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古迹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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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由国务院核定公布的,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保护单位,或国务院直接确定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13条)建国60年来,目前已由国务院颁布六批,共有全国各类文物保护单位2351处。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拥有极为丰富的文化遗产。文物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保护和利用好文物,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的要求,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针对不同文化遗产的特点,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方式,科学规划,妥善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条件改善的关系,认真做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北京圆明园遗址中国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分为文物保护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个级别。而世界最高文物保护单位为联合国颁布的世界文化遗产。 “国保”的由来还要从解放战争说起。1948年,人民解放军包围北平城(北京)时,为保护城内的众多文物尽可能免受战火破坏,便邀请古建筑专家梁思成先生提供一个需要保护的文物建筑简目。梁思成先生根据营造学社对中国古代建筑的调查和研究情况,编撰了《全国重要建筑文物简目》,其中共登录古建筑450余处。解放军用这份《简目》作为攻城的文物保护手册,当然最后的结果皆大欢喜,北京和平解放,文物完好无损。虽然当时这份目录没有派上用途,但为后来的文物摸家底和公布“国保”提供了重要参考。
  新中国成立以后,首都面临着恢复生产和城市建设、改造等问题,它们与文物保护的矛盾冲突时有发生。据古建筑专家罗哲文先生回忆,1953年,北京市曾召开一个会议,与会人员就某些文物该不该保护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时任文化部文物局局长的郑振铎表态说:“要把北京有价值的文物进行彻底调查,调查清楚再来讨论保护的问题。”文物普查摸家底的工作自此从北京开始,逐渐发展到全国。1956年,中央曾经印发过一个记有8000多处文物保护单位的名单,在此基础上,1956年4月,国务院在《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中提出:“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对历史和革命文物遗迹进行普查调查工作……分批分期地由文化部报告国务院批准,置于国家保护之列。”后来由于受“反右”、“大跃进”等运动的影响,这项工作受到一定程度冲击,直到1961年,国务院才公布了第一批180处“国保”单位。据说在讨论第一批“国保”名单的会议上还闹出了一个误会,当时主持会议的国务院副总理陈毅同志认为中国这样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仅有180处“国保”太少。他说“如果这个名单通过了,我作为主持人就对不起我们的祖宗和子孙后代”。文化部有关同志急忙解释说,这只是第一批“国保”,今后还会分批地陆续公布。这样,陈毅同志才表示同意。
  第一批“国保”公布以后,又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继续评定“国保”的工作也只能搁置。考古学家黄景略先生告诉笔者,“文革”结束后,国家文物局在评估文物的损失情况时发现,相比其他文物,“国保”所遭受的破坏要小得多,这也为政府继续公布“国保”平添了信心和决心。1982年,第二批62处“国保”公布。六年以后,又有258处被公布为第三批“国保”。1996年、2001年和2006年,国务院又先后公布了第四、第五和第六批“国保”,数量分别为250处、518处和1080处。加上另行增补的3处“国保”,目前我国的“国保”数量总计2351处。随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开展,下一批次的“国保”数量还将大幅度增加。
  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一九六一年三月四日公布,共180处)
  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公布,共62处)
  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一九八八年一月十三日公布,共258处)
  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公布,共250处)
  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公布,共518处,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共23处)
  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公布,共1080处,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的项目共106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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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包括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以及石刻等文物。对这些文物保护单位要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其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为使这些文物保护单位得到妥善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专门制定了有关规定。对这些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考古发掘,要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社会科学院审核后,报经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先后核定公布了两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台湾省的暂未列)。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计180处,于1961年3月4日公布。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计62处,于1982年2月23日公布。
  (徐光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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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开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