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資産(assets)
資産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有控製的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資産是企業、自然人、國傢擁有或者控製的能以貨幣來計量收支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收入、債權和其他。
資産是會計最基本的要素之一,與負債、所有者權益共同的構成的會計等式,成為財務會計的基礎。
簡單的說,資産就是能把錢放進你口袋裏的東西,負債是把錢從你口袋裏取走的東西。
資産具有哪些特點?
資産具有如下特點:第一,資産能夠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第二,資産都是為企業所擁有的,或者即使不為企業所擁有,但也是企業所控製的;第三,資産都是企業在過去發生的交易、事項中獲得的。 |
|
資産是財務會計中爭議最大的概念之一。歷來的會計學家都試圖對資産給出滿意的界定,但到目前為止,一個權威的、被學術界和實務界所共同認可的定義,尚未出現。
在完整的會計理論和公認會計原則尚未形成之前,對資産的定義,往往是與經濟學家聯繫起來的。如美國會計學家斯普瑞格(C.E.Sprague)在1907年出版的《賬戶原則 》(Philosophy of Accounts)一書中,將資産下義為“以前所提供服務的聚集和將要獲取的服務的貯存”;1929年出版的《會計中的經濟學》(Economics of Accountancy)認為,資産是“指處於貨幣形態的未來服務,或可轉換貨幣的未來服務。……這些服務之所以成為資産,僅僅因為它對某個人或某些人有用”。可見看出,這種定義與當時的經濟學者內在的聯繫。
在40-50年代會計準則基本形成時,有關資産的定義産生了根本的變化。美國註册會計師協所屬的會計名詞委員會於1953年發佈的第一會計名詞公報,轉而從會計規則角度來定義資産。這份公告定産:資産是依據會計的規則或原則,而在賬簿上結轉到賬戶藉方餘額所代表的事物。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於1970年所發佈的第四號報告也認為,“資産是企業按照公認會計原則所確認和計量的經濟資源”。
近年來,會計界對資産的定義,又走嚮與經濟學結合的道路。最具代表性的定義當數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在財務會計概念結構公德第六號中的界定:“資産是一特定主體因為過去的交易或事項而形成的,並為主體擁有或控製的、可能的未來經濟利益”。其它國傢和國際性組織在研究、製訂財務會計概念結構時,都程度不同地采納了這一定義,將資産的根本特徵界定為未來經濟利益。
從未來經濟利益角度來界定資産,確實反映了資産的核心和本質。但是,財務會計的基本特徵要求,會計衹核算與報告那些明確、可靠地進行計量的對象,任何存在計量上睏難的內容,目前的財務會計都不進行反映。顯然,未來經濟利益難以準確、可靠地計量。將資産定義為未來經濟利益,至少在目前與財務會計的其他基本特徵不統一,從而損害了財務會計理論的內在一致性。
我國於1992年底所發佈的《基本會計準則》,采取了一種折衷式的處理,將資産定義為“能夠用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就目前的認識水平而言,既避免了按照會計規則確定資産的不合理的邏輯,也回避了未來經濟利益過於抽象、無法計量的矛盾,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從發展的眼光看,這一定義同樣具有階段性。
未來對資産定義的討論,不僅要聯繫財務會計的假設、目標等,而且發展的眼光,這一定義同樣具有階段性。
一、資産定義幾種觀點
1.未消逝成本觀
未消逝成本觀是對資産性質的早期描述。美國著名會計學家佩頓和利特爾頓在《公司會計準則導論》(an introduction to corporate standard)(1940)中明確提出了未消逝成本觀。他們認為:“……成本可以分為兩部分,其中已經消耗的成本為費用,未耗用的成本為資産……”也就是說,他們認為資産是營業或生産要素獲得以後尚未達到營業成本和費用階段的那部分餘額,是成本中未消逝的那部分餘額。顯然,這種觀點同歷史成本會計模式是密不可分的。它着重從會計計量的角度來定義資産,強調了資産取得與生産耗費之間的聯繫。
2.藉方餘額觀
資産定義的藉方餘額觀是由美國會計師協會(美國執業會計師協會的前身)所屬的會計名詞委員會在其頒布的第1號《會計名詞》(1953)中提出來的。該公告認為:“資産是由藉方餘額所體現的某種東西。這一藉方餘額是按照公認會計原則或規則從結平的各賬戶中結轉過來的,前提是這一藉方餘額不是負值。作為資産,它代表的或者是一種財産權利,或者是所取得的價值,有的則是為取得財産權利或為將來取得財産而發生的費用支出”。這一認識的基本特徵是將資産視為藉方餘額的體現物。據此,不僅藉方餘額所體現的應收賬款、存貨、設備、廠房等要確認為資産,而且由藉方餘額所體現的遞延費用等項目也可以確認為資産。顯然,這種觀點衹是從會計結賬技術的角度來理解資産,很難說是在描述資産的性質。
3.經濟資源觀
經濟資源觀是關於資産定義的頗具影響的一種觀點。1957年,美國會計學會發表的《公司財務報表所依恃的會計和報表準則》中明確指出:“資産是一個特定會計主體從事經營所需的經濟資源,是可以用於或有益於未來經營的服務潛能總量”。對資産的這一認識,第一次明確地將資産與經濟資源相聯繫,雖然它並未正面提到無形資産的內容,但這一定義至少可能將無形資産包納其中。另外,它也明確了資産與特定會計主體之間的關係,即特定會計主體能夠藉助資産業從事未來經營。1970年,美國會計準則委員會在其發佈的第4號公告中提出了一個資産定義:“資産是按照公認會計原則確認和計量的企業經濟資源,資産也包括某些雖不是資源但按照公認會計原則確認和計量的遞延費用”。這一定義雖然明確指出資産的實質是經濟資源,接受了“經濟資源”這一新認識,但它卻認為,經濟資源應否視為資産,取决於公認會計原則的確認和計量標準,這就把資産的實質與資産的確認和計量之間的主從關係顛倒了。
4.未來經濟利益觀
目前比較流行的資産定義體現了未來經濟利益觀的觀點。1962年,穆尼茨(moonitaz)與斯普勞斯(r.t.sprouse)在《會計研究論叢》第3號——《企業普遍適用的會計準則》這一文獻中明確提出:“資産是預期的未來經濟利益,這種經濟利益已經由企業通過現在或過去的交易獲得。”現在的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在《財務會計概念公告》第6號(sfac no.6)中提出:“資産是可能的未來經濟利益,它是特定個體從已經發生的交易或事項中所取得或加以控製的。”
未來經濟利益觀認為,資産的本質在於它藴藏着未來的經濟利益。因此,對資産的確認或判斷不能看它的取得是否支付了代價,而要看它是否藴藏着未來的經濟利益。在現實中,雖然成本是資産取得的重要證據之一,而且成本還是資産計量的重要屬性,但是,成本的發生並不一定導致未來的經濟利益,而未來經濟利益的增加也並不必然會發生成本,例如,業主投資、接受捐贈等。所以,未消逝成本觀將未耗用的成本看成是資産,視資産為成本的組成部分,是不切實際的。而經濟資源觀強調資産的經濟資源屬性,把一些不是經濟資源但有助於實現未來經濟利益的或減少未來經濟損失的項目如某些備抵項目排斥除在資産之外。未來經濟利益觀則將這些項目合乎情理地包括在資産之中。因此,我們說未來經濟利益相對於其他觀點來說更加全面、合理。
財務會計中資産的一般學術定義: 資産指預計有助於生産未來現金流入或減少未來現金流出的經濟資源.
資産定義應包括兩個要義:
(1)資産的經濟屬性即能夠為企業提供未來經濟利益,這也是資産的本質所在。也就是說,不管是有形的還是無形的,要成為資産,必須具備能産生經濟利益的能力,這是資産的第一要義。
(2)資産的法律屬性即必須是為企業所控製,也就是說,資産所産生的經濟利益能可靠地流入本企業,為本企業提供服務能力,而不論企業是否對它擁有所有權,這是資産的第二要義。
二、中國《企業財務報告條例》和《企業會計制度》對資産的重新定義
中國《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將資産定義為:資産是企業擁有或控製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産、債權和其他權利。這一定義,忽略了作為企業資産應當具有的最基本的性質,即資産應當是“預期會給企業帶未來經濟利益”。按照我國基本準則規定的定義,在實務工作中産生的主要問題是:即使企業擁有或者控製的資源不能再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仍然作為企業的資産在資産負債表上列示,從而造成了企業産不實。例如,由於技術進步,原有設備已經被淘汰或長期閑置不用,或從國外引進的設備原材料供應等原因在國內無法使用、這些設備不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但因其符合資産定義而仍作為企業的資産,其價值仍反映在會計報表的資産方,造成企業虛增資産,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所反映的信息因此也失去其真實性。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國務院第287號令發佈,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條中對資産進行了重新定義:資産,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並由企業擁有或控製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並以此為依據製定了《企業會計制度》。
對比兩個定義可以看出,《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中資産定義在三個方面對原定義作了修正:一是新的定義把資産的內涵真正揭示了出來,強調資産的實質是預期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而原定義卻忽視了這一點。企業擁有或控製的資産必須具有用性和盈利性,具有為企業服務能力或服務潛力、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或者控製別人得到這種利益都應該是企業的資産。相反,如果企業某項財産預期不能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則該財産不能確認為企業的資産,如待處理財産損失預期不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入企業,則不能作為企業的資産。二是新定義中刪去了“能以貨幣計量”這一定語。筆者認為主要原因是,貨幣計量是會計確認和計量的問題,不是資産的本質特徵,衹需要在關於資産的確認標準中規定,不必在資産的定義中進行提及。三是新定義中把“經濟資源”修正為“資源”。預期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不僅僅是經濟資源,也不僅僅是單一的、靜態的、具體的某一資産。目前會計上沒有確認和計量但確實能為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其它項目,如知識産權、人力資源、商譽等也應該是企業的資源,而且是越來越重要的資源。
國際會計準則在框架中將資産定義為“資産是指作為以往事項的結果而由企業控製的可望嚮企業流入未來經濟利益的資源”,可以看到,變化後的定義從理論上與國際會計準則保持了內在的一致,其實踐意義是可以據資産的定義明確納入會計核算的資源範圍。
三、對資産定義的重新思考
我國《企業財務報告條例》和《企業會計制度》對資産的重新定義可以說是我國會計理論與實務的重大突破,對於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有十分重大的意義,但筆者認為新定義也有兩點不妥之處:
1.關於特定主體對資産的權利即資産的法律特徵問題。
某一特定主體與作為資産的“資源”究竟存在怎樣的權利關係,也是資産概念的另一實質問題。原定義和新定義都認為是“擁有或控製”,筆者認為,如果將資産的內涵理解為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則資源是“控製”而不是“擁有或控製”。一方面,“擁有”自然就能“控製”,將二者並列有重複之嫌,而且企業的資産和是否擁有該資産的所有權並無必然聯繫。如融資租賃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出租方在融資租賃期內,對租賃物有所有權,但與該租賃物相關的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給承租方,出租方對租賃物並非不具有實際控製權:而承租方對租賃物雖然沒有所有權但有控製權。另一方面,企業的資産要麽來源於所有者,要麽來源於債權人,企業不存在擁有所有者和債權人的資産所有權。因此,以實際控製權來確認資産比較合理和恰當。所以,筆者認為,某一特定主體對資産的權利是“控製”。關於這一點可從國際會計準則中資産的定義中得到佐證。
2.關於資産的來源。
新定義中的資産來源於“過去的交易、事項”,這衹是對歷史信息作出反映,沒有着眼於未來的價值增值運動。資産既然是企業控製的資源,那麽相關的交易或事項必然已經發生,沒有必要在資産定義中加上這一多餘的定語來說明其來源。
定義衹要能體現資産的兩個要義,明確資産的兩個本質特徵即法律特徵(為企業所控製)和經濟特徵(具有未來經濟利益)就是科學而嚴密的。據此,可以將資産定義表述為:“是為企業所控製的、能為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
|
分類按照不同的標準,資産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別。按耗用期限的長短,可分為流動資産和長期資産;根據具體形態,長期資産還可以作進一步的分類;按是否有實體形態,可分為有形資産和無形資産。目前,我國會計實務中,綜合盯這幾種分類標準,將資産分為流動資産、長期投資、固定資産、無形資産、遞延資産等類別。
(一)流動資産
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産,一般包括現金及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二)長期投資
指不準備在一年內變現的投資,包括股票投資、債券投資和其他投資。
(三)固定資産
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産,包括房屋及建築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工具器具等。
(四)無形資産
指企業長期使用而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産,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商譽等。
(五)遞延資産
指不能全部計入當期損益,應當在以後年度內分期攤銷的各項費用,包括開辦費、租入固定資産的改良支出等。 |
|
確認從理論上看,最嚴格的資産確認程序,應該是從資産的定義出發,確定資産的最本質屬性,然後,根據這一本持屬性的要求,建立資産確認的具體標準。以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的定義為例:首先,“未來的經濟利益”構成了資産的本質要求,任何不具備未來經濟利益的內容,都不能被確認為資産。這樣,會計上的一些遞延支出與待轉銷損失,就不應該作為資産的形式出現;其次,資産還應與特定的主體相聯繫,如某項未來經濟利益不能被該主體所擁有或控製,它也不能作為該主體的資産。這就將一些公共性資源,排除在企業資産之外;第三,任何資産,都應該是企業因為過去的交易或事項所取得的。即使企業擁有了某項未來經濟利益,如果沒有明確的交易或事項,也不能確認為資産。這使得自創商譽被排除在企業資産之外。當然,由於資産的定義目前還不統一,因此,資産的確認標準,也很難進行嚴格的界定。
從歷史發展角度看,資産的確認經歷了從收付實現製發展權責發生製,再嚮現金流動製轉變的反復。
理論上看,最嚴格的收付實現製以收到現金為收入,付出現金為費用。這樣,企業所有的資産就應該是現金資産,在存在任何非現金資産。在這一理論下,資産的確認較簡單、直觀。但是,衹要是商品經濟,就離不開商業信用。也就是說,企業必須有相應的債權和債務,從而,出現了對收付實現製的第一次修正,資産的確認擴展到對債權、債務的確認。工業革命導致機器化大生産,固定資産問題再次成為會計所必要考慮的內容。收付實現製出現了進一步的修訂,將固定資産和折舊問題納入確認的範疇。多次修正的結果是:權責發生製逐步取代收付實現製,成為會計確認的基礎。
按照權責發生製,資産的確認標準是企業已取得或擁有該項資産的權利,這樣,對一些權利如購銷合同、一些重要的資源如人力資源、一些重要的未來經濟利益如商譽(包括自創商譽)等,都應該確認為企業的資産。考慮到會計基本假設中貨幣主價以及會計信息質量特徵中可靠性和可驗證性等的限製,這些還無法確認為資産。因此,目前的資産確認基礎是權責發生製與收付實現製的混合。
隨着經濟環境的改變,特別是創新金融工具在企業中的逐步應用,傳統的資産確認標準 會發生根本性的改變。目前,一些國傢或國際性的組織如美國的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已將“風險和報酬的實質性轉移”作為資産和負會,已將“風險和報酬的實質性轉移”作為資産和負債的確認標準,而不考慮某項工具的法律所有權是否轉移(即:交易行為的發生)。這樣,有可能會對現行的會計基礎進行再一次修訂,從而導致現金流動製的産生和應用。 |
|
計量所謂計量,是指會計要素量化的過程和方法。計量,也就是對資産加以量化表述的理論依據與具體方法。它涉及到計量屬性與量度單位的選擇。
理論的資産計量屬性,應該體現了資産的本質特徵。如果認為資産的本質特徵是未來的經濟利益,相應的計量屬必應該體現:第一,反映産出,而不是過去的歷史投入。這樣,最恰當地反映未來經濟利益的計量屬性,應該是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但是,這一屬性無法滿足可靠性和可驗證性的要求,因此,具體會計實務往往是投入角度確定計量屬性,要求排除人為估計等因素,較為客觀,可以驗證。而所有計量屬性中,衹有資産的取得成本(即歷史成本)符合上述要求。因此,目前的會計實務中,資産的計量仍以歷史成本屬性為主。
在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特別是衍生金融工具廣泛應用於企業經營活動中,企業所持有的資産的性質發生了變化。為此,一些國傢的準則製訂機構深度運用新的計量屬性,以合理地反映企業所持有資産的價值。目前,公允價值是應用較多的屬性之一,美國、加拿大、英國等的準則製訂機構都同意將或準備將公允價值作為因衍生金融工具而形成的金融資産的計量屬性。
至於量單位的選擇,較為簡單。在特價基本穩定的環境下,名義貨幣單位可以較準確地反映企業資産的真實價值;而在物價變動幅度較大的環境下,不變購買力單位更為合理。
綜觀各國會計實務,資産的計量基本上以歷史成本/名義貨幣模式為主,即使其物價産生一定幅度的變動,也是如此。這說明,資産計量列多地是從可驗證性和操作方便等因素出發的。這多少也反映了會計這門學科的務實屬性。
報告資産的報告,主要是通過資産負債表進行的。但在對資産負債表中資産方項目的睡理上,存在着收入/費用觀與資産/負債觀之爭。
按照收入/費用觀,利潤是收入抵砬費用後的餘額。這樣,凡是不符合費用要素規定的各種支出,都不能進入利潤表,而在資産負債表的藉方反映。這些不符合資産的資産負債表所反映的資産項目,有些不符合資産的本質規定。典型的有各種遞延支出或待轉銷損失。目前的會計實務多采用這一模式報告資産。 |
|
《企業會計準則》第三章
第二十條 資産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製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前款所指的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包括購買、生産、建造行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項。預期在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不形成資産。
由企業擁有或者控製,是指企業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或者雖然不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但該資源能被企業所控製。
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導致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企業的潛力。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準則第二十條規定的資産定義的資源,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資産:
(一)與該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二十二條 符合資産定義和資産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産負債表;符合資産定義、但不符合資産確認條件的項目,不應當列入資産負債表。
●資産定義的我思考
我持嚴謹提高定義質量的態度,對資産新定義進行分析,覺有不合適之處如下:
首先我將資産定義為‘已由特定主體通過過去的交易、事項擁有,能用貨幣可靠計量價值,並預期未來會給該主體帶來物質利益的資源’。
(1)資産定義並非專屬概念。資産本身和定義既含概企業,也含概自然人、國傢,不應單標定‘企業’說明,故應用主體即‘特定主體’取代。
(2)‘擁有或者控製’同等重複。無論從詞義角度,還是從財産所有權角度,擁有、控製即為占有。故擇用‘擁有’取代‘擁有或者控製’,來統一和突顯所有權中的占有權。
(3)不應刪除‘能以貨幣計量’該定義要素。通上文的資産定義發展史,我國1992年底、2000年6月21日各頒布的資産定義對比可見,新定義中刪除了‘能以貨幣計量’部分。
首先,僅有‘擁有或者控製’和‘未來經濟利益’兩定義要素,還不能與財務會計的基本特徵相統一,況且也不能更準確完整地區別資本概念。故‘能以貨幣計量’是資産定義的本質特徵。
其次,無論收付實現製,還是權責發生製或二者結合,資産確認後,應當按照會計核算的需要,對其進行實際計量計價。若衹在資産的確認標準中規定:“能以貨幣計量”,而不在資産的定義中進行提及,容易造成企業虛增資産現象,從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記錄的信息真實性。
(4)‘經濟利益’即‘物質利益’相比抽象化。就定義發展而言,定義的要素、結構,應盡可能兼顧專業所用和非專業所易理解,這也是提高定義質量的關鍵,故擇用‘物質利益’取代。 |
|
資産——
資産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並由企業擁有或控製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産、債權和權利。資産可以從不同的側面或多種形式進行分類。在會計實務中,資産通常按流動性分類。流動資産是指可以在一年或不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産,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存貨、預付賬款等等。長期資産則是指超過一年才能變現或耗用的資産,包括長期投資、固定資産、無形資産、遞延資産和其他長期資産等。 |
|
會計最基本的要素之一。與負債、所有者權益共同的構成的會計等式,成為財務會計的基礎。
定義、資産是財務會計中爭議最大的概念之一。歷來的會計學家都試圖對資産給出滿意的界定,但到目前為止,一個權威的、被學術界和實務界所共同認可的定義,尚未出現。
在完整的會計理論和公認會計原則尚未形成之前,對資産的定義,往往是與經濟學家聯繫起來的。如美國會計學家斯普瑞格(C.E.Sprague)在1907年出版的《賬戶原則》(PhilosophyofAccounts)一書中,將資産下義為“以前所提供服務的聚集和將要獲取的服務的貯存”;1929年出版的《會計中的經濟學》(EconomicsofAccountancy)認為,資産是“指處於貨幣形態的未來服務,或可轉換貨幣的未來服務。……這些服務之所以成為資産,僅僅因為它對某個人或某些人有用”。可見看出,這種定義與當時的經濟學者內在的聯繫。
在40-50年代會計準則基本形成時,有關資産的定義産生了根本的變化。美國註册會計師協所屬的會計名詞委員會於1953年發佈的第一會計名詞公報,轉而從會計規則角度來定義資産。這份公告定産:資産是依據會計的規則或原則,而在賬簿上結轉到賬戶藉方餘額所代表的事物。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於1970年所發佈的第四號報告也認為,“資産是企業按照公認會計原則所確認和計量的經濟資源”。
近年來,會計界對資産的定義,又走嚮與經濟學結合的道路。最具代表性的定義當數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在財務會計概念結構公德第六號中的界定:“資産是一特定主體因為過去的交易或事項而擁有或控製的、可能的未來經濟利益”。其它國傢和國際性組織在研究、製訂財務會計概念結構時,都程度不同地采納了這一定義,將資産的根本特徵界定為未來經濟利益。
從未來經濟利益角度來界定資産,確實反映了資産的核心和本質。但是,財務會計的基本特徵要求,會計衹核算與報告那些明確、可靠地進行計量的對象,任何存在講師上睏難的內容,目前的財務會計都不進行反映。顯然,未來經濟利益難以準確、可靠地講師。將資産定義為未來經濟利益,至少在目前與財務會計的其他基本特徵不統一,從而損害了財務會計理論的內在一致性。
我國於1992年底所發佈的《基本會計準則》,采取了一種折衷式的處理,將資産定義為“能夠用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就目前的認識水平而言,既避免了按照會計規則確定資産的不合理的邏輯,也回避了未來經濟利益過於抽象、無法計量的矛盾,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從發展的眼光看,這一定義同樣具有階段性。
未來對資産定義的討論,不僅要聯繫財務會計的假設、目標等,而且發展的眼光,這一定義同樣具有階段性。
分類按照不同的標準,資産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別。按耗用期限的長短,可分為流動資産和長期資産;根據具體形態,長期資産還可以作進一步的分類;按是否有實體形態,可分為有形資産和無形資産。目前,我國會計實務中,綜合盯這幾種分類標準,將資産分為流動資産、長期投資、固定資産、無形資産、遞延資産等類別。
確認從理論上看,最嚴格的資産確認程序,應該是從資産的定義出發,確定資産的最本質屬性,然後,根據這一本持屬性的要求,建立資産確認的具體標準。以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的定義為例:首先,“未來的經濟利益”構成了資産的本質要求,任何不具備未來經濟利益的內容,都不能被確認為資産。這樣,會計上的一些遞延支出與待轉銷損失,就不應該作為資産的形式出現;其次,資産還應與特定的主體相聯繫,如某項未來經濟利益不能被該主體所擁有或控製,它也不能作為該主體的資産。這就將一些公共性資源,排除在企業資産之外;第三,任何資産,都應該是企業因為過去的交易或事項所取得的。即使企業擁有了某項未來經濟利益,如果沒有明 |
|
zichan
資産
assets
見資金。
|
|
- : Assets, asset, TA total asset
- n.: capital, finances, means, capital fund, property
|
|
- n. biens, propriétés, capital
|
|
財物, 個人財産, 錢, 金錢 |
|
經濟 | 貸款 | 建築 | 不動産 | 百科辭典 | 房地産質量控製 | 會計百科 | 資本 | 社會 | 金融 | 資産管理 | 經濟百科 | 證券 | 評估機構 | 股票證券 | 經濟學 | 塑料 | 財經 | 會計 | 財務 | 清算 | 企業 | 更多結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