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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質財産及其有關利益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包括火災保險、運輸保險、家庭財産保險等。這類保險既承保財産本身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失,也承保與該財産有關的其他利益損失,如因工廠房屋被焚引起的停工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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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産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嚮保險人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所承保的財産及其有關利益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 財産保險,包括財産保險、農業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等以財産或利益為保險標的的各種保險。
財産保險業務包括財産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保險業務。可保財産,包括物質形態和非物質形態的財産及其有關利益。以物質形態的財産及其相關利益作為保險標的的,通常稱為財産損失保險。例如,飛機、衛星、電廠、大型工程、汽車、船舶、廠房、設備以及家庭財産保險等。以非物質形態的財産及其相關利益作為保險標的的,通常是指各種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例如,公衆責任、産品責任、雇主責任、職業責任、出口信用保險、投資風險保險等。但是,並非所有的財産及其相關利益都可以作為財産保險的保險標的。衹有根據法律規定,符合財産保險合同要求的財産及其相關利益,才能成為財産保險的保險標的。
補償原則是財産保險的核心原則。它是指在財産保險中,當保險事故發生導致被保險人經濟損失時,保險公司給予被保險人經濟損失賠償,使其恢復到遭受保險事故前的經濟狀況。
重複保險分攤原則也是由損失補償原則派生出來的。重複保險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嚮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重複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複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在重複保險的情況下,當重複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被保險人因發生保險事故嚮數傢保險公司提出索賠時,其損失賠償必須在保險人之間進行分攤,被保險人所得賠償總額不得超過其保險價值。 |
家庭財産保險的概念 The concept of family property insurance |
家庭財産保險是以城鄉居民室內的有形財産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家庭財産保險為居民或家庭遭受的財産損失提供及時的經濟補償,有利於安定居民生活,保障社會穩定。我國目前開辦的家庭財産保險主要有普通家庭財産險和家庭財産兩全險.
根據保險責任的不同,普通家庭財産險又分為災害損失險和盜竊險兩種。
災害損失險的保險標的包括被保險人的自有財産、由被保險人代管的財産或被保險人與他人共有的財産。通常包括:1、日用口、床上用品;2、傢具、用具、室內裝修物;3、傢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4、農村家庭的農具、工具、已收穫入庫的農副産品等。有些家庭財産的實際價值很難確定,如金銀、珠寶、玉器、首飾、古玩、古書、字畫等,這些財産必須由專業鑒定人員進行價值鑒定,經投保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後,纔作為保險標的。
保險人通常對以下家庭財産不予承保:1、損失發生後無法確定具體價值的財産,如貨幣、票證、有價證券、郵票、文件、帳册、圖表、技術資料等;2、日常生活所需的日用消費品,如食品、糧食、煙酒、藥品、化妝品等;3、法律規定不容許個人收藏、保管或擁有的財産,如槍支、彈藥、爆炸物品、毒品等;4、處於危險狀態下的財産;5、保險人從風險管理的需要出發,聲明不予承保的財産。
家庭財産災害損失險規定的保險責任包括:火災、爆炸、雷擊、冰雹、洪水、海嘯、地震、泥石流、暴風雨、空中運行物體墜落等一係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對於被保險人為預防災害事故而事先支出的預防費用,保險人原則上不予賠償;但對於在災害事故發生後,為防止災害損失擴大,積極搶救、施救、保護保險標的而支出的費用,保險人將按約定負責提供補償。
保險人對於家庭財産保險單項下所承保的財産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1、戰爭、軍事行動或暴力行為;2、核子輻射和污染;3、電機、電器、電器設備因使用過度、超電壓、碰綫、弧花、漏電、自身發熱等原因造成的本身損毀;4、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服務人員、寄居人員的故意行為,或勾結縱容他人盜竊或被外來人員順手偷摸,或窗外鈎物所致的損失等;5、其他不屬於家庭財産保險單列明的保險責任內的損失和費用。
家庭財産保險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依據投保財産的實際價值自行估計而定。若估價過低,會使保障不足;若估價過高,一方面,保費將隨之增加,另一方面,實際災害發生時,保險人將根據補償原則,以投保財産的實際價值作為賠償上限,因而被保險人也不可能靠此獲利.投保人明智的做法是,對投保財産作出客觀合理的估價,使保險金額盡可能接近所投保財産的實際價值。
普通家庭財産險的保險期限為1年,即從保單簽發日零時算起,到保險期滿日24時為止。
盜竊險的保險責任指在正常安全狀態下,留有明顯現場痕跡的盜竊行為,致使保險財産産生損失。除自行車、助動車以外,盜竊險規定的保險標的的範圍與家庭財産、災害損失險完全一樣。對於由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家庭服務人員、寄居人員的盜竊或縱容行為造成的損失以及如房門未鎖、門窗未關等非正常安全狀態下的失竊損失,保險人均不承擔賠償責任。盜竊險保險金額的確定以及保險期限的規定,均與災害損失險相同。
家庭財産兩全險是一種具有經濟補償和到期還本性質的險種。它與普通家庭財産保險不同之處僅在於保險金額的確定方式上。家庭財産兩全險采用按份數確定保險金額的方式:城鎮居民每份1000元,農村居民每份2000元,至少投保1份,具體份數多少根據投保財産的實際價值而定。投保人根據保險金額一次性交納保險儲金,保險人將保險儲金的利息作為保費。保險期滿後,無論保險期內是否發生賠付,保險人都將如數退還全部保險儲金。 |
企業財産保險的概念 The concept of commercial property insurance |
一、企業財産保險的含義
企業財産保險是指以投保人存放在固定地點的財産和物資作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保險標的的存放地點相對固定處於相對靜止狀態。企業財産保險是我國財産保險業務中的主要險種之一,其適用範圍很廣,一切工商、建築、交通、服務企業、國傢機關、社會團體等均可投保企業財産保險,即對一切獨立核算的法人單位均適用。
二、企業財産保險的分類
企業財産按是否可保的標準可以分為三類,即可保財産、特約可保財産和不保財産。
1、可保財産
按企業財産項目類別包括房屋、建築物及附屬裝修設備,機器及設備,工具、儀器及生産用具,交通運輸工具及設備,管理用具及低值易耗品,原材料、半成品、在産品、産成品或庫存商品、特種儲備商品,建造中的房屋、建築物和建築材料,帳外或已攤銷的財産,代保管財産等。特約可保財産(簡稱特保財産)是指經保險雙方特別約定後,在保險單中載明的保險財産。
2、特保財産
分為不提高費率的特保財産和需要提高費率的特保財産。不提高費率的特保財産是指市場價格變化較大或無固定價格的財産,如金銀、珠寶、玉器、首飾、古玩、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和其他珍貴財物;堤堰、水閘、鐵路、涵洞、橋梁、碼頭等。需提高費率或需附貼保險特約條款的財産一般包括礦井、礦坑的地下建築物、設備和礦下物資等。
3、不可保財産
含下列六種情況的財産均不屬企財險的投保範圍:
(一)不屬於一般性的生産資料或物資的財産,如土地、礦藏、礦井、礦坑、森林、水産資源以及未經收割或收割後尚未入庫的農作物;
(二)風險特殊,應投保專門的現金保險,如貨幣、票證、有價證券;
(三)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産,如文件、賬册、圖表、技術資料;
(四)承保這些財産將與政府相關法律法規相抵觸,如違章建築、危險建築、非法占用的財産;在運輸過程中的物資等;
(五)必然會發生危險的財産,如危房;
(六)應投保其他險種的財産。
三、企業財産保險的責任
企業財産保險的保險責任分為基本責任、除外責任和特約責任。
1、基本責任
指投保人要求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包括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如火災、爆炸、雷電、暴風、竜捲風、洪水、地陷、崖崩、突發性滑坡、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以及空中運行物體墜落等;被保險人的供電、供水、供氣設備在遭受保險條款中列明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損失,以及由於這些設備損壞引起停電、停水、停氣,以致直接造成的保險財産的損失,包括機器設備、在産品和貯藏物品的損壞或報廢;在發生上述災害和事故時,為了搶救財産或防止災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的保險財産的損失,以及為了減少被保險財産損失,采取施救、保護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2、除外責任
企業財産保險中的除外責任包括:
(1)基本險的除外責任
(一)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
(二)由於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所致;
(三)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為、武裝衝突或罷工;
(四)地震、海嘯;
(五)核反應、核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六)大氣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
(七)貶值、喪失市場或使用價值、停工、停産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八)鍋爐及壓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損失;
(九)水箱、水管爆裂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十)任何原因導致供水、供電、供氣及其他能源供應中斷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十一)保險標的在保險合同列明地址內的自燃造成的損失;
(十二)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
(十三)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2)綜合險的除外責任
(一)被保險財産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失,被保險財産的變質、黴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以及損耗;
(二)廣告牌、天綫的建築物的外部附屬設施,存放在露天或簡易建築內的保險標的,以及簡易建築本身因雷電、暴風、暴雨造成的損失。
(3)一切險的除外責任
(一)盜竊、搶劫;
(二)設計錯誤、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造成的保險標的本身的損失;
(三)非外力造成的機械或電氣設備本身的損失;
(四)被保險人或其雇員操作不當、技術缺陷造成被操作機械或電氣設備的損失;
(五)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3、特約責任
特約責任又稱附加責任,是指責任免除中不保的責任或另經雙方協商同意後特別註明由保險人負責保險的危險。特約責任一般采用附貼特約條款承保。有的特約責任也以附加險形式承保。主要有礦下財産保險,露堆財産保險,特約盜竊保險,堤堰、水閘、涵洞特約保險等。
四、企業財産保險的金額
企業財産保險金額是根據被保險財産的性質確定的。固定資産保險金額的確定方法主要有三種:按賬面原值確定保險金額;按賬面原值加成數確定保險金額;按重置重建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流動資産保險金額的確定方法有兩種:按最近賬面餘額確定保險金額和按最近1年賬面平均餘額確定保險金額。專項資産可以按照最近賬面餘額確定保險金額,也可以按計劃數確定保險金額。代保管財産由於保管人對其負有經濟安全責任的,可以投保。如有代保管賬登記的財産,可以根據賬面反映的價值確定保險金額;如賬上不反映的財産,可由投保人估價投保。
在企業財産保險經營中,保險人必須對同類財産在總的平均費率基礎上,按照被保險財産的種類,分別製定級差費率。一般而言,影響企業財産保險級差費率的主要因素有:房屋的建築結構、占用性質、危險種類、安全設施、防火設備等。企業財産保險的現行費率就是在考慮上述因素的條件下製訂的,並分為基本保險費率和附加險費率兩部分。基本保險費率又分為工業險、倉儲險和普通險三類,每類均按占用性質確定不同的級差費率。附加險費率指企業財産保險的附加險(特約保險)的費率,一般由各地根據調查資料統計的損失率為基礎進行釐定。此外,還有企業財産保險的短期費率,適用於保險期不滿1年的業務。對統保單位或防災設施良好的投保人,保險人還可以采用優惠費率。
五、企業財産保險的時間
企業財産保險的保險期限通常為1年。在保險單到期前,保險人應通知被保險人辦理續保手續。一般根據保險登記簿填製“到期通知單”送交被保險人,以便到期辦理續保手段,避免保險中斷。 |
財産保險的種類 The types of property insurance |
A. 財産險
保險人承保因火災和其他自然災害及意外事故引起的直接經濟損失。險種主要有企業財産保險、家庭財産保險、家庭財産兩全保險(指衹以所交費用的利息作保險費,保險期滿退還全部本金的險種)、涉外財産保險、其他保險公司認為適合開設的財産險種。
B. 貨物運輸保險
指保險人承保貨物運輸過程中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財産損失。險種主要有國內貨物運輸保險、國內航空運輸保險、涉外 ( 海、陸、空)貨物運輸保險、郵包保險、各種附加險和特約保險。
C. 運輸工具保險
指保險人承保運輸工具因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運輸工具本身的損失和第三者責任。險種主要有汽車、機動車輛保險、船舶保險、飛機保險、其他運輸工具保險。
D. 農業保險
指保險人承保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在生産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損失。
E. 工程保險
指保險人承保中外合資企業、引進技術項目及與外貿有關的各專業工程的綜合性危險所致損失,以及國內建築和安裝工程項目,險種主要有建築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機器損害保險、國內建築、安裝工程保險、船舶建造險、以及保險公司承保的其他工業險。
F. 責任保險
指保險人承保被保險人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險種,主要有公衆責任保險、第三者責任險、産品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等險種。
G. 保證保險
指保險人承保的信用保險,被保證人根據權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信用的保險是保證保險;權利人要求被保證人信用的保險是信用保險。包括合同保證保險、忠實保證保險、産品保證保險、商業信用保證保險、出口信用保險、投資(政治風險)保險。
作 者: 喬林,王緒瑾 主編
出 版 社: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4-4-1 字 數: 452000 版 次: 1 頁 數: 383 印刷時間: 2004-4-1 開 本: 定價:¥25.00 紙 張: 膠版紙 I S B N : 9787300054568
編輯推薦
本係列教材選取了由張洪濤教授總主編的“21世紀保險係列教材”中的核心內容,根據讀者的實際需要改寫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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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為經濟管理專業和保險實務工作人員提供財産保險的原理與應用技術。在理論上它既包括財産保險基礎,也包括財産保險經營;在實務中,它既包括財産損失保險,也包括責任保險、信用保證保險。
該書將國際保險界的慣例與我國實際情況相結合,將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理論與實務兼備,並且強調案例分析。作者簡介
喬林,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副總經理,中國保險學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客座教授。
王緒瑾,北京工商大學保險係主任,保險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目錄
第1章 財産保險導論
1.1 財産保險的概念
1.2 財産保險的性質與特徵
1.3 財産保險的結構與職能
1.4 財産保險的歷史考察
第2章 財産保險的基本原則
2.1 保險利益原則
2.2 最大誠信原則
2.3 近因原則
2.4 損失補償原則
2.5 代位求償與委付原則
2.6 重複保險分攤原則
第3章 財産保險數理基礎
3.1 財産保險費率
3.2 財産保險責任準備金
第4章 財産保險合同
4.1 財産保險合同概述
4.2 財産保險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
4.3 財産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轉讓、無效和終止
4.4 財産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和爭議處理
第5章 險種與價格
5.1 險種開發技術
5.2 險種價格要素
5.3 險種定價策略
第6章 企業財産保險
6.1 承保
6.2 企業財産保險的保險責任
6.3 費率
6.4 理賠處理
6.5 營業中斷保險
第7章 家庭財産保險
7.1 家庭財産保險概述
7.2 家庭財産保險的標的責任範圍
7.3 家庭財産保險實務
第8章 工程保險
8.1 工程保險的概述
8.2 建築工程保險
8.3 安裝工程保險
8.4 工程保險附加條款
8.5 機器損壞保險
第9章 機動車輛保險
第10章 船舶保險
第11章 特殊風險保險
第12章 貨物運輸保險
第13章 農業保險
第14章 責任保險
第15章 信用保證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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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産保險
property insurance
以財産或與其有關的利益為標的的保險種類。又稱損害保險或非壽險。
起源與發展 財産保險起源於意大利的海上保險,早在中世紀的海事法規中就已含有規章性條款。16世紀以後,在其他西歐國傢迅速發展起來,當時買賣保險契約行為已相當普遍。隨着海上貿易中心的轉移,到17世紀,英國倫敦成為世界最主要的海上保險市場。1666年9月2日倫敦發生歷史上最嚴重的火災,第二年,有人開始承保房屋的火災風險。此後,依照海上保險的做法,對陸上財産的承保範圍逐步擴大到幾乎一切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風險,保險標的從房屋擴大到任何有形財産,最後發展到許多無形財産,以至因財産而産生的利益也可以承保。
性質及方式 財産保險是一種民事法律關係,是合同行為,也是一種對被保險人的物質損失進行補償的制度。被保險人以財産或有關財産權益嚮承保人投保,承保人按投保標的物價值收取一定比例保費;若標的物受損,承保人將按協議給予經濟補償,從而由衆多的受保人分攤被保險人的財産損失。
分類 ①從危險發生地域,可分為海上保險和陸上保險,陸上保險又稱非水險,其中以火災保險為主。②從保險價值的確定方式,可分為定值保險和不定值保險。定值保險除在保單上列明保險金額外,還有被保險人同保險人共同商定的保險價值,這種保險價值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不定值保險在保單上不列明保險標的價值,而衹列明保險金額作為賠償的最高限額。③從承保的危險種類,可分為火災險、地震險、戰爭險、盜竊險等。④從保險標的,可分為運輸工具保險、企業或家庭財産保險等。
基本原則 財産保險除應遵循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近因原則等一般性原則外,還應遵循補償原則。補償原則是財産保險的特有原則,在財産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所承擔的賠償責任不能超過合同規定的保險價值,也不能超過被保險人實際遭受的可用貨幣計算的損失,同時,被保險人不能因保險而獲得額外利益。根據這一原則,又派生出代位原則和分攤原則,以防止被保險人除獲得保險賠償外,還從第三者或其他保險人那裏獲得額外利益。
(陳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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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property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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