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 > 伊斯兰金融思想
  伊斯兰金融思想现代伊斯兰教经济学说的组成部分。是以伊斯兰传统经济思想为依据,结合当代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而提出的一系列金融理论和原则。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70年代以来,伊斯兰教国家在发展国民经济过程中,出现了曲折和困难,为摆脱困境,寻求新的途径,各国的伊斯兰教法学家、经济学家,纷纷著书立说、提出对策,并多次举行学术研讨会,逐渐形成较系统的伊斯兰金融理论和实践。
  主要内容包括:
  (1)重申严禁利息原则,禁止不当取利。认为《古兰经》中规定的安拉“准许买卖而禁止重利”(2:275)的原则是伊斯兰金融的基本原则。而利息(里巴)则被界定为一切非生产性或不含有价值创造、生成过程的收益或资本增值。违反此原则的一切收益,为被禁止的不当取利。
  (2)反对视利息为货币的市场价格的西方流行观点。认为唯有劳动创造的产品才有使用价值、商品价值和价格,货币资本不属商品,没有价值、价格,更不能以利率形式作为价格机制。
  (3)主张借贷双方共担风险、共分利润。认为目前世界上通行的借贷关系,明显有利于贷方而有损于借方,借方不论经营效果优劣,必须按期偿还本息,而贷方不但风险,一本万利。故公平的借贷关系应使银行与客户成为合伙关系,双方合资经营,共担亏损、共分红利。投资利润为劳动所得,属正当收益。
  (4)提倡储蓄,反对囤积财富。认为储蓄是为了满足未来的消费需求,保障生活需要,但为利息而储蓄则为不当行为。界限在于一个人选择消费还是储蓄,应顺其自然,即根据本人或家庭的收支状况而定,而无需以利息刺激储蓄,以免因贪欲把正当储蓄变为追逐利息、垄断财富的手段。
  (5)以伊斯兰银行等方式来代替目前通行的借贷关系。伊斯兰银行为“无息”银行,银行对活期储蓄不付利息,对定期储蓄,付予银行与客户(即企业)投资经营所得利益的一部分,以此代替传统的存款制度。对传统的放款制度,则以两种方式代替:银行可向企业(即客户)投资并承担风险,按合同分红,如亏损则全部由银行承担,银行一方亦可以资金、技术、人力与企业(客户)合营,盈利按合同分红,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此外,还有以代购转销合同、租赁合同等便通原则,以合法的买卖关系、租赁关系代替传统的有息借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