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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海损理算(adjustment):指由具有一定资格的专业机构或人员,按照理算规则,对共同海损的损失和费用、各受益方的分摊价值,以及应分摊数额所进行的审核和计算工作。
  仓至仓基本原则(warehouse to warehouse, w/w):指保险责任从货物离开保单载明的发货人仓库开始,到保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时止的保险责任原则。
理算的法律依据
  共同海损理算应该依据合同约定的理算规则进行。当前,国际上最广为接受的一个理算规则是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这个规则虽然只是一个民间规则而不是国际公约,但由于其悠久的历史和广泛的接受性,在统一和协调各国的理算工作方面起着积极作用。
  合同没有约定理算规则的,共同海损理算应该依据理算地的法律进行。
分摊请求权的时效
  根据我国海商法,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确定
  共同海损损失包括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其中,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分别按以下规定计算:
  船舶的共同海损牺牲:船舶的牺牲分部分损失和全损两种。部分损失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除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船舶尚未修理的,按照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但是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全损时,按照船舶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损坏的估计的修理费和该船舶受损后的价值的余额计算。
  货物的共同海损牺牲:货物的牺牲分灭失和损坏两种情况。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保险费加运费,减除由于牺牲无需支付运费计算。货物损坏的,在就损坏程度达成协议前售出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与出售货物净得的差额计算。
  运费的共同海损牺牲:按照货物遭受牺牲造成的运费的损失金额,减除为取得这笔运费本应支付,但是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营运费用计算。
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确定
共同海损理算 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确定
  船舶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完好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货物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货物在抵达目的港以前售出的,按照出售净得金额,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运费分摊价值,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止时有权收取的运费,减除为取得该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为完成本航程所支付营运费用,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以上每一项分摊价值都要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是因为共海损牺牲中的一部分将要从其他各受益方那里得到补偿,因此也有部分价值因为共同海损行为而得到保全,从而也应计算在共同海损分摊价值之内。
共同海损分摊金额的计算
  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
  各受益方的分摊金额计算分两步。首先计算出一个共同海损损失率。这应该以共同海损损失总金额除以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总额得出。然后以各受益方的分摊价值金额分别乘以共同海损损失率,得出各受益方应分摊的共同海损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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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海损理算
  【共同海损理算共同海损理算人(或机构)
  对受托理算的共同海损案件,根据运输合同所
  规定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对案件进行调查研
  究和审核,对损失和费用按其性质进行划分和
  计算,并编制共同海损理算书的过程。其一般
  步骤是:①船方宣布共同海损和指定理算人确
  定共同海损,对受损船、货进行检验,并提出
  海事声明和海事报告。②货方为及时提货与船
  方签定共同海损合约,提供海损货物价值单,
  缴纳保证金或保证书。③船方汇总上述各项理
  算资料交给委托理算人进行理算。④如各方对
  理算结果无异议,按理算结果由有关方面进行
  摊付结算。由于海上运输是一种特殊的国际性
  活动,当事人往往分属不同的国家,而各国对
  共同海损理算又有不同的法律规定,从而出现
  法律冲突。为统一使共同海损理算工作有所遵
  循,在19世纪中叶,由欧美国家有关行业的
  代表开会制订了一个国际性的共同理算规则,
  即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这项规则又于1890
  年、1924年、1950年和1974年做了多次修改,
  每次修改都不废止旧规则,因而形成1890年、
  1924年、1950年和1974年四个文本共存的局
  面,当事人可协议选择其一。但在当今实际业
  务中,几乎都采用1974年文本。中国远洋海
  轮的提单和海洋船舶保险单上规定,共同海损
  的理算按照1975年1月1日颁布的《中国国
  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作
  依据,并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损理算
  处办理理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