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學(Finance)的定義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而且用來定義學科的術語對該學科的發展方向會有極其重要的影響。Webster字典將“To Finance”定義為“籌集或提供資本(To Raise Or Provide Funds Or Capital For)”。華爾街日報在其新開的公司金融(Corporate Finance)的固定版面中將(公司)金融定義為“為業務提供融資的業務(Business Of Financing Businesses)”,這一定義基本上代表了金融實業界的看法。代表學界對金融學較有權威的解釋可參照《新帕爾格雷夫貨幣金融大辭典》(The New Palgrave Dictionary Of Money And Finance) 的“Finance”相關詞條。由斯蒂芬•A•羅斯(Stephen A. Ross)撰寫的“Finance”詞條稱“金融以其不同的中心點和方法論而成為經濟學的一個分支,其中心點是資本市場的運營、資本資産的供給和定價。其方法論是使用相近的替代物給金融契約和工具定價。”羅斯概括了“Finance”的四大課題:“有效率的市場”、“收益和風險”、“期權定價理論”和“公司金融”。羅斯的觀點,集中體現了西方學者界定“Finance”倚重微觀內涵及資本市場的特質。
在國內學界,對“Finance”一詞的翻譯及內涵界定存在較大爭議。總覽50多年來國內出版的各類財經專業辭典,“Finance”一詞的漢語對譯主要有“金融”、“財政”、“財務”、“融資”四種。相對而言,後三種譯法用途相對特定,唯有“金融”頗值商榷。“金融”就其理論內涵來說,在國內具有轉軌經濟背景下的典型特徵。基於貨幣、信用、銀行、貨幣供求、貨幣政策、國際收支、匯率等專題的傳統式金融研究,對於“金融”一詞的代表性定義為“貨幣流通和信用活動以及與之相聯繫的經濟活動的總稱”(劉鴻儒,1995),並不突出反映資本市場的地位。一般而言,國內學界理解“金融學(Finance)”,主要以“貨幣銀行學(Money And Banking)”和“國際金融(International Finance)”兩大代表性科目為主綫。其原因大致有二:在視資本、證券為異類的歷史環境下,由政府主導的銀行業間接融資是金融實踐的中心內容。與此相適應,針對銀行體係的貨幣金融研究成為金融學絶對主導。二是發端於20世紀80年代初的改革開放國策導致將對外貿易加強,國內高校相應大面積開設以國際收支和貿易為核心的“國際金融” (International Finance)專業。
令人尷尬的事實是,基於以上兩大學科界定的(國內)“金融學”,今天看來卻恰恰不是Finance的核心內容。西方學界對Finance的理解,集中反映在兩門課程:一是以公司財務、公司融資、公司治理為核心內容的Corporate Finance,即公司金融。二是以資産定價(Asset Pricing)為核心內容的Investments,即投資學。值得一提的是,國內很多學者將Corporate Finance譯作“公司財務”或“公司理財”,很容易使人誤解其研究對象為會計事項,今後應予修正。總體觀之,國內所理解的“金融學”,大抵屬於西方學界宏觀經濟學、貨幣經濟學和國際經濟學領域的研究內容。而西方學界所指的Finance,就其核心研究對象而言更側重微觀金融領域。
鑒於以上分析,我將金融學(Finance)分為三大學科支係:微觀金融學,宏觀金融學,以及由金融與數學、法學等學科互滲形成的交叉學科。這種界定對於澄清目前中國學術界的金融學定義之爭應有所幫助。
1、微觀金融學(Finance)
也即國際學術界通常理解的Finance,主要含公司金融、投資學和證券市場微觀結構(Securities Market Microstructure)三個大的方向。微觀金融學科通常設在商學院的金融係內。微觀金融學是目前我國金融學界和國際學界差距最大的領域,急需改進。
2、宏觀金融學(Macro Finance)
國際學術界通常把與微觀金融學相關的宏觀問題研究稱為宏觀金融學(Macro Finance)。我個人認為,Macro Finance 又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微觀金融學的自然延伸,包括以國際資産定價理論為基礎的國際證券投資和公司金融(International Asset Pricing And Corporate Finance)、金融市場和金融中介機構(Financial Market And Intermediations )等等。這類研究通常設在商學院的金融係和經濟係內。第二類是國內學界以前理解的“金融學”,包括“貨幣銀行學”和“國際金融”等專業, 涵蓋有關貨幣、銀行、國際收支、金融體係穩定性、金融危機的研究。這類專業通常設在經濟係內。
宏觀金融學的研究在中國有特別的意義。這是因為微觀金融學的理論基礎是有效市場理論,而這樣的市場在中國尚未建立,所以公司和投資者都受到更大範圍的宏觀因素影響。金融學模型總會在開始說“讓我們假設……”,例如,以金融的範式——資本資産定價模型(CAPM)為例,詹森(1972)歸納出CAPM建立在下述七個假設上:所有投資者追求單周期的財富期望效用最大化;根據期望收益的均值和方差選擇資産組合;可以無限量地拆藉資金;對所有資産的收益回報有相同的估計;他們是價格的接受者,資本市場是完全競爭的;資産總量是固定的,沒有新發行的證券,並且證券可以完全分離,交易無成本;最後,資本市場無稅收。這些假設顯然過於苛刻,尤其在中國這樣的不成熟市場更難成立。
諸如此類的假設,側面反映了宏觀經濟體製、金融中介和市場安排等問題。而這些問題,正是我這裏所定“宏觀金融學”的研究內容。我們必須重視對這些假設本身的研究。
3、金融學和其他學科的交叉學科
伴隨社會分工的精細化,學科交叉成為突出現象,金融學概莫能外。實踐中,與金融相關性最強的交叉學科有兩個:一是由金融和數學、統計、工程學等交叉而形成的“金融工程學(Financial Engineering)”;二是由金融和法學交叉而形成的“法和金融學(Law and finance)”。金融工程學使金融學走嚮象牙塔,而法和金融學將金融學帶回現實。
數學、物理和工程學方法在金融學中被廣泛應用,闡述金融思想的工具從日常語言發展到數理語言,具有了理論的精神與抽象,是金融學科的一個進步。當我開始涉足金融學理論時,正是將物理和應用數學應用於金融模型的高峰期,比如使用差分、偏微分方程和隨機積分等數學工具描述股票走勢、收益率麯綫等。我讀金融學博士時的一個同窗是意大利人,他本科學的是物理,之所以選擇金融,是因為期望金融能成為20世紀後期的物理學。11年後的今天,事情並沒有像他當初預期的那樣,物理和數學並未能統治金融學,完美的金融模型並沒有出現,金融學經歷了對物理和數學的狂熱期後,回歸到了基本面分析的基礎上。
那為什麽高深的數學和物理方法在金融研究中作用有限呢?金融是藝術(Art)而非科學(Science)。物理學理論模型使用確定性的參數,而金融學研究不確定性條件下的决策,所以不存在完美的金融模型來指導實踐。科學利用理論模型引導人們的認識由未知走嚮已知,而金融利用理論模型從一種期望變成另一種期望——如股票定價、期權定價模型的參數分別是期望紅利和期望收益變動率,永遠是一個不確定性。
基於以上原因,加之我國金融衍生産品等金融工具的缺乏,估計金融工程學在中國近期不會有太大的現實意義。金融學人應該學會“走過數學”(Go Beyond Mathematics)。另一方面,我國金融改革實踐的發展卻亟需法和金融學的理論指導,可以預見法和金融學在我國將會有相當發展。
我國目前金融改革的結構性難題大多都同時涉及法律和金融兩方面問題:如在轉型期的法律體係下,什麽樣的金融體係最能有效配置資源?怎樣為解决銀行壞帳的資産證券化業務等金融創新提供法律支持?怎樣修改《公司法》、《證券法》、《破産法》和《商業銀行法》等法律中不合時宜的條款,激勵金融創新?等等。類似的研究在國際學術界近年來已成風潮,而且逐漸形成了一門新興學科,謂之“法和金融學(Law And Finance)”。
“法和金融學”是自20世紀70年代興起的“法和經濟學(Law And Economics)”的延伸,Rowley(1989)把法和經濟學定義為“應用經濟理論和計量經濟學方法考察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結構、程序和影響”,法和經濟學強調法學的“效益”:即要求任何法律的製定和執行都要有利於資源配置的效益並促使其最大化。法和金融學有兩大研究方向:一是結合法律制度來研究金融學問題,也就是以金融學為中心、同時研究涉及的法律問題,強調法律這一制度性因素對金融主體行為的影響,這也是本叢書的核心任務。二是利用金融學的研究方法來研究法學問題,本叢書同時覆蓋這方面的重要問題,例如金融立法和監管的經濟學分析。
法和金融學對中國的金融創新和司法改革意義尤為深遠。目前,這門學科在我國尚屬空白,吳敬璉教授和江平教授最近已開始倡導經濟和法的融合研究,不過目前學術界的研究還停留在概念引進階段,其對實際工作和教學科研的意義尚未顯露。換言之,要實現法和金融學由概念詮釋到實務操作、教學普及直至學科發展的躍升,學界仍需付出巨大努力,從頭作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