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雍正 : 軍事 > 總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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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總督,中國明清地方軍政大員。又稱總製。明代始設,分專務和地方兩種。明初常遣尚書、侍郎、都御史等官,至地方安撫軍民, 或主管兵事,事畢復命,名義或稱巡撫,或稱鎮守。後以鎮守侍郎與巡按御史不相統屬,文移往來不便,乃定為都御史巡撫兼提督軍務等名稱(詳見“巡撫”)。所轄多重者加總督。專務總督以所轄專務為職,提督軍務為輔。地方總督多因防邊或鎮壓人民而設,以所轄地區軍務為主。正統六年(1441)正月,首次以總督軍務入銜。正統末至景泰初,地方亦多派總督。這些總督因事而設,事畢即撤。自成化五年(1469)兩廣再設總督後,其職始專,近於定製。
  總督與巡撫皆為地方軍政大員,合稱督撫。但總督權力較巡撫大,多數地區巡撫位於總督之下,亦有總督兼巡撫者;總督轄區較巡撫廣,一般都在一省以上,明末時有管轄五省、七省者;總督級別較巡撫高,地方總督多由部院正官中推選。在明代政治中,總督舉足輕重,入則為朝廷顯官,出則為一方軍政之首,故時人稱文帥第一重任。總督的作用是,以文臣鉗製武臣;協調各省、各鎮關係;統一事權,防止各省、各鎮互不相屬,互相推諉。體現了中央對地方軍事控製權的加強。
  總督在清代為地方最高級長官,位在巡撫之上,管轄一省或二三省,兼都察院右都御史銜,正二品;加兵部尚書銜,從一品。清初總督、巡撫額數及轄區並不固定,中期以後始定設八督十二撫,後亦略有增減,八督為:直隸 、兩江、陝甘、閩浙、兩湖(即湖廣)、兩廣、四川、雲貴。另有漕運及東河、南河總督三員 。 總督職掌綜理軍民事務、統轄文武、考核官吏,為一方面軍民高級長官,世稱封疆大吏。 光緒三十二年 (1906),東北奉天、吉林、黑竜江建行省,改將軍為總督,名曰東三省總督。 《清史稿·職官志三》:“總督。從一品。掌釐治軍民,綜製文武,察舉官吏,修飭封疆。”
世界其他地區的總督
  總督(Governor-General),英國國王在尊其為國傢元首的英聯邦(除聯合王國以外的)各成員國的代表。在加拿大,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總督是英王在中央或國傢一級的代表;在加拿大各省還有省督,在澳大利亞各州,還有州總督總督職位隨英聯邦國傢的憲法地位的演變而變化。在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總督最初,是國王和英國政府的雙重代表;1926年的帝國會議决定,總督在供職國傢的作用和英王對聯合王國政府所起的作用完全一樣,這就意味着總督不再是聯合王國政府及其利益的象徵。總督任命的程式也發生了變化。最初,是根據聯合王國政府的建議(事先和當地政府進行過蹉商)而得到任命的;但1930年帝國會議通過協定,確認總督應經過同國王的非正式協商、根據英聯邦有關國傢政府的建議而委任。
  在某些英聯邦國傢的現代憲法中,有專門條款對總督選舉作出規定。在早期,總督通常來自英國。現代習慣作法是任命一個“當地”人為總督。現代總督是實權總督,他們行使職能而無需將他代表的國王置於優先地位;不過,總督通常像英王在聯合王國一樣,行使其憲法及禮儀職能。
  歷史上西班牙在本土各行省、那不勒斯地區和美洲的殖民地, 以及英國在印度殖民地的統治者稱viceroy,中文也多譯為“總督”。Viceroy是拉丁文“vice”(來自宮廷的)和法文“roi”(國王)的組合。從職權範圍上來說,這一類的總督更近似中國清朝的總督。一些文獻中也將viceroy翻譯為“副王”。
  總督亦是英文中Governor及Governor-General的翻譯。Governor一詞可用作一些殖民地、部分國傢的州或省的州長或省長,如香港總督、華盛頓州州長,但一般衹有殖民地首長纔會翻譯成總督。部分殖民地,及英國的自治領(Dominion)的英國國王或女王代表叫作Governor-General,如加拿大總督、澳大利亞總督
百科辭典
  zongdu
  總督
    明清地方軍政大員之一。一名總製。明朝始設,分專務和地方兩種。專務總督總督糧儲、總督河道、總督漕運等名,各以所轄專務為職,提督軍務為輔。地方總督多因防邊或鎮壓人民而設,以所轄地區軍務為主,但亦有帶管某處專務者。正統六年(1441)正月,明廷用兵麓川(今雲南隴川西南),兵部尚書王驥主其事,首次以總督軍務入銜。正統末至景泰初,除於謙、王驥先後以兵部尚書、南京兵部尚書總督京師、南京軍務外,地方亦多派總督。這些總督因事而設,事畢即撤。自成化五年(1469)兩廣再設總督後,其職始專,近於定製,但終非地方正式軍政長官。其中比較重要的總督有:總督陝西三邊軍務一員,弘治十年(1497)置;總督四川、陝西、河南、湖廣等處軍務一員,正德五年(1510)置;總督宣大、山西等處軍務兼理糧餉一員,正德八年置;總督薊遼、保定等處軍務兼理糧餉一員, 嘉靖二十九年(1550)置;總督浙江、福建、江南兼製江西軍務一員,嘉靖三十三年置,等等。
    總督與巡撫皆為地方軍政大員,合稱督撫。但總督權力較巡撫大,多數地區巡撫位於總督之下,亦有總督兼巡撫者;總督轄區較巡撫廣,一般都在一省以上,明末時有管轄五省、七省者;總督級別較巡撫高,地方總督多由部院正官中推選,以尚書、侍郎任者,亦加都察院正官(都御史、副都御史、僉都御史)職銜。專務總督除部院正官外有寺卿至其位者,加官如尚書、侍郎製。正德十四年,武宗自稱“總督軍務威武大將軍總兵官太師鎮國公”,遂改總督為總製。嘉靖三十年,又以“製”字非臣子所用,復名總督,但習慣上仍尊總督為製臺。在明朝政治中,總督舉足輕重,入則為朝廷顯官,出則為一方軍政之首,巡撫、總兵官俱聽節制,故時人稱“文帥第一重任”。總督的作用是,以文臣鉗製武臣;協調各省、各鎮關係;統一事權,防止各省、各鎮互不相屬,互相推諉。體現了中央對地方軍事控製權的加強。
     (王天有)
    總督在清代為地方最高級之長官,總管一省或二三省,位在巡撫之上,秩為正二品。清初總督額數及轄區並不固定,乾隆以後成為定製,全國設有八個總督官缺,計直隸總督、兩江總督、陝甘總督、閩浙總督、兩湖總督(即湖廣總督)、兩廣總督、四川總督、雲貴總督總督一般均帶兵部侍郎(或尚書)、右都御史銜,其職掌綜理軍民事務、統轄文武、考核官吏、為一方面軍民高級長官,世稱封疆大吏。另有漕運及東河、南河總督三員,負責漕運及河工事宜。光緒三十二年(1906)東北奉天、吉林、黑竜江建行省,改將軍為總督,名曰東三省總督
     (單士魁)
    
英文解釋
  1. n.:  alderman,  bey,  doge,  governor,  margrave,  president,  regent,  satrap,  viceroy,  warden,  governor-general
法文解釋
  1. n.  gouverne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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