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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社會存在兩大法係,一是大陸法係,一是英美法係。
大陸法係,又稱為民法法係,法典法係、羅馬法係、羅馬——日耳曼法係,它是以羅馬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它首先産生在歐洲大陸,後擴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國。歷史上的羅馬法以民法為主要內容。法國和德國是該法係的兩個典型代表,此外還包括過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國殖民地的國傢和地區,以及日本、泰國、土耳其等國。舊中國國民黨政府的法律,大陸法係以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為代表形成了兩個支流。
英美法係,又稱普通法法係。是指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它首先産生於英國,後擴大到曾經是英國殖民地、附屬國的許多國傢和地區,包括美國、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馬來西亞、新加坡、澳大利亞、新西蘭以及非洲的個別國傢和地區。到18世紀至19世紀時,隨着英國殖民地的擴張,英國法被傳入這些國傢和地區,英美法係終於發展成為世界主要法係之一。英美法係中也存在兩大支流,這就是英國法和美國法。它們在法律分類、憲法形式、法院權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別。 英美法係的主要特點是註重法典的延續性,以判例法(簡單解釋判例法就是以前怎麽判,現在還是怎麽判)為主要形式。
普通法法係:是指以應該中世紀以來的法律,特別是它的普通法為基礎的,與以羅馬法為基礎的民法法係相對比的一種法律制度。
普通法法係的地理分佈
自17世紀英國開始對外進行殖民擴張以後,英國法也隨之在英國國外傳播。到18—19世紀,英國法本身經歷了重大改革,逐步地從封建法律轉變為資本主義法律。與此同時,它對英國國外的影響也隨着英國殖民擴張的急劇發展而伸展到美洲、亞洲、大洋洲和非洲的廣大地區,普通法法係作為西方世界主要法係之一的地位終於確立。
兩大法係在法律歷史傳統方面或者也可以說是它們兩者在宏觀方面的差別:
1、從法律淵源傳統來看,大陸法係具有製定法的傳統,製定法為其主要法律淵源,判例一般不被作為正式法律淵源(除行政案件外),對法院審判無約束力;而英美法係具有判例傳統,判例法為其正式法律淵源,即上級法院的判例對下級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有約束力。
2、從法典編纂傳統來看,大陸法係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係統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係一般不傾嚮法典形式,其製定法一般是單行的法律和法規。當代英美法係雖然學習藉鑒了大陸法係製定法傳統,但也大都是對其判例的匯集和修訂。
3、從法律結構傳統來看,大陸法係的基本結構在公法和私法的分類基礎上建立的,傳統意義上的公法指憲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訴訟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係的基本結構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類基礎上建立的。從歷史上看,普通法代表立法機關(協會)的法律,衡平法主要代表審判機關(法官)的法律(判例法),衡平法是對普通法的補充規則。
4、從法律適用傳統來看,大陸法係的法官在確定事實以後首先考慮製定法的規定,而且十分重視法律解釋,以求製定法的完整性和適用性;英美法係法官在確定事實之後,首先考慮的是以往類似案件的判例,將本案與判例加以比較,從中找到本案的法律規則或原則,這種判例運用方法又稱為“區別技術”。
5、從訴訟程序傳統來看,兩大法係也存在一些傳統的差別,如大陸法係傾嚮於職權主義,即法官在訴訟中起積極的作用,英美法係傾嚮於當事人主義,即控辯雙方對抗式辯論,法官的作用是消極中立的。
6、從職業教育傳統來看,大陸法係在律師和法官的職業教育方面突出法學理論,所以大陸法係自古羅馬以來就有“法學家法”的稱號;而英美法係的職業教育註重處理案件的實際能力,比如律師的職業教育主要通過協會進行,被稱為“師徒關係”式的教育。
英美法係法律制度的主要特點
(一)在法律的思維方式和運作方式上,英美法係運用的是區別技術(distinguishing technique)。這一方法的模式可以歸納為:1、運用歸納方法對前例中的法律事實進行歸納;2、運用歸納方法對待判案例的法律事實進行歸納;3、將兩個案例中的法律事實劃分為實質性事實和非實質性事實;4、運用比較的方法分析兩個案例中的實質性事實是否相同或相似。5、找出前例中所包含的規則或原則。6、如果兩個案例中的實質性要件相同或相似,則根據遵循先例的原則,前例中包含的規則或原則可以適用於待判案例。在對待先例的問題上有三種做法:1、遵循先例;一般來講,下級法院應當遵循上級法院的判例,上訴法院還要遵循自己以前的判例。2、推翻先例,在美國的聯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有權推翻自己以前的判决。3、避開先例;主要適用於下級法院不願適用某一先例但有不願公開推翻它時,可以以前後兩個案例在實質性事實上存在區別為由而避開這一先例。
(二)在法律的形式上,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從傳統上講,英美法係的判例法占主導地位,但從19世紀到現在,其製定法也不斷增加,但是製定法仍然受判例法解釋的製約。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級法院的判决中所確立的法律原則或規則。這種原則或規則對以後的判决具有約束力或影響力。判例法也是成文法,由於這些規則是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創立的,因此,又稱為法官法(judge-made law)。
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係國傢還有一定數量的製定法,同時,還有一些法典。如美國的《統一商法典》、美國憲法等。但和大陸法係比較起來,它的製定法和法典還是很少的,而且對法律制度的影響遠沒有判例法大。
在判例法和製定法的關係上,是一種相互作用、相互製約的關係。製定法可以改變判例法,同時,製定法在適用的過程中,通過法官的解釋,判例法又可以修正製定法,如果這種解釋過分偏離了立法者的意圖,又會被立法者以製定法的形式予以改變。
(三)在法律的分類方面,英美法係沒有嚴格的部門法概念,即沒有係統性、邏輯性很強的法律分類,他們的法律分類比較偏重實用。其原因有以下幾點:1、英美法係從一開始就十分重視令狀和訴訟的形式,這種訴訟形式的劃分本身就缺乏邏輯性和係統性,因此就阻礙了英國法學家對法律分類的科學研究。2、英美法係重判例法,而反對法典編纂,判例法偏重實踐經驗,而忽視抽象的概括和理論探討。3、英美法係在法院的設置上分為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劃分從政治的角度看是國會和國王爭奪權利的表現,從法律技術的角度看是衡平法對普通法缺陷的修改和補充,衡平法是以普通法為基礎的。他的說明價值在於指出了一般正義和個別正義的衝突和矛盾。而沒有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的區分。因此,對涉及政治權力的案件和普通私人案件在處理時沒有明顯的區分。這也阻礙了對法律的分類,尤其是難以形成公法和私法觀念。4、在英美法係的發展過程中,起主要推動作用的是法官和律師。而且其教育方式也是以學徒製為主,這就决定了他們更加關係具體案件。而輕視抽象理論意義上的法律分類。另外,像前面所提到的,英美法係有悠久的劃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傳統,儘管在他們那裏目前已經沒有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劃分,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區分仍然保留到現在。
(四)在法學教育方面, 英美法係主要是美國將法學教育定位於職業教育,學生入學前已取得一個學士學位,教學方法是判例教學法,重視培養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畢業後授予法律博士學位(J,D),而且各學校有較大的自主權,不受教育行政機關的製約。在英國,大學的法學教育和大陸法係有些相似,也偏重於係統講授,但大學畢業從事律師職業前要經過律師學院或律師協會的培訓,而這時的教育主要是職業教育,仍然受學徒製教育傳統的影響。
(五)在法律職業方面。職業流動性大,法官尤其是聯邦法院的法官一般都是來自律師。而且律師在政治上非常活躍。法官和律師的社會地位也比大陸法係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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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gmei faxi
英美法係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又稱普通法係、英國法係或判例法係。指英國從11世紀起主要以源於日耳曼習慣法的普通法為基礎,逐漸形成的一種獨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國的其他一些國傢和地區的法律制度,是西方國傢中與大陸法係並列的一種歷史悠久和影響較大的法係。
1066年諾曼底公爵威廉徵服英國以前,英國各地施行的是盎格魯撒剋遜的習慣法;東北部則施行入侵的丹麥人傳入的北歐條頓人習慣法。諾曼人在英國建立以國王為中心的封建土地制度,逐步形成王權專製國傢,在歷史上第一次設立權威極大的御前會議(一譯御前庫裏亞或王國法院),以其判例作為普通法適用於全國,並由國王派出的巡回法官在各地宣傳和施行這些法律。狹義的普通法即指這類判例法。
英國判例法中還包括一種它所特有的衡平法。這是從14世紀開始發展的一種與普通法並行的主要適用於民事糾紛的法律原則和訴訟程序。由於民商事關係的發展,傳統的普通法的嚴格限製有時無法適應需要,英王允許臣民在無法從普通法法院獲得公平處理時,由大法官以衡平(又稱公平或良知)原則予以處理,可以停止普通法法院判决的執行,命令或禁止民事被告人從事一定的行為。其後,更設立獨立的衡平法院(又稱大法官法院),發展了一套抽象的衡平法準則,如“求助於衡平者須自身清白”,“衡平救助不中途而廢”,“衡平重意願而不重形式”等。由於當時大法官多由僧侶擔任,所以實際多是按照教會法和羅馬法的某些原則來審决案件。最初主要用以處理因程序欠缺或遲延等所産生的爭訟,之後逐漸發展至實體法方面。19世紀末調整法院體係時,取消衡平法院,審判權統一歸於普通法法院,但是,直到今天,高等法院仍設有由衡平法院演變而來的大法官庭,在審判實踐中也不時援用衡平原則,給予衡平救助。在其他英美法係國傢中,有的仍保留衡平法的某些效力,甚至還存在個別的衡平法院。
英美法係也有製定法。英王很早便發佈過一些具有實體法或程序法內容的□令。最近兩個世紀,特別是20世紀以來,議會更通過大批立法,在某些領域,如刑事案件的審判,其主要依據已是製定法,而不是判例。但英國的製定法有其特點,即不論民事、刑事的實體法和程序法,都沒有統一的法典;對某些特定問題例如證據、貨物銷售、性犯罪、盜竊罪以及青少年犯罪等,雖然製定了單行法,但是往往民刑不分、實體規定與程序規定兼及,而且修改頻繁,同名法令很多,在援用時必須註明法令頒布的年代;有的法令內容重複,甚至前後規定不一;而且,法令絶大部分是歸納判例而成,不論概念或原則,類多來自司法習慣,因而解釋和適用時往往需要藉助判例。
英美法係儘管通過原來的宗教法院和教職司法人員的作用,在遺囑繼承、婚姻和海事等方面接受了羅馬法的某些影響,特別是在近代由於資本主義的發展而吸收了更多來源於羅馬法的原則,例如侵權賠償、抵押回贖權、契約關係中錯誤的效果等。但是,由於英國是較早建立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傢,已經形成自己的普通法體係,並且存在深諳普通法和自成行會的大批律師,以及從中産生的法官集團,因而,受羅馬法的影響不大。這與大陸法係中的主要國傢法國和德國不同。法國長期存在分散的領主法庭,德國的各邦自立司法體係,兩國在建立封建集權國傢時都沒有形成成套的統一的立法,法律界又受過羅馬法訓練,所以,其法律制度主要以比較完備的羅馬法作為藍本。因此,英美法係與大陸法係雖然同是當代維護資産階級利益的法律體係,而且逐步趨於一致;但是,由於其傳統和形成的歷史條件不同,受羅馬法影響的程度差別很大,因而仍然存在若幹明顯的區別(見大陸法係)。
17世紀起,隨着英國的對外擴張,英國法也傳播和移植到各殖民地附屬國。這些國傢在獨立後大都根據英國法原則,按照其各自的特點和習慣,適應其政治、經濟和文化發展的需要,或多或少地作了修改,以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目前,屬於英美法係的國傢,除美國外還包括大部分英聯邦國傢以及一些原屬英國殖民地或附屬國的亞洲、非洲、大洋洲和加勒比海地區的國傢。其中更動不大的有加拿大、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等。不過,加拿大的魁北剋省保留了法國法的特點,斯裏蘭卡則具有羅馬-荷蘭法的特點,亞、非和大洋洲的國傢則具有更多的宗教或習慣上的特點。美國法對英美法係的改動最大,其原屬法國的路易斯安那州則仍保持大陸法係的某些特點。
(餘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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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nglo-American Legal System, system of Anglo-America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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