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e of the basic rules of formal logic. Made or that a proposition, there must be able to show that the real reason why it. That required argument must be true, and the argument can be launched from the subject, this is sufficient reason for the concrete application of laws.
chongzu liyoul□
充足理由律 law of sufficient reason
主张充足理由律也是传统逻辑基本规律之一的逻辑学家,通常把这条规律表述为:任何判断必须有(充足)理由。充足理由律的提法源于17世纪末、18世纪初的德国哲学家G.W.莱布尼茨。他在《单子论》中说:“我们的推理是建立在两个大原则上,即是:(1)矛盾原则,……(2)充足理由原则,凭着这个原则,我们认为:任何一件事如果是真实的,或实在的,任何一个陈述如果是真的,就必须有一个为什么这样而不那样的充足理由,虽然这些理由常常总是不能为我们所知道的”。不过,莱布尼茨本人并未把充足理由原则当作逻辑规律。他所说的充足理由原则的确切含义是什么,也是一个历来有争论的问题。I.康德认为,矛盾律与充足理由律都是真理的逻辑标准或形式标准。在他看来,矛盾律是反面的标准,因为遵守矛盾律的思想不一定真,而违反矛盾律的思想不可能真;充足理由律则是正面的标准,因为遵守充足理由律的思想一定是有根据的,是从一些原则得出而且不会导致假的结论的思想。但传统逻辑学家一般认为,与其说充足理由律是关于思维形式和形式逻辑的规律,不如说它是关于存在和事实的规律。正因为如此,许多传统逻辑著作中不叙述这条规律,现代逻辑也不讨论这个问题。
(吴家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