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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火灾保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这类保险既承保财产本身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也承保与该财产有关的其他利益损失,如因工厂房屋被焚引起的停工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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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
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可保财产,包括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以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通常称为财产损失保险。例如,飞机、卫星、电厂、大型工程、汽车、船舶、厂房、设备以及家庭财产保险等。以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通常是指各种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例如,公众责任、产品责任、雇主责任、职业责任、出口信用保险、投资风险保险等。但是,并非所有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都可以作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只有根据法律规定,符合财产保险合同要求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
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给予被保险人经济损失赔偿,使其恢复到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也是由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向数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其损失赔偿必须在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被保险人所得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其保险价值。 |
家庭财产保险的概念 The concept of family property insurance |
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城乡居民室内的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为居民或家庭遭受的财产损失提供及时的经济补偿,有利于安定居民生活,保障社会稳定。我国目前开办的家庭财产保险主要有普通家庭财产险和家庭财产两全险.
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普通家庭财产险又分为灾害损失险和盗窃险两种。
灾害损失险的保险标的包括被保险人的自有财产、由被保险人代管的财产或被保险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通常包括:1、日用口、床上用品;2、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3、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4、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副产品等。有些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很难确定,如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字画等,这些财产必须由专业鉴定人员进行价值鉴定,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后,才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人通常对以下家庭财产不予承保:1、损失发生后无法确定具体价值的财产,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等;2、日常生活所需的日用消费品,如食品、粮食、烟酒、药品、化妆品等;3、法律规定不容许个人收藏、保管或拥有的财产,如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毒品等;4、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5、保险人从风险管理的需要出发,声明不予承保的财产。
家庭财产灾害损失险规定的保险责任包括:火灾、爆炸、雷击、冰雹、洪水、海啸、地震、泥石流、暴风雨、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一系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于被保险人为预防灾害事故而事先支出的预防费用,保险人原则上不予赔偿;但对于在灾害事故发生后,为防止灾害损失扩大,积极抢救、施救、保护保险标的而支出的费用,保险人将按约定负责提供补偿。
保险人对于家庭财产保险单项下所承保的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2、核子辐射和污染;3、电机、电器、电器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损毁;4、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勾结纵容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或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等;5、其他不属于家庭财产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责任内的损失和费用。
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依据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估计而定。若估价过低,会使保障不足;若估价过高,一方面,保费将随之增加,另一方面,实际灾害发生时,保险人将根据补偿原则,以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作为赔偿上限,因而被保险人也不可能靠此获利.投保人明智的做法是,对投保财产作出客观合理的估价,使保险金额尽可能接近所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
普通家庭财产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即从保单签发日零时算起,到保险期满日24时为止。
盗窃险的保险责任指在正常安全状态下,留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行为,致使保险财产产生损失。除自行车、助动车以外,盗窃险规定的保险标的的范围与家庭财产、灾害损失险完全一样。对于由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盗窃或纵容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如房门未锁、门窗未关等非正常安全状态下的失窃损失,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盗窃险保险金额的确定以及保险期限的规定,均与灾害损失险相同。
家庭财产两全险是一种具有经济补偿和到期还本性质的险种。它与普通家庭财产保险不同之处仅在于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上。家庭财产两全险采用按份数确定保险金额的方式:城镇居民每份1000元,农村居民每份2000元,至少投保1份,具体份数多少根据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而定。投保人根据保险金额一次性交纳保险储金,保险人将保险储金的利息作为保费。保险期满后,无论保险期内是否发生赔付,保险人都将如数退还全部保险储金。 |
企业财产保险的概念 The concept of commercial property insurance |
一、企业财产保险的含义
企业财产保险是指以投保人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和物资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保险标的的存放地点相对固定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企业财产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业务中的主要险种之一,其适用范围很广,一切工商、建筑、交通、服务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均可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即对一切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均适用。
二、企业财产保险的分类
企业财产按是否可保的标准可以分为三类,即可保财产、特约可保财产和不保财产。
1、可保财产
按企业财产项目类别包括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装修设备,机器及设备,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交通运输工具及设备,管理用具及低值易耗品,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特种储备商品,建造中的房屋、建筑物和建筑材料,帐外或已摊销的财产,代保管财产等。特约可保财产(简称特保财产)是指经保险双方特别约定后,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财产。
2、特保财产
分为不提高费率的特保财产和需要提高费率的特保财产。不提高费率的特保财产是指市场价格变化较大或无固定价格的财产,如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堤堰、水闸、铁路、涵洞、桥梁、码头等。需提高费率或需附贴保险特约条款的财产一般包括矿井、矿坑的地下建筑物、设备和矿下物资等。
3、不可保财产
含下列六种情况的财产均不属企财险的投保范围:
(一)不属于一般性的生产资料或物资的财产,如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风险特殊,应投保专门的现金保险,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
(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如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
(四)承保这些财产将与政府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如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等;
(五)必然会发生危险的财产,如危房;
(六)应投保其他险种的财产。
三、企业财产保险的责任
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除外责任和特约责任。
1、基本责任
指投保人要求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雷电、暴风、龙卷风、洪水、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以及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被保险人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在遭受保险条款中列明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这些设备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包括机器设备、在产品和贮藏物品的损坏或报废;在发生上述灾害和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以及为了减少被保险财产损失,采取施救、保护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2、除外责任
企业财产保险中的除外责任包括:
(1)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二)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
(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或罢工;
(四)地震、海啸;
(五)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
(七)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停工、停产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八)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九)水箱、水管爆裂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十)任何原因导致供水、供电、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十一)保险标的在保险合同列明地址内的自燃造成的损失;
(十二)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十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2)综合险的除外责任
(一)被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被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
(二)广告牌、天线的建筑物的外部附属设施,存放在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因雷电、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3)一切险的除外责任
(一)盗窃、抢劫;
(二)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的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
(三)非外力造成的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
(五)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3、特约责任
特约责任又称附加责任,是指责任免除中不保的责任或另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特别注明由保险人负责保险的危险。特约责任一般采用附贴特约条款承保。有的特约责任也以附加险形式承保。主要有矿下财产保险,露堆财产保险,特约盗窃保险,堤堰、水闸、涵洞特约保险等。
四、企业财产保险的金额
企业财产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财产的性质确定的。固定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主要有三种:按账面原值确定保险金额;按账面原值加成数确定保险金额;按重置重建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流动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有两种:按最近账面余额确定保险金额和按最近1年账面平均余额确定保险金额。专项资产可以按照最近账面余额确定保险金额,也可以按计划数确定保险金额。代保管财产由于保管人对其负有经济安全责任的,可以投保。如有代保管账登记的财产,可以根据账面反映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如账上不反映的财产,可由投保人估价投保。
在企业财产保险经营中,保险人必须对同类财产在总的平均费率基础上,按照被保险财产的种类,分别制定级差费率。一般而言,影响企业财产保险级差费率的主要因素有:房屋的建筑结构、占用性质、危险种类、安全设施、防火设备等。企业财产保险的现行费率就是在考虑上述因素的条件下制订的,并分为基本保险费率和附加险费率两部分。基本保险费率又分为工业险、仓储险和普通险三类,每类均按占用性质确定不同的级差费率。附加险费率指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特约保险)的费率,一般由各地根据调查资料统计的损失率为基础进行厘定。此外,还有企业财产保险的短期费率,适用于保险期不满1年的业务。对统保单位或防灾设施良好的投保人,保险人还可以采用优惠费率。
五、企业财产保险的时间
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1年。在保险单到期前,保险人应通知被保险人办理续保手续。一般根据保险登记簿填制“到期通知单”送交被保险人,以便到期办理续保手段,避免保险中断。 |
财产保险的种类 The types of property insurance |
A. 财产险
保险人承保因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险种主要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指只以所交费用的利息作保险费,保险期满退还全部本金的险种)、涉外财产保险、其他保险公司认为适合开设的财产险种。
B. 货物运输保险
指保险人承保货物运输过程中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失。险种主要有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国内航空运输保险、涉外 ( 海、陆、空)货物运输保险、邮包保险、各种附加险和特约保险。
C. 运输工具保险
指保险人承保运输工具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运输工具本身的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险种主要有汽车、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其他运输工具保险。
D. 农业保险
指保险人承保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在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损失。
E. 工程保险
指保险人承保中外合资企业、引进技术项目及与外贸有关的各专业工程的综合性危险所致损失,以及国内建筑和安装工程项目,险种主要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机器损害保险、国内建筑、安装工程保险、船舶建造险、以及保险公司承保的其他工业险。
F. 责任保险
指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险种,主要有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险种。
G. 保证保险
指保险人承保的信用保险,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信用的保险是保证保险;权利人要求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是信用保险。包括合同保证保险、忠实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商业信用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投资(政治风险)保险。
作 者: 乔林,王绪瑾 主编
出 版 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4-4-1 字 数: 452000 版 次: 1 页 数: 383 印刷时间: 2004-4-1 开 本: 定价:¥25.00 纸 张: 胶版纸 I S B N : 9787300054568
编辑推荐
本系列教材选取了由张洪涛教授总主编的“21世纪保险系列教材”中的核心内容,根据读者的实际需要改写而成。
该系列包括“教学母本”、“学习指导书”和“案例分析”三个部分,基本上涵盖了高等院校经济管理专业学生、国家机关、保险公司、各类企业和公司的经济管理人员在学习、工作和生活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保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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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为经济管理专业和保险实务工作人员提供财产保险的原理与应用技术。在理论上它既包括财产保险基础,也包括财产保险经营;在实务中,它既包括财产损失保险,也包括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
该书将国际保险界的惯例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理论与实务兼备,并且强调案例分析。作者简介
乔林,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客座教授。
王绪瑾,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保险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目录
第1章 财产保险导论
1.1 财产保险的概念
1.2 财产保险的性质与特征
1.3 财产保险的结构与职能
1.4 财产保险的历史考察
第2章 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2.1 保险利益原则
2.2 最大诚信原则
2.3 近因原则
2.4 损失补偿原则
2.5 代位求偿与委付原则
2.6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第3章 财产保险数理基础
3.1 财产保险费率
3.2 财产保险责任准备金
第4章 财产保险合同
4.1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4.2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4.3 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无效和终止
4.4 财产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
第5章 险种与价格
5.1 险种开发技术
5.2 险种价格要素
5.3 险种定价策略
第6章 企业财产保险
6.1 承保
6.2 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
6.3 费率
6.4 理赔处理
6.5 营业中断保险
第7章 家庭财产保险
7.1 家庭财产保险概述
7.2 家庭财产保险的标的责任范围
7.3 家庭财产保险实务
第8章 工程保险
8.1 工程保险的概述
8.2 建筑工程保险
8.3 安装工程保险
8.4 工程保险附加条款
8.5 机器损坏保险
第9章 机动车辆保险
第10章 船舶保险
第11章 特殊风险保险
第12章 货物运输保险
第13章 农业保险
第14章 责任保险
第15章 信用保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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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ichan baoxian
财产保险
property insurance
以财产或与其有关的利益为标的的保险种类。又称损害保险或非寿险。
起源与发展 财产保险起源于意大利的海上保险,早在中世纪的海事法规中就已含有规章性条款。16世纪以后,在其他西欧国家迅速发展起来,当时买卖保险契约行为已相当普遍。随着海上贸易中心的转移,到17世纪,英国伦敦成为世界最主要的海上保险市场。1666年9月2日伦敦发生历史上最严重的火灾,第二年,有人开始承保房屋的火灾风险。此后,依照海上保险的做法,对陆上财产的承保范围逐步扩大到几乎一切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保险标的从房屋扩大到任何有形财产,最后发展到许多无形财产,以至因财产而产生的利益也可以承保。
性质及方式 财产保险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合同行为,也是一种对被保险人的物质损失进行补偿的制度。被保险人以财产或有关财产权益向承保人投保,承保人按投保标的物价值收取一定比例保费;若标的物受损,承保人将按协议给予经济补偿,从而由众多的受保人分摊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
分类 ①从危险发生地域,可分为海上保险和陆上保险,陆上保险又称非水险,其中以火灾保险为主。②从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可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定值保险除在保单上列明保险金额外,还有被保险人同保险人共同商定的保险价值,这种保险价值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不定值保险在保单上不列明保险标的价值,而只列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③从承保的危险种类,可分为火灾险、地震险、战争险、盗窃险等。④从保险标的,可分为运输工具保险、企业或家庭财产保险等。
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除应遵循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等一般性原则外,还应遵循补偿原则。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特有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能超过合同规定的保险价值,也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实际遭受的可用货币计算的损失,同时,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根据这一原则,又派生出代位原则和分摊原则,以防止被保险人除获得保险赔偿外,还从第三者或其他保险人那里获得额外利益。
(陈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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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property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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