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凭险要之地以固守
其余党往往保险 为盗。——《隋书》 稳当;可靠,不会发生意外
谁敢保险 他今天一定会来
当父亲的保险 知道 按约定的条件或按给定的费率,通常对由可能发生的事件(如死亡、火灾、水灾、事故或疾病)所引起的损失或破坏提供补偿的一种业务,或者被这样担保的状态
医疗保险 安全可靠
保险 刀
保险 带 军事装置(如地雷、导弹、武器)上的一个防止走火的锁紧器件或中断器件
火器处于上了保险 的状态
携带上保险 的轻武器 据守险要之处。《三国志·魏志·郑浑传》:“今当广开降路,宣喻恩信。而保险 自守,此示弱也。”《隋书·刘元进传》:“其餘党往往保险 为盗。”《续资治通鉴·元世祖至元二十六年》:“贼深入保险 , 国杰 凿山而入,贼众五千人,掩杀略尽。” 谓稳妥可靠,不会发生意外。 老舍 《离婚》:“多给他们穿上点,刚入冬,天气贼滑的呢,忽冷忽热,多穿点保险 !” 茅盾 《虚惊》:“我这里还有人护送你们。不怕,保险 的。” 担保;保证 Security; guarantee 担保,保证。 柔石 《二月》:“ 钱正兴 也向窗外望一望,余怒未泄地说:‘谁敢保险 他今天一定来的吗?那里此刻还不会到呢?’” 杜鹏程 《工程师》二:“我敢保险 ,这是全国新纪录!” 肯定,一定。 李季 《当红军的哥哥回来了·是他吗》诗:“自卫军在这里常操练,问他们的营长保险 知道。” 柳青 《铜墙铁壁》第九章:“敌人一天一天上来了, 葛专员 的指示一来,粮站保险 没消停。” 指枪枝、门锁等机械物件上起安全作用,以防意外的装置。 王镇 《枪》第一幕:“这是保险 ,这是机头,这是栓。” 集中分散的社会资金,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对公民因疾病或丧失工作能力而给予医疗或物质保证的一种方法。《文汇报》1984.6.21:“在比赛期三十天这个有效期内,每个参加者可获五万美元的医疗保险 。” ①集中分散的社会资金,补偿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的方法。参加保险 的人或单位,向保险 机构按期缴纳一定数量的费用,保险 机构对在保险 责任范围内所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②稳妥可靠:这样做可不~。
③担保:你依我的话,~不会出错。 保险 (insurance)
(仅指商业保险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 人支付保险 费, 保险 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 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 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 金责任的商业保险 行为。
保险 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 费建立起来的保险 基金,对保险 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 属于经济范畴,它所揭示的是保险 的属性,是保险 的本质性的东西。
保险 分类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
再保险
从本质上讲,保险 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关系,表现在:
(1)保险 人与被保险 人的商品交换关系;
(2)保险 人与被保险 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关系。
从经济角度来看,
保险 是一种损失分摊方法,以多数单位和个人缴纳保费建立保险 基金,使少数成员的损失由全体被保险 人分担。
从法律意义上说,
保险 是一种合同行为,即通过签订保险 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 人以缴纳保费获取保险 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保险 人则有收受保费的权利和提供赔偿的义务。
由此可见,保险 乃是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的统一。
根据保险 标的不同,保险 可分为人身保险 和财产保险 两大类。
人身保险
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 标的的保险 。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后,根据保险 合同的规定,保险 人对被保险 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 金或年金,以解决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从广义上讲,财产保险
是指除人身保险 外的其他一切险种,包括财产损失保险 、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 、保证保险 、农业保险 等。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 标的的一类实偿性保险 。
社会保险
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的,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而没有甚或来源是给与物质帮助、维护即本身获得各种制度的总称。我国《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 事业,建立社会保险 制度,设立社会保险 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 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中国保险 正朝多品种,全面化发展。
与社会保险 相对应,商业保险 通过订立保险 合同、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 形式,由专门的保险 企业经营。商业保险 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 公司支付保险 费,保险 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 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 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 金责任。商业保险 可分为人身保险 与财产保险 两大类。
从保险 的功能来看,保险 具有保障和投资两大功能。
一种经济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关系。保险 源于海上借贷。到中世纪,意大利出现了冒险借贷,冒险借贷的利息类似于今天的保险 费,但因其高额利息被教会禁止而衰落。1384年,比萨出现世界上第一张保险 单,现代保险 制度从此诞生。
保险 首先是一种经济制度。
保险 是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对特定危险事故或特定的事件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运用多数单位的集体力量,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建立基金.
以为补偿或给付的经济制度构成保险 应具备4个要件:
①保险 必须有危险存在。
建立保险 制度的目的是对付特定危险事故的发生,无危险则无保险 。
②保险 必须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以经济补偿。
所谓经济补偿是指这种补偿不是恢复已毁灭的原物,也不是赔偿实物,而是进行货币补偿。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在经济上能计算价值的。在人身保险 中,人身本身是无法计算价值的,但人的劳动可以创造价值,人的死亡和伤残,会导致劳动力的丧失,从而使个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减少而开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险 是用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办法来弥补这种经济上增加的负担,并非保证人们恢复已失去的劳动力或生命。
③保险 必须有互助共济关系。
保险 制度是采取将损失分散到众多单位分担的办法,减少遭灾单位的损失。通过保险 ,投保人共同交纳保险 费,建立保险 补偿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④保险 的分担金必须合理。
保险 的补偿基金是由参加保险 的人分担的,为使各人负担公平合理,就必须科学地计算分担金。
保险 是一种法律关系。
保险 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承担支付保险 费的义务,换取另一方对其因意外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出现所导致的损失负责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权利的法律关系。
其特点是:
①保险 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
②保险 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③保险 合同中所约定的事故或事件是否发生必须是不确定的,即具有偶然性;
④事故的发生是保险 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被保险 人无法控制的;
⑤保险 人在保险 事故发生后承担给付金钱或其他类似的补偿;
⑥保险 应通过保险 单的形式经营。
保险 一般可分为财产保险 和人身保险 两大类。
财产保险 是以物或其他财产利益为标的的保险 ;
人身保险 是以人的生命及身体为标的的保险 。
保险 还可以分为自愿保险 、强制保险 ;
又可以分为单保险 和复保险 以及原保险 和再保险 。
在资本主义国家,保险 事业由资本家经营,作为营利手段。在中国,保险 事业主要由国家保险 公司办理,除事后补偿损失外,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各种灾害和意外事故采取预防措施 ,以减少和防止事故的发生。
--------------------投保十项必知--------------------
(1)当业务员拜访您时, 您有权要求业务员出示其所在保险 公司的有效工作证件。
(2)您有权要求业务员依据保险 条款如实讲解险种的有关内容。 当您决定投保时,为确保自身权益,请认真阅读保险 条款。
(3)在填写保单时,您必须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亲笔签名; 被保险 人签名一栏应由被保险 人亲笔签署(少儿险除外)。
(4)当您付款时,业务员必须当场开具保险 费暂收收据, 并在此收据上签署姓名和业务员代码;您也可要求业务员带您到保险 公司付款。
(5)投保一个月后,您如果未收到正式保险 单,请向保险 公司查询。
收到保险 单后,您应当场审核,如发现错漏之处,有权要求保险 公司及时更正。
(6)投保后一定期限内,您享有合同撤回请求权,具体情况视各公司规定。
(7)如您的通讯地址发生变更,请及时通知保险 公司, 以确保您能享有持续的服务。
(8)对于退保、减保可能给您带来的经济损失,请在投保时予以关注。
(9)保险 事故发生后,请您参照保险 条款的有关规定, 及时与保险 公司或业务员取得联系。
(10)您对投保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意见,可向保险 公司的有关部门咨询、反映或向保险 行业协会投诉。 保险 的定义及体现的经济关系 Insurance is defined and embodied in the economic relations 保险 (insurance)(仅指商业保险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 人支付保险 费, 保险 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 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 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 金责任的商业保险 行为。
保险 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 费建立起来的保险 基金,对保险 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 是最古老的风险管理方法之一。保险 合约中,被保险 人支付一个固定金额(保费)给保险 人,前者获得保证:在指定时期内,后者对特定事件或事件组造成的任何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保险 属于经济范畴,它所揭示的是保险 的属性,是保险 的本质性的东西。
从本质上讲,保险 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关系,表现在:
(1)保险 人与被保险 人的商品交换关系;
(2)保险 人与被保险 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关系。
从经济角度来看,
保险 是一种损失分摊方法,以多数单位和个人缴纳保费建立保险 基金,使少数成员的损失由全体被保险 人分担。
从法律意义上说,
保险 是一种合同行为,即通过签订保险 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 人以缴纳保费获取保险 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保险 人则有收受保费的权利和提供赔偿的义务。
由此可见,保险 乃是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的统一。
保险 是一种经济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关系。保险 源于海上借贷。到中世纪,意大利出现了冒险借贷,冒险借贷的利息类似于今天的保险 费,但因其高额利息被教会禁止而衰落。1384年,比萨出现世界上第一张保险 单,现代保险 制度从此诞生。
保险 首先是一种经济制度。
保险 是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对特定危险事故或特定的事件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运用多数单位的集体力量,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建立基金。
作为补偿或给付的经济制度构成保险 应具备4个要件:
①保险 必须有危险存在。
建立保险 制度的目的是对付特定危险事故的发生,无危险则无保险 。
②保险 必须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以经济补偿。
所谓经济补偿是指这种补偿不是恢复已毁灭的原物,也不是赔偿实物,而是进行货币补偿。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在经济上能计算价值的。在人身保险 中,人身本身是无法计算价值的,但人的劳动可以创造价值,人的死亡和伤残,会导致劳动力的丧失,从而使个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减少而开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险 是用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办法来弥补这种经济上增加的负担,并非保证人们恢复已失去的劳动力或生命。
③保险 必须有互助共济关系。
保险 制度是采取将损失分散到众多单位分担的办法,减少遭灾单位的损失。通过保险 ,投保人共同交纳保险 费,建立保险 补偿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④保险 的分担金必须合理。
保险 的补偿基金是由参加保险 的人分担的,为使各人负担公平合理,就必须科学地计算分担金。
保险 是一种法律关系。
保险 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承担支付保险 费的义务,换取另一方对其因意外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出现所导致的损失负责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权利的法律关系。
其特点是:
①保险 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
②保险 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③保险 合同中所约定的事故或事件是否发生必须是不确定的,即具有偶然性;
④事故的发生是保险 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被保险 人无法控制的;
⑤保险 人在保险 事故发生后承担给付金钱或其他类似的补偿;
⑥保险 应通过保险 单的形式经营。
商业保险
大致可分为: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健康保险 、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 . 投保十项必知(针对商业保险 ) Insured ten will know (for commercial insurance) (1)当业务员拜访您时, 您有权要求业务员出示其所在保险 公司的有效工作证件。
(2)您有权要求业务员依据保险 条款如实讲解险种的有关内容。 当您决定投保时,为确保自身权益,请认真阅读保险 条款。
(3)在填写保单时,您必须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亲笔签名; 被保险 人签名一栏应由被保险 人亲笔签署(少儿险除外)。
(4)当您付款时,业务员必须当场开具保险 费暂收收据, 并在此收据上签署姓名和业务员代码;您也可要求业务员带您到保险 公司付款。
(5)投保一个月后,您如果未收到正式保险 单,请向保险 公司查询。
收到保险 单后,您应当场审核,如发现错漏之处,有权要求保险 公司及时更正。
(6)投保后一定期限内,您享有合同撤回请求权,具体情况视各公司规定。
(7)如您的通讯地址发生变更,请及时通知保险 公司, 以确保您能享有持续的服务。
(8)对于退保、减保可能给您带来的经济损失,请在投保时予以关注。
(9)保险 事故发生后,请您参照保险 条款的有关规定, 及时与保险 公司或业务员取得联系。
(10)您对投保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意见,可向保险 公司的有关部门咨询、反映或向保险 行业协会投诉。 保险功能与意义 The insurance function and meaning 保险 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这三大功能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经济补偿功能是了基本的功能,也是保险 区别与其他行业的最鲜明的特征。资金融通功能是在经济补偿功能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社会管理功能是保险 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并深入到社会生活诸多层面之后产生的一项重要功能,它只有在经济补偿功能和资金融通功能实现以后才能发挥作用。
一、经济补偿功能
经济补偿功能是保险 的立业之基,最能体现保险 业的特色和核心竞争力。具体体现为两个方面:
1、财产保险 的补偿:保险 是在特定灾害事故发生时,在保险 的有效期和保险 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 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金额给予补偿。通过补偿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这种补偿既包括对被保险 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也包括对被保险 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经济补偿,还包括对商业信用中违约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
2、人身保险 的给付:人身保险 的保险 数额是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 人对人身保险 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与被保险 人双方协商后确定的。
二、资金融通的功能
资金融通的功能是指将形成的保险 资金中的闲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保险 人为了使保险 经营稳定,必须保证保险 资金的增值与保值,这就要求保险 人对保险 资金进行运用。保险 资金的运用不仅有其必要性,而且也是可能的。一方面,由于保险 保费收入与赔付支出之间存在时间差;另一方面,保险 事故的发生不都是同时的,保险 人收取的保险 费不可能一次全部赔付出去,也就是保险 人收取的保险 费与赔付支出之间存在数量差。这些都为保险 资金的融通提供了可能。保险 资金融通要坚持:合法性、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的原则。
三、社会管理的功能
社会管理是指对整个社会及其各个环节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过程。目的在于正常发挥各系统、各部门、各环节的功能,从而实现社会关系和谐、整个社会良性运行和有效管理。
1、社会保障管理:保险 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组成部分,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保险 通过为没有参与社会保险 的人群提供保险 保障,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另一方面,保险 通过灵活多样的产品,为社会提供多层次的保障服务。
2、社会风险管理:保险 公司具有风险管理的专业知识、大量的风险损失资料,为社会风险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持。同时,保险 公司大力宣传培养投保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帮助投保人识别和控制风险,指导其加强风险管理;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投保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提取防灾资金,资助防灾设施的添置和灾害防治的研究。
3、社会关系管理:通过保险 应对灾害损失,不仅可以根据保险 合同约定对损失进行合理补充,而且可以提高事故处理效率,减少当事人可能出现的事故纠纷。由于保险 介入灾害处理的全过程,参与当社会关系的管理中,改变了社会主体的行为模式,为维护良好的社会关系创造了有利条件。
4、社会信用管理:保险 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其经营的基本原则之一,而保险 产品实质上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承诺,对保险 双方当事人而言,信用至关重要。保险 合同履行的过程实际上就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管理提供了大量重要的信息来源,实现社会信息资源的共享。 保险的作用 The role of insurance 一、保险 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1、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地恢复生产。
2、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3、有利于企业加强危险管理。
4、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5、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二、保险 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1、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2、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
3、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4、有利于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
5、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
6、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 基金。 保险的含义 Insurance implications “保险 ”是一个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出现频率很高的名词,一般是指办事稳妥或有把握的意思。但是在保险 学中,“保险 ”一词有其特定的内容和深刻的含义。在我国,保险 是一个外来词,是由英语“insurance”一词翻译而来的。在西方保险 业最先进入我国的广东省,曾习惯称保险 为“燕梳”,也正是其英文的音译。保险 作为一种客观事物,经历了萌芽、产生、成长和发展的历程,从形式上看表现为互助保险 、合作保险 、商业保险 和社会保险 。
(一) 广义保险
无论何种形式的保险 ,就其自然属性而言,都可以将其概括为:保险 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风险分担金的形式,向少数因该风险事故发生而受到经济损失的成员提供保险 经济保障的一种行为。
(二) 狭义保险
通常,我们所说的保险 是狭义的保险 ,即商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法》明确指出:本法所称保险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 人支付保险 费,保险 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 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 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 金责任的商业保险 行为。
投保人向保险 人支付的费用被称为“保险 费”。大量客户所缴纳的保险 费一部分被用来建立保险 基金用来应付预期发生的赔款,另一部分被保险 人用做营业费用支出。如果自始至终保险 人所支出的赔款和费用小于保险 费收入,那么差额就成为保险 公司的利润。 1、 互助性。通过保险 人用多数投保人缴纳的保险 费建立的保险 基金对少数受到损失的被保险 人提供补偿或给付得以体现;
2、 契约性。从法律的角度看,保险 是一种契约行为;
3、 经济性。保险 是通过保险 补偿或给付而实现的一种经济保障活动;
4、 商品性。保险 体现了一种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
5、 科学性。保险 是一种科学处理风险的有效措施。 保险的要素 Elements of Insurance 1、 可保风险的存在;
2、 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3、 保险 费率的厘定;
4、 保险 准备金的建立;
5、 保险 合同的订立。基本概念向保险 人支付费用的人被称为“投保人”。 保险标的 Subject-matter insured 保险 标的即保险 对象,人身保险 的标的是被保险 人的身体和生命,而广义的财产保险 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 标的的保险 ,其中,财产损失保险 的标的是被保险 的财产,责任保险 的标的是被保险 人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信用保险 的标的是被保险 人的信用导致的经济损失。 保险 费率是保险 费与保险 金额的比例,保险 费率又被称为保险 价格。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保险 金额应缴纳的保险 费来表示。 保险 人使用保险 精算来量化风险。保险 人通过数据的编制来估算未来损失(预定损失率),通常采用合理的近似。保险 精算使用统计学和概率来似和并分析风险分布状态,保险 人运用这种科学原理并附加一定条件来厘定保险 费率。
这些附加条件包括预定投资收益率、保险 单预定利率、预定营业费用和税金,人寿保险 公司的附加条件还主要包括预定死亡率。
保险 公司所必须支付的预定利率将会拿来与市场上的借款利率相比较,根据比较,许多保险 公司并没有在预定利率方面胜出,但是他们宁肯将其控制到比从别处借款的利率还要低。如果不这样,保险 公司将不会给所有者的资本以回报,那么他们将借钱给其他地方以获得市场价格的投资回报。 简单赔付率 : 简单赔付率是一个时期内的赔款支出占保险 费收入的百分比。
经过保险 费赔付率 : 年内赔款支出 / ( P101 × 1/24 + P102 × 3/24 + P103 × 5/24 + P104 × 7/24 + P105 × 9/24 + P106 × 11/24 + P107 × 13/24 + P108 × 15/24 + P109 × 17/24 + P110 × 19/24 + P111 × 21/24 + P112 × 23/24 + P201 × 23/24 + P202 × 21/24 + P203 × 19/24 + P204 × 17/24 + P205 × 15/24 + P206 × 13/24 + P207 × 11/24 + P208 × 9/24 + P209 × 7/24 + P210 × 5/24 + P211 × 3/24 + P212 × 1/24 )
其中P101指上年一月份保险 费收入;P205指本年五月份保险 费收入,余者与此含义相同。
例子: 家庭财产保险
例如,家庭财产价值$100,000,众所周知财产发生风险引起损失足以导致家庭财务危机,所以财产所有者习惯上会购买财产保险 。保险 公司会厘定一个保险 费率,比如一年交费$1,000,交费后,财产损失的风险就转嫁给了保险 公司。当保险 合同约定的保险 事故发生导致家庭财产遭受损失,保险 公司就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 金,通常条件下,该金额经常被核定为家庭财产重置或者修理的价格。
二、保险 利益原则
保险 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 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与保险 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
其成立条件是:保险 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 利益必须是经济上有价的利益,保险 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保险 利益必须是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三、损失补偿原则
基本含义有两层:一是只有保险 事故发生造成保险 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 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 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 期限内发生了保险 事故,但是被保险 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 人赔偿。二是被保险 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 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保险 人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 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 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使被保险 人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 人通过保险 获得额外的利益。
人身保险 、定值保险 、重置价值保险 部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是指投保人对保险 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通常投保人会因为保险 标的的损害或者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因为保险 标的的保全而获得收益。只有当保险 利益是法律上认可的,经济上的,确定的而不是预期的利益时,保险 利益才能成立。一般来说,财产保险 的保险 利益在保险 事故发生时存在,这时才能补偿损失;人身保险 的保险 利益必须在订立保险 合同时存在,用来防止道德风险。 最大诚信原则 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最大诚信原则保证保险 合同当事双方能够诚实守信,对自己的义务善意履行。包括如下内容:
保险 人的告知义务
保险 人应该对保险 合同的内容即术语、目的进行明确说明。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应该对保险 标的的状况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 人的保证义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 人对于行为或不作为、某种状态存在或不存在的担保。保证较明确的一种是保险 合同上明确规定的保证,比如盗窃险中保证安装防盗门、人身保险 中驾驶车辆必须有有效的驾驶证;不需明确的保证称为默示保证,如海上保险 中,投保人默示保证适航能力、不改变航道、航行的合法性等。由于保证条款对被保险 人限制十分严格,所以各国法律都限制保险 人使用默示保证,只有一些约定俗成的事项成为默示保证。
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
弃权是当事人放弃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例如投保人明确告知保险 人保险 标的的危险程度足以影响承保,保险 人却保持沉默并收取了保险 费,这时构成保险 人放弃了拒保权。再如保险 事故发生,受益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不索赔,构成受益人放弃主张保险 金的权利。
禁止反言指既然已经放弃某种权利,就不得再主张该权利。比如上面第一个例子,保险 人不能在承保后,再向投保人主张拒保的权利。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 人必须在保险 事故发生导致保险 标的遭受损失时根据保险 责任的范围对受益人进行补偿。其含义为保险 人对约定的保险 事故导致的损失进行补偿,受益人不能因保险 金的给付获得额外利益。一般来说,财产保险 遵循该原则,但是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价值难以估计,所以人身保险 并不适用该原则,但亦有学者认为健康险的医疗费用亦应遵循,否则有不当得利之嫌。
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 标的的损失之间的关系,从而确定保险 补偿或给付责任的基本原则。近因是保险 标的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决定性的原因,而并不是指最近的原因。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 人应赔偿,如果近因属于除外责任或者未保风险,则保险 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 与赌博
有人认为保险 是一种在保险 期间进行的赌博(比较明显的如道德风险)。保险 公司赌你和你的财产将不发生损失,而你拿保险 费下注赌发生损失。所不同的是拿给保险 公司钱时可能并不期待发生事故,而你赌马时却期待你所押的马能够胜出。因为每个人并不期待自己死亡、残疾或者发生疾病,而且保险 公司通常把财产损失的一部分让被保险 人承担(此即为自负额)。但这中间仍有不同,第一、赌博是用确定的赌金来获得不确定的巨额报酬,但保险 是用确定的保费来避免不确定的损失,两者基本是背道而驰的;第二、赌博是出于贪心而所作为之行为,和保险 是基于弥补经济单位损失以求社会安定的目的,是截然不同的。 保险 的萌芽
公元前2500年前后,古巴比伦王国国王命令僧侣、法官、村长等收取税款,作为救济火灾的资金。古埃及的石匠成立了丧葬互助组织,用交付会费的方式解决收殓安葬的资金。古罗马帝国时代的士兵组织,以集资的形式为阵亡将士的遗属提供生活费,逐渐形成保险 制度。随着贸易的发展,大约在公元前1792年,正是古巴比伦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时代,商业繁荣,为了援助商业及保护商队的骡马和货物损失补偿,在汉谟拉比法典中,规定了共同分摊补偿损失之条款。
公元前916年,在地中海的罗德岛上,国王为了保证海上贸易的正常进行,制定了罗地安海商法,规定某位货主遭受损失,由包括船主、所有该船货物的货主在内的受益人共同分担,这是海上保险 的滥觞。
在公元前260年-前146年间,布匿战争期间,古罗马人为了解决军事运输问题,收取商人24-36%的费用作为后备基金,以补偿船货损失,这就是海上保险 的起源。
公元前133年,在古罗马成立的各雷基亚(共济组织),向加入该组织的人收取100泽司,和一瓶敬人的清酒。另外每个月收取5泽司,积累起来成为公积金,用于丧葬的补助费,这是人寿保险 的萌芽。
保险 从萌芽时期的互助形式逐渐发展成为冒险借贷,发展到海上保险 合约,发展到海上保险 、火灾保险 、人寿保险 和其他保险 ,并逐渐发展成为现代保险 。
海上保险
17世纪,欧洲文艺复兴后,英国资本主义有了较大发展,经过大规模的殖民掠夺,英国日益发展成为占世界贸易和航运业垄断优势的大英帝国,为英国商人开展世界性的海上保险 业务提供了条件。保险 经纪人制度也随之产生。十七世纪中叶,爱德华·老埃德在泰晤士河畔开设了"劳合咖啡馆",成为人们交换航运信息,购买保险 及交谈商业新闻的场所。随后在咖啡馆开办保险 业务。1969年劳合咖啡馆迁至伦敦金融中心,成为现在的劳合社的前身。
火灾保险
现行火灾保险 制度起源于英国。1666年9月2日,伦敦发生巨大火灾(参见伦敦大火),全城被烧毁一半以上,损失约1200万英镑,20万人无家可归。由于这次大火的教训,保险 思想逐渐深入人心。1677年,牙科医生尼古拉·巴蓬在伦敦开办个人保险 ,经营房屋火灾保险 ,出现了第一家专营房屋火灾保险 的商行,火灾保险 公司逐渐增多,1861年-1911年间,英国登记在册的火灾保险 公司达到567家。1909年,英国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对火灾保险 进行制约和监督,促进了火灾保险 业务的正常发展。
人寿保险
在中世纪,各种行会盛行,德国的“扶助金库”,美国的“友爱社”,荷兰和法国的“年金制度”等以集资的形式开始了人寿保险 业。
英国在1688年建立的“寡妇年金制”和“孤寡保险 会”等保险 组织,使人寿保险 企业化。
保险 的起源
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 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 方法。 我国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积谷备荒。春秋时期孔子的 " 拼三余一 " 的思想是颇有代表性的见解。孔子认为,每年如能将收获粮食的三分之一积储起来,这样连续积储 3 年,便可存足 1 年的粮食,即 " 余一 " 。如果不断地积储粮食,经过 27 年可积存 9 年的粮食,就可达到太平盛世。
据传说, 5000 多年前的一天正午,一支横越埃及沙漠的骆驼商队正艰难地在沙丘间跋涉。酷热的太阳烘烤着毫无遮掩的沙漠,仿佛要把一切生命烤干,一只粗糙的水壶在商人间传递。突然,天空一下子变暗,乌云像横泻的浊浪在天空中翻滚,一场大风暴要降临了。商人们顾不得骆驼了,拼命地往沙丘高处爬去。风暴过后,原来他们丢弃骆驼和货物的地方已经堆起了几座新沙丘, 30 只骆驼只有 8 只跑得快的幸免于难,其余的无影无踪了。
要是在从前,损失货物、骆驼的商人就要面临着破产了。但这次的情况有些不同,因为商队在出发前,精明的商队领队就将商人们召集到一块,通过了一个共同承担风险的互助共济办法。这个办法规定,如果旅途中有商人的货物或骆驼遇到不测而损失或死亡,由未受损的商人从其获利中拿出一部分来分摊救济受难者;如果大家都平安,则从每个人的获利中提取一部分留存,作为下次运输补充损失的资金。由于有了这个约定,这次损失事故没有在商队中造成太大的波动,因为全商队还有 8 只骆驼和它们所载的货物,贸易所得的利润分摊下去,至少可以使商人们购置新的骆驼,以求东山再起。这种互助共济法,经过后来不断的完善后,被收入到汉谟拉比法典中。
中国保险 业三十年大事记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 公司在北京成立,宣告了新中国第一家全国性大型综合国有保险 公司的诞生。
1958年12月,全国财政会议正式决定全面停办国内保险 业务。
1979年1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了全国保险 工作会议,停办20多年的国内保险 业务开始复业。中国保险 学会成立。
1981年12月31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其中对财产保险 合同作了原则规定,成为制订相关法律的依据。
1983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 公司升格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1984年1月1日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监督和稽核。
1985年3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保险 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第一部对保险 企业管理的法律文件。
1988年5月28日,中国平安保险 公司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 企业,当时的平安保险 公司由招商局与中国工商银行共同出资设立,是新中国续中国人民保险 公司在国内成立的第二家全国性商业保险 公司,平安保险 的成立与后来发展所创造的贡献对我国保险 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1991年5月13日中国太平洋保险 公司成立,中国太保的成立形成了中国人民保险 (中国人寿前身)、中国平安保险 、中国太平洋保险 国内三大保险 企业并延续至今。
1991年9月,开始起草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部保险 法。
1993年,中国平安保险 公司引进美国摩根斯坦利和美国高盛集团两大国际投资银行入股平安13.7%的股份,成为新中国第一家引进外资的保险 企业。
1994年10月,天安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
1995年1月,大众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法》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保险 业迈进了法制建设的新时期。
1996年7月,中国人民保险 公司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公司,下设中保财产保险 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 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 有限公司等子公司
1996年8月,泰康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成立。
1996年8月,新华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成立。
1997年9月9日,13家全国性、区域性中资保险 公司共同签署我国第一个《全国保险 行业公约》,并于10月1日起实施。
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
1999年1月18日,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公司重组,集团公司撤销,中保财产保险 有限公司继承人保品牌,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 公司。
1999年1月,中保人寿保险 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 公司。
1999年3月18日,中保再保险 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再保险 公司。
2000年6月,国内首家保险 经纪人——江泰保险 经纪有限公司在北京揭牌,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综合保险 经纪公司。
2000年11月16日,中国保险 行业协会在京宣告成立。
2000年11月20日,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4家人寿保险 公司:民生人寿、东方人寿、生命人寿和恒安人寿。
2001年11月30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1929年始创于上海1956年移师香港专营海外业务近半个世纪的 太平人寿 全面恢复经营国内人身保险 业务,成为第六家全国性寿险公司。
2002年,中国人寿启动了重组改制工作,2003年在纽约、香港成功上市。2003年,中国人保顺利完成重组改制,人保财险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成为中国内地国有金融机构海外上市“第一股”。
2003年2月4日,中国平安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完成分业重组,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7月19日,中国人民保险 公司重组后更名为中国人保控股公司。
2003年6月30日,中国人寿保险 公司进行重组,独家发起设立中国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7月21日,中国人寿保险 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 (集团)公司 2003年由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控股的平安银行成立,平安银行是中国第一家由保险 企业绝对控股的银行。平安银行前身为福建亚洲银行,2003年被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收购。2006年11月中国平安收购深圳市商业银行,2007年6月深圳市商业银行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更名为深圳平安银行,2009年1月深圳平安银行正式更名为平安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2月22日,经过重组改制,中国再保险 (集团)公司成立。
2004年12月11日起,我国保险 业已经全面对外开放。
2006年6月,《国务院关于保险 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又称"国十条")正式发布。
2007年,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登陆A股市场。泛华保险 在纳斯达克上市交易。
2007年6月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复名为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公司。
2007年9月,美国上市公司ehealthinsurance旗下优保在厦门正式上线,意味着我国保险 进入电子商务时代。 保险的分类 Insurance classification 大类别按照保险 保障范围分类,小类别按照保险 标的的种类分类。
财产保险 是以各种物质财产为保险 标的的保险 ,保险 人对物质财产或者物质财产利益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1 火灾保险 是承保陆地上存放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基本上处于静止状态下的财产,比如机器、建筑物、各种原材料或产品、家庭生活用具等因火灾引起的损失。
2 海上保险 实质上是一种运输保险 ,它是各类保险 业务中发展最早的一种保险 ,保险 人对海上危险引起的保险 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3 货物运输保险 是除了海上运输以外的货物运输保险 ,主要承保内陆、江河、沿海以及航空运输过程中货物所发生的损失。
4 各种运输工具保险 主要承保各种运输工具在行驶和停放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主要险种包括
5 汽车保险 承保各种汽车车身损失及第三者责任。
6 航空保险 承保各种客机和运输飞机的飞机机身、第三者责任、旅客责任的保险 。
7 船舶保险 承保各类海上船舶(客轮、货轮、油轮、集装箱船、趸船、拖驳、游艇和渔船)的船壳、船上机器、导航设备、家具、物料及给养、燃油等,还可以加保与其他船舶碰撞而需免除的法律责任。
8 铁路车辆保险 承保铁路机车的任何(包括财产和责任)损失。
9 工程保险 承保各种工程期间一切意外损失和第三者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
10 灾后利益损失保险 指保险 人对财产遭受保险 事故后可能引起的各种无形利益损失承担保险 责任的保险 。
11 盗窃保险 承保财物因强盗抢劫或者窃贼偷窃等行为造成的损失。
12 农业保险 主要承保各种农作物或经济作物和各类牲畜、家禽等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13 责任保险 是以被保险 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 标的的保险 。
14 公众责任保险 承保被保险 人对其他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15 雇主责任保险 承保雇主根据法律或者雇佣合同对雇员的人身伤亡应该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6 产品责任保险 承保被保险 人因制造或销售产品的缺陷导致消费者或使用人等遭受人身伤亡或者其他损失引起的赔偿责任。
17 职业责任保险 承保医生、律师、会计师、设计师等自由职业者因工作中的过失而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18 保赔保险 承保车、船在经营中,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对他人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19 保证保险 保险 标的是信用风险。
20 信用保险 以订立合同的一方要求保险 人承担合同的对方的信用风险为内容的保险 。
21 保证保险 以义务人为被保证人按照合同规定要求保险 人担保对权利人应履行义务的保险 。
22 人身保险 是以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作为保险 标的的保险 ,保险 人承担被保险 人保险 期间遭受到人身伤亡,或者保险 期满被保险 人伤亡或者生存时,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23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是指保险 人对被保险 人因意外事故而遭受伤残、死亡时履行支付保险 金责任的保险 。
24 疾病保险 又称健康保险 ,是保险 人对被保险 人因疾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或者因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按照保险 单的约定给付保险 金的保险 。
25 人寿保险 承担人的生命,以其生存或者死亡为保险 标的的保险 。
风险保障型人寿保险
26 定期死亡保险 以被保险 人保险 期间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
27 终身死亡保险 以被保险 人终身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
28 两全保险 以被保险 人保险 期限内死亡或者保险 期间届满仍旧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有储蓄的性质。
29 年金保险 以被保险 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保证被保险 人在固定的期限内,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领取款项的保险 。
投资理财型人寿保险
分红保险
投资连结保险 就是保险 公司将收进来的资本(保费) 除了提供给客户保险 额度以外,还会去做基金标的连结 让客户可以享受到投资获利 。
万能人寿保险 (又称为 万用人寿保险 )
再保险 以保险 公司经营的风险为保险 标的的保险 。 人寿保险 和储蓄
某些人寿保险 契约约定了现金价值,如果保险 合同退保的话,投保人可以拿到该价值,或者可以通过保单借款得到该价值。有些保险 单,比如年金保险 或者基金型保险 单,在需要的时候可以作为金融工具用来聚集或者清算财产,参见人寿保险 。
在许多国家,象美国和英国,税法规定这些现金价值所得的利息在某种情况下不应征税。这种规定导致了人寿保险 成为并被当做储蓄的避税手段,如果早亡的情况发生的话。
中国的税法并没有明确这一点,但是通常未见对保险 金所得征税。
保险 条款的通俗化
保险 条款里面含有许多专业术语和法律条文,导致许多非业内人士阅读和理解十分艰难。保险 单内容也很复杂,很多客户可能不能理解保险 单规定的所有的费用、规定和保险 责任。结果,人们可能购买了他们并不想要的保险 。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法规定了关于保险 单内容至少应包含的标准条款,其他一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如何宣传和销售保险 。
客户虽然可以通过保险 经纪人购买保险 ,经纪人会给客户一些关于购买什么样的保险 以及保险 单的局限性等忠告。因为保险 经纪公司可以掌握多家保险 公司的产品的情况,从而向市场上"贩卖"费率低保障高的保险 。但是在中国,保险 经纪行业刚刚起步,数量少而且很不规范。
一些保险 公司开始尝试将保险 条款进行通俗化的改造,以使大多数人看得懂。拥护的意见认为这是一个好的方向。但是许多业内人士和法律专家认为,这样做会导致保险 条款失去法律意义上的严谨性,可能导致歧义,从而引发经济纠纷。
“霸王条款”
200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对中国保险 业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做了点评,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它们是:
1随心所欲调费率 单方变更不协商
2理赔扣除互助款 只讲利益无信誉
3文字口头双限制 住院津贴难求偿
4理赔须知事后给 自我免责无效力
5单方规定投保人先向第三方索赔
6任意设免赔率 转嫁经营风险
7残车折归投保人 加重消费者责任
8规定管辖法院限制投保人选择
9降低施救费用的法定最高限额
10任意设置拒赔及合同解除条款
有保险 业内资深人士指出,第1条是否属于霸王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果保险 人调整费率的行为提前告知投保人并且宣告对方有机会解除保险 合同的,调整费率不必提供理由。
其中的2、6、8、9、10五条不属于霸王条款。例如第2条理赔扣除互助款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因为医疗费用报销型健康保险 ,不允许投保人因此获利。第6、9条对于免赔额(率)和赔付最高限额的规定,是保险 人经常采用的风险管理的手段,用以防止道德风险,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第8条关于管辖法院的确定,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人所在地法院的管辖原则。第10条投保人提供各种证明材料是其义务,不履行义务的,保险 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拒绝履行赔款义务,同时这些条款也是打击保险 欺诈的有效手段。
第3、4、5、7条应属于不公正理赔行为,不属于“条款”范畴。
有趣的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对保险 业“霸王条款”点评后沉默了,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也再没有提起,各保险 公司安之若素,并没有采取多少有效的行动,这场争论就此偃旗息鼓,再无后文了。
社会保险 与商业保险 的异同分析
1、实施方式与依据有差别。社保是强制法律,而商保为自愿,合同的方式。
2、保障的对象不同。社保是所有劳动者,而商保为本国公民。
3、保费的来源不同。社保保费为多方,有投保人、单位、政府等,商保保费来源于投保人。
4、保险 金额和保险 水平不同。社保保险 金额统一,保险 水平较低;商保的保险 金额是自由决定,保险 水平较高。
5、实施原则不同。社保是社会公平原则,商保是个人公平原则。
6、经营机构及目的不同。社保为政府指定机构,是非赢利性机构;商保为保险 公司,为赢利性机构。
7、收益人资格不同。社保是法定继承人,商保为指定或法定继承人。
保险 合同
保险 合同定义
保险 合同是保险 人(保险 公司)和投保人(公民、法人)之间关于承担风险的一种民事协议。根据此协议来明确投保人与保险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由投保人向保险 人缴纳保险 费,保险 人则应在约定的保险 事故发生后,对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者在约定的人身保险 事件如被指定的人死亡、伤残、疾病出现时,或期限届满如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时,履行给付保险 金的义务。因而,保险 合同的有效订立问题关系重大,只有保险 合同有效订立之后,才能实现保险 的目的和意义。
保险 合同的有效订立,即意味着订立的保险 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保险 合同,否则除法定例外以外,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因而,保险 合同的有效订立事实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商定了保险 合同的条款,即保险 合同已经成立;二是保险 合同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即保险 合同生效。但是在我国保险 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保险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争议颇多,一方面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身内涵有待澄清,另一方面则是涉及到构成二者的要件问题多与保险 费交纳、保险 单签发等实际问题密切相关,尤其是在保险 实务中往往因立法的技术问题而使标准难于统一,造成许多赔付的纠纷。鉴于此,本文将对保险 合同的有效订立问题作简要的探讨。
一、保险 合同成立
1. 保险 合同成立的含义
按照合同法的理论,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观存在,其具体表现就是将要约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转化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具有实际意义。首先,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是为了判断合同是否存在,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它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等一系列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其次,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也是为了认定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则谈不上合同有效、无效的问题,即保险 合同的成立是保险 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2.保险 合同成立的要件
保险 合同是一项民事行为,而且是一项合同行为,因而,保险 合同不仅受保险 法的调整,还应当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所以,保险 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我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我国《保险 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 要求,经保险 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 合同成立。”依照这一规定,保险 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 要求;其二 ,保险 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险 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这三个要件,实质上仍是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和承诺过程。因此,保险 合同原则上应当在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一致时即告成立。
二、保险 合同生效
1.保险 合同生效的含义
保险 合同中的“保险 合同生效”与“保险 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 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保险 合同生效,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险 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
2.保险 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保险 合同若要有效订立,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并在保险 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
投保十项必知
(1)当业务员拜访您时, 您有权要求业务员出示其所在保险 公司的有效工作证件。
(2)您有权要求业务员依据保险 条款如实讲解险种的有关内容。 当您决定投保时,为确保自身权益,请认真阅读保险 条款。
(3)在填写保单时,您必须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亲笔签名; 被保险 人签名一栏应由被保险 人亲笔签署(少儿险除外)。
(4)当您付款时,业务员必须当场开具保险 费暂收收据, 并在此收据上签署姓名和业务员代码;您也可要求业务员带您到保险 公司付款。
(5)投保一个月后,您如果未收到正式保险 单,请向保险 公司查询。
收到保险 单后,您应当场审核,如发现错漏之处,有权要求保险 公司及时更正。
(6)投保后一定期限内,您享有合同撤回请求权,具体情况视各公司规定。
(7)如您的通讯地址发生变更,请及时通知保险 公司, 以确保您能享有持续的服务。
(8)对于退保、减保可能给您带来的经济损失,请在投保时予以关注。
(9)保险 事故发生后,请您参照保险 条款的有关规定, 及时与保险 公司或业务员取得联系。
(10)您对投保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意见,可向保险 公司的有关部门咨询、反映或向保险 行业协会投诉。
保险 资金的管理与投资运作保险 资金的管理与投资运作
资金管理: 高度集中 单独立帐 独立核算
*以保证资金的收益性、公开性、透明性
财务核算
设独立的财务报表,独立核算,公司每年四月一日前向保监会报送专题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分红保险 年度报告与红利分配、收益分配与费用分摊表)。
*须经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投资运用 由专业投资人士制定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
投资渠道
a、政府债券 b、金融、债券 c、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债券
(信用等级在AA+以上:三峡、电力、铁路) d、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型30%,投资连结型100%) e、银行(协议)存款
F、同业拆借
银行存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10月颁发的351号文件,对于最低起存金额为3000万元,存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协议存款,中资保险 公司法人和商业银行法人可就利率水平、存款期限、结息和付息方式等进行协商确定。
•收益
大额存款协议收益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市场资金的供求状况、银行的经营状况、信用等级以及存款金额的高低、存款期限的长短、付息方式等
主要风险 购买力风险 利率风险
风险特征
•由于银行的信用等级一般高于其他行业的公司、企业,因此,存放在银行的资金的风险相对较小。但随着随着我国银行商业化进程的加快,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将增加
•信用风险,即存款行不能履行还本付息责任
债券 国债 金融债券
AA+以上的铁路、三峡、电力等中央企业债券
收益
•从以往发行的债券来看,债券的利率一般高于银行存款利率
风险
主要风险
•利率风险,即利率的变化会影响到债券的价格
•购买力风险
•信用风险
风险特征
•国债由国家信用担保,信用风险较低,通常称为“金边债券”,而金融债券次之,再次是中央企业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在我国沪、深交易所上市的33只证券投资基金
收益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基金分红,即每年基金需至少对净收益进行分红一次,且不低于净收益的90%
二是基金的买卖收益,即通过对股票市场、基金市场的走势进行深入研究,判断投资时机,投资于被市场低估、分红潜力大、净值增长较快的基金品种,以期获得基金单位价格上涨所带来的买卖差价收入
风险
影响证券投资基金收益率的风险因素:
—宏观经济状况
—利率的波动
—股票市场的波动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
—基金管理人的因素
•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因素
•买卖时机
•基金品种
•资金流向
风险特征
•风险高于债券和银行存款,但低于股票
对投资型险种认识上的几个误区
过分强调此类险种的投资功能,将其保险 保障的基本功能淡化甚至忽略;
1 不能简单地将月度收益率简单地折算成年度收益率,要关注长期、稳定的收益;
不宜简单地比较不同产品所公布的收益率(简单地以投资连结产品的单位价格增长率、分红保险 的分红率和万能产品的结算利率来评价一个公司的投资管理水平以及给客户的回报
寿险投资对分红保险 的重要性
分红保险 的魅力来源于红利
红利来自与死差益与利差益等
死差益赢利空间有限
所以红利主要来自于利差益
利差益的大小取决于公司的投资
因此寿险公司的投资非常重要 购买保险的一般原则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insurance 1.量入为出
有的20岁左右的年轻人,或5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为自己投保了份数比较多的保险 ,其年缴保费常常在几千元甚至万元以上。而生活经验告诉我们,一个人的经济收入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很难维持一成不变的水平。20多岁的年轻人收入不稳定,一旦将来经济收入状况变差,就很难继续缴纳高额的保险 费,到时如果退保就会造成损失,不退保又实在难以维持,处于两难的尴尬境地。而老年人一般工作相对稳定,经济收入趋于平衡,能够维持在一定的水平,但由于身体或其它方面的原因,可能导致平时开支出现剧增,如果投保了缴费比较高的保险 ,则到时可能缴不起保险 费,这在现实中已不乏其例。作为一个理智的消费者,应该根据自身的年龄、职业、收入等实际情况,力所能及地适当购买人身保险 ,既要使经济能长时期负担,又能得到应有的保障。
2.确定保险 需要
购买适合自己或家人的人身保险 ,投保人有三个因素要考虑:一是适应性。自己或家人买人身险要根据需要保障的范围来考虑。例如,没有医疗保障的从业人员,买一份“重大疾病保险 ”,那么因重大疾病住院而使用的费用就由保险 公司赔付,适应性就很明确。二是经济支付能力。买寿险是一种长期性的投资,每年需要缴存一定的保费,每年的保费开支必须取决于自己的收入能力,一般是取家庭年储蓄或结余的10%─20%较为合适。三是选择性。个人或家人都不可能投保保险 公司开办的所有险种,只能根据家庭的经济能力和适应性选择一些险种。在有限的经济能力下,为成人投保比为儿女投保更实际,特别是家庭的“经济支柱”,都有一定的年纪,其生活的风险比小孩子肯定要高一些。当然在有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家中每人各取所需而投保就更完美了。
3.重视高额损失
从现实来看,损失的严重性是衡量风险程度非常重要的一个指标。一般来讲,较小的损失可以不必要保险 ,而严重程度的损失是适合于保险 的。人们除了购买保险 来对付它,没有别的更好的办法。对于高额损失就需要投保高保险 金额。高保险 金额可以使投保人得到最充分的保障,当然,其保险 费自然会较高,但可以用提高免赔额的办法,降低保险 费率,从而抵消高保额所高出的保费。在购买保险 前,作为投保人应该充分考虑所面临的损失程度有多大,程度越大,就越应当购买这种保险 。
4.利用免赔额
如果有些损失消费者可以承担,就不必购买保险 ,可以通过自留来解决。当这个可能的损失是自己所不能承担的时候,可以将自己能够承受的部分以免赔的方式进行自留。免赔要求被保险 人在保险 人做出赔偿之前承担部分损失,其目的在于降低保险 人的成本,从而使得低保费成为可能。对被保险 人来说,由自己来承担一些小额的、经常性的损失而不购买保险 是更经济的,自留能力越强,免赔额就可以越高,因为买保险 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预防那些重大的、自己无法承受的损失。免赔额过低,固然可以使各种小的损失都能够得到赔偿,但在遇到重大损失时,却会得不到足够的赔偿,这是得不偿失的。
5.合理搭配险种
投保人身保险 可以在保险 项目上搞个组合,如购买一个至二个主险附加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保险 ,使人得到全面保障。但是在全面考虑所有需要投保的项目时,还需要进行综合安排,应避免重复投保,使用于投保的资金得到最有效的运用。例如您的工作需要经常外出旅行,那么就应该买一项专门的人身意外保险 ,而不要每次购买乘客人身意外保险 ,这样一来可以节省保费,二来在任何其他时候和其他情况下所出现的人身意外,也会得到赔偿。这就是说,如果您准备购买多项保险 ,那么您应当尽量以综合的方式投保。因为,它可以避免各个单独保单之间可能出现的重复,从而节省保险 费。得到较大的费率优惠。 如何选择保险公司 How to choose the insurance company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各种保险 公司如雨后春笋般现身市场,其中既有国有保险 公司,又有股份制保险 公司和外资保险 公司,使得投保人有了很大的选择余地,但同时也面临着更多的困惑,应该怎样选择保险 公司呢?消费者不妨从以下几方面来衡量:
资产结构好。在保险 业,能否上市或者能否整体上市是评价一家保险 公司整体资产是否优良的标志之一。所谓“整体上市”是指以公司的全部资产为基础上市,如果某家保险 公司实现了整体上市,就证明该公司整体结构良好。目前,内地不少保险 公司已经上市或者具备了上市条件。
偿付能力强。保险 公司的偿付能力对保险 消费者来说至关重要。2003年3月起施行的《保险 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规定》对保险 公司的偿付能力额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险 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偿付能力额度送达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应根据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对偿付能力额度进行披露。
信用等级优。国际上有不少专门对银行、保险 公司等金融机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的机构,如美国的穆迪公司、标准普尔公司等,它们对保险 公司的评级可以作为评价保险 公司信用等级的一个参考。
管理效率高。保险 公司管理效率的高与低,决定着该公司的兴衰存亡。管理效率可从公司产品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市场号召能力、公司盈利能力、公司决策能力、公司应变能力、公司凝聚能力等方面衡量。
服务质量好。保险 与其他商品不同,不是一次性消费,保险 合同生效的几十年间,保户经常就多方面的事情需要保险 公司提供服务,如缴费、生存金领取、地址变更、理赔等。保险 客户能否成为保险 公司的上帝,享受上帝待遇,开开心心接受保险 的关怀,保险 公司的服务质量是关键。 保险法概述 Insurance Law Overview law of insurance
一、保险 法的定义
保险 法是指调整保险 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凡有关保险 的组织、保险 对象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法律规范幸均属保险 法。
保险 法有广狭两义,广义保险 法:包括专门的保险 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 的法律规定;狭义保险 法:指保险 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专门的保险 立法,通常包括保险 企业法、保险 合同法和保险 特别法等内容,另外国家将标准保险 条款也视为保险 法的一部分内容。我们通常说的保险 法指狭义的定义,它一方面通过保险 业法调整政府与保险 人、保险 中介人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通过保险 合同法调整各保险 主体之间的关系。
在我国,保险 法还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形式意义:指以保险 法命名的法律法规,即专指保险 的法律和法规;实质意义:指一切调整保险 关系的法律法规。 1,对国家推动经济的发展效果。促进资金的横向融通和经济的横向联系,提高资源配置的总体效益。
2,对股份制企业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管理机制。
3,对投资者开拓投资渠道,扩大投资的选择范围,适应了投资者多样性的投资动机,交易动机和利益的需求,一般来说能为投资者提供获得较高收益的可能性。 以集中起来的保险 费建立保险 基金,用于补偿被保险 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 金责任的商业行为。保险 的内容可从两个视角来揭示:从经济的角度上看,保险 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少数不幸成员的损失由包括受损者在内的所有成员分担;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 是保险 人和投保人双方的合同安排,保险 人同意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 金给被保险 人或收益人,投保人通过购买保险 单位把风险转移给保险 人。作为保险 必须满足以下几个特征:
(1)保险 是集合多数单位或个人的行为。保险 是具有社会经济互助性质的活动,体现%26quot;人人为我,我为人人%26quot;的精神,有相同危险的千家万户的投保人缴纳保险 费,集中起来,分担某一户的经济损失。
(2)保险 对约定的灾害事故和约定的事件负责。保险 是承担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但保险 所保的不是世界上的一切危险,而是有一定的范围,即保险 公司中所列明的保险 责任,或者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的危险或者约定的事件。约定的危险范围广泛,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身的意外事件;约定的事件,主要是对人身保险 而言,是指人的生、老、病、死、残等事件。
(3)使用科学的计算方法。通过大数法则就可以比较精确地预测危险,制定出合理的费率。保险 费率的高低与危险发生频率、损毁程度相适应。这样就做到公平合理,符合商品经济经营保险 业务的基本要求。
(4)建立专用基金。聚集被保险 人缴纳的保险 费(或储金)构成的专用基金即保险 基金,是保险 人得以履行赔偿和给付(或返还)义务的基础。
(5)保险 组织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 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不确定性,保障经济生活的安定,保险 人是经济补偿和保险 金给付的承担者和组织者。
(6)保险 是一种经济形式。保险 是国民经济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体现国民收入分配中一种特殊的分配再分配关系,通过货币(保险 基金)的运行来实现其经济补偿和给付的职能。 : Insce, Ins, ins. insurance n.: reinsurance, be bound to, secure, be sure, take advantage of a natural barrier to put up a strong defense, safety, relief, insurance, protection, indemnity, guard, floater, cover, coinsurance, Assurance v.: make a contract that promises to pay sb an amount of money in case of accident, injury, death, etc, or damage to or loss of sth, insure adj.: safe vt.: underwrite, ensure, assure n. assurance adj. pru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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