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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娱乐税
  对经营文化娱乐的企业及组织举办文娱演出单位,就其售票收入或收费金额征收的一种税。电影、戏剧及娱乐,原是特种消费行为税的一个税目。1953年修正税制时取消了特种消费行为税,这个税目改为文化娱乐税。1956年5月3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由毛泽东主席签置令公布了《文化娱乐税条例》,5月4日,财政部公布了《文化娱乐税条例施行细则》,在全国施行。
  文化娱乐税的纳税人为以经营电影、戏剧、歌剧、舞蹈、音乐、曲艺、杂技等文化娱乐的企业、文化娱乐的组织举办文化娱乐演出的单位。其计税依据是以经营企业和演出单位所得的售票收入或收费金额。税率是按城镇人口多寡和电影、戏曲等不同娱乐种类分级确定,共分甲、乙、丙、丁、戊5个等级。甲级适用于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税率是电影为25%,戏曲为10%;乙级适用于30万以上不满100万人口的城市,税率是电影为20%,戏曲为8%;丙级适用于10万以上不满30万人口的城市,税率是电影为15%,戏曲为6%;丁级适用于2万以上不满10万人口的城镇,税率是电影为10%,戏曲等4%;戊级适用于2万人口以下的城镇及农村,税率是电影为5%,戏曲等为2%。另外条例还规定,不适宜按照规定税率执行的地区可按照规定提高或降低税率。
  《文化娱乐税条例》还规定了减税免税的内容。其中有:(1)为慰劳人民解放军、烈士家属、军人家属或者为筹募教育、救济基金所举办的义务演出,经市、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全部免税;(2)专场放映新闻纪录、科学影片全部免税;(3)收费低廉的街头演艺全部免税;(4)为儿童专场演出的文化娱乐项目全部免税;(5)小型文化娱乐的企业、小型文化娱乐的组织,经市、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减税或者免税;(6)其他演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减税或者免税。文化娱乐税于1966年9月停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