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 : 疾病 > 職業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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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職業病(occupational diseases)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要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所規定的職業病防治法,必須具備四個條件:1、患病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2、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産生的;3、必須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的;4、必須是國傢公佈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中國古代醫籍中已提到有關職業病的內容。古羅馬的老普林尼記述了奴工用豬膀胱預防熔礦煙氣的辦法,瑞士醫生帕拉切爾蘇斯提出鑄造及熔煉中的勞動衛生問題,G.阿格裏科拉報告礦工中呼吸病多發,B.拉馬齊尼所著《論工匠的疾病》一書,詳細分析和記載了多種生産有害因素與職業病的關係。隨着大工業生産及自然科學發展,職業性疾病越來越多。
  在生産勞動中,接觸生産中使用或産生的有毒化學物質,粉塵氣霧,異常的氣象條件,高低氣壓,噪聲,振動,微波, X射綫,γ射綫,細菌,黴菌;長期強迫體位操作,局部組織器官持續受壓等,均可引起職業病,一般將這類職業病稱為廣義的職業病。如現代白領階層長時間伏案工作而引發的頸椎病,肩周炎,痔瘡等慢性病。對其中某些危害性較大,診斷標準明確,結合國情,由政府有關部門審定公佈的職業病,稱為狹義的職業病,或稱法定(規定)職業病。中國中央衛生部從1972年首次公佈職業病14種,至1987年公佈的規定職業病名單列有:職業中毒51;塵肺12種;物理因素職業病6;職業性傳染病3;職業性皮膚病7;職業性眼病3種;職業性耳鼻喉疾病2種;職業性腫瘤8種;其他職業病7種,共計99種。中國政府規定診斷為規定職業病的,需由診斷部門嚮衛生主管部門報告;規定職業病患者,在治療休息期間,以及確定為傷殘或治療無效而死亡時,按照國傢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或職業病待遇。有的國傢對職業病患者給予經濟賠償,因此,也有稱這類疾病為需賠償的疾病。職業病的診斷,一般由衛生行政部門授權的,具有一定專門條件的單位進行。
  最常見的職業病有塵肺、職業中毒、職業性皮膚病等。
  什麽是職業病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衛生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佈了《職業病目錄》。這一目錄規定的職業病有塵肺、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職業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職業性腫瘤和其他職業病共10類115種疾病。
  職業病是由於職業活動而産生的疾病,但並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職業病職業病必須是列在《職業病目錄》中,有明確的職業相關關係,按照職業病診斷標準,由法定職業病診斷機構明確診斷的疾病。因此,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職業病,得了《職業病目錄》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職業病
  職業性呼吸係統疾病是以矽肺、煤工塵肺等為代表的一類嚴重影響呼吸功能的職業病的統稱。
  職業病診斷標準
  一、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二、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三、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
  四、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五、用人單位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六、體檢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嚮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通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嚮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七、職業健康檢查應當根據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按《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周期》的規定確定檢查項目和檢查周期。需復查時可根據復查要求相應增加檢查項目。
  八、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填寫《職業健康檢查表》,從事放射性作業勞動者的健康檢查應當填寫《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檢查表》。
  職業病診斷要求
  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提供:
  (一)職業史、既往史;
  (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四)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五)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用人單位和有關機構應當按照診斷機構的要求,如實提供必要的資料。沒有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或者健康檢查沒有發現異常的,診斷機構可以不予受理。<!--end-->
職業病-特點
  中國職業病呈現五大特點,分別是:
  1、接觸職業病危害人數多,患病數量大;
  2、職業病危害分佈行業廣,中小企業危害嚴重;
  3、職業病危害流動性大、危害轉移嚴重;
  4、職業病具有隱匿性、遲發性特點,危害往往被忽視;
  5、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巨大,影響長遠。
塵肺
  因長期吸入一定量的生産性粉塵而引起肺組織纖維化的疾病(見塵肺)。
職業中毒
  發生在接觸生産性毒物的工人中。最常見的有鉛、汞、錳、苯、有機磷農藥、一氧化碳、三硝基甲苯、砷、磷等中毒。中毒者一般常有頭痛、頭暈、乏力、睡眠障礙、食欲減退等神經衰弱癥狀。短時間接觸高濃度毒物引起的急性中毒,癥狀出現迅速,嚴重者意識喪失,甚至死亡。長期接觸低濃度毒物者,可出現慢性中毒,癥狀發生比較緩慢而輕微,常與一般不適相混淆,易被忽視。往往隨着時間的推移、病情加重時纔被發現。因毒物作用特點不同,出現的癥狀、體徵、發病規律、化驗檢查的改變均不同。侵犯造血器官的毒物(如苯)可出現白細胞減少、貧血、出血癥狀,嚴重時導致再生障礙性貧血或白血病;鉛可抑製血色素合成中卟啉代謝通路中的巰基酶活性,而引起低血色素貧血。苯胺、亞硝酸????、氮氧化合物可引緻高鐵血紅蛋白形成,使血紅蛋白失去帶氧能力,造成組織缺氧,皮膚粘膜出現青紫。一氧化碳易與血紅蛋白形成碳氧血紅蛋白,使血紅蛋白失去帶氧能力,還妨礙氧和血紅蛋白的解離,導致組織缺氧,中毒者皮膚粘膜呈櫻桃紅色。侵犯神經係統的毒物如一氧化碳、硫化氫、氰化物、苯、汽油等引起嚴重急性中毒時,可致電擊樣昏倒;慢性中毒者多出現神經衰弱癥狀。鉛、汞、錳中毒可引起肌肉震顫和神經麻痹。四乙基鉛、汽油、一氧化碳中毒,可引起中毒性腦病或中毒性神經病。侵犯消化係統的毒物(如鉛、砷)可引起腹痛。四氯化碳、硝基苯、有機氯可引起中毒性肝炎。
職業性皮膚病
  職業病常常發生於特定的作業人群中,在接觸相同職業危害因素的人群中,常有一定的發病率。同種的職業病常有一定的發病部位及相同的病理改變,其臨床癥狀、化驗檢查所見亦基本相似。控製職業有害因素及其作用條件,可消滅或減少疾病。
  職業病的發病原因比較明顯,因此完全可以預防其發病,最主要的預防措施是消除或控製職業性有害因素發生源;控製作業工人的接觸水平,使其經常保持在衛生標準允許水平以下;提高工人的健康水平,加強個人防護等措施;為及早發現職業性損害,減少職業病人發生,應對接觸者實行就業前及定期健康檢查。
職業病防治形勢及其對策
  職業病防治工作關係到廣大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係到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是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必然要求,是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一、我國職業衛生現狀分析
  我國職業病發病形勢依然嚴峻。主要表現為:
  第一,我國職業病危害因素分佈廣泛。從傳統工業,到新興産業以及第三産業,都存在一定的職業病危害,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群數以億計,職業病防治工作涉及三十多個行業,法定職業病名單達115種。接觸職業危害人數、職業病患者纍计數量、死亡數量及新發病人數量,都居世界首位。
  第二,我國職業病發病形勢嚴峻。近十年職業病發病情況呈現明顯的凹形反彈傾嚮。發病人數從上世紀90年代初逐年下降,1997年降至最低後又呈反彈趨勢。其中主要是塵肺病檢出率顯著回升。
  第三,我國的職業危害主要以粉塵為主,職業病人以塵肺病為主,占全部職業病的71 %,中毒占20%,兩者占全部職業病的90%。塵肺病又以煤工塵肺、矽肺最為嚴重,塵肺病患者中有半數以上為煤工塵肺。
  第四,職業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嚴重。根據有關部門的粗略估算,每年我國因職業病、工傷事故産生的直接經濟損失達1000億元,間接經濟損失 2000 億元。
  第五,職業性疾患是影響勞動者健康、造成勞動者過早失去勞動能力的主要因素,所波及的後果往往導致惡劣的社會影響。急性職業中毒明顯多發,惡性事件有增無減,社會影響大。
  第六, 對職業衛生機構和隊伍現狀調查表明,我國已經初步形成職業衛生監督與技術服務網絡,但依然存在隊伍數量少,質量不高;文化素質偏低,現場技術服務人員比例較低以及後備力量不足等問題。
  第七,對我國職業衛生投入調查表明,各級政府自1999年起職業衛生投入呈逐年增加的趨勢。但由於基數低,人均職業衛生投入明顯不足,與經濟發展水平極不適應,造成職業衛生監督與技術服務得不到保證。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第一,防治檢測不到位。近十年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點數每年保持在 70 萬個點次,但檢測企業數呈逐年下降趨勢,下降了近40%,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達標率則增加到 75 %。檢測企業數的減少和達標率的升高這一相互背離的結果,反映隨着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市場化,檢測的數據不能真實地反映用人單位工作場所職業危害的實際情況。疾病信息監測係統不健全。
  第二,企業不重視。一些鄉鎮企業、個體經濟企業生産力低下,設備簡陋,無任何防護設施;管理混亂,制度不全;人員整體素質低,法製觀念淡漠和愚昧無知等;個別企業無視勞動者健康權益,職業病危害問題突出,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的健康權益得不到保護。特別是農民工從事的職業多為職業危害嚴重的職業,其社會保障、職業防護等都難以得到保障,職業危害不可預見因素明顯增加,健康影響難以估計和控製。
  第三,在我國對外開放、引進外資和先進技術的同時,一些具有風險性的産品由境外嚮境內轉移,從城市和工業區嚮農村迅速轉移,從經濟發達地區嚮欠發達地區轉移,從大中型企業嚮中小型企業轉移。職業病危害因素轉移非常嚴重。
  第四,職業病防治經費投入嚴重不足。
  第五,職業衛生資源整體效率低,配置不平衡,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水平不高。
  第六, 由於職業病防治法的宣傳仍存在盲區,職業衛生標準及其配套能力不能滿足執法的要求,地方經濟保護等導致職業衛生執法力度不夠強。
  第七,職業衛生涉及多個部門,協同工作機製尚未充分建立。在一個部門內部,也往往有職能交叉,職業衛生决策、協調、指揮不夠充分,部門之間缺乏協同機製,職業病危害前期預防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實。
  第八,傳統的職業危害尚未得到完全控製,新的職業危害不斷産生,對勞動者的健康構成新的威脅。
  第九,職業衛生標準尚未與國際接軌。
  三、職業病防治措施與對策
  針對當前我國職業病危害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這些措施包括:
  第一,建立完善的職業衛生保障機製。包括:依法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職業衛生管理體製和信息决策機製、完善的職業病工傷保險機製和穩定的、多渠道職業衛生投入機製,以市場機製合理配置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源。
  第二,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調整對象,調節我國職業衛生標準體係;按照入世要求,通過等同采用國際標準盡可能使我國的職業衛生標準與國際接軌;進一步提高職業衛生標準的可操作性及其可應用性,建立適於我國職業病防治實際工作需要的職業衛生標準體係。
  第三,將現有職業病防治信息網絡重新整合,整體規劃、進一步完善職業病監測體係;統一職業病、工作相關疾病統計口徑,並與國際接軌及互認。建立係統的職業衛生信息與職業病防治評估體係,通過科學分析信息,加強職業中毒事故的預測、預警,及時、準確評估職業病防治效果,為職業病防治决策提供準確、科學的依據,全面提升急性職業中毒控製信息水平。 建立相關部門分工合作、相互協調的工作機製。
  第四,有針對性地開展以塵肺病防治、職業中毒檢測檢驗、診斷、救治、控製、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科學管理為中心的科學研究工作,力爭突破束縛我國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頸口,提高我國的職業病防治水平。
  第五,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法》要求,建設以國傢中毒救治為中心,輻射各級地方的重大職業中毒救治體係,做好各種重大職業中毒的預防和應急救治工作。
  第六,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工作場所健康促進體係。通過工作場所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活動,提高用人單位遵法、守法的法律意識,切實履行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責任;創造安全、舒適、健康的作業環境;發揮用人單位的積極性,推動用人單位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切實履行企業的社會責任。普及職業衛生知識,加強勞動者的自我防範意識。
  第七, 進一步充分認識依靠職業衛生工作的重要性,進一步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領導,繼續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製定和落實職業衛生政策措施,建立完善職業衛生發展的大環境。
  第八、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盡快製定國傢職業病防治規劃,將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社會經濟防治計劃,製定方案並組織實施,促進經濟發展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協調發展。
  第九, 大力實施職業衛生管理人才培養計劃,建立一支既精通業務,又熟諳法律的高素質的職業衛生管理隊伍。
  按照2002年5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它包括九大類,分別是:
  1. 職業中毒。有鉛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2. 塵肺。有矽肺、煤工塵肺等。
  3. 物理因素職業病。有中暑、減壓病等。
  4. 職業性眼病。有化學性眼部燒傷、電光性眼炎等。
  5. 職業性耳鼻喉疾病。有噪聲聾、鉻鼻病。
  6. 職業性腫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間皮癌,聯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7. 職業性傳染病。有炭疽、森林腦炎等。
  8. 職業性皮膚病。有接觸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9. 其他職業病。有化學灼傷、金屬煙熱等。
  對職業病的診斷,應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職業病目錄
  一、塵肺
  1、矽肺
  2、煤工塵肺
  3、石墨塵肺
  4、碳黑塵肺
  5、石棉肺
  6、滑石塵肺
  7、水泥塵肺
  8、雲母塵肺
  9、陶工塵肺
  10、鋁塵肺
  11、電焊工塵肺
  12、鑄工塵肺
  13、根據《塵肺病診斷標準》和《塵肺病理診斷標準》可以診斷的其他塵肺
  二、職業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亞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內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膚疾病
  6、放射性腫瘤
  7、放射性骨損傷
  8、放射性甲狀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復合傷
  11、根據《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標準(總則)》可以診斷的其他放射性損傷
  三、職業中毒
  1、鉛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鉛)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錳及其化合物中毒
  4、鎘及其化合物中毒
  5、鈹病
  6、鉈及其化合物中毒
  7、鋇及其化合物中毒
  8、釩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鈾中毒
  12、砷化氫中毒
  13、氯氣中毒
  14、二氧化硫中毒
  15、光氣中毒
  16、氨中毒
  17、偏二甲基肼中毒
  18、氮氧化合物中毒
  1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硫化碳中毒
  21、硫化氫中毒
  22、磷化氫、磷化鋅、磷化鋁中毒
  23、工業性氟病
  24、氰及腈類化合物中毒
  25、四乙基鉛中毒
  26、有機錫中毒
  27、羰基鎳中毒
  28、苯中毒
  29、甲苯中毒
  30、二甲苯中毒
  31、正己烷中毒
  32、汽油中毒
  33、一甲胺中毒
  34、有機氟聚合物單體及其熱裂解物中毒
  35、二氯乙烷中毒
  36、四氯化碳中毒
  37、氯乙烯中毒
  38、三氯乙烯中毒
  39、氯丙烯中毒
  40、氯丁二烯中毒
  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2、三硝基甲苯中毒
  43、甲醇中毒
  44、酚中毒
  45、五氯酚(鈉)中毒
  46、甲醛中毒
  47、硫酸二甲酯中毒
  48、丙烯酰胺中毒
  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50、有機磷農藥中毒
  51、氨基甲酸酯類農藥中毒
  52、殺蟲脒中毒
  53、溴甲烷中毒
  54、擬除蟲菊酯類農藥中毒
  55、根據《職業性中毒性肝病診斷標準》可以診斷的職業性中毒性肝病
  56、根據《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診斷標準(總則)》可以診斷的其他職業性急性中毒
  四、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
  1、中暑
  2、減壓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動病
  五、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
  1、炭疽
  2、森林腦炎
  3、布氏桿菌病
  六、職業性皮膚病
  1、接觸性皮炎
  2、光敏性皮炎
  3、電光性皮炎
  4、黑變病
  5、痤瘡
  6、潰瘍
  7、化學性皮膚灼傷
  8、根據《職業性皮膚病診斷標準(總則)》可以診斷的其他職業性皮膚病
  七、職業性眼病
  1、化學性眼部灼傷
  2、電光性眼炎
  3、職業性白內障(含放射性白內障、三硝基甲苯白內障)
  八、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聲聾
  2、鉻鼻病
  3、牙酸蝕病
  九、職業性腫瘤
  1、石棉所致肺癌、間皮瘤
  2、聯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所致肺癌、皮膚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爐工人肺癌
  8、鉻酸????製造業工人肺癌
  十、其他職業病
  1、金屬煙熱
  2、職業性哮喘
  3、職業性變態反應性肺泡炎
  4、棉塵病
  5、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
  法定職業病有哪些?
  職業病是一種人為的疾病。它的發生率與患病率的高低,直接反映疾病預防控製工作的水平。世界衛生組織對職業病的定義,除醫學的涵義外,還賦予立法意義,即由國傢所規定的“法定職業病”。我國政府規定,確診的法定職業病必須嚮主管部門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凡屬法定職業病的患者,在治療和休息期間及在確定為傷殘或治療無效死亡時,均應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給予相應待遇。有的國傢對職業病患者,實行經濟補償,故也稱為賠償性疾病。
  由於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很多,導致職業病範圍很廣,不可能把所有職業病都納入到法定職業病範圍。根據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並參考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我國衛生部、勞動保險部文件(衛法監發[2002]108號)“關於印發《職業病目錄》的通知”,頒布的法定職業病名單,分10類共115種。其中:塵肺13種;職業性放射性疾病11種;職業中毒56種;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5種;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3種;職業性皮膚病8種;職業性眼病3種;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種;職業性腫瘤8種;其他職業病5種。
  值得一提的是,職業病是屬於與職業有關的疾病,但也見於非職業人群中,因而不是每一病種和每一病例都必須具備特定的職業史或接觸史。與職業有關疾病的範圍比職業病更為廣泛,它具有三層涵義:
  (1)職業因素是該病發生和發展的諸多原因之一,但不是唯一的直接病因;
  (2)職業因素影響了健康,從而促使潛在的疾病顯露或加重已有的疾病病情;
  (3)通過改善工作條件,可使所患疾病得到控製或緩解。因此,在職業衛生工作中,應將該類疾病列為控製和預防的重要內容,保護和促進職業人群的身體健康。常見的與職業有關疾病有:行為(精神)和身心的疾病,如精神焦慮、憂鬱、神經衰弱綜合徵,多因工作繁重、夜班工作、飲食失調、過量飲酒、吸煙等因素引起。有時由於對某一職業危害因素産生恐懼心理,而致精神緊張、髒器功能失調。
  慢性非特異性呼吸道疾患,包括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和支氣管哮喘等,是多因素的疾病。吸煙、空氣污染、呼吸道反復感染常是主要病因。即使空氣中污染在衛生標準限值以下,患者仍可發生較重的慢性非特異性呼吸道疾患。其他如高血壓、消化性潰瘍、腰背痛等疾患,也常與某些工作有關。
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傢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傢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傢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職業病病人的診斷、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傢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嚮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1、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2、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嚮所在地疾病預防控製中心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嚮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3、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傢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傢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4、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嚮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5、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後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後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6、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7、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傢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8、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併、解散、破産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並按照國傢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經濟百科
  職業病:是指在勞動過程中,由於有害健康的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長期影響所造成的人體器官的疾病。
百科大全
  職業病
    勞動者受到職業危害因素的作用所引起的疾病。1952年2月,我國衛生部公佈的《關於試行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的通知》規定了十四種職業病:(1)職業中毒;(2)塵肺;(3)熱射病和熱痙攣;(4)日射病;(5)職業性皮膚病;(6)電光性眼炎;(7)職業性難聽;(8)職業性白內障;(9)潛涵病;(10)高山病和航空病;(11)振動性疾病;(12)放射性疾病;(13)職業性炭疽;(14)職業性森林腦炎。1963年衛生部通知將布氏桿菌病列入職業病範圍;1964年勞動部、衛生部、全國總工會通知將煤礦井下工人的滑囊炎試列為職業病範圍;1974年衛生部通知,將炭黑粉塵引起的炭黑塵肺列為職業病範圍。各級醫療單位在確定上述所列職業病後,應按衛生部公佈的《職業中毒及職業病報告試行辦法》規定,根據各地具體情況,嚮所在地區的衛生防疫站報告。上述職業病患者,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英文解釋
  1. :  occupational disease,  occupation disease,  professional sickness,  occupational illness
  2. n.:  an occupational disease,  vocational diseases
  3. adj.:  occupational
相關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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