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rning Welfare > Seniority allowance
  法条内容: 为了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鼓励教师终身从事教育工作,中国从1986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教龄津贴制度。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释义: 本条是对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津贴的规定。 教龄津贴是指国家发放给教师的津贴。1985年7月2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是: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教龄津贴标准是: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其他津贴是指国家给教师发放的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津贴。如班主任津贴、特教津贴等。本条还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除了上述所指的津贴以外,今后,国家将制定有关办法,对教师发放某种与教育教学工作有关的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