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主权(sovereignty)
(1)主权的概念和基本内容。主权,即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只是对这一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所谓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行使最高统治权,国内的一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还指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和属地优越权。所谓对外独立权,是指按照国际法原则,在国际关系中享有独立权,即独立自主地、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地处理国内外一切事务,如国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根据本国的情况,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国家形式、组织自己的政府、制定国家的法律、决定国家的对内对外政策等等。这就是国家行使主权权利的自主性和排他性。所谓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而进行国防建设,在国家已经遭到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进行单独的或集体的自卫的权利。
(2)主权原则的含义和意义。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所确立的重要原则,其要求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要尊重对方的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侵犯。换言之,国家是独立的、平等的,各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各国自行决定自己的命运、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和国家形式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其他国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侵略和干涉。现代国际法确认上述内容为整个国际关系的基础和现代国际法的基础。这就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基本含义。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详尽阐述了主权原则的内容,其中心是各国主权平等。该宣言规定,主权平等包括下列要素:①各国法律地位平等;②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③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④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⑤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⑥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共处。
在国际实践中,只有互相尊重国家主权,才能使国家主权原则得到切实的保障。相反,如果各国可以互相干涉,可以恣意侵犯,可以借口主权性质不同而兵戎相见,国际关系就要混乱,国际法也就无法存在了。因此,将国家主权原则比作各国保护自己生存,反对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法律盾牌,是完全正确的。
国家主权原则对国家、对国际法都有重要意义。国家主权原则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特别是二战之后,几乎所有的国际文献都确认了这一原则,包括《联合国宪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此原则列为首位,也说明了这一原则的重要性。
2、互相尊重领土完整。
领土完整是国家领土主权的表现,国家之间相互尊重领土完整是尊重国家主权的最主要内容。应当指出,领土完整是个法律概念,而非单纯的地理学概念。在地理学上,依领土分布的连续程度认识领土的完整性,将领土连成一片的称“连续领土”,领土被海洋分隔的称为“不完全连续领土”,部分领土被他国领土分隔或包围的称为“非连续领土”。习惯上将连续领土视为完整,而后者为不完整。而在国际法上,领土完整表明了领土整体性和统一性的内在特征,指国家领土不能被分裂,领土主权是否被侵占。连续领土若为别国侵占或分裂,也不能视为领土完整;相反,领土并不连续,但并未被别国侵占,仍应属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是构成国家主权的重要部分,是鉴别国家是否真正享有独立和主权的重要标准。
3、尊重主权与尊重领土完整的关系。
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两个互相联系又不尽相同的概念。国家是在自己的主权范围内行使主权的,只有国家主权存在,才能保证国家领土主权不可侵犯,才能保证领土完整。如果国家主权被剥夺,领土主权就失去了保证。国家领土主权受到侵犯,领土也不可能完整。如果侵犯了一国的领土完整,肢解、分裂、侵占了该国领土,当然就破坏了该国的主权。因此,尊重一国主权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基础,尊重的一国的主权必然应该首先尊重一国的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构成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国家主权的概念比领土完整的概念更广泛。
是指一个国家所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国家凭借这种权力可以以最高权威和独立自主的方式处理它的一切内部事务和外部事物,而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或实体的干涉和影响。主权具有对内属性和对外属性。主权对内最高的属性实质上指国家的政治统治权力,它通过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经济、文化等手段来实现,体现在颁布法律、废除法律、决定国家组织原则、决定政权组织原则、决定经济体制、统率军队等权力上。主权对外独立的属性派生于主权对内最高的属性。它主要指一个国家有权独立地决定自己的外交方针政策,处理国际事务和享有国际权利与国际义务,不允许其他国家或其他实体干涉一个主权国家在这些领域中的自主活动。 | | zhuquan
主权
sovereignty
一个国家所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主权一词起源于拉丁文 supremitas或supremapotestas,意为最高权力,后演变成法文 souverainet□,逐渐具有了现代主权概念的含义。主权的概念于19世纪末传入中国,开始译音为“萨威棱贴”,后用中国古词“主权”意译。
主权的属性 主权是一个国家的固有权力。国家凭借这种权力可以以最高权威和独立自主的方式处理它的一切内部事务和外部事务,而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或实体的干涉和影响。主权的对内属性和对外属性,也称对内主权和对外主权。主权对内最高的属性实质上指国家的政治统治权力,它通过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经济、文化等手段来实现,体现在颁布法律、废除法律、决定国家组织原则、决定政权组织原则、决定经济体制、统率军队等权力上。主权对外独立的属性派生于主权对内最高的属性。它主要指一个国家有权独立地决定自己的外交方针政策,处理国际事务和享有国际权利与国际义务,不允许其他国家或其他实体干涉一个主权国家在这些领域中的自主活动。主权的两重性不可分割,紧密相关。如果国家对外不是独立的,国家就不可能自主地处理其对内事务。国家主权以国家这种政治和地域形式作为活动范围,受到有意识的、有意志的主体的控制和运用,代表和维护着不同的利益。
主权的理论 国家主权的基本特性在于它是最高权力。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对最高权力都有过论述。在古罗马,最高权力的概念已十分明确,《罗马史》描绘屋大维掌握着统治全国和属国的权力,拥有最高的权力。不过,古代最高权力的概念与主权不同。主权的概念和理论产生于16世纪,是在西欧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建立统一的国内市场,民族国家开始形成,政治权力开始集中和得到加强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国古典法学家J.博丹首先提出系统的主权理论。他以国家主权反对封建领主的割据状态,提出主权是一个国家不可分割的、统一的、持久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认为国家是许多家庭和管理它们共同利益的具有主权权力的法律政府,主权是国家存在的原则。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永恒的权力,而不是政府的具体权力,主权的主要特征是立法权和废法权。博丹赞同君主主权理论,认为权力的原则来源于上帝,君主是上帝的“映像”。博丹的主权理论是近代主权理论的基础,经H.格劳秀斯、T.霍布斯、 J.洛克和J.-J.卢梭等人的发展,主权概念逐渐具备了现代的含义。
霍布斯把主权学说置于自然法学说和社会契约论之上,他否定了权力来自上帝的观念。认为人们订立契约,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后,便将自己在自然生活条件下拥有的一切权力交给了统治者。主权是国家的灵魂,国家建立后,人们对于统治者的所作所为,不论赞成或不赞成,都要认可。统治和治理国家的重要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审判权都应集中在统治者手里。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洛克则提出议会主权理论,否认君主拥有主权。他认为人们订立社会契约进入社会状态后,把在自然状态中由个人行使的权力交给一个社会性的权威机构:立法权是一个社会的最高权力,议会受人民的委托而掌握这一最高权力;没有公众所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人的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做后盾,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议会主权的理论论证了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斗争中获得的政治权力。卢梭进一步发展了资产阶级主权理论,提出人民主权理论。他认为人们通过订立社会契约组成共同体,每一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全部权利都转让给整个集体,因而主 | | - n.: ascendancy, ascendence, dominion, imperium, ownership, paramountcy, reign, sovereignty, supremacy, title, majesty, sovereign authority, sovereign right
| | - n. souveraineté
| | territory | China | history | Qing Dynasty | unify | country | outcrossing | administration | Wikipedia Daquan | environment | geography | Buddhist Encyclopedia | Japan | island | regress | Island | incident | legislation | travel | Jiamusi City | shizheng | More results... |
| | suzerainty | Proprietorship | autonomy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