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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No.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國務院領導和監督管理全國金融事業的國傢機關。1948年12月1日成立。原為行使中央銀行和一般銀行雙重職能的統一的國傢銀行,是全國的現金出納中心、信貸中心和轉帳結算中心。嗣後,隨着專業銀行的分別設立,自1984年起,成為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國傢銀行。
No. 2
  中國人民銀行是1948年12月1日在華北銀行、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的基礎上合併組成的。1983年9月,國務院决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國傢中央銀行職能。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至此,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以法律形式被確定下來。
  人民銀行的歷史,可以追溯到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1931年11月7日,在江西瑞金召開的“全國蘇维埃第一次代表大會”上,通過决議成立“中共蘇维埃共和國國傢銀行”(簡稱蘇维埃國傢銀行),並發行貨幣。從土地革命到抗日戰爭時期一直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誕生前夕,人民政權被分割成彼此不能連接的區域。各根據地建立了相對獨立、分散管理的根據地銀行,並各自發行在本根據地內流通的貨幣。1948年12月1日,以華北銀行為基礎,合併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在河北省石傢莊市組建了中國人民銀行,並發行人民幣,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中央銀行和法定本位幣。
  中國人民銀行成立至今的五十多年,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在體製、職能、地位、作用等方面,都發生了巨大而深刻的變革。
  一、中國人民銀行的創建與國傢銀行體係的建立(1948--1952年)
  1948年1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在河北省石傢莊市宣佈成立。華北人民政府當天發出佈告,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人民幣在華北、華東、西北三區的統一流通,所有公私款項收付及一切交易,均以人民幣為本位貨幣。1949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由石傢莊市遷入北平。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把中國人民銀行納入政務院的直屬單位係列,接受財政經濟委員會指導,與財政部保持密切聯繫,賦予其國傢銀行職能,承擔發行國傢貨幣、經理國傢金庫、管理國傢金融、穩定金融市場、支持經濟恢復和國傢重建的任務。
  在國民經濟恢復時期,中國人民銀行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着手建立統一的國傢銀行體係:一是建立獨立統一的貨幣體係,使人民幣成為境內流通的本位幣,與各經濟部門協同治理通貨膨脹;二是迅速普建分支機構,形成國傢銀行體係,接管官僚資本銀行,整頓私營金融業;三是實行金融管理,疏導遊資,打擊金銀外幣黑市,取消在華外商銀行的特權,禁止外國貨幣流通,統一管理外匯;四是開展存款、放款、匯兌和外匯業務,促進城鄉物資交流,為迎接經濟建設做準備。到1952年國民經濟恢復時期終結時,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人民共和國的國傢銀行,建立了全國垂直領導的組織機構體係;統一了人民幣發行,逐步收兌瞭解放區發行的貨幣,全部清楚並限期兌換了國民黨政府發行的貨幣,很快使人民幣成為全國統一的貨幣;對各類金融機構實行了統一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充分運用貨幣發行和貨幣政策,實行現金管理,開展“收存款、建金庫、靈活調撥”,運用折實儲蓄和存放款利率等手段調控市場貨幣供求,扭轉了新中國成立初期金融市場混亂的狀況,終於製止了國民黨政府遺留下來的長達二十年之久的惡性通貨膨脹。同時,按照“公私兼顧、勞資兩利、城鄉互助、內外交流”的政策,配合工商業的調整,靈活調度資金,支持了國營經濟的快速成長,適度地增加了對私營經濟和個體經濟的貸款;便利了城鄉物資交流,為人民幣幣值的穩定和國民經濟的恢復與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
  二、計劃經濟體製時期的國傢銀行(1953--1978年)
  在統一的計劃體製中,自上而下的人民銀行體製,成為國傢吸收、動員、集中和分配信貸資金的基本手段。隨着社會主義改造的加快,私營金融業納入了公私合營銀行軌道,形成了集中統一的金融體製,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傢金融管理和貨幣發行的機構,既是管理金融的國傢機關又是全面經營銀行業務的國傢銀行。
  與高度集中的銀行體製相適應,從1953年開始建立了集中統一的綜合信貸計劃管理體製,即全國的信貸資金,不論是資金來源還是資金運用,都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掌握,實行“統存統貸”的管理辦法銀行信貸計劃納入國傢經濟計劃,成為國傢管理經濟的重要手段。高度集中的國傢銀行體製,為大規模的經濟建設進行全面的金融監督和服務。
  中國人民銀行擔負着組織和調節貨幣流通的職能,統一經營各項信貸業務,在國傢計劃實施中具有綜合反映和貨幣監督功能。銀行對國有企業提供超定額流動資金貸款、季節性貸款和少量的大修理貸款,對城鄉集體經濟、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提供部分生産流動資金貸款,對農村中的貧睏農民提供生産貸款、口糧貸款和其他生活貸款。這種長期資金歸財政、短期資金歸銀行,無償資金歸財政、有償資金歸銀行,定額資金歸財政、超定額資金歸銀行的體製,一直延續到1978年,期間雖有幾次變動,基本格局變化不大。
  三、從國傢銀行過渡到中央銀行體製(1979--1992年)
  1979年1月,為了加強對農村經濟的扶植,恢復了中國農業銀行。同年3月,適應對外開放和國際金融業務發展的新形勢,改革了中國銀行的體製,中國銀行成為國傢指定的外匯專業銀行;同時設立了國傢外匯管理局。以後,又恢復了國內保險業務,重新建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各地還相繼組建了信托投資公司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出現了金融機構多元化和金融業務多樣化的局面。
  日益發展的經濟和金融機構的增加,迫切需要加強金融業的統一管理和綜合協調,由中國人民銀行來專門承擔中央銀行職責,成為完善金融體製、更好發展金融業的緊迫議題。1982年7月,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的報告,進一步強調“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是國務院領導下統一管理全國金融的國傢機關”,以此為起點開始了組建專門的中央銀行體製的準備工作。
  1983年9月17日,國務院作出决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的職能,並具體規定了人民銀行的10項職責。從1984年1月1日起,中國人民銀行開始專門行使中央銀行的職能,集中力量研究和實施全國金融的宏觀决策,加強信貸總量的控製和金融機構的資金調節,以保持貨幣穩定;同時新設中國工商銀行,人民銀行過去承擔的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由中國工商銀行專業經營;人民銀行分支行的業務實行垂直領導;設立中國人民銀行理事會,作為協調决策機構;建立存款準備金制度和中央銀行對專業銀行的貸款制度,初步確定了中央銀行制度的基本框架。
  人民銀行在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初期,隨着全國經濟體製改革深化和經濟高速發展,為適應多種金融機構,多種融資渠道和多種信用工具不斷涌現的需要,中國人民銀行不斷改革機製,搞活金融,發展金融市場,促進金融制度創新。中國人民銀行努力探索和改進宏觀調控的手段和方式,在改進計劃調控手段的基礎上,逐步運用利率、存款準備金率、中央銀行貸款等手段來控製信貸和貨幣的供給,以求達到“宏觀管住、微觀搞活、穩中求活”的效果,在製止“信貸膨脹”、“經濟過熱”、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的過程中,初步培育了運用貨幣政策調節經濟的能力。
  四、逐步強化和完善現代中央銀行制度(1993年至今)
  1993年,按照國務院《關於金融體製改革的决定》,中國人民銀行進一步強化金融調控、金融監管和金融服務職責,劃轉政策性業務和商業銀行業務。
  1995年3月1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首次以國傢立法形式確立了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的地位,標志着中央銀行體製走嚮了法製化、規範化的軌道,是中央銀行制度建設的重要里程碑。
  1998年,按照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的部署,改革人民銀行管理體製,撤銷省級分行,設立跨省區分行,同時,成立人民銀行係統黨委,對黨的關係實行垂直領導,幹部垂直管理。
  2003年,按照黨的十六屆二中全會審議通過的《關於深化行政管理體製和機構改革的意見》和十屆人大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金融資産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分離出來,並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關職能進行整合,成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同年9月,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正式批準人民銀行的“三定”調整意見。12月27日,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案)》。
  有關金融監管職責調整後,人民銀行新的職能正式表述為“製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同時,明確界定:“中國人民銀行為國務院組成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是在國務院領導下製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的宏觀調控部門。”這種職能的變化集中表現為“一個強化、一個轉換和兩個增加”。
  “一個強化”,即強化與製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有關的職能。人民銀行要大力提高製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水平,靈活運用利率、匯率等各種貨幣政策工具實施宏觀調控;加強對貨幣市場規則的研究和製定,加強對貨幣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等金融市場的監督與監測,密切關註貨幣市場與房地産市場、證券市場、保險市場之間的關聯渠道、有關政策和風險控製措施,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機製。
  “一個轉換”,即轉換實施對金融業宏觀調控和防範與化解係統性金融風險的方式。由過去主要是通過對金融機構的設立審批、業務審批、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和監管指導等直接調控方式,轉變為對金融業的整體風險、金融控股公司以及交叉性金融工具的風險進行監測和評估,防範和化解係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傢經濟金融安全;轉變為綜合研究製定金融業的有關改革發展規劃和對外開放戰略,按照我國加入wto的承諾,促進銀行、證券、保險三大行業的協調發展和開放,提高我國金融業的國際競爭力,維護國傢利益;轉變為加強與外匯管理相配套的政策的研究與製訂工作,防範國際資本流動的衝擊。
  “兩個增加”,即增加反洗錢和管理信貸徵信業兩項職能。今後將由人民銀行組織協調全國的反洗錢工作,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承擔反洗錢的資金監測職責,並參與有關的國際反洗錢合作。由人民銀行管理信貸徵信業,推動社會信用體係建設。
  這些新的變化,進一步強化了人民銀行作為我國的中央銀行在實施金融宏觀調控、保持幣值穩定、促進經濟可持續增長和防範化解係統性金融風險中的重要作用。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不斷完善,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在宏觀調控體係中的作用將更加突出。面對更加艱巨的任務和更加重大的責任,中央銀行在履行新的職責過程中,視野要更廣,思路要更寬,立足點要更高。特別是要大力強化與製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有關的職能,不僅要加強對貨幣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等金融市場的規範、監督與監測,還要從金融市場體係有機關聯的角度,密切關註其他各類金融市場的運行情況和風險狀況,綜合、靈活運用利率、匯率等各種貨幣政策工具實施金融宏觀調控。要從維護國傢經濟金融安全,實現和維護國傢利益的高度,研究、規劃關係到我國整個金融業改革、發展、穩定方面的重大戰略問題。目前,我國經濟市場化程度越來越高、貨幣政策决策面臨的環境日趨復雜,金融業長期積纍的金融風險仍然較重、改革與重組任務十分艱巨。在此情況下,中央銀行要更善於擅於準確把握影響經濟金融發展全局的因素,註意研究新情況、開發新工具、探索新方法、解决新問題,並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努力做到識大局、講宏觀、懂技術、膽識兼備,充分發揮中央銀行在宏觀調控中的突出作用。
  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規定,將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金融資産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分離出來,並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關職能進行整合,成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不斷完善,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在宏觀調控體係中的作用將更加突出。根據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為:
  (一)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行規則;發佈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製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藉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
  (四)防範和化解係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傢金融穩定。
  (五)確定人民幣匯率政策;維護合理的人民幣匯率水平;實施外匯管理;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傢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六)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七)經理國庫。
  (八)會同有關部門製定支付結算規則,維護支付、清算係統的正常運行。
  (九)製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匯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
  (十)組織協調國傢反洗錢工作,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承擔反洗錢的資金監測職責。
  (十一)管理信貸徵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係。
  (十二)作為國傢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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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hongguo Renmin Yinhang
  中國人民銀行
  People’s Bank of China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全國金融事業的國傢機關,也是中國的中央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是1948年12月在中國共産黨領導的華北銀行、北海銀行和西北農民銀行的基礎上合併組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其他各地人民民主政權原來建立的銀行,都分別成為中國人民銀行在各地區的分支機構。其後,中國人民銀行成為全國集中統一的國傢銀行。它的分支機構遍及全國城鄉。在1978年以前,中國人民銀行既行使金融行政管理和貨幣發行的職能,又從事信貸、結算、儲蓄、外匯等業務經營活動,集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職能於一身。1979年以後,相繼恢復和建立了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1949~ )和其他金融機構,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也經營信貸業務。這些專業銀行和金融機構分擔了中國人民銀行的一部分金融業務。但是,中國人民銀行仍辦理工商信貸和城鎮儲蓄業務。隨着經濟體製改革的深入,為了更好地發揮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的作用,1983年 9月國務院决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的職能,不再兼辦對企業的存貸款業務和儲蓄業務;另外成立中國工商銀行,承辦原來由中國人民銀行辦理的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
    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的職能,其主要任務是:集中力量研究和做好全國金融的宏觀决策;加強信貸資金管理,包括對銀行係統內以及社會資金活動的管理;掌管貨幣發行,保持貨幣穩定。其主要職責是:①研究和擬訂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基本制度,經批準後組織執行;②掌管貨幣發行,調節市場貨幣流通;③統一管理人民幣存貸款利率和人民幣匯價;④編製國傢信貸計劃,集中管理信貸資金;⑤管理國傢外匯、金銀和國傢外匯儲備、黃金儲備;⑥代理國傢財政金庫;⑦審批金融機構的設置和撤並;⑧協調和稽核各金融機構的業務工作;⑨管理金融市場;⑩代表中國政府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中國人民銀行在北京設總行,其分支機構原則上按行政區設置,負責在轄區內調節信貸資金和貨幣流通,協調、指導、監督和檢查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承辦上級人民銀行交辦的其他事項。為強化中央銀行的職能作用,成立中央銀行理事會作為决策機構。其主要任務是審議和討論金融工作的重大問題,如審議年度國傢信貸計劃、現金收支計劃和外匯收支計劃中的重大問題;討論重要的金融政策問題,包括利率、匯價的較大變動;確定金融機構的設置撤並和專業銀行之間業務分工的原則,以及有關經濟全局的其他重要事項等。
     (周升業)
    
英文解釋
  1. n.:  People's Bank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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