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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一次發行量特別大的證券,例如國債或者大宗股票發行,一傢承銷機構往往不願意單獨承擔發行風險,這時就會組織一個承銷團,由多傢機構共同擔任承銷人,這樣每一傢承銷機構單獨承擔的風險就減少了。國務院1993年4月發佈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額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或者預期銷售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 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主承銷商由發行人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竟標或者協商的方式確定。"
相關詞
協議股票證券
包含詞
承銷團協議遊擊隊承銷團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