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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绍
  音乐学,musicology,是研究音乐的所有理论学科的总称。音乐学的总任务就是透过与音乐有关的各种现象来阐明它们的本质及其规律。如研究音乐与意识形态的关系,有音乐美学、音乐史学、音乐民族学、音乐心理学、音乐教育学等;研究音乐的物质材料的特点的,有音乐声学、律学、乐器学等;研究音乐形态及其构成的,有旋律学、和声学、对位法、曲式学等作曲技术理论;还有从表演方面来考虑的,如表演理论、指挥法等。
  从各个方面对音乐进行学术探讨,古已有之,古希腊的阿里斯提得斯·昆提利安(约2~3世纪)即曾在《论音乐》的著作中试将音乐分为理论、技术及演出三大部分。真正考虑将音乐分门别类进行专门研究,并加以体系化,从而形成音乐学这门学科,则从19世纪后半叶开始,一般以F.克吕桑德于1863年所编《音乐学年鉴》作为西方近代音乐学的发端。克吕桑德在该刊第 1卷的序文中,强调了音乐研究应具有与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同样水平的准确性与严密性。
  1885年,奥地利音乐学家G.阿德勒发表了论文《音乐学的领域、方法及目标》,将隶属音乐学的各种门类划分为两大部门,第一部门为历史音乐学,包括音乐通史与各种专业史;第二部门为系统音乐学,包括可应用于音乐不同领域的法则,如研究和声、节奏、曲调的法则,音乐美学与音乐心理,音乐教育学与教学法,对音乐民族学及民俗学的比较研究等。另外又列出这两个部门的辅助学科,如历史部门的文献学、传记学、史学、文学史、哑剧及舞蹈史等;体系部门的音响学、生理学、逻辑学等等。他的分类法成为以后德奥系统音乐学分类的基本依据。
  迄今为止,音乐学已出现多种体系,其中比较重要的有H.里曼在《音乐学概论》中将音乐学分为5个部门,即音响物理学、音响心理学、音乐美学、音乐理论及音乐史研究(比较音乐学)。里曼体系的特点是强调了音乐史与音乐理论,认为音乐美学是理论中一种思辨的学科,而音乐理论实际上接近于应用音乐美学。H.J.莫泽尔(1889~1967)则将音乐学按4个方面的关系来分类,即:①哲学的音乐学,即音乐美学。②自然科学的音乐学,其中包括音响学、音响生理学、音响心理学、音乐工艺学。③民俗学的音乐学,包括比较音乐学与乐器学。④精神科学的音乐学,即西洋音乐史。至于狭义的音乐理论则列为实践方面的理论,与上列各项并列。莫泽尔体系的特点是将音乐学与一般艺术学联系起来,而以音乐史为其重点。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在西方最为流行的则是 H.-H.德雷格尔(1909~1968)的体系。他于1955年提出的分类是:①音乐史,包括记谱学、乐器学等;②体系的音乐学,包括音乐声学、音乐生理学、音乐心理学、音乐美学、音乐哲学等;③音乐民族学与民俗学;④音乐社会学;⑤应用音乐学,包括音乐教育学、音乐治疗学、音乐评论、音乐工艺学等。此外,美国音乐家协会也曾于1955年将音乐学的对象规定为从物理、心理、审美及文化现象来研究的一门知识,并按此原则来考虑分类的方法。由于着眼点不同,对音乐学的分类方法也各有不同。
具体科目
  音乐学可系统分为:
  音乐美学 音乐社会学 音乐心理学 音乐民族学 比较音乐学 音乐教育学 音乐治疗学 音乐史学 音乐考古学 音乐形态学 律学 音乐声学 音乐创作 音乐表演 音乐欣赏 音乐评论
音乐分析
  在对西方当代各家音乐分析理论进行评述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对音乐分析的性质及历史发展作一番整体考察。这其中所涉及的问题是音乐分析这一领域中最具有关键意义的问题,它们存在于一切音乐分析理论与方法的探索中。对这些问题的回答远不能说是明确、肯定的,而且只要音乐分析继续发展,人们便会就这些问题不断提出诘问。
音乐分析的对象
  在目前所见到的有关音乐分析的方法论反思论述中,最有系统、也最具权威的是英国音乐学家安·本特[Ian D.Bent,1938— ]为《新格罗夫音乐与音乐家大辞典》所撰写的“分析”[Analysis]长条。我的评述将以本特为出发点;但并不局限于本特的观念。
  在对音乐分析的本质界定中,我们所遇到的第一个难题便是确定它的对象。从表面上看,这似乎不成问题:音乐分析的对象自然是音乐作品。然而,如果进一步深究,这个答案便难于让人满意了。
  音乐由于其材料的特殊性质,它“不是如在化学分析中那种可感、可量的液体或固体。因而,音乐分析的对象不得不被认真审视;它或是乐谱文本本身;或(至少)是乐谱所投射的声响效果;或是作曲家在创作时的内心音响;或是表演家的演绎结果;或是听者对一次表演的历时体验。所有这些范畴均可能是分析的对象。”本特的这段议论直导问题的中心,他逼迫我们不得不蹙眉深思。需强调的是,这种刨根问底式的反思井不是无聊的智力游戏。虽然音乐分析家并不一定明确对其回答,我们在分析实践中也不一定对这些问题有清醒意识,但实际上分析的对象取舍无时不在进行,而这种取舍又无时不对分析本身发生着影响。
  当然,音乐分析不需像音乐美学一样要对“音乐的存在方式”这一哲学命题做出解答。作为一个经验/实践性的学科,分析更关心的是与本身实际密切相关的答案。本特的发问以非常实际的口吻确立了音乐存在的几种常态方式:乐谱文本、乐谱文本所代表的音响、作曲家的内心构想、表演家所实现的音响以及听者所体验到的音响。显而易见,音乐的这些存在方式相互关联,但并不相同。我们都知道,乐谱只是一种惯例符号,它与实际音响在某些方面相去甚远,而且它远不足以精确记录音乐的每个细节;我们对乐谱的音响想象可能与作曲家的内心音响或某一表演家的演绎结果都不相同。于是,音乐分析宣称自己以研究作品为已任,而“作品”究竟是什么还须谨慎考虑。
  本特认为“所有这些范畴均可能是分析的对象”似乎有点过于放纵。从理论上讲,音乐存在的一切方面确都应当被仔细分析。然而理论的推断在具体实践操作中是要大打折扣的。仅举一例,我们怎样知道作曲家的原来内心构思?我们又怎样才能以客观、明确的方式对这种构思进行系统化的分析?似乎除了遗留手稿这个相对可靠的基础外我们只能从完成作品的谱面文本中去推测。请注意,遗留手稿和完成作品在这一关联中的共同因素是:乐谱。看来,对于音乐分析而言,最便捷、最可靠、也最常见的研究对象是乐谱。其原因不言自明,乐谱具有其他音乐存在方式所不具备的实在的“可感、可量”性。
  作曲家布列兹[Pierre Boulez]曾直言不讳地将音乐分析定义为“对乐谱本身的认真研究”。由于音乐分析是一种理性化的、系统性的理解音乐的手段,它必然要以乐谱这个音乐中最具“理性化”的存在方式作为稳定的基石。但是,音乐作为一种活生生的艺术,它的诸多方面、诸多信息是不能全然被“理性化”的,至少乐谱并不能完全清晰地体现音乐。因此,音乐分析必须时刻警惕“乐谱至上”的倾向,必须努力在分析过程中考虑那些乐谱所不能体现的音乐维度。并且,即使在面对乐谱时,分析也应依靠富于音乐感的耳朵/听觉,而不能只相信眼睛所看到的结果。否则,分析便会歪曲、甚至误导我们的实际音乐体验。看似富于逻辑、头头是道,实则离题千里、谬误百出,某些分析理论家恰恰便掉入了这个陷阱。
  虽然音乐分析以乐谱作为中心对象这一点没有多大疑问,但音乐分析家们对乐谱本身的认识及着重点都有很大差异。由于他们的音乐观不同,他们对乐谱的分析着眼点也随之不同,因而产生了各家自己的音乐分析理论及方法。本特说,“……分析家们……仅仅一致同意乐谱提供了一个参照点,他们以此为起点去企及各自不同的音响构想。”对象相同,结果相异,这无疑是音乐分析之所以吸引人们注意的一个重要原因。
音乐分析的任务
  如果说关于音乐分析的对象我们还可以求“大同”存“小异”,关于它的任务便众说纷纭了。本特在他的长篇大论中甚至从没有从正面回答这个问题。在论述音乐分析的特性以及将分析与美学、作曲理论、历史学、批评等其他音乐学科进行比较时,本特有时旁敲侧击式地触及了这一问题。他相当肯定地指出,分析即“将某一音乐结构化解为较简单的组成要素,并探讨这些要素在该结构中的功能作用。……它的出发点是现象本身而不是外在的因素(诸如生平事实、政治事件、社会条件、教育方式以及所有那些组成该现象周围背景的其他因素)。”
  在本特看来,音乐分析主要从事的是对作品结构的化解、描述和比较。分析专注于作品的内在固有结构,它试图仅以“纯音乐”的方式把握音乐,而暂时排除对音乐之外任何因素的考虑。它通过对音乐构成的逐一剖析,通过各种要素的仔细鉴别和比较,进而明确这些要素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整体结构之间所具有的相互关系和影响,最终求得对音乐结构(可是一部作品,也可是一组作品)中组织规律的认识。分析的特色在于它的客观性、完整性与系统性。本特甚至断言,“分析倾向于努力获得自然科学的性质”。
  如果分析真的能够达到自然科学般的严密与逻辑,音乐的神秘与费解恐怕也就不复存在了。但是,从现有的音乐分析理论倡导者的信念看,本特的断言与事实并无多大出入。虽然分析家们也承认音乐中确有某些神秘莫测、无法解释的方面,但他们都认为自己的体系或方法触及到了音乐结构的本质规律。关于他们各家学说的成败或正确与否我们在以后各章将逐一评说。在此我们先来考察,分析家们在音乐结构中寻找规律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清楚地认识音乐分析的任务所在。
  “寻找规律”这一说法带有强烈的自然科学色彩。我们之所以认识了某一个事物或某一现象,正因为我们把握了它的内部组织规律或形成规律。“所谓‘规律’,也即‘法则’,是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本质联系和必然趋势。具有普遍性、重复性等特点。它是客观的,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人们不能创造、改变和消灭规律……科学的任务就是要揭示客观规律,并用来指导人们的实践活动。”也许分析家们正是本着这种“科学”精神和信念,宣称他们找到了音乐内部结构的规律。而这个规律不是别的,就是他们各自所提出的理论框架与模式。
  至此我们产生了疑问:这些理论框架与模式真是音乐结构的规律么?如果是规律,为什么各家说法不一、相互矛盾呢?音乐作品是一种人文、社会现象,自然科学意义上的那种“规律”是否适用?音乐是人创造的,难道它的“规律”是客观的,是不能被改变的?在这样的层层质问下,我们很快就会觉察并醒悟,音乐分析所谓的“寻找、揭示规律”是有点胆大妄言的。充其量,分析家所提供的解释是假说,是需经过音乐经验的检验的理论设想。
  然而,我们不能因为它们是假说和设想便斥之为欺骗或臆造。现代哲学中的认识论研究已不断证明,理论,包括一切科学理论,实际上都是某种有待改进或甚被“证伪”的假说。但是,假说虽然会发生错误,我们却须臾也不可没有假说。这是因为,我们在认识事物、探索真理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假说——理论给予我们以概念框架、实施工具等方面的巨大支持,我们在面对庞杂的对象时便会不知所措,甚至毫无头绪。为此,我们便很容易理解,为什么分析家总是和音乐技术理论结下不解之缘,为什么音乐分析总以理论、方法的不同而分成不同的阵营。理论是分析的前提,而分析是理论的具体化实施。
  于是,我们碰到了一个微妙但重要的分歧:分析到底是为理论提供例证,还是为了更深入地理解具体作品。分析家们关于这一点意见相当不统一。极端的理论家甚至认为分析是一个隶属于音乐技术理论的子学科,不应该有独立的地位。虽然分析应尽可能深入、全面地解剖作品,但分析的最终任务是为理论所阐述的“规律、法则”提供实际例证。理论、方法的“科学”性和系统性是首要考虑,对作品的分析是为理论服务的。相反的意见认为,分析有其自在的独立品格,它以理论框架为出发点,最终要完成的是真正说明、解释个别作品的结构特点。理论只是起点,终点应是个别的、具体的作品。显然,理论应为分析服务,而不是相反。理论、方法应照顾到具体作品的个性随时做出调整,而不能削足适履式地固守理论的完整性。一位著名的作曲家兼音乐学家科恩[Edward T. Cone,1917— 」富于挑战性地说道:“通过仔细研究,优秀的作品总是会自然显露出为理解它自身所需的分析方法。”
  作为一个以研究历史为己任的音乐学者,我对科恩的立场持同情态度。如果音乐分析只是证明先在的理论,而没能有说服力地解剖作品,这种分析在我看来价值有限。但是从另一方面说,科恩的论点虽然值得同情,却缺乏有效的可行性。如前所述,人们实际上不可能在毫无理论框架的支持下从事具体分析。如果真像科恩所说,每部优秀作品都应具有自己独有的分析方法,那么音乐分析这一领域也就会分崩离析而不复存在。
  其实科恩在他自己的分析著述中远不像他声称的那样绝对。虽然他的文章以对具体作品的独到见解和深刻洞察著称,但他从来就不是一个头脑简单的、被动的描述——观察家。相反,他不仅在分析中常常触及理论的关键,而且还刻意花费力气对分析理论问题进行实质性的建设。事实上,理论原则与具体作品之间的紧张永远存在,音乐分析所要努力的也许就是这两者之间的“动态平衡”。我们必须要以理论原则为前提,但是我们也必须随时准备在具体作品的生动性和复杂性面前,不断对理论原则做出调整、补充甚至改变。这当然只是一种理想,而音乐分析的发展史表明,这种“动态平衡”并不容易得到维持。
音乐分析的历史发展
  在20世纪之前的历史发展——兼论曲式分析的来源与局限
  把握一门学科的便捷途径是学习它的发展历史。对于音乐分析而言,简述它的历史发展不仅将为我们提供进入这门领域的必备背景知识,而且还会在很大程度上使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前两节所讨论过的本质问题。历史的具体上下文会赋予这些问题以更切实、更鲜明的特性。
  一般讲,分析的历史是隶属于音乐理论史的,因为在音乐分析作为一种独立的求知方式在19世纪末建立之前,它的诸多萌芽潜藏在音乐理论的著述文献中。
  我的简述不准备面面俱到地平铺直叙,而将注意力放在本世纪前分析是如何从音乐理论中逐渐显露、发展这一中心线索上。同时,特别考察曲式分析——我们目前所普遍采用的分析方法——的历史根源及其理论前提。
  本特将分析的“史前史”追溯得相当早——11世纪加洛林王朝的僧侣已开始引用真正的音乐来说明、区别调式。但从严格意义上说,真正的分析指的是对个别作品的描述与说明,而这是相当晚近才发生的。“分析的出现,像许多其他的音乐学学科一样,是与‘作品’[composition]的逐渐发展紧密相连的。‘作品’不仅仅被视为写下的乐谱,而且被视作某一特定个体所创造的东西,并且在某些方面表达着那个个体的人格。”由此可见,“作品”这一具有现代感的概念的产生与定型是分析出现的一个重要准备。从这一角度看,15世纪末的法兰科一佛兰芒音乐理论家廷克托里[Joannes Tinctoris,1435一约1511」特别值得一提,他用componere和compositor两个术语区分了即兴的音乐与记谱的音乐,从而确定了谱面文本是作品存在的首要依据。
  文艺复兴向巴罗克的转折时期,古希腊、罗马的演说修辞学说极大地影响了音乐的理论思辨。
  人们开始将修辞学的原则与术语转借到音乐上来,并形成了音乐作品的“形式”概念。在这其中,德国理论家、作曲家勃麦斯特[Joachim Burmeister,1564-1620]尤为重要。在1606年出版的《音乐诗艺》[Musica poetical]一书中他不仅在历史上第一次给音乐分析给出了明确定义,而且仔细地分析了拉索这位刚过世的作曲大师的一首五声部经文歌“in me transierunt”,“成功地确定了该作品的结构并解释了作曲的方法”。在整个巴罗克时期,修辞学原则影响极为深远,但理论家的兴趣更多是以修辞学为作曲家实践提供指导而不是为分析已有作品提供帮助。
  从17世纪至18世纪,理论文献中引用、分析实际作品的例子越来越多,但理论家仍然并不因为某部作品有审美价值、受人尊敬而对之进行分析。在大多数情况中,分析是为了给作曲或演奏的学生提供实际指南。因此,这些教科书性质的著述中偏重简单、片断性的例子,和我们现在的和声、对位等教科书不无相象之处。可以说,分析虽已存在,但它还没有独立的意识。
  随着启蒙思潮的到来,哲学/思想家日益意识到审美和艺术的独特品性。现代意义上的“艺术”概念在18世纪末已普遍为人接受——即艺术,特别指艺术作品,它的主要功能是唤起人们的愉悦美感。美感的来源不是艺术的道德或社会内容,而是作品的形式完美。
  审美观念的“现代化”极大地影响了音乐的思想、创作及理论。正是从这时起,人们逐渐认识到伟大的音乐作品不仅是历史的产物,而且可以超越历史从而具有永恒的魅力。另一方面,通过分析伟大作品找到创作的可靠途径成了理论发展的主要动力。
  因此,自18世纪末以后,理论文献中不断地引用著名作曲家的作品来说明某些特定的和声组织、乐句结构或形式设计。有的文献,例如比利时理论家莫米尼[J—J.de Momigny,1762—1842]对莫扎特 d小调弦乐四重奏K.421第一乐章的分析,其深度和篇幅之长至今仍令人惊叹。对于分析的历史而言,这些数量逐渐增多的对实际作品、特别是大师著名作品的认真讨论为后代留下了一笔丰富的遗产,其影响至本世纪也未见衰竭。我们今天一般所熟悉的、在音乐教学中普遍采用的曲式分析正是这一遗产的产物。
  追溯曲式分析的来源及其复杂历史不是我们在这里所要关心的主要问题,但我们可以试图从两个方面来考察曲式分析的形成及思想前提,由此获得对我们习以为常的这种分析方法的历史透视,并进而理解20世纪对这种分析方法的不满及超越。
  曲式分析中的一个核心支柱是各类曲式结构的“模型”。一般而言,曲式分析所做的是将一部给定作品“套”人先定模型,并根据先定模型为给定作品规定归属及特性。这种方法提供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标准和框架,使人们在着手观察复杂、众多的实际作品时能够化繁为简、去异存同。虽然确实有很多作品很难被套入现有模型,但曲式模型作为一种分析简便工具是不容怀疑的。
  但应该强调指出的是,曲式模型产生的原本动机并不是为了分析、理解过去的音乐,而是为了新作品的写作提供参照依据。从18世纪末以来,作曲的教学越来越多地脱离了原来那种师徒口传心授的方式,逐渐转至“工业化”的学校课堂教学。因此,教师在教学中需要教科书式的作品结构模型以指导学生的实际创作。在这种需要的刺激下,各种规范性的曲式模型被规定下来,以便教师指导学生“仿照”。
  在这个传统中,奥地利理论家考赫[H.C.Koch,1749—1816]是位影响深远、意义重大的创始者。他在其重要著作《作曲引论》[Versuch einer Anleitung zur Composition,1782-1793]中提出,先在模型给一部作品制定一个蓝图和最突出的特征,艺术家根据这个模型,完成构思设计,最终精心阐述出作品的每一个细节。他还准确、明晰地规定了下列模型的蓝图和特点:加沃特舞曲、布雷舞曲、波洛涅兹舞曲、小步舞曲、进行曲、众赞歌,等等。很明显,考赫的“模型”不仅仅有“曲式”的含义,还涉及到体裁、节奏、旋法等诸多其他的方面。
  进入19世纪后,“曲式模型”的理论进一步发展和定型。这条线索通过捷克理论家莱夏[A.Reicha,1770-1836]、德国理论家马克斯[A.B.Marx,1795-1866]和奥地利的车尔尼[K.Czerny,1791-1857]传给19世纪末英国的普劳物[E.Prout,1835—1909」、德国的里曼[H.Riemenn,1849一1919」和美国的该丘斯[P.Goetschius,1853—1943],并在很大程度上渗入到本世纪音乐教育的一般性教学中。我国高等院校中目前通行的曲式课教学不言而喻正是建立在这个传统基础上的。
  应该指出,在曲式模型理论的漫长历史发展过程中,各家学说的观点并不一致,有时甚至截然相反。这不是指那种对某一作品的曲式归属意见不一的争吵,而是指对曲式模型的有效性、合理性等这些更根本性的问题的论辩。我们前已提到,曲式模型理论的创始人考赫对曲式所持的观念实际上是非常宽泛而富于弹性的。马克斯也竭力想避免曲式的“普罗史汝斯忒斯”[Procrustes]性质——削足适履、强迫就范,因而他非常强调艺术家的独创性和形式与内容的不可分割性。另一方面,车尔尼却相信曲式类型像自然界的物质种属一样,是不可更变的。他甚至断言:“作品必须属于一个已经存在的种属;……音乐中只存在有限的不同曲式的数目。”19世纪曲式理论中已存在的这种内在冲突已经表明,曲式分析虽然影响广泛、行之有效,但随着人们对音乐认识的日益加深,它的不足与缺陷也日益暴露出来。
  进入20世纪后,专业音乐家开始从各个角度对19世纪的曲式模型理论进行抨击。从音乐作品的审美本性来说,曲式模型忽视了每个个别作品的独特性质。对于作品而言,我们更感兴趣的恐怕不是它们的共性。而是它们各自相异的地方。曲式理论的中心框架是各类固定的结构模式,而作曲家在创作时所考虑的关应问题其实并不一定是先在的模型。历史学家们越来越发现,19世纪中所谓的“奏鸣曲式”、“回施曲式”的定义并不符合海顿、莫扎特和贝多芬的创作实际情况——比如说,海顿的奏鸣曲式中经常没有一个对比性的“副部”(或称“第二主题”)。更具深刻洞察力的研究学者指出,曲式分析“主要涉及音乐的表层,缺乏分析工具去探索音乐本身更深层的内在动力或某一个别作品的独特品质。”
  曲式分析中的模型结构理论愈来愈遭到来自各方面的怀疑,这种分析方法的另外的方面也未能幸免同样的批评。如果说传统曲式分析中模型结构理论是用于考察作品的整体形式框架,那么它对作品的具体材料的说明则主要集中于两个侧面:乐句组织与和声解释。在上面已对曲式模型的学说发展做了一番批评性的叙述后,我们对曲式分析后一方面的内容的历史性审视将使我们获得更完整、清晰的图景。
  在目前曲式教学中常见的“数小节”以及“x+y”的乐句组织描述其实也起源于曲式模型理论的创始人考赫。作为古典时期音乐思维的代言人,他的乐句结构理论建立了一种有理可依的“音乐语法”,并提供了一整套完备的描述术语。“乐节”[Einschnitt]、“乐句”[Satz]、“乐段”[Periode]等现今仍在使用的概念在考赫的理论中已有了精确的定义。他对乐句之间的连接、组合方式进行了深入地观察和思索,由此所提出的对称、比例原则以及乐句的扩展及压缩等观念都极大地影响了后人的音乐分析理论发展。
  考赫的乐句理论遗产同他的曲式模型学说一齐被19世纪发扬光大。仔细考察这个方面的发展,我们会发现当时的理论/分析家们并不只是被动地描述乐句、乐段之间的简单相加或并列关系,而是力求说明乐句组织的内在逻辑以及乐句进行的时间动力。在这其中,德国大学者里曼可能做出了最独特的贡献。里曼根据音乐节奏的“弱-强”心理感觉建立了“动机”[Motiv]的概念,并以此发展出了一套确定乐句连续逻辑的术语及表达符号。在节奏、节拍这个音乐分析历来最薄弱的环节中,里曼的学说至今仍未失去意义。但可借的是,他的乐句结构理论在以后的曲式分析中并没有得到全面和完整的继承。
  也许曲式分析到后来是一种主要用于普通教学或一般性音乐描述的方法手段,因而原先复杂的理论学说随着时间的推移被逐步“稀释”和简化,以便人们掌握与操作。整个乐句结构的分析理论的发展便反映出这样一条轨迹。这也许是曲式分析的一种不幸。另一方面,一些简单易行的方法手段被曲式分析很快吸纳,变成了具有显赫正统地位的分析工具,至今仍发挥着巨大功效。我这里特别指曲式分析中对和声材料的解释手段:罗马数字和声标记法。
  我们今天十分熟悉的这种和声分析法首先是巴罗克的数字低音实践的遗物。虽然数字低音作为一种表演实践的辅助记谱手段原本并不是分析工具,但由于它能清晰地告诉我们和弦中的音程组合因而被后人借用。然而数字低音不能区分和归纳和弦性质,不能说明和弦关系,更不能解释音乐的和声——调性中心。于是,19世纪初的德国理论家哥特弗德·威柏[Gottfried Weber,1779-1839]发展了罗马数学标记法以克服上述的问题,从而开创了和声分析的新纪元。威柏这一传统的影响力之巨大我们只要回想一下我们所学过的和声学便清楚了。
  就这样,乐句组织的解剖和罗马数字式的和声分析变成了曲式分析中说明具体材料时的两个主要手段。它们支持着曲式模型的框架,反过来也被曲式模型所影响。众所周知,乐句结构与曲式模型的有着紧密的联系,而和声又是决定曲式段落的一个重要因素。通过曲式模型的归属判定以及乐句组织与和声材料的图表加数字表示,我们似乎基本上把握了一部作品的内在结构。
  但是,正如前面所述,曲式模型理论已暴露了诸多不足,而乐句与和声的简单解剖与说明也存在很多难以克服的问题。我们不禁要问,如果没有可靠、充实的节奏理论作支持,仅仅描述乐句与乐句相加的关系难道能够充分说明音乐作品内在的动力倾向和平衡原则吗?罗马数字的和声分析将音乐分割成相互断裂的小片段,这符合我们实际的音乐听觉经验吗?我们从罗马数字标记中很难区别各个和弦的作用大小与份量轻重,而任何有经验的音乐家都知道,这种区别对于理解音乐是极其重要的。再进一步说,诸如作品的高潮、紧张、对比以及更重要的“有机统一”等等更重要的问题实际上基本是被回避的。
  曲式分析虽有种种弊病和不足,但在开放、敏锐的分析家手中,它的错误会得到纠正,而且仍不失其旺盛的生命力。从分析的历史看,曲式分析的重要性还在于,音乐分析的自我独立意识正是在这一传统中得到了最终的确立。曲式分析在一开始是作曲教学的实用奴仆,在发展中则变成了理解过去伟大音乐的一门独立学科。19世纪是曲式分析的“黄金时代”,此时也正是现代意义上的音乐学发展与成熟的时代。音乐学的历史意识帮助音乐分析摆脱了创作的实用目的。从这时起,分析不再仅是为了给作曲学生所供指南(虽然它一直具有这方面的功能),而更多是为了深入理解已存在的作品——因此分析成了音乐学的一名正式成员。
  总括音乐分析在本世纪前的发展史,我们可以说它经历了三个关键阶段:第一,作品文本概念的成形;第二,关于伟大的经典作品意识的产生;第三,分析逐渐与创作相脱离。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三个阶段代表了音乐分析的一些基本的原则观念。只有理解了这些前提观念,我们才能理解音乐分析在20世纪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各家理论的音乐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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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音乐学
  musicology
  研究音乐的所有理论学科的总称。音乐学的总任务就是透过与音乐有关的各种现象来阐明它们的本质及其规律。如研究音乐与意识形态的关系,有音乐美学、音乐史学、音乐民族学、音乐心理学、音乐教育学等;研究音乐的物质材料的特点的,有音乐声学、律学、乐器学等;研究音乐形态及其构成的,有旋律学、和声学、对位法、曲式学等作曲技术理论;还有从表演方面来考虑的,如表演理论、指挥法等。
  从各个方面对音乐进行学术探讨,古已有之,古希腊的阿里斯提得斯·昆提利安(约2~3世纪)即曾在《论音乐》的著作中试将音乐分为理论、技术及演出三大部分。真正考虑将音乐分门别类进行专门研究,并加以体系化,从而形成音乐学这门学科,则从19世纪后半叶开始,一般以F.克吕桑德于1863年所编《音乐学年鉴》作为西方近代音乐学的发端。克吕桑德在该刊第 1卷的序文中,强调了音乐研究应具有与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同样水平的准确性与严密性。1885年,奥地利音乐学家G.阿德勒发表了论文《音乐学的领域、方法及目标》,将隶属音乐学的各种门类划分为两大部门,第一部门为历史的音乐学,包括音乐通史与各种专业史;第二部门为体系的音乐学,包括可应用于音乐不同领域的法则,如研究和声、节奏、曲调的法则,音乐美学与音乐心理,音乐教育学与教学法,对音乐民族学及民俗学的比较研究等。另外又列出这两个部门的辅助学科,如历史部门的文献学、传记学、史学、文学史、哑剧及舞蹈史等;体系部门的音响学、生理学、逻辑学等等。他的分类法成为以后德奥系统音乐学分类的基本依据。迄今为止,音乐学已出现多种体系,其中比较重要的有H.里曼在《音乐学概论》中将音乐学分为5个部门,即音响物理学、音响心理学、音乐美学、音乐理论及音乐史研究(比较音乐学)。里曼体系的特点是强调了音乐史与音乐理论,认为音乐美学是理论中一种思辨的学科,而音乐理论实际上接近于应用音乐美学。H.J.莫泽尔(1889~1967)则将音乐学按4个方面的关系来分类,即:①哲学的音乐学,即音乐美学。②自然科学的音乐学,其中包括音响学、音响生理学、音响心理学、音乐工艺学。③民俗学的音乐学,包括比较音乐学与乐器学。④精神科学的音乐学,即西洋音乐史。至于狭义的音乐理论则列为实践方面的理论,与上列各项并列。莫泽尔体系的特点是将音乐学与一般艺术学联系起来,而以音乐史为其重点。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在西方最为流行的则是 H.-H.德雷格尔(1909~1968)的体系。他于1955年提出的分类是:①音乐史,包括记谱学、乐器学等;②体系的音乐学,包括音乐声学、音乐生理学、音乐心理学、音乐美学、音乐哲学等;③音乐民族学与民俗学;④音乐社会学;⑤应用音乐学,包括音乐教育学、音乐治疗学、音乐评论、音乐工艺学等。此外,美国音乐家协会也曾于1955年将音乐学的对象规定为从物理、心理、审美及文化现象来研究的一门知识,并按此原则来考虑分类的方法。由于着眼点不同,对音乐学的分类方法也各有不同。
  近年来,随着科学的发展,对音乐的研究出现了两种趋势:一是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二是与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的结合越来越密切,出现了许多跨边缘的学科研究。如音乐分析学、音乐术语学、音乐语义学、音乐工学、音乐社会心理学、音乐教育心理学、音乐治疗学、音乐欣赏等,都有逐渐独立存在的趋势。因此,音乐学所包含的内容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会更加丰富。
  (廖乃雄 罗传开)
英文解释
  1. n.:  musicology,  academic study of mus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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