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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惠国成份(donor content)是指在普惠制给惠方案中,一些给惠国规定,受惠国从该给惠国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加工成产品后再出口到该给惠国时,这些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称为给惠国成份。在确定产品的原产地资格时,给惠国成份不作为进口成份,而作为该受惠国的本国成份计算。在利用给惠国成份时,大多数给惠国不要求受惠国签证机关提供其它证明。但日本规定,当使用了从日本进口的成份时,签证机关还需要签发一份《从日本进口原料证书》,作为普惠制产地证格式a的附件。另外,日本还规定,对部分皮革、人造革、玻璃纤维、鞋料、纺织品、旅行用品等,给惠国成份不适用(具体规定见日本给惠方案)。欧盟规定,当受惠商品采用给惠国成份时,form a证书第四栏应加注“eu cumulation”字样。在签发form a证书时,应参照欧盟成员国海关签发的欧洲1号流动证书(movement certificate eur.1)。
  在普惠制给惠方案中,实行给惠国成份的国家有:欧盟25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