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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存款
本节所记农村存款仅包括国家金融机构吸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乡镇企业和农村集体单位的存款。按存款期限分活期存款(又分支票户和存折户)和定期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国家银行和商业银行均未单独办理农村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国人民银行于1951年召开第一次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部署一方面按区普建银行营业所,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支持农业生产;一方面在农村开始重点试办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当时人民银行吸收的农村存款不多,是放在储蓄存款中统计,未单独立项。1953年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农村信用合作组织有了发展,人行将农村存款单独立项统计,年底全省农村存款仅32万元,占银行总存款0.22%。1957年全省实现农业合作化,农村生产力有较大发展,年底农村存款达3801万元,占银行总存款10.96%,成为农村信贷资金的重要来源。此后,随着农村经济的逐步发展,全省农村存款逐年增多,除个别年份外,长期保持在占全省银行总存款的10%以上。到1988年底,全省农村存款达14.86亿元,其中:农村信用社存款11.33亿元,占76.24%;农村乡镇企业存款2.34亿元,占15.74%;农村集体单位存款1.19亿元,占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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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存款
rural deposit
农村存款(rural deposit)金融机构以归还
为条件吸收农村社会闲散货币资金的信用活动。广义
的农村存款,包括各类银行和农村信用组织吸收的农
村各种客户的存款。中国银行信贷制度规定,农村存
款仅指中国农业银行吸收的存款。动员农村社会闲散
资金,组织农村存款,是中国农业银行的基本信用业
务和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中
国农村存款增长很快。1979年为204亿元,1985年达到
450亿元。
中国农村存款按吸收对象分为三种:①企、事业
单位存款。指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存款。②个人储
蓄存款。指农村居民日常生活待用款和货币收入节余
积蓄款。③财政性存款。指受国家财政预算直接管理
的单位存入的货币资金,包括机关、团体、事业和部
队等单位的各项经费存款。按照存款期限不同,农村
存款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存款按存期长短和种
类付息,一般原则是定期存款利息高于活期;个人存
款利息高于单位存款;财政性存款不支付利息。
中国农业银行对各类存款规定有不同的政策原则:
凡国家机关、团体、事业、部队和国营企业,要按国
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将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以外的货
币资金全部存入银行。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要通
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对集体所有制的单位和企业的
资金管理,中国农业银行实行坚持自愿,加强宣传,方
便存取,谁存谁用的原则,维护集体经济经营管理的
自主权和确保集体经济的利益。根据农村居民个人的
货币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和国家鼓励广大劳动人民群
众积极参加储蓄的政策,中国农业银行对个人储蓄存
款,规定了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
保密的原则。在组织农村存款时,按社会资金性质因
地制宜决定存款种类;充分发挥利率杠杆作用,增加
存款的利率档次,扩大计息范围;把存款与购买物资
结合起来,存款与贷款结合起来,开展多边关系的存
款业务,尽一切办法动员社会闲置、分散的资金,支
援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黄新民刘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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