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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arding at Agriculture cooperative bosom Accomplish perform Equality, mutual benefit, mutual respect for sovereignty and territorial integrity appeasement on (the) orders of
中共中央
关于在农业合作社内部贯彻执行互利政策的指示
(一九五七年九月十四日)
正确执行贫农和中农之间的互利政策,曾是我们实现依靠贫农联合中农顺利完成农业合作化的基本因素之一,也是今后巩固合作社的一个重要保证。
在实现合作化的时候,实行互利政策的重点,主要是合理地处理生产资料入社的问题;合作化实现以后,互利政策的重点,主要是经过合理的生产分工和合理的分配,恰当地调节各社员之间,尤其是贫农和中农之间的收入问题。目前的情况是:贫农和下中农入社以后,由于按劳取酬原则的实行,绝大多数都比入社前的收入增加了,但是也有少数劳力少人口多的困难户比入社前的收入有所减少。上中农和部分非农业劳动的社员入社以后,他们他劳动收入分为三种情况,一部分人增加了,一部分人保持原有水平,一部分人暂时减少了。产生这后一种情况的原因很多,主要的是由于合作社初办时期的生产水平不可能很快提高;同时也还由于部分同志对互利政策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执行中存在着一些缺点。因此,有必要在积极地增加生产的同时,认真贯彻执行互利政策,合理地调整合作社内部各部分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特别是做到贫农和中农之间的互利,这对于加强社内团结、巩固合作社有很重大的意义。
为此,根据现有的经验和互利政策的精神,提出如下各点:
一、对于可能减少收入的社员,首先是对于贫农、下中农的困难户,应该在劳动生产分工上(如安排田间管理的零活时)和经营社内及家庭副业方面,给以适合的照顾,使他们能够充分发挥家庭辅助劳力的作用,增加自己的收入。
二、非农业户在入社后减少收入者,应该适当地调整其工作。原来的小商贩,可以经过商业供销部门的同意组织代销代购小组,划归供销社管理。原来有其他生产技术的(如各种手工业等),应尽量利用其生产技术,组织合作社经营的或个人经营的各种手工业生产。如果是由社经营,则应按照他们技术水平的高低,适当地调整劳动工分,使能得到合理报酬,增加收入。
三、某些特殊的生产资料,如鱼塘、苇地、果园、桑园等,原主投入劳力较多,现在收益较大,如果是属于小量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暂不入社,归原主经营。或者入社后,仍然包给原主经营,实行比例分益,在包工包产上给予适当照顾,使原主能增加一部分收入。
四、成片的果树、林木是应该统一经营的。但它是多年的劳动成果,如社员各人的占有悬殊较大者,一般应该由社统一经营,实行比例分红。已折价入社,如社员意见很多者,也可改为比例分红,并且规定直到第三个五年计划期内维持不变。在山区、丘陵区多数社员的林木占有悬殊不大者,可以折价入社,分年还款。
五、对于入社的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多余的折价款和社员的投资,应该按期归还,并应付给应得的利息。如果折价过低,社员意见很多的,应按入社时的一般市价作适当的调整,但基本合理者不再变动。在正常年景下,上边款项如果拖延不还,必然会减弱或丧失社员对互利政策的信用,引起原所有主不满,这对于巩固贫、中农的团结,巩固合作社,发展生产是很不利的。如果原来规定的还清期限太短,事实上不能按期还清时,应同原主协商,适当延长。
六、多民族地区的民族联合社,除必须尊重民族的生产、生活和宗教的习惯外,还必须注意在经济利益上的互利,特别是要照顾人数较少的少数民族社员的经济利益。
七、为鼓励发展畜牧业,除了合作社统一经营以外,应该允许社员家庭饲养一定数量的家畜,如牛、马、骡、驴等,完全归自己所有。合作社如要使用社员的耕畜役畜时,应照付适当租金。
八、对于个体农民,要加强领导,教育他们遵守政府法令,争取他们在自愿原则下,逐步地加入合作社。
上述各项在一九五七年六月十四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夏收分配工作的指示中,已经作了一些规定,应该根据各地具体情况一并研究执行。
所有上述这些调整各社员之间,特别是贫农和中农之间具体经济利益的工作,都必须通过社员群众的讨论和有关方面的充分协商,使之合情合理地得到贯彻。我们应该教育干部:在合作社内部,首先必须依靠原来的贫农和下中农,坚决保护他们的利益,这是巩固合作社的基础;同时又应该切实注意上中农的利益。我们还应该向贫农、下中农说明,在不损害自己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对于上中农合理的经济利益给以适当的照顾,甚至作必要的某些让步,更好地团结他们,求得更顺利地巩固合作社,这是符合于自己的长远利益的。同时也必须教育上中农,为了自己将来更大的利益,他们也应该照顾贫农、下中农的利益,贫、中农团结在一起,坚决办好合作社。应该指出:上中农是劳动农民的一部分,他们占农村人口20%左右,生产技术较高,对于一部分老下中农还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我们应该坚持对他们的团结。但是,他们(特别是入社前有部分剥削收入的老上中农)有较多的资本主义倾向,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是具有动摇性的一个阶层。他们在合作化的高潮时期绝大部分加入了合作社,现在多数愿意留在合作社,少数要退社,并进行一些不利于合作社的活动。因此,我们对待上中农不只有团结的一面,还必须有批评改造的一面(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不许用简单粗暴的方法)。我们在社会主义的方向上,决不许可迁就这些动摇的上中农。我们一定要加强思想领导,批判这些人的资本主义思想。我们如果不这样做,那就会犯右倾的错误。但是在经济上,我们应当适当照顾这些人的合理利益,认真执行互利政策,而不应当损害他们的利益。我们如果不这样做,那就会犯左倾的错误。总之,我们对于上中农的团结,必须建立在首先巩固合作社内部贫农和下中农的优势,加强对动摇分子的思想改造,和在多数农民与上中农之间坚决贯彻执行互利政策这样三个条件的基础之上。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真正团结全体农民、巩固合作社和发展农业生产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