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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
又称环境保护法”。国家调整人们在保护环境与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包括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法规,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法规,环境标准,关于环境机构的设置、桅环境的法律责任以及处理环境纠纷及程序等的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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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环境法是日本制定的关于保护环境的和防治公害的法律法规总称。在日本,环境法通常称作公害法。50年代以前,在日本主要是一些地方性的防治污染法规,如《大阪府煤烟防治条例》(1932年),《京都府煤烟防治条例》(1933年),《东京都工厂公害防治条例》(1949年),《神奈川县企业公害防治条例》(1951年),《东京都噪声防治条例》(1954年),《大阪府企业公害防治条例》(1954年)和《福冈县防治公害条例》。50年代末之后,日本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全国性法律,如《工业用水法》(1956年),《自然公园法》(1957年),《关于公用水域水质保护法》(1958年),《关于限制工厂排水等法律》(1958年),《下水道法》(1958年),《关于水洗煤炭业的法律》(1958年),《关于限制建筑物采用地下水法》(1962年),《防止公害视野团体法》(1965年)和《关于整顿防卫设施环境法》。1967年颁布了《公害对策基本法》。随后又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1968年),《噪声控制法》(1968年),《城市规划法》(1968年)和《公害纠纷处理法》(1970年)。《公害对策基本法》规定了一些防治公害的重要制度但又强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被资本家歪曲利用,致使环境污染继续恶化,国民多次举行示威游行。于是,1970年,日本召开了第64届国会,制定了《防止公害事业费企业负担法》,《关于处理与清理废弃物品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关于公害损害人体健康犯罪处罚法》,《关于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水质污染防治法》6项新的公害法,并修改了《公害对策基本法》,《噪声控制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法》,《自然公园法》,《毒品与剧毒品管理法》,《下水道法》和《农药管理法》8项已有的公害法律。1970年《公害对策基本法》修正案,删掉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协调的条款,明确规定了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其生活环境是公害对策法所要达到的目的。1971年日本国会又颁布了《环境厅设置发》,《恶臭防治法》和《关于在特定工厂整顿防治公害组织法》。1972年制定了《公害等调整委员会设置法》和《自然环境保护法》。1973年颁布了《城市绿化法》和《关于公害损害健康补偿法》。此外,日本宪法中关于国民享有健康及文化生活的权利的规定也被用于环境保护,很多地方制定了地方性公害法规及严于国家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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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environment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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