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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指南非的种族隔离(南非语:Apartheid)为1948年至1990年间在南非共和国实行的一种种族隔离制度,Apartheid是南非语引自荷兰语的词,区分隔离制度之意。这个制度对白人与非白人(包括黑人、印度人、马来人、及其他混血门族)进行分隔并在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给予歧别待遇。1948年被以法律方式,直到1994年南非共和国因为长期的被国际舆论批判与贸易制裁而废止。联合国也认为“种族隔离是一种对人类的犯罪”。
种族隔离制度是以1913年的“原住民土地法”作为开端。由于广泛的使用而被执政的南非国家党(National Party)予以强化。接受差别待遇的黑人有2500万人,印度人约有90万人;但是白人只有近400万人。南非共和国的政府说法是:“南非共和国是一个多种族国家,各民族的传统文化与习俗皆有所不同,言语也有所差别。让各民族各自发展,并不是种族隔离,而是各自发展。”但是明显的白人掌握政治经济的权力,有色人种成为廉价劳动力的来源;其中的黑人多在白人拥有的农场工作,但是只拿到白人十分之一的工资,而且工资通常无法养家;也有不少黑人失业。
种族隔离的法律分类以四种人为分类:白人、有色人种、印度人与黑人。其中的日本人与华人被视为与白人同等级。其内容包括如下:
原住民土地法与“家园政策”——1971年开始将居多数的黑人移居到南非共和国13%的边陲地带的十个“国”并给予自治权,目标是使其独立;移居的这些“国”的黑人会失去南非共和国的公民身份。但是这些“国”中白人仍然居有政治经济的优越地位。而且南非共和国从1976年到1981年扶植温达、希斯凯、川斯凯与波布纳等四个“国”独立,但都没有被国际所承认。
隔离设施法——公共场合的坐位与使用以白人与非白人作为差别。
集团地区法——以人种作为居住地区的限制;
混种婚姻禁止法——禁止人种不同的男女结婚;
背德法——对于恋爱行为的限制与惩罚;
其他在医疗、宗教、就职等方面都作出相当的限制。
南非的种族隔离政策不但引发国内的反弹与抗争,更引发国际社会的攻击与经济制裁;1989年戴克拉克担任南非总统后,便释放反对种族隔离政策而入狱的曼德拉,并且于1990年解除戒严;1991年南非共和国废止人口登记法、原住民土地法与集团地区法,在法律上取消了种族隔离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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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主义国家对白色人种和有色人种、欧洲人和非欧洲人等种族集团强制实行的分离。又译种族分隔、种族分离。种族隔离大体可分为两种:①人身隔离或制度隔离。在社会生活各领域,通过建立各个种族集团的平行机关或有色人种的专门部门所实行的分离。如禁止有色人种和白色人种同读一个学校,同住一个房间,同上一个教堂,同葬一个墓地等。②地域隔离。对一定的种族集团在指定地域内实行的分离。如建立保留地、黑人区、犹太区等。两种隔离一般相互结合,同时并用。1973年11月3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宣布:种族隔离违反国际法原则,特别是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对国际和平和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是危害人类的罪行。凡是有种族隔离行为的组织、机构或个人即为犯罪。缔约国承担义务,禁止、预防并惩治犯有这种罪行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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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ngzu geli
种族隔离
apartheid
原指南非白人政府为保持其种族主义统治,在白人居民和非白人居民之间采取的一种极端的种族歧视政策,现已推广适用于南非以外国家实行的类似政策。1948年南非国民党执政后,进一步加强了这类措施。1950年南非议会通过《种族分区隔离法》(见南非种族隔离法),将南非全国居民分为白种人、有色人、非洲人三类,规定各类人分区居住。非白种人不得在白人居住区占有土地、房屋等财产。数百万黑人被赶到土地贫瘠、范围狭小的“保留地”内。南非政府的种族隔离法和种族歧视政策,受到世界各国人民的强烈谴责。1945年《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宗旨之一是“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是违反联合国宗旨的。1952~1962年联合国大会一再要求南非当局遵守《联合国宪章》,改变其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政策,被南非当局无理拒绝。联合国大会于1963年通过了《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宣言》,并于1965年12月21日通过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公约宣布:缔约国特别谴责种族隔离,并承诺在其所辖领土内防止、禁止并根除具有此种性质之一切习例。公约规定了应予禁止的各种种族歧视行为,并订有实施条款。该公约于1969年1月4日生效。中国于1981年加入该公约。目前批准和加入该公约的已有100多个国家。
1973年11月3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公约第 1条宣布:“种族隔离是危害人类的罪行”,“凡是犯种族隔离罪行的组织、机构或个人即为犯罪。”第2条规定,种族隔离的罪行应包括与南部非洲境内所推行的相类似的种族分离和种族歧视的政策和习例,这种罪行是指为建立和维护一个种族的人群对任何其他种族的人群的统治地位而采取的下列不人道行为:①用杀害、在身体上或心理上严重伤害、逮捕、非法监禁等方式,剥夺一个种族的人群的成员的生命和人身自由的权利;②对一个种族的人群故意施加旨在使其全部或局部灭绝的生活条件;③旨在阻止一个种族的人群参与该国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特别是剥夺其成员的基本人权和自由的任何立法措施;④为一个种族的人群建立单独的保留区或居住区、禁止不同种族人群互相通婚、没收属于一个种族的人群或其成员的地产的任何措施;⑤剥削一个种族的人群的成员的劳力,特别是强迫劳动;⑥迫害反对种族隔离的组织或个人。第5条规定,对被控犯有种族隔离罪行的人,得由对被告取得管辖权的本公约缔约国的主管法庭或国际刑事法庭予以审判。第11条规定,就引渡而言,种族隔离罪不应视为政治犯罪。该公约于1976年 7月18日生效。中国于1983年加入了该公约。 1957年美国阿肯色州国民警卫队阻止黑人学生进校
美国公共汽车上的有色人种座位
(贺其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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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thnic segregation
- n.: apartheid, segregation, Jim Crowism, racial segre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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