受到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贸易占到全球贸易总额的12%。 |
|
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
|
- : ECI export credit insurance
|
|
|
|
日本出口信用保险 |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 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 | 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 |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贷款 |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 | 美国制造商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 出口信用保险:操作流程与案例 | 新加坡出口信用保险有限公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